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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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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职方因袭旧名。

  景泰年间,增设尚书一人,协助处理部事,天顺初年罢除。

  隆庆四年,添设侍郎二人,不久罢除。

  万历末年又添置。

  协助管理京营军政一人,或尚书,或侍郎,或右都御史,掌管京营操练的事务。

  水乐初年,设三大营,总揽于武将。

  景泰元年,开始设提督团营,命兵部尚书于谦兼管,后来罢除。

  成化三年,又设置,大多以本部尚书或都御史兼任。

  嘉靖二十年,纔命尚书刘天和停止部务,另外颁发关防,专门管理军队政务。

  二十九年以“总督京营戎政”的印信给予仇鸾,而改设本部侍郎协助处理军政,不给予关防。

  万历九年裁除,十一年又设置。

  天启初年,增设协助处理一人,不久革除。

  崇祯二年又增加一人,以庶吉士刘之纶为兵部侍郎充任。

  刑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

  其下属有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

  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有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

  巫筮六年,十三司都增设主事一人。

  成化元年,增设旦丛、廑玺二司主事各一人,后来革除。

  万历年问,又革除塑廑、堕堕、山东、福建四司主事各一人。

  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各一人。

  司狱司,司狱六人,从丸品。

  尚书掌管天下刑法及服役罪犯、勾决复核、关卡禁止的政令。

  侍郎辅助他。

  十三司各自掌管他们负责的省份及兼管所分京府、直隶的刑法。

  浙塑司带管祟府、中军都督府、刑科、内官、御用、司设等监,在京金吾前、腾壤左、沈阳右、留守中、神策、和阳、武功右、广洋八卫,番牧千户所,以及两浙盐运司、直隶和州,逐鹿左、涿鹿中二卫。

  江西司带管淮、益、弋阳、建安、乐安五府,前军都督府,御马监,火药、酒醋、面筋等局,在京府军前、燕山左、留守前、龙壤、宽河、忠义前、忠义后、永清右、龙江左、龙江右十卫,以及直隶庐州府,庐州、六安、九江、武清、宣府前、龙门各卫。

  湖广司带管楚、岷、吉、荣、辽五府,右军都督府,司礼、尚宝、尚膳、神官等监,天财库,在京留守右、虎贲右、忠义右、武功左、茂陵、永陵、江淮、济川、水军右九卫,以及兴都留守司,直隶宁国、池州二府,宣州、神武中、定州、茂山、保安左、保安右各卫,渤海千户所。

  福建司带管户部、太仆寺、户科、宝钞提举司、印绶、都知等监,甲字第十库,在京金吾后、应天、会州、武成中、武功中、孝陵、献陵、景陵、裕陵、泰陵十卫,牧马千户所,及福建盐运司,直隶常州府、广德州,申都留守左、留守巾、定边、开平中屯各卫,美峪千卢甄。

  山东司带管鲁、德、衡、泾四府,左军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尚宝司,兵科,典牧所,会同馆,供用库,戈戟司,司苑局,在京羽林右、沈阳左、长陵三卫,奠靖千户所,以及山东盐运司,中都留守司,辽东都司,辽东行太仆寺,直隶凤阳府,滁州、凤阳、皇陵、长淮、泗州、寿州、滁州、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后各卫,安东中护卫,潮河、龙门、宁靖各千户所。

  山亟司带管晋、代、渖、怀仁、庆成五府,翰林院,钦天监,上林苑监,南、北二城兵马司,混堂司,甜食房,在京旗手、金吾右、骁骑右、龙虎、大宁中、义勇前、义勇后、英武八卫,以及直隶镇江府、徐州,镇江、徐州、涪阳中屯各卫,涪阳中护卫,倒马关、平定各千户所。

  河南司带管周、唐、赵、鄞、徽、伊、汝七府,礼部,太常寺,光橡寺,鸿胪寺,詹事府,园子监,礼科,中书舍人,神乐观,牺牲所,兵仗局,灵台、钟鼓等司,束城兵马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府军右、武德、留守后、神武左、彭城六卫,以及两淮盐运司,直隶淮安、扬州二府,淮安、大河、邳州、扬州、高邮、仪真、宿州、武平、归德、宁山、神武右各卫,海州、盐城、通州、汝宁各干户所。

  陕西司带管秦、韩、度、肃四府,后军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马司,在京府军后、腾壤右、豹韬、鹰扬、兴武、义勇右、康陵、昭陵、龙虎左、横海、江阴十一卫,以及河东盐运司,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直隶太平府,建阳、保定左、保室查、堡定中、保定前各卫,平凉空谨堡。

  四川司带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织染二局,僧道录司,在京府军、金吾左、济川、武骏右、左空前、蔚州左、永清左、广武八卫,以及直隶松江、大名二府,金山、怀安、怀来各卫,神木干户所。

  广东司带管应天府,在京锦衣、府军左、虎贲左、遮阳、留守左、水军左、飞熊七卫,以及直隶延产丛,怀来千户所。

  广西司带管靖江府,通政司,五军断事司,中城兵马司,宝钞、银作二局,在京羽林前、燕山右、燕山前、大兴左、通州、武脓左、镇南、富峪八卫,以及直隶安庆,徽州二府,安庆、新安、通州左、通州右、延庆、延庆左、延庆右各卫。

  云南司带管顺天府,太医院,仪卫、惜薪等司,承逗库,以及直隶永平、广平二府,镇海、真定、永平、山海、卢龙、束胜左、束胜右、抚宁、密云中、密云后、大同中屯、潼关、营州五屯、万全左、万全右各卫,宽河、武定、蒲州各千卢所。

  贵州司带管吏部,吏科,司菜局,以及长芦盐运司,大窒都司,万全都司,直隶苏州、保定、河间、真定、顺德五府,苏州、太仓、蓟州、遵化、镇朔、兴州五屯,忠义中、涿鹿、河间、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德州、宣府左、宣府右、开平、保安、蔚州、永宁各卫,梁城、兴和、广昌各千户所。

  照磨、检校,照对印刷文卷,计录贼脏赎金。

  司狱,大多为狱吏,掌管囚徒。

  所有军队平民、官吏及宗室、勋臣外戚触犯法律的,诘问其言辞,审察其情由真伪,依据法律条文并比照议定他的罪行的轻重请示皇帝。

  钦犯监狱案件必须依据囚犯口供来定罪,不得逢迎皇上的旨意。

  凡是有特殊旨意、专门敕命、诏例、榜例,没有经奏请朝议写为法令的,不得援引比照。

  凡是死刑,立即处决以及秋后处决,一并三次覆奏。

  两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犯每年审察评议。

  每五年奏请钦派官员,审录甄别冤案积案。

  霜降审察甄别重囚,会同五府、九卿、科道官一起审录甄别。

  罪犯可怜悯、案情有疑问的发配戍边,有申诉词的调所属部门再审问,适用法律的收监候审。

  夏月按例减等处理,免除笞刑,减轻徒刑、流刑,释放小罪囚犯。

  遇上年成干旱,特旨审录甄别囚犯也如此。

  所有大祭停止行刑。

  凡赎罪,比照罪行轻重,斩、绞、杂犯、徒末减的,听取收赎。

  诉讼必须自下级而上,有事情重大而急迫的,允许击打登闻鼓。

  四方有大案,便受命前往审讯。

  四方处决囚犯,派遣司官二人前往亲临监刑。

  所有审讯案例,每年上疏将其名数上报:,称为岁报;每月上报其拘捕释放存亡的数目,称为月报。

  审判完后,移交大理寺覆审,一定要平等公允。

  凡狱官,每月更换提牢主事一人,修葺监狱,加固门锁,碱省其酷烈滥施,供给其衣粮。

  囚犯生病,准许家人入监探视,解除枷锁诊断医治。

  造册记录俘囚,配役官私奴婢,都要登录知遒。

  官吏有遇错,一并记录。

  年终请求洗刷污秽。

  以法律总则中的刑名体例统摄法律条文,以八个字概括言辞议论,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以五服参考情理的法律,以刺墨标识盗贼。

  籍役产业不包括墓地,籍役财物不包括生活日用,宗室不到市场处死,官人不下狱,怜悯老年残疾不传讯。

  详见《刑法志》。

  洪武元年,设置刑部。

  六年,增设尚书、侍郎各一人。

  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各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只有都官部各一人。

  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

  八年,因为部事繁多,增设四科,各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

  十三年提升各部品级,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各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各二人,不久增设侍郎一人。

  开始分设左、右侍瘦Bo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

  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逝些部兼管云南,每部各设官,全如户部的制度。

  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

  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

  十八年,革除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趾三司。

  宣德十年,革除交趾司,然后定为十三清吏司。

  工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

  它的下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

  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有郎中一人,正五品,后增设都水司郎中四人。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后增设营膳司员外郎二人,虞衡司员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正六品,后增设都水司主事五人,营膳司主事三人,虞衡司主事二人,屯田司主事一人。

  所辖,营缮所,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正九品。

  文思院,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

  皮作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后来革除。

  鞍辔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

  坠鏖元年,大陡、副使都革除。

  宝源局,大使一人,正九晶,副使一人,从九品,嘉靖年问革除。

  颜料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后来革除。

  军器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后来革除一人。

  节慎库,大使一人,从九品。

  壶堕八年设。

  织染所、杂造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

  广积、通积、卢沟桥、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

  大通关提举司,提举一人,正八品,万历二年革除。

  副提举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

  后来副提举、典史都革除。

  柴炭司,大使一人,从九品。

  副使一人。

  尚书掌管天下百官、山泽的政令。

  侍郎辅助它。

  营缮司掌管建筑兴建的事务。

  所有宫殿、陵寝、城郭、坛场、祠庙、仓库、官舍、营房、王府邸第的工程,聚集工匠会聚材料,按时监督工程。

  所有卤簿、仪仗、乐器,移交内府及有关部门,各依自己的职责管理它们,而按时检查其牢固洁净,并督察其粗制滥造的情况。

  凡是置办狱具,必须按照律令办。

  所有工匠分二等:一是轮班,每三年服役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都免除他家的赋税;一是住坐,每月服役十天,按月发给禄银。

  工役分二等,用处罪之人充当的,一称为正工,一称为杂工。

  杂工三天当正工一天,都根据劳役大小而分配。

  所有材料储备,称为神木厂、大木厂,以蓄积木材;称为黑窖厂、琉璃厂,以储存烧制瓦器;称为台基厂,以存贮柴薪,都登记其数目以供修建时使用。

  虞衡司掌管山泽采集捕猎、制陶冶炼的事务。

  所有乌兽的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宴客、膳食的需要,礼器、军事物资的使用,每年下令各司采集捕猎0水生禽类征收十八种,兽类征收十二种,陆生兽类征收十八种,禽类征收十二种,都遵照时令办治。

  冬春之交,罗网不设于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投放于原野。

  禾苗生长茂盛时禁止践踏,谷物结实时禁止焚燎。

  如果是有害的野兽,听凭设陷阱捕获,赏赐有差等。

  所有各皇家陵寝所在山麓,不准进山砍伐、开设窖厂冶矿、安置坟墓。

  凡是帝王、圣贤、忠义、名山、岳镇、陵墓、祠庙有功德于人民的,禁止砍伐放牧。

  所有山场、园林的利益,听凭百姓获取而稍许征收税利。

  所有军队服装、兵器,下令所属部门制造,会同兵部检查,必须监督其牢固细密。

  所有陶器制作的事,有岁供,有暂供,有停减,登记其数目,总计献入,不得随意毁坏而浪费民力。

  所有各冶矿,整饬其材料,审查其模型铸范,交付有关部门。

  钱币重量必须有标准,进奉内府然后颁行。

  牌符、火器,在内府铸造,禁止把方法泄露于外。

  所有颜料,非其当地盛产不予征收。

  都水司掌管川泽、陂池、桥梁道路、车船、织造、券契、量器衡器的事务。

  水利一是转漕,一是灌田。

  每年储备铜铁石料、竹木、埽料,按时维修闸坝、洪流浅滩、堰圩、堤防,谨慎蓄水排水以防备水旱灾害,不使毁坏田园房舍,坟墓隧道、禾苗庄稼。

  航运、碾房不得与灌田的争抢水源,灌田的不得与转漕争抢水源。

  所有各河流汇合要津,派京朝官专门管理,以督察有关部门。

  役使百姓必须是农闲,不能等到农闲,便筹集工料逐步建成工程。

  所有道路、渡口桥梁,随时修整。

  有巡幸以及大丧、大礼,便比照规定修治。

  所有车船的形制,有黄船,以供皇帝使用,有遮洋船,以转漕运到海运,有浅船,以转漕运到河运,有马船、有风快船,以供运送官物,有备倭船、战船,以防御敌寇,有大车、独辕车、战车,都计算其费用,斟酌其多少、远近、劳逸而均匀调剂。

  凡是织造冕服、诰敕、制帛、祭服、净衣等各种布匹,移交内府、南京、浙江各处,详细了解其数目而谨慎节用。

  所有公、侯、伯铁券.区别其大小。

  制式详见《礼志》。

  所有祭器、册宝、乘舆、符牌、杂器都统一规定于内府。

  所有度量、度量器具,谨慎审订然后颁布,在市场上悬挂样式,并且惩处不符合法度的人。

  屯田司掌管屯垦、抽取赋税、薪炭、夫役、坟茔的事务。

  所有军队戍守之处,如有转运供应不上,便设屯以充实军队储备。

  规划办治建造、木材、城砖、军营、官家房屋以及军衣、器械、耕牛、农具之类事务。

  所有税收向商人征收,根据财物各有差等。

  所有薪炭,南方取于沙洲水汀,北方取于山林,或向百姓征收,有收实物、有收折合成钱钞,酌情多少而控制施行。

  民工砍柴、运柴,都是雇佣。

  所有坟墓及堂碑、碣兽的制度,按照宗室、功勋外戚、文武官员的等级来决定其区别。

  坟墓制度,详见《礼志》。

  洪武初年,设置工部及其官属,以将作司隶属于它。

  昱元年,设置将作司,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左、右提举司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六品,司程、典簿、副提举,正七品。

  军需库大使,从八品,副使,正九品。

  迭武元年,以将作司隶属于工部。

  六年增设尚书、侍郎各一人,设总部、虞部、水部及屯田为四个属部。

  总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余部各一人。

  总部主事八人,余部各四人。

  又设置营造提举司。

  送亟六年,改将作司为正六品,所属提举司,改为正七品。

  不久又设置营造提举司及营造提举分司,每司设正提举一人,副提举二人,隶属将作司。

  八年,增立四科,各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

  十年,罢除将作司。

  十三年,制定官制,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四个属部以屯田部为屯部,各有郎中、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十五年,增设侍郎一人。

  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

  二十五年,设置营缮所。

  改将作司为营缮所,官秩正七品,设所正、所副、所丞各二人,以各工匠中技艺精湛者担任。

  =十九年,又改四属部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

  嘉靖后,添设尚书一人,专门督管大工程。

  提督易州山厂一人,掌管督察御用柴炭的事务。

  明代初年,于沿长江芦洲及龙江、瓦屑二场,取用柴炭。

  永乐年间,迁都到北方,便从白羊口、黄花镇、红螺山等处采办。

  宣德四年,开始设立易州山厂,专门设官总管。

  景泰年问,移到平山,又移到满城,相继以本部尚书或侍郎督办山厂事务。

  天顺元年,仍旧移到易州。

  嘉靖八年革除,改设主事管理。

 

 

《志·卷四十九》

 

  ◎职官二

  ○都察院附总督巡抚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附左右春坊司经局 翰林院国子监 衍圣公附五经博士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窒碍,定为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后改科员。)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宣德四年设立钞关御史,至正统十年始遣主事。)攒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盖六部至重,然有专司,而都察院总宪纲,惟所见闻得纠察。诸御史纠劾,务明著实迹,开写年月,毋虚文泛诋,讦拾细琐。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十三道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而都察院衙门分属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浙江道协管中军都督府,在京府军左、金吾左、金吾右、金吾前、留守中、神策、应天、和阳、广洋、武功中、武功后、茂陵十二卫,牧马千户所,及直隶庐州府,庐州、六安二卫。 江西道协管前军都督府,在京府军前、燕山左、龙江左、龙江右、龙骧、豹韬、天策、宽河八卫,及直隶淮安府,淮安、大河、邳州、九江、武清、龙门各卫。 福建道协管户部,宝钞提举司,钞纸、印钞二局,承运、广惠、广积、广盈、赃罚、甲乙丙丁戊字、天财、军储、供用、行用各库,在京金吾后、武成中、飞熊、武功左、武功右、武功前、献陵、景陵、裕陵、泰陵十卫,及直隶常州、池州二府,定边、开平中屯二卫,美峪千户所。 四川道协管工部,营缮所,文思院,御用、司设、神宫、尚衣、都知等监,惜薪司,兵仗、银作、巾帽、针工、器皿、盔甲、军器、宝源、皮作、鞍辔、织染、柴炭、抽分竹木各局,僧、道录司,在京府军、济州、大宁前、蔚州左、永清左五卫,蕃牧千户所,及直隶松江府、广德州,金山、怀安、怀来各卫,神木千户所,播州宣慰司,石砫、西阳等宣抚司,天全六番招讨司。 陕西道协管后军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在京府军后、鹰扬、兴武、义勇右、横海、江阴、康陵、昭陵八卫,敢勇、报效二营,韩、秦、庆、安化四府,及直隶和州,保定左、右、中、前四卫。 云南道协管顺天府,广备库,在京羽林前、通州二卫,及直隶永平、广平二府,通州左、通州右、涿鹿、涿鹿左、涿鹿中、密云中、密云后、永平、山海、卢龙、抚宁、东胜左、东胜右、大同中屯、营州五屯、延庆、延庆左、延庆右、万全左、万全右各卫,居庸关、黄花镇、宽河、武定各千户所。 河南道协管礼部,都察院,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尚宝司,中书舍人,钦天监,太医院,司礼、尚膳、尚宝、直殿等监,酒醋面局,钟鼓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留守前、留守后、神武左、神武前、彭城六卫,伊、唐、周、郑四府,及两淮盐运司,直隶扬州、大名二府,扬州、高邮、仪真、归德、宁山、潼关、神武右各卫,泰州、通州、汝宁各千户所。 广西道协管通政司,六科,在京燕山右、燕山前、大兴左、腾骧左、腾骧右、武骧左、镇南、沈阳左、会州、富峪、忠义前、忠义后十二卫,及直隶安庆、徽州、保定、真定四府,安庆、新安、镇武、真定各卫,紫荆关、倒马关、广昌各千户所。 广东道协管刑部,应天府,在京虎贲左、济阳、武骧右、沈阳右、武功左、武功右、孝陵、长陵八卫,及直隶延庆州,开平中屯卫。 山西道协管左军都督府,在京锦衣、府军右、留守左、骁骑左、骁骑右、龙虎、龙虎左、大宁中、义勇前、义勇后、英武、水军左十二卫,晋府长史司,及直隶镇江、太平二府,镇江、建阳、沈阳中屯各卫,平定、蒲州二千户所。 山东道协管宗人府,兵部,会同馆,御马监,典牧所,大通关,在京羽林右、永清右、济川三卫,及中都留守司,辽东都司,直隶凤阳府,徐、滁二州,中都留守左、留守中、凤阳、凤阳中、凤阳右、皇陵、长淮、怀远、徐州、滁州、泗州、寿州、宿州、武平、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后、沈阳中各卫,洪塘千户所。 湖广道协管右军都督府,五城兵马司,在京留守右、武德、忠义右、虎贲右、广武、水军右、江淮、永陵八卫,辽、梁、岷、吉、华阳五府,荆、襄、楚三府长史司,及兴都留守司,直隶宁国府,宁国、宣州、神武中、定州、茂山各卫。 贵州道协管吏部,太仆寺,上林苑监,内官、印绶二监,在京旗手卫,及长芦盐运司,大宁都司,万全都司,直隶苏州、河间、顺德三府,保安州、苏州、太仓、镇海、蓟州、遵化、镇朔、兴州五屯,忠义中、河间、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宣府前、宣府左、宣府右、开平、保安右、蔚州、永宁各卫,嘉兴、吴淞江、梁城、沧州、兴和、长安、龙门各千户所。)

  初,吴元年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监察御史,(正七品)经历,(从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管勾。(正八品)以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谕之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洪武九年汰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年七月,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左、右侍御史。(正四品)寻罢御史台。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每道铸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愆纠缪”。以秀才李原名、詹徽等为都御史,吴荃等为试监察御史。(试御史,一年后实授。又有理刑进士、理刑知县,理都察院刑狱,半年实授。正德中革。)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十七年,升都御史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虑有诈伪。”乃更铸监察御史印曰“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建文元年,改设都御史一人,革佥都御史。二年,改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两院,止设御史二十八人。成祖复旧制。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寻罢。隆庆中,以提督京营,增右都御史三人,寻亦罢。

  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一员。太祖时,尝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洪武元年置漕运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牍,从九品,属官监运,正九品,都纲,省注。十四年罢。)永乐间,设漕运总兵官,以平江伯陈瑄治漕。宣德中,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运。至景泰二年,因漕运不断,始命副都御史王竑总督,因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成化八年,分设巡抚、总漕各一员。九年复旧。正德十三年又分设。十六年又复旧。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设提督军务巡抚凤阳都御史。四十年归并,改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万历七年加兼管河道。

  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嘉靖二十九年置。先是,蓟、辽有警,间遣重臣巡视,或称提督。至是以边患益甚,始置总督,开府密云,辖顺天、保定、辽东三巡抚,兼理粮饷。万历九年加兼巡抚顺天等处。十一年复旧。天启元年,置辽东经略。(经略之名,起于万历二十年宋应昌暨后杨镐。至天启元年,又以内阁孙承宗督师经略山海关,称枢辅。)崇祯四年并入总督。十一年又增设总督于保定。

  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正统元年,始遣佥都御史巡抚宣大。景泰二年,宣府、大同各设巡抚,遣尚书石璞总理军务。成化、弘治间,有警则遣。正德八年设总制。嘉靖初,兼辖偏、保。二十九年,去偏、保,定设总督宣大、山西等处衔。三十八年令防秋日驻宣府。四十三年,移驻怀来。隆庆四年,移驻阳和。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弘治十年,火筛入寇,议遣重臣总督陕西、甘肃、延绥、宁夏军务,乃起左都御史王越任之。十五年以后,或设或罢。至嘉靖四年,始定设,初称提督军务。七年改为总制。十九年避制字,改为总督,开府固原,防秋驻花马池。

  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永乐二年,遣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十九年,遣郭瑄、艾广巡抚广东。景泰三年,苗寇起,以两广宜协济应援,乃设总督。成化元年,兼巡抚事,驻梧州。正德十四年,改总督为总制,寻改提督。嘉靖四十五年,另设广东巡抚,改提督为总督,止兼巡抚广西,驻肇庆。隆庆三年,又设广西巡抚,除兼职。四年,革广东巡抚,改为提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广东。万历三年,仍改总督,加带管盐法。

  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正德五年设,寻罢。嘉靖二十七年,以苗患,又设总督四川、湖广、贵州、云南等处军务。四十二年罢。天启元年,以土官奢崇明反,又设四川、湖广、云南、贵州、广西五省总督。四年,兼巡抚贵州。

  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嘉靖三十三年,以倭犯杭州置。四十一年革。

  总督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四川五省军务一员。崇祯七年置,或兼七省。十二年后,俱以内阁督师。

  总督凤阳地方兼制河南、湖广军务一员。崇祯十四年设。

  总督保定地方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总督河南、湖广军务兼巡抚河南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总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广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总理南直隶、河南、山东、湖广、四川军务一员。崇祯八年设,以卢象升为之,与总督或分或并。

  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一员。永乐九年遣尚书治河,自后间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设都御史。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职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隆庆四年,加提督军务。万历五年,改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八年革。

  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一员。宣德五年,初命侍郎总督粮储兼巡抚。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海警,加提督军务,驻苏州。万历中,移驻句容,已复驻苏州。

  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永乐初,遣尚书治两浙农事。以后或巡视或督鹾,有事则遣。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海道地方,提督军务。二十七年,改巡抚为巡视。二十八年罢。三十一年复设。

  巡抚福建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嘉靖二十六年,既设浙江巡抚兼辖福、兴、漳、泉等处,三十五年,以闽、浙道远,又设提督军务兼巡福、兴、漳、泉、福宁海道都御史。后改巡抚福建,统辖全省。

  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一员。成化二年,始专设都御史赞理军务,巡抚顺天、永平二府,寻兼抚河间、真定、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辅地广,从居庸关中分,设二巡抚,其东为巡抚顺天、永平二府,驻遵化。崇祯二年,又于永平分设巡抚兼提督山海军务,其旧者止辖顺天。

  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一员。成化八年,分居庸关以西,另设巡抚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广平六府,提督紫荆、倒马、龙泉等关,驻真定。万历七年,兼管河道。

  巡抚河南等处地方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谦巡抚山西、河南。正统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来巡抚湖广、河南。景泰元年,始专设河南巡抚。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门等关军务一员。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抚河南、山西。正统十三年,始命都御史专抚山西,镇守雁门。天顺、成化间暂革,寻复置。

  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正统五年始设巡抚。十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营田。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辽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设,旧驻辽阳,后地日蹙,移驻广宁,驻山海关,后又驻宁远。

  巡抚宣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设巡抚兼理大同。景泰二年,另设大同巡抚,后复并为一。成化十年,复分设。十四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初与宣府共一巡抚,后或分或并。成化十年,复专设,加赞理军务。

  巡抚延绥等处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镇。景泰元年,专设巡抚加参赞军务。成化九年,徙镇榆林。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宁夏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以右佥都御史郭智镇抚宁夏,参赞军务。天顺元年罢。二年复设,去参赞。隆庆六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甘肃等处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十年,命侍郎镇守。正统元年,甘、凉用兵,命侍郎参赞军务。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陕西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初,遣尚书、侍郎出镇。正统间,命右都御史陈镒、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畴以刑部侍郎出镇,文移不得径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抚。成化二年,加提督军务,后改赞理,驻西安,防秋驻固原。

  巡抚四川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镇抚,后停遣。正统十四年,始设巡抚。万历十一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湖广等处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正统三年,命都御史贾谅镇守,以后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抚。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兼赞理军务。万历八年,改为提督军务。十二年,仍为赞理。

  巡抚江西地方兼理军务一员。永乐后,间设巡抚镇守。成化以后,定为巡抚,或有时罢遣。嘉靖六年始定设。四十年加兼理军务。

  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弘治十年,始设巡抚。正德十一年,改提督军务。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抚衔,所辖南安、赣州、南雄、韶州、汀州并郴州地方,驻赣州。

  巡抚广东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永乐中,设巡抚,后以总督兼巡抚事,遂罢不设。嘉靖四十五年,复另设巡抚,加赞理军务。隆庆四年又罢。

  巡抚广西地方一员。广西旧有巡抚,沿革不常。隆庆三年复专设。

  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一员。正统九年,命侍郎参赞军务。十年,设镇抚。天顺元年罢。成化十二年复设。嘉靖三十年,加兼理军务。四十三年,改赞理。隆庆二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

  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正统十四年,以苗乱置总督,镇守贵州、湖北、川东等处。景泰元年,另设贵州巡抚。成化八年罢。十一年复设。正德二年又罢。五年又复设。嘉靖四十二年,裁革总督,令巡抚兼理湖北、川东等处提督军务。

  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鲜暂设,寻为定制。

  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天启元年设。崇祯二年罢。三年复设。

  巡抚安庐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年设,以史可法为之。十六年,又增设安、太、池、庐四府巡抚。

  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七年,以征播暂设,寻罢。天启二年后,或置或罢。崇祯二年定设。

  巡抚密云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淮扬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承天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屡叛,遣都御史安抚,因奏设官抚治之。万历二年以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正统四年,以王翱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赞事。万历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革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品。初设右评事八人,后革四人。)

  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寻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复罢。)十四年,复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其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又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议之。(审刑司设左、右审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详议各三人,正七品。)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于太平门外,名其所曰贯城。十九年罢审刑司。二十二年复,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