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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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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家属移徙荒蛮地区。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级到京城上诉,等事实调查出来,又往往不符,于是严格越级上诉的禁令。

  下令由老人处理一乡的争讼,会同里胥进行裁决,严重的问题纔禀告官府。

  但是仍然不能制止,越级上诉的越来越多。

  于是用严刑重法,发配他们戍边。

  宣德时规定,越级上诉案情属实的,免于问罪;不属实的,仍发配戍边。

  景泰年间,越级上诉不问属实与否,一律发配长城外充军,后来不再照此办理。

  登闻鼓,洪武元年设置于午门之外,由一个御史每天看守。

  规定如果不是天大冤枉或机密的、重要的案件,不得击鼓,一击鼓就引见上奏皇帝。

  后来将登闻鼓移到长安右门外,六科和锦衣卫轮流收擎鼓人诉状去见皇帝。

  待圣旨下达,校尉领取驾帖,送呜冤者到有关部门审理,欺蒙阻碍者问罪。

  龙江卫有个小吏犯错误,罚他抄写文书。

  正值其母亲去世,小吏请求回家守孝,吏部尚书詹徽不允许,小吏就击鼓呜冤。

  太祖狠狠责备了詹徽,让这个小吏回家守完丧。

  永乐元年,有个县令因受贿判戍边,击登闻鼓陈述情况。

  皇帝将此下达法司处理,此人说:确实受了贿,因为年老糊涂,希望皇上哀悯。

  皇帝为其主动认罪的诚心所感动,枉法原谅了他。

  宣德时,在登闻鼓旁值班的给事林富说:“有二十七个重罪犯,因奸邪抢劫要被判刑,来击鼓诉冤,亵渎扰乱,不可原谅。”皇帝回答:“设置登闻鼓,正是为了下情上达,怎么能叫亵渎扰乱?今后凡是阻碍鼓q岛冤的,问罪。”凡是有告发原审案官的,成化年间议定,须核实后,纔逮捕审问。

  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弹劾指挥周恺等仗势贪污受贿行为,周恺等人于是反告王良臣。

  皇帝下诏南京法司逮捕王良臣并予会审。

  侍郎杨守随说:“这样做与旧规定不合。

  请求从今以后,不管官吏还是军民上奏诉案,牵连别的事情,指控原审官的,立案但暂不执行0所奏之事仍叫人问讯结案,凭空说谎者问罪,原审官枉法错判者亦问罪。”皇帝将此奏议下发到三法司。

  法司回禀按他说的办,皇帝采纳。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厅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和五城兵马指挥使官,判决罪囚。

  二十九年,又派锦衣卫官员参与进去。

  此后只由主事会同御史,将笞杖之罪在判决厅判决之后,附于案卷末,奉旨判决者于次日复命。

  万历年问,刑部尚书孙丕扬说:“断案不能迅速进行,是因为文书传送的牵制而已。

  审判完成之后,刑部和大理寺各立长单,刑部要送审的编号登记,次日即送大理寺。

  大理审查认可后,次日即交还刑部。

  谁出差错追问谁的责任,这样可望办事完满。

  至于检查判决,命令御史三、六、九日按例会同进行,其余日子只会同大理寺官员,以便迅速遣送犯人。

  苦役、流放以上罪犯,部、寺详加审讯。

  犯笞、杖小罪的,就听任刑部官处理。”皇上下令照此实行。

  所有已经审讯记录在案的囚犯,应判决者限三日以内判决,应发遣者限十日以内发遣,超过限期按天数计算笞责。

  罪囚因滞留监狱而死,责罚判苦役,这是旧例。

  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说:“近来狱吏苛刻,犯人不管轻罪重罪,一概加以捆绑禁闭。

  案子无论新旧,动辄拖延敷月一年。

  在官吏的神色意旨之下,判罪奏请还未完成,囚犯的骨骸都腐烂了。

  何况偏远闭塞的州县,督察不到,奸邪凶悍的吏卒靠着监狱渔利,或克扣囚犯口粮而使之困厄,或将囚犯移到污秽臭浊的地方使其受苦,各种痛楚交加,囚犯十个没有一个活着出来。

  臣看见律令记载,凡是拘捕囚犯。

  老人病人必须单独囚禁,轻罪重罪分开,枷扭垫席必须按时整顿,冷酒暖匣必须按时备好,无家的囚犯发给衣服,有病的给予治疗,关押留牢有条规,判决遣放有诏令。

  这是祖宗的良法美意,宜命令臣下共同奉行。

  凡是被捕已有些时日的囚犯,无论结案、未结案,还是患病、死亡的,各登录于文册,申报给长吏,按照其结案的快慢,患病死亡的多少,计算功罪而决定升降。”皇帝认为周琅谎得很对,并下令京城内外凡有用刑罚峻刻而伤人性命的官吏,即贬斥为民,即使才能和操守可观,也不得推荐使用。

  凡是京城内外一切审判官,只能对死罪和盗窃抢劫重犯上刑拷问,其余罪犯只用鞭扑常刑。

  酷吏常用梃棍、夹棍、脑箍、烙铁和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头,用直径一寸粗的棒子、没有去棱节的竹片打,或抽打背部、两踝致伤以上者,一律上奏请旨,罪行严重的充军。

  停止行刑之月,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

  停刑之日,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日和三十日,每月总共十天。

  检验尸体的伤情,由照磨司从刑部领取一张印尸图,委托五城兵马司依法检验,在府裹则由通判、推官检验,在州县则由长官亲自检验,不得委托下属代行。

  贫穷不能自给的狱中囚徒,洪武十五年规定,每人每天给米一升。

  二十四年废除此规定。

  正统二年,因侍郎何文渊进言,皇帝下诏按旧章办,并下令有收缴的赃物、破衣服可以分配给这种罪犯。

  成化十二年,皇帝命令有关官员买药物送到刑部,又广设惠民药局,治疗囚犯。

  至正德十四年,囚犯所需的煤炭、食油和药料,都规定了额银数量。

  嘉靖六年,将有劳力的罪囚运炭,折合银两买米,每年输米约五百石入刑部粮仓,就停止接收。

  冬天发放棉衣棉裤各一件的事,由提牢主事验明后分发。

  犯罪要籍没其家财的,洪武元年规定,除反叛以外,其它罪犯只没收田产和牲畜。

  二十一年下诏,犯谋反、大逆、奸党及伪造钱钞罪的人,籍役资产、人口,而把农具耕牛还给他们。

  所有应该查抄没收的罪有:奸党、谋反大逆不道、奸党首恶、造伪钞、杀害别人一家达三人、为首采生人祭祀与拆割人体者。

  明初《大诰》所定有十条,后来不曾使用。

  复仇,只有祖辈和父辈被殴杀有律条,载:“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杀,而子孙擅自杀死凶手,杖六十下。

  其在现场复仇杀死的不问罪。

  其它亲属人等被人杀死而擅自杀死凶手,杖一百下。”若罪人按法律当判死刑,已被拘捕,而拘捕者擅自杀死了他,与此同罪。

  就是所谓家属人等,自然包括兄弟在肉,可以按此类推。

  凡是判决囚犯,每年朝审完成后,法司将死罪案上奏请旨,刑科三次覆奏后,取得圣旨,即行刑。

  京城以外的执法机构上奏死罪决案单,在冬至前进行,由会审决断。

  正统元年,下令重罪犯三次覆奏以后,仍请求给予驾帖,交付锦衣卫的监刑官,由其领校尉到法司,带囚徒赴刑场处决。

  又有规定,临处决的罪囚如果喊冤,值守登闻鼓的给事中将状子密封上奏,而在校尉手上批字,让其乘车赶赴刑场,暂停行刑。

  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因罪囚廖鹏父子和王钦、陶杰等颇有宫内人物帮忙,害怕皇上不能决断,于是进言:“往年三次覆奏完成后,等到驾帖来已经是中午,犯人击登闻鼓仍要接受他的诉词,待报到宫中快到未申之时了,等再请示按原判执行,时间已过酉时,这很不符合在刑场处决,以示众人抛弃的精神。

  请求从今以后处决犯人,在未时之前完成。”皇帝应允。

  七年,定下规则,重罪犯有冤情,家属在其处决前一天击登闻鼓,第二天午时前下达结论,过午时即行刑,不再回奏。

  南京处决罪囚,则没有刑科覆奏之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上奏三个拟立即处决的案犯,大理寺已审查通过,皇上将其下达法司讨论,法司上奏说:“在京的重罪犯,间或有立即处决的,审查通过后奏请,到刑科三覆奏之后,还有蒙恩典仍旧叫监禁等候会审的。

  南京没有覆奏之例,请求等秋后审判完毕,分类上奏待皇上定夺。

  若有罪大恶极,难依常例报批的,另写奏章请旨处决,书写成诏令。”皇帝下诏认可。

  各省处决囚犯,永乐元年有定制,有百人以上的死囚,皇帝派御史监督审判执行。

  弘治十三年,规定每年派遣监督审判处决的官员,都在霜降后到达所在地,限期向皇帝复命。

  凡遇到大庆典和灾荒年都要大赦天下,然而赦罪分常赦、不赦和特赦三种。

  犯十恶罪及明知故犯的不赦。

  律文规定:“赦免出狱以临时定罪名,特赦免罪或降等减刑从轻处理的,不在此例。”十恶之中,不睦之睪又在遇赦原宥条例内,这是不赦者也得赦。

  若传旨施行赦免,不另定罪名的,则仍依常赦和不赦的法律办理。

  从仁宗开始订立三十五条赦令,都是杨士奇代为起草的。

  其条令完全废除了永乐年间的弊政,历代嗣君都遵从它。

  凡是不便于民众的先朝法规,都援引先君的遣诏或登极诏革除。

  凡是将被赦前的事情当罪行告发别人犯罪的,用所告之罪反判惩治他。

  弘治元年,有名叫吕梁山的小民等四人,犯偷窃抢劫杀人罪被判死刑,遇大赦,都御史马文升请求将他们免死戍边,皇帝特下命令依法斩决。

  世宗虽然屡屡下令停刑,却对于不能赦免的更加谨慎。

  朝廷大臣多次援引赦令,请求原宥在“议大礼”要案中犯事和进言的诸臣,皇帝愈加坚持不允许。

  到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辖惨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请发配到长城以北,皇帝却专门下令按诏书赦免,反而责备王廷相等违诏。

  四十一年,三殿落成,群臣请求颁发大赦令。

  皇帝说:“赦免是小人的庆幸。”不答应。

  穆宗即位皇恩浩荡,苦役流放的人犯即使已到发配地,都允许释放返回,那些地方是诸臣被贬谪的流放地。

  明朝一代的刑法大概总述于下。

  太祖开国之初,以元末官吏贪婪为戒,以重法严厉惩治贪赃官吏,将各司犯法者名单张贴在申明亭里,以示警戒。

  又命令刑部,凡是官吏犯贪赃罪的,先宽宥复职,将其遇错书写在家门上,令其自我反省。

  坚持不改的,依法论罪。

  皇帝多次颁发犯谕、戒谕和榜谕,都以刑罚垂示,布告天下。

  到十八年写成《大诰》,作序道:“各职官有敢不急公事而务私事者,一定要穷究其原委并办其罪。”所惩治的犯三《诰》所列凌迟、砍头示众、灭族之罪者,至少千百人,弃市以下罪犯数以万计。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切断手指表示坚决不做官,苏州人才姚润和王谟被官府征召而不到任,全都诛杀而没收其家产,亲属为奴。

  “天下士大夫不为君用”的罪名由此而设。

  其《三编》稍为宽容些,然而其所记载的进士、监生的罪名繁多,从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

  幸丽都没有处死,大都戴着斩罪还职做事。

  推究京官和地方官贪污的起源,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死罪之首。

  郭桓,是户部侍郎。

  皇帝怀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与郭桓同伙牟利,自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一律处死,脏银七百万两,犯官供词牵连直隶省诸官吏,拘捕处死者数万人。

  核查赃款窝藏之处遍天下,民间的中等人家大抵都因此破产。

  当时的人全都归咎于御史余敏和丁廷举。

  有人以此进言,皇帝于是亲手写诏书列数郭桓等人的罪行,而判右审刑昊庸等人以极刑,以压天下之怨,说:“朕下诏主管官员查处奸邪,不料又生奸邪扰害我百姓,今后犯此罪者遇赦也不宽宥。”在此案之前十五年,空印之案发。

  每年布政司和府州县官吏要到卢部验核钱粮、军需诸事,因为路逮,预备盖有官印的空白文书,遇到户部驳回原拟钱物数即改写在空印文书内,习以为常。

  等到此事泄露,皇帝怀疑其中有人干坏事,大怒,诸长吏判处死刑,副职打一百棍发配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申诉冤情,又杖责一顿发配戍边。

  以上两案所杀的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

  而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受株连被处死者将近四万。

  然而有时也根据国家大体,有所宽赦。

  沅陵知县张杰犯罪罚输作,自言其母贺氏,在元末乱世而守节,目前年老无人赡养。

  皇帝说这可以激励风俗,特别赦免了他,给他俸禄,使其能对母亲养老送终。

  给事中彭与民犯法被拘捕,其父为他上表诉说哀情。

  皇上立即释放了他,而且还赦免了同案被抓的十七人。

  有一个死囚犯,其妻妾来诉说丈夫的冤枉,法司请求将其妻妾黥面。

  皇帝认为妻妾为丈夫申诉,是其职分,不治她们的罪。

  都察院判处二十四人死刑,皇帝命令群臣审讯,发现有蒙冤的,减少了几个死囚。

  真州有十八个小民图谋不轨,全部处死,而释放了那些母子当连坐的人。

  任用峻刻官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之辈,后来大都因得罪处死。

  皇帝也多次发布仁慈之言,不愿意纯用刑罚。

  曾经到郊外祭坛巡行,皇太子跟着他,他指着路旁的荆棘说:“古代用这个作鞭扑的刑具,取其能去风,即使有寒也不伤人性仑。”尚书开济提议将法网定得更密,皇帝告谕他:“竭泽而渔,祸害到鱼秧鱼子;焚林打猎,祸及小鹿幼乌。

  法网太精巧太致密,小民如何能自我保全?”开济惭愧地赔罪。

  参政杨宪提议加重法律的处罚,皇帝说:“在苛重的法典下求生,好比到铁锅里寻鱼,要想活命很难。”御史中丞陈宁说:“刑法严峻则人们不轻易触犯,官吏明察则下面没有隐情。”太祖说:“不是这样。

  古人制定刑法用来防治邪恶,保护良善,所以唐、虞之世,只是在犯法者衣冠上画图或让其换穿特制的服装,民众就不去犯法了。

  秦代有锥凿头顶、抽取肋骨的刑罚,灭夷三族的制度而监狱多得成了集市,天下人怨声载道,终于反叛。

  没听说用商鞅、韩非之法,而可以达到尧舜之治的。”陈宁惭愧地退下去。

  皇帝又曾对尚书刘惟谦说:“仁义,是滋养人民的粱肉;刑罚,是惩戒恶人的药石。

  舍弃仁义而光用刑罚,这是用药石来养人,能算好办法吗?”大致太祖之意,当是加重法典以惩戒一时,而酌取适中以垂示后世,所以猛烈的整治和宽仁的恩诏相辅相存,不曾偏废一方。

  建文帝继承法统,重文治,特别用心于以仁义教化人民。

  元年,刑部上报的罪囚,和太祖时代相比减去十分之三。

  成祖兴起平定动乱之师,将忠臣全都指控为奸党,处理重的加以诛灭全族、掘墓,妻子儿女发遣到浣衣局或教坊司,亲族被贬谪戍边,戍边者死一个由族内补一个,到隆庆、万历年间还有勾补不绝的。

  将违抗者都杀戮干净之后,怕人私下议论,对于批评意见非常仇恨。

  山阳人丁锰揭发其乡人有诽谤言论,结果判罪数十人。

  法司逢迎皇上的旨意,说丁钮有才可用,皇帝立即封他为刑科给事中。

  永乐十七年,再次重申诽谤禁令。

  陈瑛、吕震、纪纲等人先后掌权,专以刻薄严酷而深受宠幸。

  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人多无罪而被处死。

  不过皇帝心里也知道苛法的弊端,问或表示宽大。

  有一个千户将桐油灌进皮鞭中行刑,刑部判处他杖刑,皇帝下令同时罢他的官。

  法司上奏某人行骗冒支了官粮,皇帝下令立即杀掉,刑部为此而再奏,皇帝说:“这是朕一时愤怒之举,错了,还是依法处理。

  从今以后,罪案都五次覆奏纔作决定。”到仁宗时,仁宗天性十分仁犀,刚即位,就对金纯、刘观说:“诸位都是国家大臣,如果朕在掌握法律上有失偏颇,你们得重新上奏,朕是不会以从善为难的。”又将学士杨士奇、杨荣和金幼孜召至坐榻前,告谕他们:“近年法司滥用刑罚,朕哪会不知道。

  其所拟的大逆不道罪,往往出于玩弄文字罗织罪名,先帝几次严厉地告诫过,所以死囚必须四五次覆奏纔决定。

  而法司一点不在意这些,甘心作酷吏毫不惭愧。

  从今以后凡是审重罪犯,你们三人必须前去共同议定,有冤情的即使是小冤,一定要报来朕处治。”洪熙元年二月,皇帝对都御史刘观和大理卿虞谦说:“以前,法司以诬陷人罪作为事功。

  谁要有片言只语涉及国事,就判成诽谤罪,身家破灭,没法再论理。

  最近几个月此风复萌。

  治国之道,所急的事是征求言论,所忧的事是忌讳言论,怎么能禁止非议呢?”又对杨士奇等人说:“此事必须以诏书形式下达。”于是杨士奇禀承圣旨,将仁宗的话写入己丑日的诏书,说:“如果朕一时过于嫉恶,在法律之外使用籍没以及凌迟之刑,法司应再三坚持上奏反对,三次上奏不应允,奏五次,五次上奏不应允,同三公及大臣一起坚持上奏反对,一定要得到应允纔罢休,作为永远的定制。

  文武官员亦不得暴酷用抽打背部等刑,以及擅用宫刑绝人后嗣。

  自行间割者以不孝论处。

  除谋反和大逆罪以外,其它罪犯只处罚当事人本身,不要都用连坐法。

  被人告称诽谤者不治罪。”仁宗在位不到一年,仁恩遍布,天下融洽。

  童宗继承皇位,仁惠政策更多。

  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一猗姓人妻子王骨都杀夫的冤案,皇帝严厉斥责刑官,尚书金纯等人为此谢罪,纔算了结。

  义勇军士合群儿等九人被人诬陷焉强盗,判处斩刑,家人擎登闻鼓申诉冤情。

  经复查确实不是强盗,宣宗下令释放合群儿等九人,而严厉责备都御史刘观。

  其后每当上奏罪囚时,皇帝都神色惨然,御膳也不吃。

  有时用手撤去案牍,对左右侍官说:“告诉刑官,稍缓和些用刑。”一天,皇帝驾临文华殿与群臣谈论古代的肉刑,侍臣说:“汉代废除肉刑后,人们就轻于犯法了。”皇帝说:“这是由于教化的原因,和肉刑的有无有什么关系。

  舜时的法律有流放、宽宥和纳钱赎罪,而浑敦等四凶的罪不过判死刑和流放。

  可见当时遭受肉刑的,一定是重罪犯,不滥施肉刑。

  何况汉代接续于秦代的暴政之后,挟藏书籍有法律制裁,若一概使用肉刑,受伤害的人就会很多。”次年着《帝训》五十五篇,其中一篇专写慎用刑法。

  武进伯朱冕说:“最近派舍人林宽等押送罪囚一百一十七人戍役边防,到达目的地的只有五十人,其它的都死在路上。”皇帝发怒,命令法司彻底追究此事。

  每年宣宗都要下达宽赦令,审阅罪案时多次决断释放,有一次释放三千人。

  他告谕刑官说:“我担心他们死在监狱里,所以宽赦了他们,这不是常规。”当时,官吏交纳五十石或一百石米,就可以赎杂犯死罪,军人百姓交米减少十分之二。

  发配到各个边防卫所的交米十二石,发配辽东的交二十石。

  这种赎罪定额和常例相比太轻,而惟独对贪脏的官吏处罚严厉。

  皇帝下令贪赃的文职官吏一律依法判罪。

  因此刑罚虽轻,而贪污风气亦不十分炽烈。

  不过明代法制重在诛杀结党之人。

  都御史夏迪到常州催缴官粮,御史何楚英诬告他收受金钱。

  诸官员明明知道夏迪冤枉,怕得罪何楚英而不敢陈述事实。

  夏迪终于被发充驿站服役,忧愤而死。

  即使皇帝如此宽仁,而大臣还是有冤死的,这是立法的弊病。

  英宗以后,仁、宣时期的宽容政策衰微。

  正统初年,三杨主持国政,尚能恪守祖法,禁此京城内外官员罗织罪名判案。

  刑部尚书魏源因为旱灾将疑案奏上,请求皇帝命令各巡抚复审罪囚。

  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没有巡抚的地方指派巡按。

  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也禀奏疑案,全部复审。

  御史陈祚说:“法司判案,多违反规定的律条,专事严法峻刻。

  如户部侍郎昊玺检举淫行主事吴軏,应判贡举人才不当罪,部根据奏事有规避的律条,判处昊軏斩刑。

  到昊軏自缢死后,监狱官卒的罪行明明有递减的条例,却用做不应做的事的法律从重处罚,一律予以杖责。

  摧求实际情况而制定法律,祖宗防范十分周密,而法司竟然如此舍轻就重,这不是广布圣朝仁厚的办法。

  今后有滥用重罪律条的,请求以变乱成法论处。”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并为此申明警戒。

  到六年,王振开始扰乱朝政,几次侮辱朝廷大臣,刑律大乱。

  侍讲刘球将情况写成十条上奏,奏书中说:“上天降下灾祸,多因感于刑罚不恰当。

  宜完全听凭法司处理有关事情,发现有徇私处理不当的再辨他的罪。

  即使下面有所触忤,如汉代犯惊扰皇帝出行和盗环两案,也应当听从张释之的书面奏语而处理。”皇帝不能采用这个意见。

  而刘球因这一奏疏触怒王振,被害死在监狱里。

  但是当时各种酷虐的事件,大抵都是王振干的,而皇帝内心很宽松公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上报斗殴杀人之类罪囚一百多人,请求皇帝宽宥,诏令一律减死罪发配戍边。

  景泰年间,阳谷主簿马彦斌犯罪应处斩刑,他的儿子马震请求代父而死。

  皇帝因而对马彦斌进行特别赦免,将马震充军到边防卫所。

  大理少卿薛管说:“法司拟定欲发遣囚徒的罪案上奏时,多加上自己的意见,变动了法律的含义。”皇帝下诏,法官判案,一律依律令执行,不许妄加己说。

  六年,因出现灾异而复审京城内外的罪案,得以保全或活命的囚徒甚多。

  天顺年间,奉旨办理的案件激增,三法司和锦衣卫的监狱里有许多拘押未判的囚徒,狱吏往往以泄露案情捞取好处。

  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的意见,枉杀王文、于谦等人。

  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又以假撰制书的罪名,使徐有贞被判了斩刑。

  从这以后,锦衣校尉到处出现,全国惊恐不安。

  然而在霜降以后复审罪囚的办法,实际上从天顺时开始。

  到成化初年,刑部尚书陆瑜等请求按天顺时的方法办,皇帝下令实行。

  罪案报上来,皇帝把那些可矜悯和可质疑的囚犯检出杖责,免其死罪发配戍边。

  后来代代奉行,人们得以沾沐法外之恩。

  宪宗初即位,命令三法司:“朝廷内外文武百官除贪赃罪以外,有记录在官府的罪名,一律洗除。”其后每年都以此为常例。

  十年,正要处决犯人的时候,冬至节快到了,特下命令过节后再处决。

  不久给事中又说,冬至以后行剁不合适,于是下韶等到来年冬月再行刑。

  山西巡抚何乔新检举拖延判决的愈事尚敬和刘源,于是说:“凡是二司不予了断的案件,拖延达半年以上的,都应当奏请拘押有关官吏问罪。”皇帝说:“审理罪案是大事,《周书》记载:‘要犯,对其判罪要反复考虑五六天到十天’,只是就案子详情不明者而言的。

  一旦查明实情,就应马上判决。

  无罪而拘禁,往往死在监狱中,这是刑官杀了他们。

  所以法律上专门写有延误拘禁罪囚的条文。

  命将何乔新的奏章,在天下公布实行。”又定下制度,官吏若是将脏物证据没有核实的盗贼和人命死伤没有经过查验的人定罪,擅自施加重刑导致囚徒死在狱中的,经审查清楚有无故失,不分军民在职官员,一律按酷刑事例论处,削职为民。

  侍郎杨宣的妻子凶悍而好妒忌,杀死了十几个婢女,刑部打算比照命妇合坐的律文论处,皇帝特别下令杖责五十下。

  当时皇帝多辅政之臣,而尤其慎用刑罚,判断失当的仅仅一二个案件。

  皇帝曾要处死一个囚犯,不准大臣核奏。

  御史方佑还是为那个囚犯进言请求,触怒皇帝,杖责了方佑并贬了他的官。

  吉安知府许聪有罪,宦官黄高唆使法司判其斩刑。

  给事中自昂以未经复核为由向皇上请求不可斩,皇上不听,终究趁黑夜斩了许聪。

  孝宗初即位,就赦免应处决的死囚犯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刘概因犯妖言惑众罪判处斩刑,由于王恕的谏诤,得以长期拘禁。

  末年,刑部尚书闵珪审判大案时,有忤圣旨,此案许久不能判决。

  一次皇帝与刘大夏谈话提起它,刘大夏回答说:“人臣用执法来效忠皇上,闵珪的行为不足为怪。”皇帝问道:“你说说自古以来,君臣之间有这等事吗?”刘大夏回答:“臣小时候读《孟子》,读到有这样的话:舜的父亲瞽瞍杀人,皋陶逮捕了他。

  闵珪坚持那样做,不可深加责怪。”皇帝点点头。

  第二天发下条文,于是按闵珪所拟之罪办。

  孝宗先后任命的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和闵珪都是执掌刑法平正的官,全国一致称颂他们的仁德。

  正德五年,会审重罪犯,有两人得以减免死罪。

  当时滥判的冤犯塞满监狱,李东阳等藉风霾天象向皇帝进言,皇帝特许宽恤罪因。

  而执法官害怕触怒刘瑾,上奏的只有这二人。

  后又在市曹执行流寇趟锤等人的肢解之刑,当众剥去六个为首者的人皮。

  法司上陈祖训对此有禁条,皇帝不听。

  不久用这些人皮制成鞍鉴,皇帝每每用以骑乘。

  对直言之臣处以廷杖,也是武宗朝最为厉害。

  世宗即位七个月后,因日精门发生火灾,于是疏理冤案,下令再审被判处死缓的三十八个人,而寥鹏、王辙、齐佐等也在其中。

  给事中李复礼等进言:“廖鹏等人是江彬、钱宁集团的成员,按王法必须诛杀。”于是又下令仍旧监禁他们,后来这些人相继伏法。

  自从杖责争大礼的人以后,于是极大地挫损了朝廷诸臣。

  六年,命令张璁、桂萼、方献夫代管三法司,改判李福达的案子,打算将马录以奸党论罪。

  杨一清极力为马录辩护,于是判马录戍边,而连坐一共被判罪的达四十多人。

  张璁等将这些看作自己的功劳,因此请求皇帝编《钦明大狱录》颁布昭示天下。

  这椿案子所判的人,大抵都是张璁等三人平常嫌恶的人。

  皇帝拿祖宗之法,供给得势大臣排斥陷害无辜,而毫不觉察。

  八年,京城平民张福杀害母亲,却指控是张柱杀的,刑部郎中魏应召复审弄清了寅情。

  而皇帝因为张柱是武宗皇后的家仆,有意要枉法杀他,命令侍郎许赞完全推翻判案词,将都御史熊浃和魏应召打入大牢。

  自此以后,猜忌愈来愈厉害,冤判滥判的人很多,虽然问或下宽恤之令,而主旨苛刻。

  世宗曾经告谕辅臣:“近来连年因灾异减免刑罚,现在又值刑科三次覆奏请旨。

  朕考虑到死刑是大事,想把偷盗陵墓、宫殿等物和打骂父母大伤伦理的罪犯处决掉,剩下的叫法司再行审理,与你们一起判定,要慎重又慎重。”当时人们都认为合于大体。

  过了几年,大理寺奉诏上报经商议应减死罪的囚徒。

  皇帝说所有这些囚犯都不可赦罪,大理寺是假藉皇恩旧例而放纵奸邪,破坏法律,故将寺丞以下的官员罢官的罢官,降职的降职各有差等。

  自从九年举行秋谢醮免于处决犯人以后,或者因吉祥的征兆,或者因郊祀遍祭天神,每年都举行停刑的法典。

  但是多次向执法官发怒,责怪他们,认为他们不按时上奏罪囚请旨,以致迫近冬至,这是抛弃大义而责恩典。

  于是削去刑部尚书昊山的职务,降级调用刑科给事中刘二畏等。

  世宗中期更加放纵于诛杀,连宰辅夏言也不能幸免。

  到三十七年,纔颁布手谕,说:“地方长官不尽得人心,纵情逞威风。

  湖广年幼小民吴一魁家两条人命枉死于刑罚,母亲又被逮捕,情况急迫无处控诉,从万里之外来京鸣冤。

  以此推之,蒙冤受屈的人不知有多少。

  你们这些人应赶紧体察朕的心思,加意怜恤他们。

  此令仍通告天下,让人们都知道。”这个诏令,有了恻隐哀痛之心。

  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怒世宗,刑部判他死罪。

  世宗保留此奏章不下达,海瑞得以长期监禁。

  穆宗即位后,徐阶根据世宗生前的意愿写成遗诏,让所有被斥逐的大臣都返回京城,抚恤死亡者,释放被拘押者。

  读到此遗韶的人没有不叹息的。

  万历初年的冬月,皇帝再三下诏停刑。

  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又传旨:“奉太后之命,大婚期快到了,命令内阁大臣在第三次覆奏罪犯的奏章上,拟写免刑的圣旨。”张居正说:“按祖宗的旧法,凡审查明确的死囚犯,依法处死。

  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为斋戒祭天神,纔有暂免处决罪囚的命令。

  至于有时根据御笔所勾的罪犯,酌情提取一部分犯人处决,这只是近年来姑息罪犯的弊病,不合旧制。

  臣等详细查阅了各个囚犯的罪状,都是些灭绝天理、伤败人伦的行为,圣母只看见犯罪者被判处死刑而可怜,而不知道被他们所戕害的人都含冤积愤于黄泉,如果不彻底洗雪他们的哀痛,那么怨恨之气就会上街云霄,破坏天界的祥和,这样造成的伤害就会更多。

  假使现在不行刑,年复一年,犯人充满了监狱,既浪费关押的费用,又违背了国家大典,与政治的主旨也大不相合。”给事中严用和等亦赞同张居正的意见。

  皇帝下诏允许张居正的请求。

  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求释放建文帝时期忠臣的不同姓亲属。

  皇帝下令除齐泰、黄子澄以钋,方孝孺等受连累的查验后都予豁免。

  皇帝性格仁柔,而惟独厌恶进言的人。

  从十二年至三十四年,朝廷内外官员被处以杖刑、发配戍边或削职为民的达一百四十人。

  后来皇帝不再上朝理事,罕用刑杀,死囚屡屡停留于监狱或免于处决。

  天启年问,酷刑很多,另有记述,这里不详论。

  庄烈帝即位,诛杀了魏忠贤。

  崇祯二年,钦定叛逆罪一共六等,天下称快。

  然而这时承接神宗纲纪废弛、熹宗办事昏乱之后,厉行综合治理,用刑相当峻急,大臣也有许多被打入大牢的。

  六年冬处决死囚,皇帝穿着白色丧服驾临建极殿,召集合臣最后再商榷一下,而温体仁不为任何人平反。

  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到任七天,城就被攻陷,因而犯下死罪。

  皇帝内心怜悯他,温体仁却不予挽救。

  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上书救郑三俊,于是说:“自从皇上即位统治天下以来,遭受红笔判状判刑的臣子已达数干人,监狱都塞满了。

  即使判得合情合法,尚属可怜,何况在威严之下瑟瑟发抖而招供的人呢。

  有的顺i随其定案而不加挽回,有的揣摩皇上意旨而没有补救,株连牵引的人,九死一生,这哪里是圣人体恤用刑的精神呢。”皇帝不能采纳他的意见。

  当年冬天,因为彗星出现而停刑。

  有事关边疆失利、盗窃官府钱粮、剿灭敌寇失利的案件,命令刑部在五天内审判结案。

  十二年,御史魏景琦在西市处决死囚犯,正要将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理等十五人处斩,忽见宦官本清奉持皇帝诏命飞驰而来,免去了他们的死罪,于是释放了十一人。

  第二天,魏景琦回奏行刑情况,被皇帝责怪,打入锦衣卫监狱。

  大概皇帝因为罪囚中有人喊冤,命令暂停行刑,重新审理请旨,而魏景琦仓猝之间没辨清楚,所以得罪。

  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上疏请求清理监狱,说:“狱中文武囚臣达到一百四十多个,令人十分痛心。”皇上不予回复。

  当时国事越来越紧急,只是利用严刑峻法来约束群臣,群臣自己补救过失都来不及,而终究不能挽救朝廷的衰乱而灭亡。

 

 

《志·卷七十》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乃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不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言:“刑具永乐间设,不可废。”帝是其言。

  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实,因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内阁之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拱复行之。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复缺,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崇祯十五年,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特旨云。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