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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1. 概述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 "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一、理论

 

宏观经济学中,指某时期一人或一国用于消费品的总支出。严格地说,"消费"应仅指这一时期中那些完全用掉了的(分享过的或"吃掉了的)消费品。但在实际上,消费支出包括所有已购买的商品,而这其中许多商品的使用时间要远远超出考察时期,如家具、衣物和汽车等。

20世纪30年代以前,关于消费理论的研究比较简单。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正统理论是马歇尔的需求理论。这种需求理论的要点是:假定消费者收入不变,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数量依价格的升降向反方向变动。恩格尔系数是衡量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

30年代以后,凯恩斯把消费问题引入到宏观经济领域,他把消费看做是国民收入流通的基本形式之一。购买消费品的支出,称为消费支出。从全社会看,一个人的支出,就是另一个人的收入,总支出等于总收入。在两部门的经济中,社会总需求等于消费和投资之和,从总需求中去掉投资支出,就是消费支出。凯恩斯在分析了消费概念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平均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等概念,使消费理论增添了新的涵义。消费是宏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变量。

凯恩斯的绝对收入消费理论认为,消费取决于一个人的当前收入。

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认为,一个人会在其一生中,综合考虑消费和收入问题,消费取决于一个人一生的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衡量。

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消费理论提出,一个人的消费取决于过去的消费和周围人群的消费。

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消费理论提出,一个人的消费取决于他的长期的持久性的收入。

二、特点

 

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不可少的条件。通常讲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

例如,资本主义生产就是以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这就决定了劳动人民的消费被限制在很狭小的范围内。劳动人民消费水平的低下又阻碍甚至破坏生产的发展,经济危机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这就消除了生产和消费的对抗性矛盾。并且消费也成为推动整个社会生产的发展的强大动力。

消费资料的层次划分考察消费结构必须对消费资料加以科学分类。按照消费资料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及人们消费它们的形式,可作如下层次的划分:把消费资料分为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发展资料三大类。生存资料是补偿劳动者必要劳动消耗所必需的消费资料;发展资料是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所必需的消费资料;享受资料是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满足人们享乐需要的消费资料。在这三大类中,生存资料是消费资料中基础性层次,其消费需求的弹性最小。人们只有在获得这一层次的消费之后,其消费需求才会向较高的层次延伸和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三类消费资料的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加和扩大,某些原来属于发展或享受的资料会转化成生存资料。因此,三类的区分只能是相对的、历史的。它们在内容上既有很多交叉和相互关联的"结合部",而且它们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三、历史

 

本世纪30年代以前,关于消费理论的研究比较简单。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正统理论是马歇尔的需求理论。这种需求理论的要点是:假定消费者收入不变,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数量依价格的升降向反方向变动。恩格尔系数是衡量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

30年代以后,凯恩斯把消费问题引入到宏观经济领域,他把消费看做是国民收入流通的基本形式之一。购买消费品的支出,称为消费支出。从全社会看,一个人的支出,就是另一个人的收入,总支出等于总收入。在两部门的经济中,社会总需求等于消费和投资之和,从总需求中去掉投资支出,就是消费支出。凯恩斯在分析了消费概念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平均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等概念,使消费理论增添了新的涵义。消费是宏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变量。

四、心理

 

消费心理是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消费心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的目的是研究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在日常购买行为中的心理活动规律及个性心理特征。消费心理学是消费经济学的组成部分。研究消费心理,对于消费者,可提高消费效益;对于经营者,可提高经营效益。

五、类型

 

一是计划型,按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和夫妻生活目标制定计划,消费时大致按计划进行,非常理智,很少出现盲目和突击性消费。

二是随意型,这种类型的人完全按个人喜好和临时兴趣进行消费,较少考虑整体消费效益,所谓钱多多花,钱少少花是这部分人的突出特点,较易出现盲目和浪费性消费。

三是节俭型,消费时精打细算,能省即省,并且善于利用再生性消费。这一类型的消费方式能够使家庭逐渐殷实,然而过于节俭的意识有时可能因过量购买便宜货而造成积压性消费。

这三种消费方式都各有利弊,过分按计划消费,遇到临时性的消费时有可能错过好产品;年轻的夫妻大多喜欢随意型消费,但没有计划的随意消费有可能导致入不敷出,影响夫妻关系;节俭型的消费大多是老年人的选择,但同样适用于年轻的家庭,适当的节俭可以带来可观的效益。

六、决策

 

消费者购买决策是指消费者谨慎地评价某一产品、品牌或服务的属性并进行选择、购买能满足某一特定需要的产品的过程。广义的消费者购买决策是指消费为了满足某种需求,在一定的购买动机的支配下,在可供选择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购买方案中,经过分析、评价、选择并且实施最佳的购买方案,以及购后评价的活动过程。它是一个系统的决策活动过程,包括需求的确定、购买动机的形成、购买方案的抉择和实施、购后评价等环节。

七、相关

 

1.恩格尔系数

恩格尔系数是衡量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恩格尔系数其实是: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公式:(食品支出/个人(家庭或国家)总消费支出)*100%。恩格尔系数越高,表示其越贫穷,恩格尔系数越低,表示其越富裕。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

2.消费指数

消费者价格指数(英文名称:consumer price index 缩写:CPI)简称消费指数,指的是衡量所选定的一篮子消费品购买价格的指数。计算指数时,每种商品的权数依据1982-1984年间该商品在城市消费者生活开支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它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 如果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过大,表明通胀已经成为经济不稳定因素,央行会有紧缩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风险,从而造成经济前景不明朗。因此,该指数过高的升幅往往不被市场欢迎。例如,在2008年12个月,消费者物价指数上升2.3%,那表示,生活成本比12个月前平均上升2.3%。当生活成本提高,你的金钱价值便随之下降。也就是说,一年前收到的一张100元纸币,今日只可以买到价值97.70元的货品及服务。一般说来当CPI>3%的增幅时我们称为INFLATION,就是通货膨胀;而当CPI>5%的增幅时,我们把他称为SERIOUS INFLATION,就是严重的通货膨胀。

消费者物价指数(CPI , Consumer Price Index)是世界各国普遍编制的一种指数,它可以用于分析市场价格的基本动态,是政府制定物价政策和工资政策的重要依据。

 

八、消费行为

 

消费行为是消费者为获得所用的消费资料和劳务而从事的物色、选择、购买和使用等活动。亦称消费者行为。对消费行为的研究,主要是从市场角度考察消费者选购某种消费对象的动机及其决策过程。

 

(一)基本原理

对消费行为的系统论述,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为了开拓消费市场和有竞争优势的经营机会,西方各国企业界加强了对市场预测与投资前景的研究,消费行为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就应运而生。由于消费是生产过程的最终目的,又是由众多的消费者个人行为构成的,而消费者的购买又是一切市场活动的中心问题,因此消费行为问题,也就成为西方消费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行为科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二)影响因素

消费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的购买动机的形成问题按照行为学派的传统解释,一定的“看得见的行动”,来自一定的刺激。一般用“ S→R”表示某一行为。S代表一定的刺激,R表示一定的反应。然而这种传统解释被认为过于简单化。很多学者强调,消费者的行为趋向,是决定和影响消费者的各种内在因素和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应对相关的所有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的作用进行系统的分析。消费者自身的欲望是驱策消费者去购买的主因。它既产生于消费者的内在需要,又来自外部环境的刺激。强烈的需要会成为决定某一时期的消费行为的支配力量。但是,某一需要还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习惯、个性和家庭的收入总水平与财产额的高低,以及家庭规模与结构的特点,等等。外界环境是制约消费者行为的影响性因素,它包括社会因素和企业因素两个方面。

1、社会因素主要有:

①社会交往。每个消费者都有自己的“社交圈”,他会购买与“生活圈”里的人大致相仿的消费品,如服装、住宅、耐用消费品、饮宴费等等。

②某种社会舆论和社会运动的影响(例如购买国货运动)。

2、企业因素主要有:

①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情况和质量、性能、包装所具备的吸引力;

②名牌品的商标给与消费者的信誉;

③企业的广告和推销员的“劝说”所形成的“拉力”;

④企业位置与服务态度;

⑤商品价格及与它相联系的服务费用的高低等等。

3、此外,形成消费者购买的重要条件还有:

①消费者对某种消费对象的“认识”与“理解”;

②对购买该商品或劳务的“经验”与“知识”;

③通过对各种商品的比较和“判断”所形成的“态度”。

 

(三)研究意义

消费者行为的研究,对于资本主义企业发展适销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保证最大盈利,对于西方国家制定稳定经济的发展战略与政策,都具有一定的实用意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借鉴西方消费行为研究的某些合理成份,开展消费者心理和消费者意识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对于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搞好市场预测,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九、消费习惯

 

消费习惯是指消费主体在长期消费实践中形成的对一定消费事物具有稳定性偏好的心理表现。

消费习惯是人们对于某类商品或某种品牌长期维持的一种消费需要,它是个人的一种稳定性消费行为,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慢慢积累而成的,反过来它又对人们的购买行为着重要的影响。

 

(一)形成原因

1、商品的特色。

2、营业场所的服务质量。

3、消费者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原因。

 

(二)表现

1、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偏好。

2、消费者对商品品牌的偏好。

3、消费者对消费行为方式的偏好。

 

十、消费者

 

消费者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时,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一)主要特点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或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2、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

认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谓非商业性目的就是仅限于购买者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如中国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这种定义并未明确排除法人等社会组织。

3、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

这种划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费目的为标准,而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成员”。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从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从该法的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二)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 如衣、 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二是精神消费, 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

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关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三)相关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悉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所谓“知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

2,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消费者一目了然。所谓“真实”也同样包括两层含义:

1,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

2,诚实可信不带任何欺诈情节。

消费者的知悉权(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知悉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⑵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⑷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购买商品数量。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⑴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⑵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⑶接受服务者;

⑷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中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中国,目前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十一、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3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