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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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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下天纵文武,奄宅中区,思复三代之风,临视乐悬,亲自考听,知其亡失, 深动上心。乃命中书舍人窦俨参详太常乐事,不逾月调品八音,粗加和会。以臣尝 学律历,宣示古今乐录,令臣讨论,臣虽不敏,敢不奉诏。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 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钟之管,与见在黄钟之声相应。以上下相生之法推 之,得十二律管。以为众管互吹,用声不便,乃作律准,十三弦宣声,长九尺张弦, 各如黄钟之声。以第八弦六尺,设柱为林钟;第三弦八尺,设柱为太簇;第十弦五 尺三寸四分,设柱为南吕;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设柱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 五分,设柱为应钟;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设柱为蕤宾;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设 柱为太吕;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设柱为夷则;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设柱为夹钟; 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设柱为无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设柱为中吕;第十三弦四 尺五寸,设柱为黄钟之清声。十二律中,旋用七声为均,为均之主者,宫也,徵、 商、羽、角、变宫、变徵次焉,发其均主之声,归乎本音之律,七声迭应布不乱, 乃成其调。均有七调,声有十二均,合八十四调,歌奏之曲,由之出焉。

  伏以旋宫之声久绝,一日而补,出臣独见,恐未详悉,望集百官及内外知音者 较其得失,然后依调制曲。八十四调,曲有数百,见存者九曲而已,皆谓之黄钟之 宫。今详其音数,内三曲即是黄钟宫声,其余六曲,错杂诸调,盖传习之误也。唐 初虽有旋宫之乐,至于用曲,多与礼文相违。既不敢用唐为则,臣又懵学独力,未 能备究古今,亦望集多闻知礼文者,上本古曲,下顺常道,定其义理。于何月行何 礼,合用何调何曲,声数长短,几变几成,议定而制曲,方可久长行用。所补雅乐 旋宫八十四调,并所定尺、所吹黄钟管、所作律准,谨同上进。

  世宗善之,诏尚书省集百官详议。兵部尚书张昭等议曰:

  昔帝鸿氏之制乐也,将以范围天地,协和人神,候八节之风声,测四时之正气。 气之清浊不可以笔授,声之善否不可以口传,故凫氏铸金,伶伦截竹。为律吕相生 之算,宫商正和之音。乃播之于管弦,宣之于钟石,然后覆载之情合,阴阳之气 和同,八风从律而不奸,五声成文而不乱。空桑、孤竹之韵,足以礼神;《云门》、 《大夏》之容,无亏观德。然月律有旋宫之法,备于太师之职。经秦灭学,雅道陵 夷。汉初制氏所调,惟存鼓舞,旋宫十二均更用之法,世莫得闻。汉元帝时,京房 善《易》、别音,探求古义,以《周官》均法,每月更用五音,乃立准调,旋相为 宫,成六十调。又以日法析为三百六十,传于乐府,而编悬复旧,律吕无差。遭汉 中微,雅音沦缺,京房准法,屡有言者,事终不成。钱乐空记其名,沈但条其说, 六十律法,寂寥不传。梁武帝素精音律,自造四通十二笛,以鼓八音。又引古五正、 二变之音,旋相为宫,得八十四调,与律准所调,音同数异。侯景之乱,其音又绝, 隋朝初定雅乐,群党沮议,历载不成。而沛公郑译,因龟兹琵琶七音,以应月律, 五正、二变,七调克谐,旋相为宫,复为八十四调。工人万宝常又减其丝数,稍令 古淡。隋高祖不重雅乐,令儒官集议。博士何妥驳奏,其郑、万所奏八十四调并废。 隋氏郊庙所奏,惟黄钟一均,与五郊迎气,杂用蕤宾,但七调而已,其余五钟,悬 而不作。三朝宴乐,用缦乐九部,迄于革命,未能改更。唐太宗爰命旧工祖孝孙、 张文收整比郑译、万宝常所均七音八十四调,方得丝管并施,钟石俱奏,七始之音 复振,四庙之韵皆调。自安、史乱离,咸秦荡覆。崇牙树羽之器,扫地无余;戛击 搏拊之工,穷年不嗣。郊庙所奏,何异南箕,波荡不迁,知音始绝。

  臣等窃以音之所起,出自人心,夔、旷不能长存,人事不能常泰,人亡则音息, 世乱则乐崩,若不深知礼乐之情,安能明制作之本。陛下心苞万化,学富三雍。观 兵耀武之功,已光鸿业;尊祖礼神之致,尤轸皇情。乃眷奉常,痛沦乐职,亲阅四 悬之器,思复九奏之音,爰命廷臣,重调钟律。枢密使王朴,采京房之准法,练梁 武之通音,考郑译、宝常之七均,校孝孙、文收之九变,积黍累以审其度,听声诗 以测其情,依权衡嘉量之前文,得备数和声之大旨,施于钟虡,足洽《箫韶》。臣 等今月十九日于太常寺集,命太乐令贾峻奏王朴新法黄钟调七均,音律和谐,不相 凌越。其余十一管诸调,望依新法教习,以备礼寺施用。其五郊天地、宗庙、社稷、 三朝大礼,合用十二管诸调,并载唐史、《开元礼》,近代常行。广顺中,太常卿 边蔚奉敕定前件祠祭朝会舞名、乐曲、歌词,寺司合有薄籍,伏恐所定与新法曲调 声韵不协,请下太常寺检详校试。如或乖舛,请本寺依新法声调,别撰乐章舞曲, 令歌者诵习,永为一代之法,以光六乐之书。

  世宗览奏,善之。乃下诏曰:“礼乐之重,国家所先。近朝以来,雅音废坠, 虽时运之多故,亦官守之因循。遂使击拊之音,空留梗概;旋相之法,莫究指归。 枢密使王仆,博识古今,悬通律吕,讨寻旧典,撰集拳声,定六代之正音,成一朝 之盛事。其王朴所奏旋宫之法,宜依张昭等议状行。仍令有司依调制曲,其间或有 疑滞,更委王朴裁酌施行。”自是雅乐之音,稍克谐矣。

 

 

《其它·志八》

 

  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税诸 门,仅存大略,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耕 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 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 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 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 寰区失望故也。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当系《食货志 序》,今录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肆园囿,比来 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 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 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 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 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 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 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 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 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 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 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自今 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 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 帛。”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 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 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 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 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 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 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 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 “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 “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 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 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 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 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 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 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 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 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 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 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 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 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 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 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亻表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 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今后每年 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钱转运使奏: “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元末,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 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 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 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 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 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 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 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 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 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 禁法,即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 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 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 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 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 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 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 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 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 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画一条流。 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盐入界,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 后但是颗、末、青、白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一应诸道, 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只须 申奏取裁。”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 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 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 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兴贩,归利于 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 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盐钱 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 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周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处死。 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诏曰:“青白池务, 素有定规,只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 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访闻更改已 来,不便商贩,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宜与优饶,庶令存济。今后每青盐一石,依 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此外 更不得别有邀求。访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市易粜籴,衷私有抽税,今后一切止绝。” 《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条流禁私盐曲法如后:一、诸色犯 盐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 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一、应所犯盐曲,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 漏,并行勘断。一、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已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 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碱水,只煎成盐,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硷卤之地, 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 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支赏钱,以系省钱充。至死刑者赏钱五十千,不及 死刑者三十千。一、颗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乡村人户,所请蚕盐,只得将归零茧供食,不得别将博易货卖,投托与人。如 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 指挥。一、凡买盐曲,并须于官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 盐曲例科断。一、诸官场官务,如有羡余出剩盐曲,并许尽底报官。如衷私货卖者, 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并同罪 科断。一、所犯私盐曲,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罪家长主首。 如家长主首不知情,只罪造意者,余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断。若与他 人同犯,据逐人脚下所犯斤两,依轻重断遣。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 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 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账,部领人户请拔,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 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 供使。”三年十二月,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亻表, 其盐钱亦不征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盖 卑湿之地,易为刮硷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般运费用 倍于颗盐。今宜分割十余州,令食颗盐,不惟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 宋已西十余州,皆尽食颗盐。《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 “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处,并煎盐场 灶及应是硷地,并须四面修置墙堑。如是地里遥远,难为修置墙堑,即作壕篱为规 隔。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便仰收捉,及许诸色 人陈告。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经历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 并当量罪勘断。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至一斤,赏钱二十千;一斤已上 至十斤,赏钱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赏钱五十千。一、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硷地, 并须标识,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同共巡检。若诸 色人偷刮卤地,便仰收捉,及许人陈告。若勘逐不虚,捉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十 匹;获二人,赏绢二十匹;获三人已上,不计人数,赏绢五十匹。刮硷煎盐人并知 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硷处地分,并刮硷人住处巡 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众一月,依旧勾当。刮碱处地主,不切 检校,徒二年,令众一月。一、颗盐地分界内,有人刮硷煎炼盐货,所犯并依前法。 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及诸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令下三 司,依下项条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与本家,其盐没纳入官。所经历地分 节级人员,并行勘断。一两至一斤,决臀杖十五,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 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众一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已上, 不计多少,徒二年,配发运务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赏钱十千。一、诸州府人户所 请蚕盐,不得于乡村衷私货卖,及信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折粜 卖,如有犯者,依诸色犯盐例科断。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家界内有 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 “庆州青白榷税院,元有透税条流,所有随行驴畜物色,一半支与捉事人充赏,其 余一半并盐,并纳入官。欲并且依旧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 年,五斗已上处死。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兼判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 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苦无文榜,如擅将一斤一两,准元敕条,并处极法。 其犯盐人应有钱物,并与捉事人充赏者。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 场门弓射,分擘盐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围里面,更不别有差遣,只令巡护盐池。如 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应有随行钱物并纳 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项定支优给。若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 有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陈告人亦 依捉事人支赏。应有知情偷盗官盐之人,亦依犯盐人一例处断。其不知情关连人, 临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是透漏出盐二十斤已下,徒一年 半。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赏钱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前项所定夺到 盐法条流,其应属州府捉获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检条流科断讫申奏,别报省司。 其属省院捉到犯盐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挥。不至极刑者,便 委务司准条流决放讫申报。”

  从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 旧禁法,其乡村并许盐货通商。逐处有硷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炼,兴贩则不得逾越 漳河,入不通商地界。”《文献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贡,因 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交居,当 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二十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已来, 不与支破。仓廪所纳新物,尚除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折?起今后每石宜与耗 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 于是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醖酒供家,其钱随夏秋 征纳。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醖酒货卖。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 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 私卖酒,如有故违,便即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村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 限。”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洛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故行之。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元征曲钱五文, 今后特放二文,只征三文。”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蘖是须,缘卖价太高, 禁条颇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烦苛之政,各 随苗亩,量定税钱。访闻数年已来,虽犯法者稀,而伤民则甚。盖以乱离日久,贫 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务耕田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摊,遂 抱虚而输纳,渐成雕敝,深可悯伤。况欲致丰财,必除时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 无名之求,尤宜废罢,但得日新之理,何辞夕改之嫌。应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 等,便从今年夏并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减旧价一半,于在城扑断货卖。除在 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甚悦之。

  周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逐 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曲数,准备货买,兼据年计合,使曲数 依时蹋造,候人户将到价钱,据数计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

 

 

《其它·志九》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兗、户部侍郎 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 “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 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目为《大 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殷进所撰《刑 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硃温僭 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 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 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法令式, 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二 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定 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 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 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 《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 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以京兆府改同五 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 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 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 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 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 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产、 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 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强盗, 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 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坐杀,妇人不坐; 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 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和奸者, 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 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 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 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 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 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 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 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 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 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 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 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 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 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 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 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 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 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精 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 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 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 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 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 《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 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 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 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 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 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 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五月己 未,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六月 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若或十人之中,止为一 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 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 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 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 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治。” 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状真虚, 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极刑,合三 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依。八月,西 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远,此后凡有极 刑,不审准条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为应在洛京有犯极 刑者覆奏,其诸道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虑诸道 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在无私;听讼之方,惟 期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 别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州县官 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著绯者与转兼 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或虑 官不得人,因成紊乱;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无训励, 必有滞淹。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官吏曲纵胥徒,巧求瑕衅。 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循私情,无理 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后切委逐处官吏州牧县 宰等,深体余怀,各举尔职。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苟纵依违,遂成枉滥,或 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逐处观察使、刺史, 别议朝典。宜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本道严切指挥。”八月丁卯, 敕:“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多不旋决,诸道宜令所在各 委长吏,专切推穷,不得复有滞淹。”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道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毙, 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兼加医药。”中书覆云:“有罪当刑,仰天无恨;无病致 毙,没地衔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须资异鉴。《书》著‘钦哉’之旨, ‘《礼》’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所请置病囚院,望依, 仍各委长吏,专切经心。或有病囚,当时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所犯轻重决断。 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 洗刷枷匣。”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诏:“应三京、诸道州府系囚,据罪轻重,疾速断遣。比 来停滞,须奏取裁,不便区分,故为留滞。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遣。如有敕推按, 理合奏闻,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诏:“在京诸狱及天下州府见系罪人,正当暑毒之时,未 免拘囚之苦,诚知负罪,特轸予怀。恐法吏生情,滞于决断。诏至,所在长吏亲自 虑问,据轻重疾速断遣,无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囚 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鄴都旧例, 格律未见明文。”敕:“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准 此处分。”其月庚午,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策云:‘伏以刑狱至重, 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 不知。欲请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俱录案款事节,并本判 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或有案内情曲不 圆,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刑书,非惟免有衔冤,抑亦劝 其立政者。’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国法须精,虽载旧章,更宜条理,诚为允 当,望赐施行。”从之。十月,诏曰:“刑狱之难,古今所重,但关人命,实动天 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应诸道州府,凡有囚徒,据推勘到案款,一一尽理,子 细检律令格敕。其或有疑者,准令又谳,问大理寺亦疑,申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 州府然后决遣。”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 不在申明。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六年秋七月庚辰, 诏曰:“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用宏钦恤,以 致和平。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诸色人等,宜令逐处长吏,常切提撕,疾 速决遣,每务公当,勿使复有滞淹。”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临寰宇,思致和 平,以四海为家,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挠之人,属此炎蒸,倍宜 轸悯,冀绝滞淹之叹,用资钦恤之人。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罪人等,宜令 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滥, 仍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万物,广博厚之恩; 帝王牧黎元,行宽大之令。是知恤刑缓狱,乃为政之先;布德行惠,实爱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农事方殷,是雷风长养之时,乃动植蕃芜之际。宜顺时令,以宏至仁。 窃以诸道州府都郡县应见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区分,胥吏舞文,枝蔓乃众。 捶楚之下。或陷无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系,则数人营财,物用既殚, 工业亦罢。若此之类,实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伏乞降诏旨,令据在 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绝冤滥,勿得淹留,庶免虚禁平人,妨 夺农力,冀召和气,以庆明时。”敕曰:“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穷于枝蔓, 平人用费于货财,由兹滞淹,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兹轸悯,专有敷陈,请长吏躬亲, 免狱官抑逼,深为允当,宜再颂行。宜依。”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封事 曰:“臣闻从谏如流,人君之令范;极言无隐,臣子之常规。盖欲表大国之任人, 致万邦之无事,前文备载,可举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运膺下武,旰食 宵衣而轸念,好生恶杀以推仁,几措典刑,固无冤枉。然以照临之内,州郡尤多, 若不再具举明,伏恐渐成奸弊。臣窃见诸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 五日一度录问。但以年月稍远,渐致因循。或长吏事烦,不暇躬亲点检;或胥徒启 幸,妄要追领证明。虑有涉于淫刑,即恐伤于和气。伏乞特降诏敕。自今后诸道并 委长吏五日一度,当面同共录问,所冀处法者无幸,衔冤者获伸。俾令四海九州, 咸歌圣德;五风十雨,永致昌期。”敕曰:“人之命无以复生,国之刑不可滥举。 虽一成之典,务在公平;而三覆其词,所宜详审。凡居法吏,合究狱情。边玕近陟 周行,俄陈谠议,更彰钦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 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又准天成三年闰八 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 极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三章之 法,止有死刑。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所兴, 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 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将宏守位之仁,在峻 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敕曰:“文物方兴,刑罚须当,有罪宜 从于正法,去邪渐契于古风。窦俨所贡奏章,实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念。 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见系罪 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勿令率引, 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曰;“月届正阳,候当小暑,乃 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决,用符时令, 勿纵滞淹。三京、鄴都、诸道州府在狱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断遣,无致淹滞枉 滥。”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适当长养之 时,正属熇蒸之候,累行条贯,俾速施行,靡不丁宁,未曾奏报,再颂告谕,无或 因循。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无致逗留”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 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 以罪当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安得无虑。钦恤之道, 夙宵靡宁。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据轻断遣,不得淹滞。仍令 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令饥渴。如有疾 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规,顺长嬴 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又,赐诸州诏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 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况时当长嬴,事贵清适,念囹圄之闭固, 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在州及所属刑狱见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 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速期疏决。俾皆平允,无至 滞淹。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 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 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 于兹,兴寐无已。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 百余日而未决者。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 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后宜条贯所在籓郡,令选明干僚吏,当 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晋天福六年五 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 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 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 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 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 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 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 始有定制焉。

 

 

《其它·志十》

 

  按《唐典》,凡选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权衡而进贤能也;凡贡举之政, 春官卿掌之,所以核文行而第隽秀也。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 亦不出其轨辙。今采其事。备纪于后,以志五代审官取士之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