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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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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卫所、堡垒、府州县军民中强壮的、经过骑兵训练之马,则由行寺卿掌管。

  边防马匹使用不足,又用茶叶同番人交换,用钱在边境购买。

  民间饲养都按人口田地给予马匹,开始时称户马,后来又称种马,按时间征收马驹。

  种马死去,繁殖不够数,就赔偿补足。

  这就是大概情况。

  当初,太祖建都金陵,下令应天、太平、镇江、庐州、凤阳、扬州六府,滁、和二州百姓饲养马。

  洪武六年,在滁州设立太仆寺,由兵部统辖。

  后来增设滁阳五个牧监,统领四十八处马群。

  之后,设立四十个牧监,很快撤销,只留存天长、大兴、舒城三个牧监。

  在汤泉、滁州等地设置牧场。

  又传令飞熊、广武、英武三处卫所,每五个士兵饲养一匹马,马一年产下马驹,长到一岁解送京城。

  随后由监牧交给主管部门,专门命令百姓饲养。

  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养一匹马,抵偿他们的赋役。

  太仆官监督管理,每年正月到六月上报配种走驹,七月到十月上报孕育的马驹,十…、二月上报增加的马驹。

  岁末考察养马的政绩,用法律治理府州县的官吏。

  公马叫儿马,母马叫骤马。

  公马一匹、母马四匹为一群,设群头一人。

  五群,设群长一人。

  洪武三十年,设置北平、辽东、山西、陕西、甘肃行太仆寺,固定牧马草场。

  丞乐初年,在北京设置太仆寺,掌管顺天、山东、河南。

  过去设置的成为南太仆寺,掌管应天等六府二州。

  四年,在陕西、甘肃设置苑马寺,统管六个牧监,每个牧监统管四个苑囿。

  又设置北京、辽东二个苑马寺,所统管的比照陕西、甘肃施行。

  十二年,传令北畿百姓按丁口养马,选用免去官职闲住的人教他们畜牧。

  民户十五丁以下养马一匹,十六丁以上养马二匹,因罪编户发配的七户养马一匹,得以免罪。

  不久按照寺卿杨砥的进言,北方人户五丁养一匹马,免去他们一半的田租,蓟州以束到南海等卫所,戍守军士除外,每一个军士饲养种马一匹。

  又规定南方养马的条例:凤、庐、扬、滁、和五丁养一匹马,应天、太、镇十丁养一匹马。

  淮、徐开始养马,也以人丁为标准。

  十八年,撤销北京苑马寺,全部由百姓饲养。

  苏熙元年,传令百姓养马二年征收一匹马驹,免去一半的草粮。

  从此以后,马匹日渐增多,逐渐扩散到邻省。

  济南、兖州、束昌百姓养马,从宣德四年开始。

  彰德、卫辉、开封百姓养马,从正统十一年开始。

  后来也先进犯,朝廷选取马匹二万,寄养在京城附近,充作团营骑兵操练,而把过去的种马全部交付永平等府。

  景泰三年,命令公马十八岁、母马二十岁以上,免去征收马驹。

  成化二年,因南方不产马,改为征收银两。

  成化四年,开始建立太仆寺常盈库,储存购买备用马匹的钱财。

  当时,百姓逐渐苦于养马。

  成化六年,吏部侍郎叶盛进言:“过去每年征收一匹马驹,而百姓不被困扰,是因为放牧的土地广阔,百姓得以为生计。

  自从富豪之家庄田逐渐增多以来,养马的土地逐渐不足。

  洪熙初年,改为两年征收一匹骂驹,成化初年,改为三年征收一匹马驹。

  征收的马匹越削减,百姓越贫困。

  然而马终究不可少,于是恢复两年征收一匹马驹的制度,百姓更加困苦。

  奏请敕令边境要塞重镇因地制宜,凡是可以买马供足边境、军民互得利益的,斟酌情势自行处置。”当时马文升巡抚陕西,又极力论述边境军士赔偿马匹的沉重负担,请求命令屯田军士田多人少而不饲养马的,每年交纳白银一钱,来辅助赔偿。

  虽然都许可执行,但百姓的困苦不能缓解。

  接替马文升治理陕西的萧祯,奏请裁减行太仆寺。

  兵部回复说:“洪熙、永乐时,设置行太仆寺及苑马寺,凡用茶叶交换的马匹、番人进贡的马匹,都收归寺、苑放牧,通常有数万匹,足够供给边境使用。

  正统以后,北方敌人屡次闯入掠夺,马匹逐日减少。

  进言之人每每请求裁减革除,这是吝惜小的花费而忘记了国家大计。”于是敕令训谕萧祯,只管特别注意督察。

  而北畿从永乐以来,马匹逐日增多,于是责令百姓饲养,年纪达到十五岁的就养马。

  太仆少卿彭礼认为人口有限,而征收马驹没有穷尽,奏请规定种马的数额。

  恰逢马文升任兵部尚书,上奏实行他的请求,于是规定两京太仆种马,公马二万五千匹,母马是公马的四倍,二年上交马驹,写定著录焉法令。

  当时是弘治六年。

  弘治十五年冬天,尚书刘大夏推荐南京太常卿杨一清为副都御史,监督管理陕西养马政务。

  杨一清上奏说:“我朝认为陕右适宜放牧.,设置牧监苑囿,跨越二千余里。

  后来都撤销了,只留下长乐、灵武二处牧监。

  如今牧场只有数百里,然而用来供应西部边境还没有显出不充足,只是苦于监督放牧的人不称职,放牧饲养没有方法罢了。

  两监六苑,开城、安定水泉便利,应当为上苑,放牧一万匹马;广宁、万安为中苑;黑水草场狭窄,清平草地狭小土地贫瘠,为下苑。

  万安可放牧五千匹,广宁四千匹,清平二干匹,黑水一千五百匹。

  六苑除每年供给军队外,可固定放牧马匹三万二千五百匹,足以供应三边使用。

  然而想要大量繁衍,一定要多畜养种马,应该增足一万匹,每两年产一匹马胸,五年可以补足以前的数目。

  请支付太仆寺买马的费用白银四万二千雨,到平、庆、临、巩购买种马七千匹。

  另外养马的恩队军不够,请求登记流亡百姓以及判处遣送回籍的人,姑且比照充军戍边的罪人的规定,凡是发配边境卫所充军的,改为到各苑牧马,增加为三千人。

  又请求测量地势,修城通商,种植榆树柳树,春夏放牧,秋冬回马厩,马匹既得到安定,敌人来犯也可以收聚保护。”孝宗正重视边防,刘大夏执掌兵部,杨一清所奏立即得以实行,升任总制仍监督养马政务。

  各牧监草场,原来额定十三万三千七百余顷,存下来的已不到一半。

  杨一清查核牧场,得到荒地十二万八千余顷,又开辟武安苑草地二千九百余顷。

  正德二年上报朝廷。

  等到杨一清离任,不长时间草场又荒废了。

  当时御史王济进言:“百姓苦于养马。

  有一出生的马,就杀掉它。

  间或有配种定驹,就贿赂兽医隐瞒下来,有孕育马驹就坠胎。

  马亏欠不过交纳白银二两,已经生育的已经上报官府,而又死掉的,不过交纳白银三两,产出不死就要挨饿。

  马日渐消瘦,无助于实用。

  如今种马、田地、人口,每年征收有固定的数额,请用这数额命令百姓买马,而种马繁殖,朝廷不要干预。”兵部认为他说得对。

  自此以后,每有上奏,就引用王济的话朝廷不干预种马事务,只向百姓征收马驹,留下母马求子马。

  当初,边境官员请求给予马匹,太仆寺把现成的马给予他们。

  自从改为征收钱财后,马匹逐日减少,而请求给予马匹的接连不断,给予钱十万,购买马一万匹。

  边境官员不能买到好马,马多死去,太仆卿储嵫因此进言,请求仍旧供给马匹。

  又陈述各边防盗窃出卖、私自借出种马的弊端。

  言语虽然切直,朝廷不能听从。

  而边境要塞重镇供给调发银两日益增多,延绥三十六营垒,从弘治十一年开始,十年期间,调发太仆寺白银二十八万多两,购买补充马四万九干多匹,宁夏、大同、居庸关等地不计算在内。

  到正德七年,便开启交纳马的条例,一共十二条。

  九年又调发太仆寺白银从山束、辽东\河南及凤阳、保定诸府买马一万五千匹。

  嘉靖元年,陕西苑骂少卿卢璧备文陈述养马政务,请求督促拖欠、严明印烙、规范医药、协调各地差异来缓解目前的情况,而开辟草场扩大畜养作为长久之计。

  皇帝赞许并采纳他的意见。

  自此以后进言养马事务的颇多,大都因事立说,补救一时急需而已。

  嘉靖二十九年,俺答入犯,太仆寺缺乏马匹,恢复实行正德时上交马匹的规定。

  之后,稍有增加减少。

  到嘉靖四十一年,便开启规定捐献马匹授予官职。

  隆庆二年,提督四夷馆太常少卿武金进言:“种马制度的设立,专门为繁殖备用。

  备用马既然另外购买,那么种马可以因此去除。

  如今备用马已经足有三万匹,应该命令每匹马折合白银三十两,解送到太仆寺。

  种马全部卖出,交付兵部。

  一匹马白银十两,那么直隶、山东、河南十二万匹,可获得白银一百二十万两,并且收取草豆的白银二十四万两。”御史谢廷杰说:“祖宗的制度所规定的,事关军机大事,不可废除。”兵部认为谢廷杰的话对。

  而当时,国库匮乏,正分别派遣人搜刮全国拖欠的赋税。

  穆宗同意武金的上奏,交付兵部议定。

  兵部请求留养、卖出各一半,皇帝听从了这个请求。

  太仆寺存有白银,从成化时期开始,然而只有三万多两。

  等到种马卖掉,白银日益增多。

  当时,与外番通贡贸易所贮存的白银也没有多少。

  到张居正任辅政大臣时,极力支持种马全部卖出的建议。

  从万历九年开始,上等马银八两,最低到五两,又折合征收草豆地租,白银更多,用来供应团营买马以及各边防的请求。

  然而一匹骗马就发给三十两白银,而州县以劣马进献,它的价值只有数两白银。

  而且仍旧寄养在马户那儿,危害百姓不亚于以前。

  还有,国家有兴建、赏赐,往往借支太仆寺的银两,太仆寺的财物日益减少。

  万历十五年,太仆寺卿罗应鹤请求禁止支借。

  万历二十四年,诏令太仆寺发给陕西赏功的白银。

  太仆寺寺臣进言:“往年库存四百余万,自从东西二役兴起,仅剩四分之一。

  朝鲜用兵,一百万的积蓄全部用尽。

  如今所存的,只有十余万两。

  况且本寺寄养马每年额定二万匹,今年折合征收银钱,那么马匹的摊派征收便很少,而柬征调用尤其多。

  仓猝之间有紧急情况,马匹与自银都用尽,怎样来应付。”奏章交付兵部,不能有所改变。

  塞祯初年,核查户、兵、工三部,借支太仆寺马钱达到一千三百多万两白银。

  大概从万历以来,太仆寺政务大大败坏,而边境牧马制度废弛,更加不可追究。

  后来辽东督师袁崇焕因为缺马,请求在两京州县寄养马内,折合三千匹的价钱从西部边防购买。

  太仆卿涂国鼎进言:“祖宗命令百姓养马,专供京城团营骑兵操练,保护都城,不是为边防。

  后来改为征收银两,没有战事就卖马交纳白银,有紧急情况就拿出白银买马,仍是为京城防御的意思。

  如今折合的白银已经多供给各边镇,如果连同马一起折算,万一有变乱产生,怎么办?”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制止了袁崇焕的请求。

  按明代马政,法制长久弊端丛生。

  它的起初昌盛最后衰败的原因,大抵由于草场的兴废。

  太祖既在大江南北设置草场,又规定北方边境的牧地:从束胜以西到宁夏、江西、察罕脑儿,向东到大同、宣府、开平,又东南到大窒、辽东,直抵鸭绿江又向北一千里,而南到各卫分别驻守的地点,又从雁门关西到黄河以外,向东经过紫剂、居庸、古北到山海卫,荒废闲置的平坦广阔的原野,不是军民屯种的,便听任诸王驸马以至靠近边境的军民砍柴放牧,在边境的藩王府不得私自占有。

  永乐年间,又在京城附近设置草场。

  不久因为顺圣川到桑干河一百三十余里,水草肥美,命令供应太仆寺一千马匹,命令怀来卫军士一百人分别放牧,后来增加到一万二千匹。

  宣德初年,又在保安州设置九马坊。

  于是兵部上奏,马大量繁殖,用颜色来分别给予命名,马的毛色有二十五等,它的种类有三百六十个。

  这之后庄园田地日渐增多,草场日渐减少,军民都被繁殖饲养马匹所困扰。

  弘治初年,兵部主事汤冕、太仆卿王霁、给事中韩佑周旋、御史张淳,都奏请清查。

  而周旋说:“香河各县土地被蒙强世家所占有,霸州等地都有仁昼宜的皇庄,请求废除它们,来扩充牧场。”虽然获准实行,而占有耕种已久,最终不能清除。

  南京各卫牧场也长期荒废,兵部尚书张莹请求恢复牧场。

  御史胡海进言,恐怕丧失对农业生产有利的土地,于是制止了这一请求。

  京城团营官马有一万匹,与旗手等卫当值官马,都分别放置于草场。

  每年春末,不听候使用的马,坐营官领出交付牧场放牧,草豆停止支付,秋末送回。

  给事御史检查马死兵逃的情况上报。

  后来当值的马不带出放牧,而骑兵操练的马仍每年按常例带出放牧。

  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勋以边境紧急为托辞,上奏免去这一制度,征收各草场租赋来补充国家费用,其余贮存在太仆寺买马。

  于是军营马匹专门依靠户部喂养,每年花费达十八万,户部匮乏,而草场更加荒废。

  提建议的人诤谏凭租种获取嬴利,延续到神宗时,败坏到了极点。

  茶马司,洪武年间,在川、陕设立,管理西番交纳马匹换取茶叶,赐与金牌信符,以防止欺诈假冒。

  每隔三年,派遣朝臣召各番合验符信进行交易,上等马交换茶叶一百二十斤,中等马交换茶叶七十斤,下等马交换茶叶五十斤。

  用私人茶叶出境的判死罪,即使有功勋的大臣皇亲国戚也不宽恕。

  洪武末年,交换的马达到一万三千五百多匹。

  永乐年间,禁令稍微松弛,交换的马减少。

  于是命令严格边关交换茶叶的禁令,派遣御史巡视督察。

  正统末年,废除金牌,每年派遣使者巡察,边境居民违反禁令私自贩卖的很多。

  成化年间,定时差遣御史一员,领取敕令专门治理。

  弘治年问,大学士李束阳进言:“金牌制度废弃,私自交换茶叶盛行,主管官吏又屡次以劣质茶叶欺骗番族,番人心怀怨恨,往往用劣马回应。

  应该严正敕令陕西官员张贴皇帝的谕旨,恢复金牌的制度,严格征收良茶,略微增加马的价钱,那么得到的马必多。”等到杨一清督察管理苑马,于是命令一同治理盐、茶。

  杨一清申明旧有制度,禁止私自贩卖,种植官家茶叶。

  四年之间交换马九千多匹,而茶叶还积存四十余万斤。

  灵州盐池增收五万九千斤,贮存在庆阳、固原府库中,用来买马供应边防。

  又担心以后没有专职官贝,制度最终要废弃,在正德初年,请求让巡茶御史兼管养马政务,行太仆、苑马寺官听从他的调度,朝廷批覆同意。

  御史翟唐每年征收茶叶七十八万多斤,换取马匹九千有余。

  后来法令又松弛。

  嘉靖初年,户部奏请张贴文告禁止私自贩卖茶叶,凡是允许交易的凭证都由南户部印发,府州县不得擅自印制。

  三十年诏令发给番族验对的符契,然而当初的制度最终没能恢复。

  马市,开设于永乐年间。

  辽东设置马市三个,二个在开原,一个在广宁,各自离城四十里。

  成化年问,巡抚陈钹再次上奏推行马市。

  后来到万历初年还没有废除。

  嘉靖年问,在大同开设马市,陕西边防宣府边镇相继开设。

  隆庆五年,俺答上表进贡。

  总督王崇古买马七千多匹,折价九万六千有余。

  马的价钱,辽东用米布绢支付,宣府、大同、山西用白银支付。

  购买交换之外有进贡马匹的,用钱钞彩帛增加赏赐。

  当初,太祖崛起于江左,重视的就是战马,多次派遣使者到四方购买。

  正月元旦日,皇上寿诞,内外藩封将帅都用马作为礼物。

  外国、土司、番部按时进贡,朝廷每每厚加赐予,所以招安怀柔的都到来。

  文帝勤于治理远方,派遣使者到极远的地方,外国来朝的很多,然而所重视的不在马的方面。

  自此以后满足于太平,驾驭的权力失掉,马匹没有外部增加供应,只有依靠繁殖征收。

  加上官吏从中侵吞渔利,牧养政务荒废,军民一齐陷入困境。

  大概明代从宣德以后,祖宗的制度逐渐废弛,军队方面特别严重,而马政是其中之一。

 

 

《志·卷六十九》

 

  ◎刑法一

  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

  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后屡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初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庶几人知律意。因循日久,视为具文。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轻重。至如律有取自上裁、临时处治者,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与一切疑狱罪名难定、及律无正文者设,非谓朝廷可任情生杀之也。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从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故综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厂竖姓名,传不备载,列之于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九年,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为卷凡三十,为条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 《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

  为五刑之图凡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为一等加减。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为一等加减。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死刑二,绞、斩。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次图七:曰笞,曰杖,曰讯杖,曰枷,曰杻,曰索,曰鐐。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减如笞之数。笞、杖皆以荆条为之,皆臀受。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笞杖之数,以荆条为之,臀腿受。笞、杖、讯,皆长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较勘,毋以筋胶诸物装钉。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为长短轻重之数。长五尺五寸,头广尺五寸,杻长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索,铁为之,以系轻罪者,其长一丈。鐐,铁连环之,以絷足,徒者带以输作,重三斤。

  又为丧服之图凡八:族亲有犯,视服等差定刑之轻重。其因礼以起义者,养母、继母、慈母皆服三年。殴杀之,与殴杀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互为容隐者,罪得递减。舅姑之服皆斩衰三年,殴杀骂詈之者,与夫殴杀骂詈之律同。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緦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

  大恶有十:曰谋反,曰谋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虽常赦不原。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当议者有八:曰议亲,曰议故,曰议功,曰议贤,曰议能,曰议勤,曰议贵,曰议宾。

  太祖谕太孙曰:“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顾愚民无知,若于本条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太孙又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条,复谕之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条与条例不同者宜更定。太祖以条例特一时权宜,定律不可改,不从。

  三十年,作《大明律》诰成。御午门,谕群臣曰:“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古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及《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例论断,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者,罪减等。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载诸峻令未尝轻用。其后罪人率援《大诰》以减等,亦不复论其有无矣。

  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载而具于令者,法司得援以为证,请于上而后行焉。凡违令者罪笞,特旨临时决罪,不著为律令者,不在此例。有司辄引比律,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入论。罪无正条,则引律比附,定拟罪名,达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大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至其恻隐之意,散见于各条,可举一以推也。如罪应加者,必赃满数乃坐。(如监守自盗,赃至四十贯绞。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加极于流三千里,以次增重,终不得至死。而减至流者,自死而之生,无绞斩之别。(即唐律称加就重条。)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人命辜限及各文书违限,虽稍不及一时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例称日以百刻条。)未老疾犯罪,而事发于老疾,以老疾论;幼小犯罪,而事发于长大,以幼小论。(即唐律老小废疾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无养者,得奏闻取上裁。犯徒流者,余罪得收赎,存留养亲。(即唐律罪非十恶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禁狱者,许令亲人入侍,徒流者并听随行,违者罪杖。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即唐律同居相容隐条。)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文职责在奉法,犯杖则不叙。军官至徒流,以世功犹得擢用。凡若此类,或间采唐律,或更立新制,所谓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者也。

  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朕前所改定,皇祖已命施行。然罪可矜疑者,尚不止此。夫律设大法,礼顺人情,齐民以刑,不若以礼。其谕天下有司,务崇礼教,赦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成祖诏法司问囚,一依《大明律》拟议,毋妄引榜文条例为深文。永乐元年,定诬告法。成化元年,又令谳囚者一依正律,尽革所有条例。十五年,南直隶巡抚王恕言:“《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百有八条,不知所起。如《兵律》多支廪给,《刑律》骂制使及骂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流传四方,有误官守。乞追板焚毁。”命即焚之,有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十八年,定挟诈得财罪例。

  弘治中,去定律时已百年,用法者日弛。五年,刑部尚书彭韶等以鸿胪少卿李鐩请,删定《问刑条例》。至十三年,刑官复上言:“洪武末,定《大明律》,后又申明《大诰》,有罪减等,累朝遵用。其法外遗奸,列圣因时推广之而有例,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或借便己私,律浸格不用。”于是下尚书白昂等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帝摘其中六事,令再议以闻。九卿执奏,乃不果改。然自是以后,律例并行而网亦少密。王府禁例六条,诸王无故出城有罚,其法尤严。嘉靖七年,保定巡抚王应鹏言:“正德间,新增问刑条例四十四款,深中情法,皆宜编入。”不从。惟诏伪造印信及窃盗三犯者不得用可矜例。刑部尚书胡世宁又请编断狱新例,亦命止依律文及弘治十三年所钦定者。至二十八年,刑部尚书喻茂坚言:“自弘治间定例,垂五十年。乞敕臣等会同三法司,申明《问刑条例》及嘉靖元年后钦定事例,永为遵守。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事例,虽奉诏革除,顾有因事条陈,拟议精当可采者,亦宜详检。若官司妄引条例,故入人罪者,当议黜罚。”会茂坚去官,诏尚书顾应祥等定议,增至二百四十九条。三十四年,又因尚书何鳌言,增入九事。万历时,给事中乌昇请续增条例。至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等乃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删世宗时苛令特多。崇祯十四年,刑部尚书刘泽深复请议定《问刑条例》。帝以律应恪遵,例有上下,事同而二三其例者,删定画一为是。然时方急法,百司救过不暇,议未及行。

  太祖之定律文也,历代相承,无敢轻改。其一时变通,或由诏令,或发于廷臣奏议,有关治体,言获施行者,不可以无详也。

  洪武元年,谕省臣:“鞫狱当平恕,古者非大逆不道,罪止及身。民有犯者,毋得连坐。”尚书夏恕尝引汉法,请著律,反者夷三族。太祖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汉仍秦旧,法太重。”却其奏不行。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太祖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奏民殴孕妇至死者,律当绞,其子乞代。大理卿邹俊议曰:“子代父死,情可矜。然死妇系二人之命,犯人当二死之条,与其存犯法之人,孰若全无辜之子。”诏从后议。二十年,詹徽言:“军人有犯当杖,其人尝两得罪而免,宜并论前罪,诛之。”太祖曰:“前罪既宥,复论之则不信矣。”杖而遣之。二十四年,嘉兴通判庞安获鬻私盐者送京师,而以盐赏获者。户部以其违例,罚偿盐入官,且责取罪状。安言:“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今欲依例而行,则于律内非应捕人给赏之言,自相违悖,失信于天下也。”太祖然其言,诏如律。

  永乐二年,刑部言河间民讼其母,有司反拟母罪。诏执其子及有司罪之。三年,定文职官及中外旗校军民人等,凡犯重条,依律科断,轻者免决,记罪。其有不应侵损于人等项及情犯重者,临时奏请。十六年,严犯赃官吏之禁。初,太祖重惩贪吏,诏犯赃者无贷。复敕刑部:“官吏受赃者,并罪通贿之人,徙其家于边。著为令。”日久法弛,故复申饬之。二十九年,大理卿虞谦言:“诳骗之律,当杖而流,今枭首,非诏书意。”命如律拟断。宣德二年,江西按察使黄翰言:“民间无籍之徒,好兴词论,辄令老幼残疾男妇诬告平人,必更议涉虚加罚乃可。”遂定老幼残疾男妇诬告人罚钞赎罪例。其后孝宗时,南京有犯诬告十人以上,例发口外为民。而年逾七十,律应收赎者,更著令,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依律论断。例应充军瞭哨、口外为民者,仍依律发遣。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

  初制,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正统五年,行在三法司言:“洪武定律时,钞贵物贱,所以枉法赃至百二十贯者,免绞充军。今钞贱物贵,若以物估钞至百二十贯枉法赃俱发充军,轻重失伦矣。今后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比律该绞者,估钞八百贯之上,俱发北方边卫充军。其受赃不及前数者,视见行例发落。”从之。八年,大理寺言:“律载窃盗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绞。今窃盗遇赦再犯者,咸坐以初犯,或仍刺右臂,或不刺。请定为例。”章下三法司议,刺右遇赦再犯者刺左,刺左遇赦又犯者不刺,立案。赦后三犯者绞。”帝曰:“窃盗已刺,遇赦再犯者依常例拟,不论赦,仍通具前后所犯以闻。”后宪宗时,都御史李秉援旧例奏革。既而南京盗王阿童五犯皆遇赦免。帝闻之,诏仍以赦前后三犯为令。至神宗时,复议奏请改遣云。十二年,以知县陈敏政言,民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女为子妇,及以所携前夫之子为婿者,并依同父异母姊妹律,减等科断。成化元年,辽东巡抚滕照言:“《大明律》乃一代定法,而决断武臣,独舍律用例,武臣益纵荡不检。请一切用律。”诏从之。武臣被黜降者,腾口谤讪,有司畏事,复奏革其令。十九年定,窃盗三犯罪例。法司以“南京有三犯窃盗,计赃满百贯者犯,当绞斩。罪虽杂犯,其情颇重。”三犯前罪,即累恶不悛之人,难准常例。其不满贯犯,徒流以下罪者,虽至三犯,原情实轻,宜特依常例治之。”议上,报允。

  弘治六年,太常少卿李东阳言:“五刑最轻者笞杖,然杖有分寸,数有多寡。今在外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纵令事觉,不过以因公还职。以极轻之刑,置之不可复生之地,多者数十,甚者数百,积骸满狱,流血涂地,可为伤心。律故勘平人者抵命,刑具非法者除名,偶不出此,便谓之公。一以公名,虽多无害。此则情重而律轻者,不可以不议也。请凡考讯轻罪即时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议行降调,或病死不实者,并治其医。”乃下所司议处。嘉靖十五年,时有以手足殴人伤重,延至辜限外死者,部拟斗殴杀人论绞。大理寺执嘉靖四年例,谓当以殴伤论笞。部臣言:“律定辜限,而《问刑条例》又谓斗殴杀人、情实事实者,虽延至限外,仍拟死罪,奏请定夺。臣部拟上,每奉宸断,多发充军,盖虽不执前科,亦仅末减之耳。殴伤情实至限外死,即以笞断,是乃侥幸凶人也。且如以凶器伤人,虽平复,例亦充军,岂有实殴人致死,偶死限外,遂不当一凶器伤人之罪乎?矧四年例已报罢,请谕中外仍如《条例》便。”诏如部议。自后有犯辜限外人命者,俱遵律例议拟,奏请定夺。

  隆庆三年,大理少卿王诤言:“问刑官每违背律例,独任意见。如律文所谓‘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本指制诰而言。今则操军违限,守备官军不入直,开场赌博,概用此例。律文犯奸条下,所谓‘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指用财买求其妻,又使之休卖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也。故律应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至若夫妇不合者,律应离异;妇人犯奸者,律从嫁卖;则后夫凭媒用财娶以为妻者,原非奸情,律所不禁。今则概引买休、卖休、和娶之律矣。所谓‘不应得为而为者,笞四十,重者杖八十’。盖谓律文该载不尽者,方用此律也。若所犯明有正条,自当依本条科断。今所犯殴人成伤,罪宜笞,而议罪者则曰‘除殴人成伤,律轻不坐外,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杖八十’。夫既除殴人轻罪不坐,则无罪可坐矣。而又坐以‘不应得为’,臣诚不知其所谓。”刑部尚书毛恺力争之,廷臣皆是诤议。得旨:“买休、卖休,本属奸条,今后有犯,非系奸情者,不得引用。他如故。”

  万历中,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

  一、律称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服勤劳,故不得存养。有犯者皆称雇工人,初未言及缙绅之家也。缙绅之家,存养奴婢,势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议,无论官民之家,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受值微少、工作计日月者,以凡人论。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日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视同子孙论。或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论;缙绅之家,视奴婢律论。

  一、律称伪造诸衙门印信者斩。惟铜铁私铸者,故斩。若篆文虽印,形质非印者,不可谓之伪造,故例又立描摸充军之条。以后伪造印信人犯,如系木石泥蜡之类,止引描摸之例,若再犯拟斩。伪造行使止一次、而赃不满徒者,亦准窃盗论。如再犯引例,三犯引律。

  一、律称窃盗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但赃有多寡,即拟有轻重。以后凡遇窃盗,三犯俱在赦前、俱在赦后者,依律论绞。或赦前后所犯并计三次者,皆得奏请定夺。录官附入矜疑辨问疏内,并与改遣。

  一、强盗肆行劫杀,按赃拟辟,决不待时。但其中岂无罗织雠扳,妄收抵罪者?以后务加参详。或赃证未明,遽难悬断者,俱拟秋后斩。

  一、律称同谋共殴人,以致命伤重,下手者论绞,原谋余人各得其罪。其有两三人共殴一人,各成重伤,难定下手及系造谋主令之人,遇有在监禁毙者,即以论抵。今恤刑官遇有在家病故,且在数年之后者,即将见监下手之人拟从矜宥。是以病亡之躯,而抵殴死之命,殊属纵滥。以后毋得一概准抵。

  一、在京恶逆与强盗真犯,虽停刑之年,亦不时处决。乃凶恶至于杀父,即时凌迟,犹有余憾。而在外此类反得迁延岁月,以故事当类奏,无单奏例耳。夫单奏,急词也;类奏,缓词也。如此狱在外数年,使其瘐死,将何以快神人之愤哉!今后在外,凡有此者,御史单详到院,院寺单奏,决单一到,即时处决。其死者下府州县戮其尸。庶典刑得正。

  旨下部寺酌议,俱从之。惟伪造印文者,不问何物成造,皆斩。报可。

  赎刑本《虞书》,《吕刑》有大辟之赎,后世皆重言之。至宋时,尤慎赎罪,非八议者不得与。明律颇严,凡朝廷有所矜恤、限于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于赎例,所以济法之太重也。又国家得时藉其入,以佐缓急。而实边、足储、振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于赃赎二者。故赎法比历代特详。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其端实开于太祖云。

  律凡文武官以公事犯笞罪者,官照等收赎钱,吏每季类决之,各还职役,不附过。杖以上记所犯罪名,每岁类送吏、兵二部,候九年满考,通记所犯次数黜陟之。吏典亦备铨选降叙。至于私罪,其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以下者,附过还职而不赎,笞五十者调用。军官杖以上皆的决。文官及吏杖罪,并罢职不叙,至严也。然自洪武中年已三下令,准赎及杂犯死罪以下矣。三十年,命部院议定赎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徙者俸赎之,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与例互有异同。及颁行《大明律》,御制序:“杂犯死罪、徒流、迁徙等刑,悉视今定赎罪条例科断。”于是例遂辅律而行。

  仁宗初即位,谕都察院言:“输罚工作之令行,有财者悉幸免,宜一论如律。”久之,其法复弛。正统间,侍讲刘球言:“输罪非古,自公罪许赎外,宜悉依律。”时不能从。其后循太祖之例,益推广之。凡官吏公私杂犯准徒以下,俱听运炭纳米等项赎罪。其军官军人照例免徒流者,例赎亦如之矣。

  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铜,成化间尝纳马,后皆不行,不具载。惟纳钞、纳钱、纳银常并行焉,而以初制纳钞为本。故律赎者曰收赎律钞,纳赎者曰赎罪例钞。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徒杖笞纳钞有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十赎钞二十贯。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笞杖所定。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按年限;杖,五百株;笞,一百株。景泰元年,令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为千贯。杖六十,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百为三千贯。其官吏赃物,亦视今例折钞。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十,钞二百贯,余四笞,递加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千四百五十贯,余杖各递加二百贯,成化二年,令妇人犯法赎罪。

  弘治十四年,定折收银钱之制。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应减为钞八百贯,折银五钱,每十以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十应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亦视此数折收。

  正德二年,定钱钞兼收之制。如杖一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者,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嘉靖七年,巡抚湖广都御史朱廷声言:“收赎与赎罪有异,在京与在外不同,钞贯止聚于都下,钱法不行于南方。故事,审有力及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者,有赎罪例钞;老幼废疾及妇人余罪,有收赎律钞。赎罪例钞,钱钞兼收,如笞一十,收钞百贯,收钱三十五文,其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杖一百,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今收赎律钞,笞一十,止赎六百文,比例钞折银不及一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不及一分,似为太轻。盖律钞与例钞,贯既不同,则折银亦当有异。请更定为则,凡收赎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厘五毫,以罪重轻递加折收赎。”帝从其奏,令中外问刑诸司,皆以此例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