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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2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揽要及相关条例

 

(一)、《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它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相关条例: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单位应当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外开放。

十三、消费者协会

 

1、性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2、宗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经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4、法定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十四、市场特点

1、非盈利性

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盈利去转手销售。

2、非专业性

消费者一般缺乏专门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容易受厂家、商家广告宣传、促销方式、商品包装和服务态度的影响。

3、层次性

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所处社会阶层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会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先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购买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而后才能视情况逐步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购买享受型和发展型商品。

4、替代性

消费品中除了少数商品不可替十℃外,大多数商品都可找到替代品或可以互换使用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市场中的商品有较强的替代性。

5、广泛性

消费者市场上,不仅购买者人数众多,而且购买者地域分布广。从城市到乡村,从国内到国外,消费者市场无处不在。

6、流行性

消费需求不仅受消费者内在因素的影响,还会受环境、时尚、价值观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时代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会随之不同,消费者市场中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流行性。

7、消费者市场和组织市场

消费者市场是指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购买的一切个人和家庭构成的市场。

组织市场是指一切为了自身生产、转售或转租或者用于组织消费而采购的一切组织构成的市场。主要包括生产者市场、中间商市场和政府市场。

生产者市场也叫产业市场,是指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再生产而采购的组织形成的市场。

中间商市场则是指为了转售而采购的组织形成的市场,中间商市场主要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和经销商。

政府市场是指因为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市场。

组织市场与消费者市场的对比

购买者比较少:一般来说,组织营销人员面对的顾客比消费品营销人员面对有顾客要少得多。购买量较大:许多组织市场的特点是高的购买比例。

需求波动大:人们对业务用品和服务的需求要比对消费品及服务的需求更为多变,对新工厂和新设备的需求更是如此。专业采购:业务的采购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采购代理商来执行的,它们必须遵守组织的采购政策、结构和要求。影响购买的人多:业务购买中影响决策的人比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人多得多。直接采购:业务购买者常直接从生产厂商那里购买产品,而非经过中间商环节,尤其是那些技术复杂和贵重的项目更是如此(例如大型计算机或飞机)。互购:业务购买者经常选择那些也从他们那儿购物的供应商。租赁:许多业务购买者日益转向设备租赁,以取代直接购买。

十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中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十六、消费者参与决策的角色

 

1、发起者:首先提出或者有意想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的人。

2、影响者:即其看法或建议对最终决策有一定影响的人。

3、决策者:对是否购买、为何买、为何卖、何处买等方面的购买决策作出完全或部分最后决定的人。

4、购买者:即实际采购人。

5、使用者:实际消费或者使用产品或服务的人。

 

十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期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施行。

十八、消费者行为研究引

 

消费者行为研究,是市场调研中最普通、最经常实施的一项研究。是指对消费者为获取、使用、处理消费物品所采用的各种行动以及事先决定这些行动的决策过程的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该项研究除了可以了解消费者是如何获取产品与服务,还可以了解消费者是如何消费产品,以及产品在用完或消费之后是如何被处置的。因此,它是营销决策的基础,与企业市场的营销活动密不可分,对消费者行为研究,对于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增强营销策略的有效性方面有着很重要意义。

 

(一)消费者行为研究的基本概念

消费者行为是指消费者为获取、使用、处理消费物品

消费者行为研究一般需要了解的信息有:

1、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什么产品或品牌?

2、消费者为什么购买或使用?

3、购买和使用产品/品牌的消费者是谁?

4、在什么时候购买和使用?

5、在什么地方购买和使用?

6、购买和使用的数量是多少?

7、如何购买和使用的?

8、从哪里获得产品/品牌的信息?

结合消费心理及消费观念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对消费者的各种行为进行全面分析。

 

(二)消费者行为研究的分析方法

1、聚类分析:

根据研究对象间的相似性进行分类,对市场进行分层,寻找竞争对手。

2、回归分析:

寻找某些事物的影响因素及其描述其影响程度。还可用于对某些事物的预测。

3、因子分析:

从众多的观测变量中找到具有本质意义的少量的因子,更加明确的把握事物变化的原因。

4、相关分件:

研究各变量间关系的密切程度。

5、差异性检验和方差分析:

分析和检验不同类别或变量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6、对应分析:

用于探索和研究各分类变量之间的关系。

7、判别分析:

利用已经获得的一些信息来判断其属性。

8、结合分析:

测量消费者对众多产品属性的偏好,以及确定消费者在多属性产品之间作出的选择。

 

(三)消费者行为研究的用途

消费者行为的研究构成营销决策的基础,它与企业市场的营销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它对于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增强营销策略的有效性方面有着很重要意义。它可以为以下各方面的研究提供支持:

1、品牌形象及品牌管理

通过消费者行为研究,在了解各品牌的知名度、购买/使用率、忠诚度、转换率、美誉度等各项指标,了解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的形象、地位及评价,以及产品类别形象和品牌使用者形象等的基础上,制定出品牌的发展策略。

2、产品定位

只有了解产品在目标消费者心目中的位置,了解其产品是否被消费者所接受,才能发展有效的营销策略。

3、市场细分

市场细分是制定大多数营销策略的基础。企业细分市场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到合适自己进入的目标市场,并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使目标市场的消费者某种独特的需要得到更充分的满足。

4、新产品开发

通过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了解消费者对各种产品属性的评价,企业可以据此开发新产品。可以说,消费者行为研究即是新产品构思的重要来源,也是检验新产品各方面因素,如产品性能、包装、口味、颜色、规格等能否被接受和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的重要途径。

5、产品定价

产品定价如果与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或与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认同脱节,再好的产品也难以打开市场。

6、分销渠道的选择

消费者喜欢到哪些地方,以及如何购买到产品,也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的研究了解到。

7、广告和促销策略的制定

对消费者行为的透彻了解,是制定广告和促销策略的基础。通过消费者行为研究,可以了解他们获得信息的途径、了解他们对广告/促销行为的态度及评价,以及广告/促销行为对他们消费行为的影响等,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广告/促销策略。

 

(四)消费者研究三方面

消费者研究也称消费者市场研究,是市场调研领域应用最多,同时也是消费品市场研究的一个最基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消费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民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经常实施的一项市场调研。 

消费者市场研究是指在对市场环境(政治、法律、社会、文化、技术)、人口特征、生活方式、经济水平等基本特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市场调研技术和方法,对消费群体通过认知、态度、动机、选择、决策、购买、使用等阶段实现自身愿望和需要的研究。

策点调研的消费者研究包括消费者需求研究、消费行为与态度研究以及客户满意度研究等三个方面。

1、消费者需求研究

通过问卷、访谈、座谈、讨论、观察、写实等调查形式和手段,对目标消费者(包括个体和组织)进行全面研究,挖掘出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帮助企业正确地进行产品定位和目标市场定位,减少企业在产品选择和市场选择上的失误。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评估潜在市场的吸引力,评估企业在该市场的竞争力,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2、消费行为与态度研究

通过研究不同群体的消费者对某一类产品(或场所)的消费心理、消费行为、消费需求、消费动机、消费决策过程以及信息获取渠道等,可以作为企业产品市场定位以及营销决策的重要依据。我们的消费者研究模型可以帮助企业深入了解自己的消费者,为产品定位、需求分析和确立核心竞争力奠定基础。

3、客户满意度研究

客户满意度研究,它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调查技术。这种调查的目的是考察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包括满意率、顾客忠诚度、顾客抱怨以及他人推荐率等重要评价指标。通常,该项调查是连续性的定量研究,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包括电话调查、入户调查、神秘顾客和邮寄调查等。满意度研究是尚普咨询擅长的研究领域之一,至今已经完成了近百项满意度的专项研究,并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满意度研究模型。

十九、均衡消费

 

消费者均衡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在既定收入条件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是指在既定收人和各种商品价格的限制下选购一定数量的各种商品。

 

(一)基数效用论中的描述

基数效用理论认为,在消费者收入与商品价格既定时,其最大满足受支付能力的制约。如果消费者将其收入(R)全部都用于支出,那末他所购买的各种消费品的数量还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预算支出等于收入总额(R=PAQA+PBQB+PcQc+……其中P表示商品价格,Q表示商品数量)。当消费者的支出既等于预算支出,又使每一种支出所得到的各种商品边际效用相等时,该消费者在其收入许可的条件下,已得到最大的满足,他再也不能从改变消费品构成与数量中得到更多的效用。该消费者不再改变其消费品构成与数量,这叫做消费者均衡。

 

(二)序数效用中的描述

序数效用理论认为,假设消费者收入一定,并全部用于消费,同时假定商品X与Y的价格不变,那么消费者可能消费两种商品的各种组合必等于消费者收入,在平面坐标上会形成一条线ABAB线上在任一点,都是消费者收入(或预算)在许可的条件下两种商品可能的组合,所以AB线被称为消费者可能线。AB线上方的任一点,都表示消费者购买力不及;AB线下方的任一点,表明消费者没有取得他能够取得的商品量;AB线上的各点则是消费者在商品价格既定条件下,以其收入可购得的两种商品的各种量的组合。消费者为其收入许可条件下选择能获得最大满足的商品组合,应将其无差异曲线图(见序数效用理论)与消费可能线置于同一图中,由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切点来决定其应取的商品组合,消费者既然在其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切点所示的商品组合中可以取得最大的满足,就不再改变其消费品构成,所以被称为消费者均衡。这一分析与基数效用分析完全一致。

 

(三)消费者均衡的必要条件

在一定的收入和价格条件下,购买各种物品使总效用达到极大值或者使消费者得到最大的满足的必要条件是:消费者所购买的各种物品的边际效用之比等于它们的价格之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如何认定消费者的范围是确定消费者身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条件。消费者应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此外,对于农民来说,除了个人的生活消费以外,还要购买种子、化肥等产品进行生产。这种消费行为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四条加以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在判定农民购买农资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当注意: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是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用作其他用途。如果农民购买农资再用来转手出卖,就不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四)含义

消费者均衡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如何把有限的货币收入分配在各种商品的购买中以获得最大的效用。也可以说,它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在既定收入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这里的均衡是指消费者实现最大效用时既不想再增加、也不想再减少任何商品购买数量的这么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在消费者的收入和商品的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当消费者选择商品组合获取了最大的效用满足,并将保持这种状态不变时,称消费者处于均衡状态,简称为消费者均衡。

消费者均衡它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在既定收入条件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消费者均衡是指在既定收入和各种商品价格的限制下选购一定数量的各种商品,以达到最满意的程度,称为消费者均衡。消费者均衡是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核心。

 

二十、消费者十大心理特征分析

 

(一)优柔寡断型

1、优柔寡断型的特征

优柔寡断型的消费者,就是对一个产品的买与不买,或者到底是买哪种款式,买哪个品牌等问题一直犹豫不决,难以决策。

2、优柔寡断的原因:优柔寡断型的消费者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太多:怕太太不喜欢,怕老妈不喜欢,怕老板不满意,怕小孩会生气,考虑的人太多;

②过去的购买经验:比如有过吃亏上当的经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心里想着与其被咬不如咬他一口,但又不敢动口。

③贪:贪乃五毒之首,人因为贪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痛苦。优柔寡断的人,因为过贪,任何事情都要追求完美,所以在决定的时候始终犹豫不决。

3、同样是优柔寡断型的人,还可分为两类:完美型和外虑型。从相貌来看,完美型的人常常是上亭丰满下亭饱满的人,而外虑型常常是虚花鼻的人。

其中,完美型和外虑型的顾客又有明显的区别:

①完美型的人,希望买的东西是最好的,完美无缺的。但是完美型的人,他要求最好的也是最适合“我”的。

②外虑型的人,总是考虑其他的因素,考虑先生,考虑男朋友,考虑妈妈,考虑小孩……

外虑型的人基本上是比较感性的人,因为他考虑得比较多,完美型的人基本上比较自私一些。

4、如何应对优柔寡断型的消费者

那么如何应对优柔寡断型的消费者,如何与这样的消费者沟通呢?

①釜底抽薪法:首先要找到薪。为什么会优柔寡断?是因为有过经验,是因为谁,这就是那个薪。

②观念改变法:找到了薪,就可以使用引导法,然后再加以说服。

5、【案例】有人说做房地产公摊比越小越好。如果一栋楼的业主标榜自己公摊比只有12%,使用面积达到88%,这是好事吗?因为公摊比小,这栋楼的楼梯就小,电梯小,而且少。二十几层楼,人们的生活就非常不方便。所以说公摊比是不是越小越好?不是。这个就叫观念改变法。

因为消费者已经在犹豫不决了,所以一定不能再顺着他的思路去应对,而是要尽可能突破、改变他的观念。

 

(二)患得患失型

1、患得患失型的特征及原因

患得患失型的消费者对付出的和得到的总是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源于人的心理本性,总是希望失去的越少,得到的越多越好。既有患得型的消费者,也有患失型的消费者,还有两者兼有的消费者。从相貌来看,患得型的人常常是鼠耳或狼耳。

患得患失型的消费者,典型的心理就是:买是想买,但是要考虑一下,怕买了以后,万一怎样了,就会如何如何。

2、如何应对患得患失型的消费者

那么怎样和患得患失型的消费者沟通呢?仍然是采取两大手段:第一是观念改变法,第二是引导法。其中引导法除了加以引导,还要学会无中生有、巧借东风。

 

(三)讨价还价型

1、讨价还价型的特征

讨价还价是这种人的一个习惯。讨价还价的人还分为两种类型:贪小利型和不知足型。

①贪小利型可以为了十块钱,和你纠缠半天。

②不知足型在讨价还价中一再压价,而且永远不满足。

从相貌来看,贪小利型的人常常是吹火嘴或薄耳的人,而不知足型的人常常是鼻子高挺或贼眼的人。

2、讨价还价型的原因

为什么消费者喜欢讨价还价,主要原因有四个:

①首先,他认为,凡卖东西的都会将价格开得高高的;

②其次,他认为我买你东西,你是不赚白不赚,所以你一定会赚;

③再次,他会认为,他如果不买,你还要打包回家,重新整理,浪费时间,增加成本。所以小赚你也会赚;

④最后,他认为反正亏钱是一定不会卖,如果卖了就表示没有亏钱,所以他可以随便出价。

3、如何应对讨价还价型的消费者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种类型的消费者,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沟通方法呢?

①对数字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