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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中国律法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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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1、颁行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2、编撰历程

(1)武德修律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

(2)贞观定律

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贞观律》改变了“一准开皇之旧”的面貌,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

(3)永徽改律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永徽二年(651年)闰九月完成《永徽律》12篇500条,奏上颁行。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

(4)载初改律

武则天临朝,于垂拱元年(685年)正月,敕令裴居道、岑长倩等人对《永徽律》的格式进行删改,其律惟改二十四条。至三月完成,奏上颁行,此即为《垂拱律》。由于史籍失载,《垂拱律》具体的改动情况不得而知。

后武则天为继承大统,于载初元年(689年)正月再次删定律令格式,删改《垂拱律》中对自己登基不利的文字,即府号、官称、讳字等,并不涉及律文的内容。此次改律乃是垂拱改律的继续和完成。

(5)神龙改律

唐中宗复辟,于神龙元年(705年)正月,敕令删改武周旧制,重定律令格式,历时半年,于六月完成。通过比较,神龙改律不仅仅改动格式,还涉及律文内容,而且所做改动比较大。

(6)开元改律

唐玄宗开元年间曾两次改律,分别是开元六年(718年)至开元七年(719年)和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两部都为《开元律》,为了区别,通常也称第一部为《开元七年律》,第二部为《开元二十五年律》。

开元后,虽还有几次改动,但都不大,《唐律》也大体定型于《开元律》。

3、《永徽律》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的法典,共五百零二条。分《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等十二篇。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唐统治者在《永徽律 名例律》中作了如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来调整各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而在欧洲,直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中才第一次有了成文的国际私法规定。

4、《武德律》

《武德律》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五十三条新格”内容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也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刑法作了一些修改外,和《开皇律》没有太大的区别。

5、《贞观律》

鉴于《武德律》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一即位,便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全篇共十二篇,500条。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贞观律》和《永徽律疏》的制订和颁行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们确立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规范,并且影响遍及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各国,乃至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独树一帜的一大法系。

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议》为圭臬,虽代有损益,但终不敢越出其规范之外。元代律学家柳赟说:“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唐律疏议·序》)

清代律学家吉同钧也说:“论者谓《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而为宋元明清之矩矱,诚确论也!”(《律学馆大清律例讲义·自序》)

由此可见,定型于贞观时期、完善于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在后世法学家的眼中确实是历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第九、宋律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1、制定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并于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2、内文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後,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3、修改

《宋刑统》自颁布以後,虽于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在内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几点:

(1)变更了刑罚制度。《宋刑统》虽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它以臣等起请的方式规定:笞十、二十决臀杖七,笞三十、四十决臀杖八,笞五十决臀杖十;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杖一百决臀杖二十;徒一年决脊杖十三,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徒二年决脊杖十七,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是其执行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2)增设了新的条目。如《宋刑统》卷12增加了“户绝资产”条。此条采自唐之《丧葬令》。该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宋刑统》则删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这说明时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3)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如《唐律疏议》每篇之首都有一段历史渊源的叙述,《宋刑统》则概行删去。又如卫禁律“宫门等冒名守卫”条,删去“若朱雀等门”。朱雀门是唐代皇城的宫门,故删去。此外,还由于避讳改动了一些文字,如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

4、通行版本

《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5、《宋刑统》和《唐律疏议》之比较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6、李敖与《宋刑统》

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宋朝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1959年3月14日的日记中,李敖只有一句话:“在中文系访到《宋刑统》。极快乐。”

这一时期,李敖正在写他的毕业论文——洋洋洒洒的《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的无效撤销解消及其效力与手续》(后收入《历史与人像》一书)。李敖的毕业论文研究宋代“婚姻法”,故能找到《宋刑统》一书,当然很高兴。

而《宋刑统》对他的帮助,从他的论文中亦可见一斑,引用者不可胜数。

他的论文写得颇为成功,最后拿到94分的高分,并得到宋史专家赵铁寒的首肯:“李君天分很高,能放大找材料,更长于组织与剪裁。剖析问题,如剥笋如抽茧,有探骊得珠之妙。至偶有荒疏之处,青年人常青,不足为病。”实际上,李敖本人也常以这篇论文自矜。

 

(二)《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书名,南宋谢深甫监修。全书共80卷,附录2卷。所收为南宋(1127起)初年至庆元(1195~1200)间。

《事类》是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八十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1200年)敕、令、格、式和随敕申明,今存残本有职制[1] 、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和杂门,共十六门,各门之下又分若干类。

尽管残本不足原书之半,仍保存了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刑法、服饰等各方面的法令,为研究宋史,特别是中国法制史的珍贵资料。

1、简介

宋初《重详定刑统》基本照抄唐律,很多令文已不适用于宋代社会,因此不断编纂各种法令汇编与类编。然而宋时法令汇编唯有《庆元条法事类》残本传世,缺卷一,卷二,卷十八至二十七,卷三十三至三十五,卷三十八至四十六,卷五十三至七十二,共计四十四卷,又卷三亦为残卷。

《庆元条法事类》为南宋法律、经济资料的汇编。现存正文缺44卷,仅余38卷,缺佚虽多,但保存的宋代史料可以补充史志的不少。如南宋王应麟所辑《玉海》,载《建隆考课令》有四善、四最,而四最只记下三最。根据《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则还有“民籍增益,进丁入老,为生齿之最”一条,正好补《玉海》之缺。此外,本书所载的《十科荐举令》,就是《宋史·选举志》所说的绍兴三年(1133)恢复司马光建议施行的十科举士之法时所颁的具体法令;《武臣荐举格》就是《玉海》铨选类所提到的隆兴元年(1163)正月一日三省、枢密院所奏请颁行的法令的具体内容。这些就是补充《宋史》与《玉海》不足的具体例证,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2、成书经过

先是,宋代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作为各司办事的依据。淳熙(1174~1189)时,宋孝宗命按七司所掌政事分类,改编成《淳熙条法事类》,以便检阅。宁宗(1194~1224在位)时依淳熙故事,命宰相谢深甫等据庆元四年(1198)九月所颁《庆元重修令格式》改编成《庆元条法事类》。书成于嘉泰二年(1202) 八月,于次年颁行,因此《直斋书录解题》把此书称做《嘉泰条法事类》。本书末附录《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侍郎右选格》2卷,为开禧二年(1206)三月所颁《开禧重修七司法》中的部分内容。本书流传甚少,清乾隆以后有抄本五种(其中一种藏日本岩崎氏),缺卷相同,似乎是同出一源,其所根据的祖本则不详。

 

第十、辽律

 

(一)《咸雍条制》

辽国法规称为《咸雍条制》。以后续补两次,又增加103条。史称《咸雍条制》“皆分类例”,大约是分类收编犯法治罪的案例辽国建国前夕的契丹社会,已出现不成文的“籍没之法”。

辽国自契丹建国至为蒙古所灭时期的法规。辽国是中国北方契丹族建立的一个王朝,原称契丹国,公元916年在今内蒙古昭乌达盟的西拉木伦河流域建国。 947年正式建号大辽。983年曾改号大契丹国。1066年以后复号大辽。自916年契丹建国至1218年被蒙古征服灭亡,习惯上统称为辽。

立法沿革辽国建国前夕的契丹社会,已出现不成文的“籍没之法”。当部落的氏族成员违犯部落成规,即被免除氏族成员的资格(籍没),罚作奴隶。据传当时曾“穴地为牢”,即已出现了原始的监狱。921年,辽国建立者辽太祖耶律阿保机(907~927在位)诏令臣下“定法律”。

据<辽史 刑法志="刑法志">载,这次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用以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北方民族,对契丹国内的汉人,仍实行汉族传统的律令。

926年,耶律阿保机征服立国已有200余年的渤海国,实行封建制度,完全采用汉文化。其后,耶律阿保机的继承者辽太宗耶律德光,接受了晋国(后晋,936~946)石敬塘所献燕云十六州汉人居地。

946年,辽太宗攻下晋都开封,尽占晋国统治下的汉人地区。于是,辽国统治的地区包括契丹、渤海和晋国故地。这三个区域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也实行不同的法律:契丹法律主要实行于契丹人住区;渤海和汉人地区继续实行汉法,基本上是唐律的延续。

辽太祖诏定法律,其从侄突吕不受命撰《决狱法》,是辽国最早的一部法典。辽太祖以下历代皇帝陆续有所增补。

圣宗(982~1030在位)曾下诏“更定法令”,命朝内外大臣对条制中的遗缺和轻重失中之处,分条奏上,审议增改,对法律作了重大改革。兴宗重熙五年(1036),诏令耶律庶成修纂辽太祖以来历代法令,参照“古制”即唐朝的法制,编定条制547条,称为《新定条制》,在全国诸道颁行,史称<重熙条制>。据<辽史 耶律庶成传="耶律庶成传">载,兴宗此次修订法令,是因为当时的法令“轻重不伦”,耶律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讹谬”,编成条制,成为辽国的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命耶律苏等修订条制,认为“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凡合于汉人“律令”者载入,不合者另行存列。耶律苏等据《重熙条例》547条,删去两条,修改一条,共存545条;增收唐律173条,又新创71条,共789条。称为《咸雍条制》。以后续补两次,又增加103条。史称《咸雍条制》“皆分类例”,大约是分类收编犯法治罪的案例,有如现存元代<元典章>的体例。大安五年(1089),道宗指责新编的条制过于繁杂,是“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下令复行《重熙条制》。

法的内容辽国所编的几部法典,都已失传。只能从<辽史>所载犯法治罪的事例和有关纪事中,约略推知辽法的大概内容。

(一)罪名契丹建国前后,原始的法令主要是对谋叛和盗窃治罪的规定:

1、谋叛:是指契丹贵族官员的反叛。至于奴隶的反抗,主人可以随意处死,不在法令规定的范围。

2、盗窃治罪,是在私有制和奴隶制形成后,保护私有财产的措施。犯罪者主要也是氏族成员和平民。

(二)辽国建国后,随着统治领域的扩大和统治民族的增多,法令日繁。见于记载的事例,治罪还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官员失职:贪赃、执法不公、守卫不严、赴任误期、泄漏宫事、误奏诬陷等。

2、军事违律:临阵退却、军事失备、调发稽误、收容间谍及私藏兵器等。

3、经济:差科赋役违法擅征、贩私盗、与外国贸易走私等。辽制规定,铜钱、铁、书籍以及羊、马等都禁止与他国私相交易,违禁者处以严刑。如持钱10贯出南京(今北京市)即处死。

4、刑事和民事:斗殴谋杀、贩卖人口、伪造文书、强奸以及婚姻违法等。辽圣宗时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如主人不得任意杀死奴隶;契丹人与汉人争斗同等治罪;契丹人犯十恶大罪,依汉律治罪。这当是辽国封建制确立后,在契丹人中实行封建统治的反映。

(三)刑名契丹人原有自己治罪处刑的方法,犯大罪主要是处斩和籍没即罚作奴隶。此外,还有一些独特的刑名:

1、投崖。贵族为叛,命自投崖而死。

2、生瘗。即活埋,是处置反叛者的重法。

3、射鬼箭。即对犯死罪的罪犯,用乱箭射死。

4、木剑大棒。木剑面平背隆,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

5、铁骨朵。以熟铁打作8片虚合,用3尺长的柳木作柄,盗窃走私等罪,用铁骨朵拷打5至7下。

6、沙袋。用熟皮合缝,盛沙半升,加以木柄。犯罪者用沙袋击打,不得过500下。

7、鞭烙,审议罪犯时的酷刑。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

(四)辽圣宗时参据汉法制刑,正式采用汉人的刑名。兴宗时编入《重熙条制》。

罚刑分四种:流、杖、徒、死。

1、流刑:指流放边城至于境外。

2、杖刑:仍保留沙袋、木剑、铁骨朵等刑。

3、徒刑:分为终身、五年、一年半 3等。

4、死刑有三种:绞、斩、凌迟。

(五)辽国末年天祚帝(1101~1125在位)时,因四方人民纷纷起义反抗,又恢复了投崖等死刑。

贵族官员特权辽国虽有法律条例,但重大罪案的处治,往往依皇帝的意志论决重轻。辽国最残暴的皇帝穆宗,任意对臣下施刑,不受法令的约束。辽圣宗依汉律改革辽法,也有“八议、八纵”的规定。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贵族官员犯法,如能符合一议,即可减免罪刑。这是明确地规定贵族官员拥有特权为合法,以维护封建等级的统治。

(六)辽国也有赎罪之法。品官公事误犯以及年70以上、15以下犯罪者可出钱赎罪。

影响辽国的法规对后来的金国有重要影响。金国在北方承袭辽、宋的统治,不能不袭用辽、宋法规以与金国女真族的法令相结合。<金史 刑法志="刑法志">说,金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1129)诏令盗窃罪分别处徒刑三年、五年或终身,即是沿袭辽律而稍有改变。

 

第十一、《金律》

 

(一)《泰和律义》

《泰和律义》是金朝金章宗时期制定的法制建设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全文共三十卷及其《新定律令敕条格式》大多编自续降制书,至此金律方才完备。它是,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但内容有所不同。它是金代常行的法典,但由于金代战事频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对元代法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章宗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诏令核定制、律,详定官用现行《制条》,参酌前代律、令,并取《宋刑统》的疏议加以注释,定名为《明昌律义》。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进一步修定,按《唐律》之篇目凡12篇,563条,称为《泰和律义》。按《金史·刑法志》说,此“实唐律也”。

金初主要是沿用女真族的习惯法,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并没收其家产,以十分之四入官,其余赏给受害的事主,还将罪犯的家属没为奴婢,但许以马牛杂物赎罪,虽重罪亦可自赎。为了使罪犯区别于平民,施以割鼻、割耳之刑作为标志。太宗完颜晟(1123~1134在位)时,“稍用辽、宋法”,对窃盗犯采用徒刑、刺字等刑罚。熙宗皇统(1141~1149)年间,根据女真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照辽、宋之法,着手进行法典的编纂。世宗大定(1161~1189)以后,“尽行中国法”(刘祁《归潜志》卷十二),进一步仿照唐、宋制定律令。金国颁布的法令,主要有以下几种:

1、《皇统新制》

熙宗皇统五年(1145)颁行,共1000余条,内容大抵依宋制。其间亦有金国创立者,“如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大金国志》卷十二《熙宗纪年》和卷三十六《科条》)。

2、《正隆续降制书》

海陵王(完颜亮)正隆(1156~1160)年间编成,与《皇统新制》并行。

3、《大定重修制条》

金世宗完颜雍于1161年即位后,曾颁布过一些临时性的法规,后来整理成《军前权宜条理》,世宗大定五年(1165),对《条理》重加修定,与以前的《制书》同时施用。大定十九年,命大理卿移刺慥与明法者共同校正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续行条理》,凡1190条,共12卷,名曰《大定重修制条》,颁行天下。

4、《明昌律义》

包括《明昌律》及其《疏义》。章宗明昌五年(1194),令核定制、律,详定官用现行《制条》,参酌前代律、令,并采《宋刑统》的疏义加以注释,完成后,定名为《明昌律义》,但未施行。

5、《泰和律令敕条格式》

章宗承安五年(1200),诏令定立条约,又命编撰前后条例,翌年泰和元年(1201),所修律成,凡12篇,篇目一遵唐律,共563条,加以注疏,释明疑难,名曰《泰和律义》。同时又制定《泰和令》,包括官品令、职员令、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等共29篇,凡20卷。《新定敕条》即由制敕95条、榷货85条、蕃部39条编成,亦称《泰和敕条》,凡 3卷。《六部格式》亦称《泰和格式》,凡30卷,于泰和二年五月颁行。

6、法规特点

上述法规早已失传,现在只能从《金史》和其他有关史籍的记载中得知其梗概,其特点主要有三:

(1)维护女真贵族的专制统治,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熙宗天眷元年(1138)定卫禁之法,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世宗大定七年(1167),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值日不得带刀入宫,以保障皇帝和宗室贵族的人身安全。《金史》记载,由于金统治者向汉族人民进行土地劫夺,迫使他们聚集于山林湖泊之中,结为营砦,进行武装反抗。金统治者把人民的反抗斗争视为“盗贼”,加以剿捕,被捕者多“凌迟处死”。

(2)保护女真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土地财产。金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后,原来辽、宋时的荒闲土地皆被其占有,同时大肆劫夺汉人土地,金世宗即位后,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对汉人的土地予以控制,或籍没为官田,或分授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户。为了保护夺得的土地,金统治者规定,违制冒占官田,要受到惩罚。当时有些汉族地主的土地虽然被女真贵族劫夺,但并未因此而动摇其土地基础。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仍为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如法律规定,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偿其值。

(3)采用辽、宋刑罚制度。金国对犯罪者适用刑罚的方法,有女真族固有的,但主要是吸收辽、宋的,如仿辽制沙袋刑(见辽国法规)。

7、海陵王(1149~1161在位)时,以脊背近人心,故去脊杖,规定“杖无大小,止以荆决臀”。

太宗天会七年(1129),仿宋制用徒刑、刺字。熙宗时《皇统新制》定制:徒自一年至五年,杖自百二十至二百。

泰和元年又增徒刑四年、五年为七年。此外,尚有割鼻、割耳之制,但多为重罪赎刑之附加刑,以使其别于一般平民。死刑有绞、斩、凌迟。金世宗仿唐、宋行刑之制,于大定十三年诏:除强盗罪之外,一般死刑。在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初一、十五、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天未明及禁屠宰日,皆不得执行。

唯“八议”论罪如法,一改魏、晋以来旧制。世宗以汉代外戚专擅为戒,大定二十六年(1186)诏:“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这是金统治者为加强皇权的措施,对清代曾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