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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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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通之体焉。欲令提纲而大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之。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律之义焉。

  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有诏从之。

  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戳,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用,事便于政。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比填沟壑,冀见太平。《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世,以时嶮多难,因赦解结,权以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至今恆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原其所由,内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非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奸息。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頠表陈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恆制而后定。先王知其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以严诏所谴,莫敢据正。然内外之意,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瞻望阿栋之间,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邪十五处。或是始瓦时邪,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臣以权兼暂出,出还便罢,不复得穷其事。而本曹据执,却问无已。臣时具加解遣,而主者畏咎,不从臣言,禁止太常,复兴刑狱。

  昔汉氏有盗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复加?文帝从之。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然后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案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墙之内,又即已灭,频为诏旨所问。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便责尚书不即案行,辄禁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得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望。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异刑之制。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时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恆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主者小吏,处事无常。何则?无情则法徒克,有情则挠法。积克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恆所岨以卫其身。断当恆克,世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经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恆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征文据法,以事为断耳。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烦苛,风移俗易,几于刑厝。大人革命,不得不荡其秽匿,通其圮滞。今诏书宜除者多,有便于当今,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元帝令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是以明罚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已来,事故荐臻,法禁滋漫。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

  及帝即位,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议,以:肉刑之典,由来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时萧曹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加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今大晋中兴,遵复古典,率由旧章,起千载之滞义,拯百残之遗黎,使皇典废而复存,黔首死而更生,至义暢于三代之际,遗风播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岂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犹不惩,而况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显诫以惩愚,其理远矣。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议,以为:圣上悼残荒之遗黎,伤犯死之繁众,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则率土蒙更生之泽,兆庶必怀恩以反化也。今中兴祚隆,大命惟新,诚宜设宽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蔽,习玩所见而忽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必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

  尚书顗、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德,哀矜之弘私。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化刑而济之。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圣化草创,人有余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罪,残其身以加楚酷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反为犯轻而致囚,此则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邪!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踊贵屦贱,有鼻者丑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不如以杀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须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

  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于是乃止。

  咸康之世,庾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存宽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蔡廓上议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随时置制,德刑兼施。长贞一以闲其邪,教禁以检其慢,洒湛露以流润,厉严霜以肃威,虽复质文迭用,而斯道莫革。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世风淳,人多惇谨,图像既陈,则机心直戢,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隆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岂能反于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至于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钟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今英辅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时论多与琳之同,故遂不行。

 

  • 译文

 

  传说:用礼来治理天下,老百姓就会有廉耻而且会纠正过错。让老百姓不触犯刑法,不如让老百姓不逾越礼法,如此说来,帝吴的时代舆伏牺氏的时代相比,应该说是有所不如了。至于天地刚刚形成的时候,万物运动变化其形体就显示出它的喜怒哀乐,承受天地之气而显示出它的善恶,那是含有自然之理的。牢狱刑罚被看轻,恩泽仁政先施行,是为了摒除灾害,使老百姓达到安逸和谐,好像琴瑟一样,不忘记准则,类似于春秋化成万物,好像尧舜感化民心。在郊野之上布列战阵,轩皇有辔野的军队;像雷鸣电闪一样显示威势,这是高辛氏怒撞不周山的事。在战场上摆开阵势杀敌和把罪犯杀死后在市朝陈列示众,都是要严肃天刑,惩罚为首作乱的人,推论他们的本意,大概是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因。因此在丹浦兴起仁义之师,羽山一带全部归服。但是世人心存侥幸,世事败坏,国政混乱,礼教衰落,诉讼和刑罚不断出现,于是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灭了才好!”到了周朝恭敬地履行天命,收藏起各种武器,师法大自然养育人民的原则,效法尧禹的做法,在治理国政中施行恩泽,威权之中含有礼乐,有时是通过观察言词来弄清楚旨趣,有时是通过仔细听取言词来察看言外之意,有时是通过彰明善行来激发真情,有时是通过铲除恶行来推崇根本。至于用威势来确定霸业,把天下纳入正轨,用成王、康王的事来寄托思想,不因循固有的道理,造就是所说的酌取遣存的善行来爱民治国。至于败坏伦常,行道违背了明察审慎,造就像夏癸残害百姓,商辛祸害四海,卫鞅无容身之地,韩非的暴虐让人无法忍受,与那《甘棠》所咏唱的,并没有达到一致。秦文当初创造了诛减三族的酷刑,秦始皇又增加了抽胁一项,牢狱裹的人多得像集市上一样,路上全都是悲哀的人。汉王刘邦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用来安抚他们,汉文帝用刑措之道统治,于是百姓欢悦,感到交了好运气。但是监狱随着主意的变化而变化,法令和心意一样变动,在宫阙下被迫交出玉杯,皇后宫妃也走在出逃的垦路上,像王迂倒掉肉酱那样悲痛,身被刑罚,全宗族都被系入狱。何况是多次晚上被囚禁在京兆,在长安的市肆上被示众五天,朝廷前的囚犯一个跟着一个,京城裹囚犯相继到来,也是经常有的。而在即将灭亡的国家,刑法全都废弃,刊削律条以应法令之急需,为了适意而放宽执法,在涅桓帝、漠灵帝那样的末世,不就是那样的吗!毯明帝时,宫室大规模地兴建,但是施行政令很是严厉,有超过规定期限的,皇帝亲自把那些人召来审问,那些人话还没有说完,脑袋就已经搬了家。王肃上疏写道:陛下按刑罚杀掉的,都是些该死的人。但是老百姓不了解情况,恐怕会做出叛乱的事来,希望陛下把那些犯人下交给官吏,宣布他们的罪行。这样,同样是处死犯人,但是不弄脏宫廷,不会引起官员们的惊恐和惋惜,不会引起远近的人疑惑。人命最是重要,要杀死容易,要活过来难,气断了就再也接不上了,因此圣人很看重这种事。盂轲说:杀死一个无辜而夺得天下,这种事仁者不会去做。

  世祖武皇帝承接了三统的妙法,采取自古以来的刑法,于是命令有关官员,制定法律。当时下诏书在全国范围内颁布新法,国家统一了法律,人民感到十分安适。颁布的法律虽然分条纲设立,但是人们说它简明实用,对上昭示了皇帝的眷爱,对下匡救民心,道因为有法律而不衰败,德因为有刑罚而长久建立。到了晋室策划南迁以后,有一百零二年,向往从前的法度,酌取流布的恩泽,江左都不例外,远方的少数民族前来归顺。孝武帝时,会稽王司马道子把持朝政,他所树结的党羽,卖宫并私自设狱,烈宗昏庸,不知道吏治败坏,晋室的法度完全乱了套。

  传说三皇作出规定后人民不违反,五帝刻画刑罚图像而人民知道了禁令,这正是《书》中所说的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用鞭打作为治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这样,那么对犯了罪该施黥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头巾,对该施劓刑的人就染红他的衣服,对该施膑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双脚,对该施宫刑的人就让他的鞋子左右不一样,犯了死罪是最严重的刑罚,用布做衣裾,没有领边,把他扔到市肆上,大家一起唾弃他。舜命令皋陶说:五刑各治其罪,五类治罪分别在野外、市、朝三处执行。犯有五刑罪宽判为流放各有处所,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与前代相比起来,刑罚已经多了三倍了。夏后氏统治天下的时候,五刑之类一共有三千种。殷朝沿袭夏朝的刑法,但是有增有减。周朝用轻、中、重三种刑法治理国家,用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五听来体察民情,门左边立嘉石,右边立肺石,所有事情都精心研究,但是五刑之类尚有二千五百种。于是设立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一刺是问群臣,二刺是问群吏,三刺是问万民;一宥是宽宥不了解,二宥是宽宥过失,三宥是宽宥遣忘;一赦是赦免年幼的人,二赦是赦免年老的人,三赦是赦免愚蠢的人。《司马法》说:有时是兴起军队征伐不义的人,对不进献的就要讨伐,对不来朝见君主的诸侯或臣属就要诛灭,对搞乱嫡庶顺序的耍拘囚,对变动礼法和刑法的要放逐。

  传说:殷朝周朝是朴实不如文采多。到了昭后前往征讨,穆王变得昏乱,于是开始制定刑法,用来治理天下,为非作歹的人很多,离乱总是出现,造就是所谓夏有乱政而创制《禹刑》,直有乱政而创制《汤刑》,固有乱政而创制《九刑》。古时行大刑用兵器,行中刑用刀锯,行轻刑用鞭扑。从此以后,诡诈越来越多。武皇壶还认为以往的法律可疑,不能拿来治理国家,于是命令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召集精英,刊定法律。

  汉朝自从王莽篡位之后,原有的典章制度不再存在。光武帝中兴以后,注意各种诉讼之事,常常在上朝时听理诉讼,亲自裁决可疑的事情。当时刚好在离乱之后,刑法松弛,犯人罪名定得轻,没有惩戒罪人的办法。梁统于是上疏说:

  臣下见到了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本该处斩首刑罚的法律三十四条,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间,减轻本该处以斩首刑罚的法令共八十一条,其中四十二条,亲手杀人的都减死罪一等,这已被标定为常法。从此以后,百姓把犯法看得很轻,官吏把杀人看得很平常,官吏和老百姓都做得不当,导致失去了约束。

  臣以为刑罚不能随便地致力于从轻,而要致力于适当。统治百姓的方法,是以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治理事务。爱人就应当为人除害,治理事务也应当除去祸乱。因此,五帝时有流放和诛杀遣样的刑罚,三王时有大辟和刻肌这样的刑罚,其目的就是清除暴虐和祸乱。因此孔子说仁者必有勇,又说治理财产端正盲辞,禁止人为非作歹就叫义高帝登基以后,制定约令法律,传给后代,可以经常施行。文帝宽厚仁惠,蕴藉自持,值康平时世,顺应时势赐给百姓恩泽,减省肉刑,除去相坐的刑法,其他的都沿袭原来的典章,天下达到太平。武帝时正赶上中原强盛,财力有余,调兵遣将,征伐远方的敌人,兵役多次征发,百姓羸弱疲困,豪放任侠之士违犯禁令,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故意设立遁匿的条律和知纵的法律。宣帝聪明正直,遵行正道掌握要领,用以统治国家,下臣们奉行法令,都没有失去准则。元帝时稍微更改了一些法律,天下安宁。孝成帝、孝哀帝承袭太平继接皇位,在位的日子短暂,听讼裁夺的时候不多。丞相王嘉等人在数年之间苟且从事,减损先帝原有的法令,牵强地解释法律,共有一百多处,有的对于施政不利,有的不能让百姓称心。臣下谨上表列举特别妨害政事、危害善良的人们的事情,奏陈如下。希望陛下同时拥有五常,履行九德,顺应时务拨乱反正,广施恩惠以救助时艰,然而反过来因循末世的小节,衰微的轨迹,实在不是回复当初反归根本,靠着改元除旧布新的做法。希望陛下诏令有关官员,把初元、建平年间的穿凿之处都举出来,考察它们的轻重得失和教化风俗,足以了解政教的处境,选择那些好的采用,选择那些不好的进行改正,制定不可更易的法律,千秋万代施行下去,那么这是天下的幸运。

  皇帝把梁统的意见下交给三公、廷尉讨论,都认为严刑峻法,不是圣明君王亟须办理的事,不能同意。梁统又上书说:有关官员认为臣下呈上的意见不可施行。现在臣下所说的,并不算严刑。我认为高帝以后,直到宣帝,所施行的刑法,综合经传研究的话,和今天的事情比照,不是严刑峻法。我最大的愿望,是希望受到召见,就像回答尚书近臣一样,亲口陈述我的意见。皇帝命令尚书去询问意见,梁统又用同样的意见回答,极言政刑应该改革。他的意见最后没有被采纳。到了明帝登上皇位时,常常到听讼观省察甄别洛阳各种诉讼。明帝天性明察,能够获悉下面奸邪罪恶的情况,所以尚书上奏裁决刑罚接近严峻烦琐。

  到了章帝的时候,尚书陈宠上疏说:先王的政令,奖赏不过分,刑罚不过度,与其不得已,宁可过分地奖赏也不可过度用刑。因此唐尧著书说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因过失造成灾害,可以缓刑或赦免,。帝舜命令皋陶五刑罪宽判为流放的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都要严明恰当,。周文王重演《易》六爻,排出拘禁囚犯地方的断决;周公作《立政》,告诫成王不要在各种狱讼的事情上犯错误。陛下登上皇位以后,沿袭了这些指导思想,但是有关官员在办事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奉行。审理案子的人急于鞭打犯人造成酷烈的痛苦,执法的人多做欺诈放肆的公文,违背事实,依靠拷打做奸邪的事,有的人假公济私,作威作福。治理国政就像把琴弦调紧,大弦太紧了小弦就会断,因此子贡抨击臧孙施行严酷的法令,赞扬郑侨施行仁政。当今圣德充盈,施及上下,应该趁着这个时候,光大先前圣王的事业。清除烦法苛政,减轻杖刑,用来济助众生,增广至德。皇帝采纳了陈宠的话,在定罪和行刑时,尽量从宽。后来又韶令有关官员,禁绝使用钴钻等各种使人极端痛苦的旧法令,解除妖异邪恶的禁令,消灭舞文弄法使人获罪的情况,议定了五十多个事项,明确地写在条令上。此后诉讼秩序稳定。

  永元六年,陈宠又接替郭躬担任廷尉,再次校核律令,凡是有超出《甫刑》的刑法,都上奏请求删除,说道:臣下听说礼经共有三百种,讲礼仪细节的有三千处,因此《甫刑》上规定了死罪二百种,五刑之类共有三千种。礼中所不要的,正是刑所收入的,礼中去掉的就归到刑中,相为表裹。现在的律令,犯罪应该处死的有六百一十种,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种,赎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种,比《甫刑》多出一千九百八十九种,其中死罪多四百一十种,耐罪多一千五百种,赎罪多七十九种。《春秋保干圆》说:帝王每三百年减免一次刑法。汉朝建立以来,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而且法律有三家说法,各家的说法都不一样。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统一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千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要使百姓改变看法,用以实现广远深入的教化,达到没有人犯法的美好境界,并无穷无尽地流传下去。这些建议还没有来得及施行,恰好陈宠抵罪,建议于是无声无息。陈宠的儿子是陈忠。陈忠后来又做了尚书,大略依照陈宠的意思,又奏上三十三条,写成《决事比》,用以减除议罪的弊端。又上疏请求删除蚕室刑,解除脏吏三世禁锢,因神经失常导致狂暴杀人的可以减重罪,母子兄弟在替对方死时判决赦免替代的人,这些建议都采纳施行。虽然时常有所删除,但是原有的律令繁杂,没有经过纂集。

  汉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编成《汉议》,上奏说:国家的大事,莫遇于载籍。载籍这东西,能决断嫌疑,明辨是非,奖赏和刑罚应有之义,是符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使后来的人们永远有所借鉴。因而胶束相董仲舒因年老多病辞官回家,朝廷每当讨论政事,总是派廷尉张汤亲自到小巷子裹,向董仲舒询问利弊,董仲舒于是撰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条,动辄用《春秋经》来回答问题,说得很详尽了。逆臣董卓倾覆王室,典章法律都被焚烧,什么都没有遗留下来,自从开天辟地以来,再也没有比这更残酷的了。现在皇上东行,巡省许都,排除险难,运命更新。臣下不自量,特地撰写《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折狱》,共二百五十篇,删除重复,节写成文。又集《议驳》三十篇,按照事类编次,共有八十二件事。其中见于《汉书》的有二十五篇,见于《汉记》的有四篇,全都进行删叙润色,用以保全本来面目。其中的二十六篇,博采古今的奇特之士,道德行止都值得一看。其中的二十七篇,是臣下创作的。《左氏》说:即使有姬姜这样的名门望族,也不舍弃穷苦人;即使有丝麻,也不舍弃茅草。,大概是用来在短缺的时候代用的。因此臣下斗胆显露愚钝之才,厕身于明哲之士的后面,虽然不足以治理国家,普遍地有利于时世安定,希望加以审视,增加和阐明圣德。希望陛下在处理纷繁政务的空隙,留心看一看。献帝认为很好,于是过去的做法保存了下来。

  当时天下即将动荡,百姓违背法令就像土崩一样,刑罚已经不足以惩治恶行,于是一批名儒大才如原辽东太守崔蹇、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等人,都认为应该恢复肉刑。汉朝既然不商讨这些法令,所以就没有可施行的地方了。到了魏武帝辅佐汉室,尚书令荀或广泛地询问百官,打算重新施行古刑法,但是少府孔融认为:古时人民敦厚笃实,好与坏分得很清楚,官吏政令刑法都很简单,一点儿过失都没有,百姓犯了罪,都主动接受惩罚。末世社会逐步衰落,风化败坏,政令扰乱了民风,法令妨害了教化。所以说在高位的不行正道,人心散乱已经很久了。现在却想用古刑法来治理人民,用废弃的东西来对付百姓,这不是所谓的和时代一起消长。纣王砍了早晨涉水人的脚胆,天下人都说他无道。九州之地,共有一千八百国君,如果每个国君都砍掉一个人的脚,那么天下就常常有一千八百个纣王,寻求天下安宁,这是不能得到的。而且遭受刑罚的人,心中再也不想活下去,一门心思想死,大约多是逐渐变坏,再也不可能重返正道。旦丝搅乱变玺,坦庭祸害塞厘,蛊遗、茎查成为社会的大祸患。不能制止人最终为非作歹。即使像鳖圣那么忠心,像主塑那么诚信,像逐堕那样足智多谋,像巷伯那样受尽冤屈,像史迁那样有才,像王巫那样达观,一遭受刀锯之刑,就永远被人看不起。因此太甲思念常道,穆公使秦国称霸,速荡赴任壑整,§必镇守边关,都不再施行这种刑罚。莲塑打开改恶的道路,都是为了这一原因。因此德性完美的国君,深谋远虑,弃短就长,不随便革除政令。朝廷认为这个意见很好,最终没有改。

  到了魏国建立时,陈纪的儿子陈群任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想恢复肉刑,让陈群申述他父亲的观点。速登极力陈说恢复肉刑的好处。当时钟逊任相国,也赞同助成这个意见,但是奉常王恺不同意这一观点。魏武帝也难以凭一个藩国改变塑目的制度,这一建议就放置起来没有施行。于是就制定甲子科,犯了钳左右脚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当时缺少铁,所以用木来代替。又嫌汉朝刑律太重,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论处的判决可以减半,使罪人按减半判决。

  魏文帝受挥后,又讨论肉刑问题。仔细讨论还没有结果,适逢有战事,又停下了。当时有大女刘朱,拷打儿媳非常狠毒,前后有三个儿媳自杀,判处刘朱减免死刑送到尚方关押起来,因此下了怨毒杀人减免死刑的命令。魏明帝改变士人庶人罚金的法令,男犯判决罚金,妇人加上鞭笞,按鞭打责罚之例,因为她形体裸露的缘故。

  当时沿用秦汉的旧刑律,刑律的文词是魏文侯的老师李悝起草的。李悝编集各国的刑法,着成《法经》。认为帝王治理国政,没有比解决盗贼问题更急迫的,所以他的刑律从《盗贼》开头。盗贼必须揭发收捕,所以着《网》《捕》二篇。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造些问题写成《杂律》一篇,又用《具律》列出增加或减去的条目。因此撰著的衹有六篇而已,但都是关于罪名的法令。商君学习了以后,用以辅佐秦国。汉朝沿袭秦朝的旧制,萧何确定律令,删除参夷连坐的罪名,增加部主见知的律条,加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增加旧刑律包含不到的,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计六十篇。又把汉朝的时候判断狱讼,编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以及司徒鲍公撰著嫁娶辞讼确定为《法比都目》,共九百零六卷。每个朝代都有增减,全都是把同类的结集成篇,把相关的条律编次成章。一章之中有的不止数十条律令,事类虽然相同,但是判罪轻重并不一样。而整个的遣词造句,前后相承,虽然总体上看不是同一篇,实际上是把以前的采入了。《盗律》有贼伤的条例,《贼律》有盗章的文辞,《兴律》有上狱的法令,《厩律》有逮捕的事,诸如此类,杂糅没有准则。后人发挥文意,各自撰著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儒生撰的章句共有十多家,每家都有数十万字。凡是判罪所应当遵循的条律共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字敷越来越多,读者阅读的难度越来越大。天子于是下韶,衹用郑氏的章句,不得杂用其他人的。

  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国家很注重,而人们私下评议时所轻贱的;狱吏是老百姓的性命所托,而选用的人看不起的。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因为这个缘故。请求设置律博士,一批批地教授学生。这意见很快就施行。但是刑律文字繁多,事例数量大,舍本求末,断狱的官吏如廷尉狱吏范洪接受囚犯绢布二丈,就比附轻法论处,狱吏刘象接受属下偏辞拷打囚犯张茂致死,比附重法论处。范洪、刘象虽然都被处死,但是得以从轻或受冤枉的一个接着一个。当时太傅钟繇又上疏请求恢复肉刑,皇帝诏令把这个意见交给下臣讨论,司徒王朗的意见又不相同。当时讨论的有一百多人,意见和王朗相同的居多。皇帝以吴蜀还没有平定为理由,又把这件事压下了。

  后来,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说等删减旧法令,广泛地采用汉朝律令,制定为魏律,创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它们的序言大略是说:

  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是因为六篇篇少的缘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类就少,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因此后人逐渐增加,更与本体相分离。现在制定新律令,应该包括全部事类,增加篇幅条目。

  旧刑律沿袭秦朝《法经》,仅仅增加三篇,但是《具律》没有改变,仍在第六。犯罪条例既不在开始,也不在末尾,不是篇章应有之义。因此编集犯罪条例,写成《刑名》,放在刑律的开头。

  《盗律》中有劫略、恐猖、和卖买人,科条中有持质,都不是偷盗的事,所以分开,写成《劫略律》。《贼律》中有欺馒、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所以分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和各种逃亡痕迹,《金布律》中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所以分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中有告反逮受,每科中有登闻道辞,所以分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的方法,《兴律》有上狱的事,科条有考事报谳,应该另外成一篇,所以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中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中有呵人受钱,科条中有使者查验贿赂情况,这些事情相近似,所以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自征发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条中有擅作修舍事,所以分为《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乏兴,以及旧典法中有奉韶不谨、不承用韶书,漠氏施行有小过错不改正不听从命令,每每用不承用诏书乏军腰斩,又用《丁酉诏书》来减罪,《丁酉诏书》是汉文帝颁布的,不应该再用作刑法了,因此另外作为《留律》。秦代原来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朝初年沿袭秦朝不改,后来因为费用太多逐渐减省,所以后汉祇设置驿骑而没有车马,但是刑律上还写着先前的文字,那么这是形同虚设了,所以删除《厩律》,把其中值得采用和符合法令的撷取出来,写成《邮驿令》。那些控告谋反抓住检验的,另外归入《告劾律》。向上反映事变的,写成《变事令》,拿惊人的事向上告急,与《兴律》烽燧以及法令相合的,写成《惊事律》。《盗律》有把脏物归还失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报偿,法令有平庸坐脏事,把它写成《偿脏律》。刑律开始创制时,没有免于连坐的条文,张汤、趟禹开始创制监临部主、见知故纵的条例。那些看见而且了解罪犯却故意不检举揭发的,全都与罪犯同罪,罪犯逃跑了不检举揭发的,都按赎罪论处,没看到又不知情的,不算犯罪,因此条文简约但条例宏通。科令制度中,每条有违科,不知不觉,与免于连坐,不再分别,但是免于连坐的情况很多,应该写一个总的免坐条例,以便少写一些条文,因此又制定坐免的条例,作为《免坐律》。律令中各有教制,本条没有从坐条文的,都从此取法。确定增补的有十三篇,加上原来的五篇,合起来共十八篇,对正律九章来说算作增加,对旁章科令而言则是减省了。

  更改汉朝旧律,凡是在魏朝时无法施行的,都废除,另外依据古义制定五刑。死刑有三种,髡刑有四种,完刑、作刑各有三种,赎刑十一种,罚金六种,杂抵罪七种,共三十七种,作为律令的开头。又改动《贼律》,衹以言语冒犯宗庙园陵,称为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涉及祖父祖母、孙子。至于谋反大逆,则在事发的时候收捕,有的污潴,有的枭菹,诛灭三族,不写在律令中,是为了严格禁绝这种丑恶行为。残杀格斗杀了人,因为被揭发而逃跑,可以依照古义,判决死者的儿子兄弟可以追杀他。赶上赦免和过失杀人,不得报仇,这是用来阻止互相杀害。惩治杀害继母,和杀害亲母的罪行一样,这是防止与继母闹矛盾。删除异子的律条,是要使父子没有异财。殴打哥哥姐姐加到五年的刑罚,用以申明教化。囚徒诬告别人谋反,罪行牵涉到亲属,和善人不一样,这是用来为难囚徒,使他减省刑罚不再诬告。修改投书弃市的律条,这是为了减轻刑罚。订正篡囚弃市的罪行,这是为了断绝凶暴强横做义事的行为。二年以上的刑罚,删除家人乞鞫的法令,这是要减省烦琐的狱讼。修改为各郡不得白行选择伏日,这是要统一风俗。

  这些都是魏世所修改的,大略就是这个样子。在正始年间,天下太平,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最终也没能有结果。其中文字非常多,不载录了。

  到了景帝辅佐国政,当时的魏法,犯了大逆不道罪的,诛杀范围直到已经嫁出去的女儿。忸丘俭被诛死时,他儿子母丘甸的妻子苟氏应该连坐处死,她的堂兄荀颛和景帝是亲家,上表给魏帝,要求饶她一命。皇帝判他们离婚。荀氏所生的女儿册丘芝,是颖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连坐处死,因为怀孕而收捕在狱中。荀氏致辞司隶校尉何曾请求开恩,请求没为官婢,用来赎母丘芝的性命。何曾可怜她,让主簿程咸上书说:司寇修订法典,建立三等的法制;甫侯制定刑法,叙述轻重的法律。衰落的时代变动多,秦朝设立重刑,汉朝又修改了。大魏沿袭秦漠的弊病,没有来得及改革,施行的追加杀戮已经出嫁的女儿之法,实在是想诛灭丑类的亲族。这样,那么法律贵在能够适中,刑罚要注意别超越制度。臣下认为女人有三从的道义,没有自作主张的道理,出嫁到了别的宗族,回来为父母奔丧时降低服纪,这是用来表明女子出嫁的礼节,区别在室的恩情。而父母有罪,追加处罚已经出嫁的女儿;丈夫的党族被诛罚,又要跟着受到杀戮。一个人的身体,在内在外都受刑罚。女子既然出嫁,就成了异姓的妻子;如果生了孩子,就做了其他宗族的母亲,这是推究罪恶时所忽视的。杀戮无辜的高昂代价,对于预防犯罪来说不足以惩戒奸乱的源头,对于情理来说则有伤孝子之心。男子不因其他宗族而获罪,女子反倒会因两个宗族而被杀戮,追不是用来怜悯柔弱女子,彰明法制的恰当做法。臣下认为还没有结婚的女子,应该跟从父母受诛杀;已经出嫁的妇人,就应当跟从夫家受处罚。应该更改原来的法律,并作为永久的制度。于是皇帝下诏改定律令。

  文帝做晋王时,为前代的律令条文和注释烦杂而发愁,虽然经过了陈群、刘邵删改,但是科条非常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