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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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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元康九年六月某夜,下暴雷雨,买谧的斋屋柱子陷入地下,压着了贾谧的床帐,这是木克土,土失去了本性,不能承载。第二年,贾谧被杀。

  光熙元年五月,范阳国地下燃烧,可以做熟饭,这是火克土。当时,礼乐征伐由诸侯作决定。

  《传》说道:君主言行不恰当,逭叫做不能建立事功,罪过是昏聩,惩罚是长久的阴天,到了极点就是国势衰弱。有时出现射妖,有时出现龙蛇类妖孽,有时出现马祸,有时出现下等人攻打上等人的弊病,有时出现曰月乱行,星辰逆行。君主言行不恰当,这叫做不能建立事功。皇是君主,极是恰当,建是立。君主的容色言语目光听取思想五种行为都有差失,不能恰当,不能建立事功,错失在昏聩错乱,所以罪遇在昏聩。君王承受天命统理万物。云从山上兴起,弥漫天空;天上气乱,所以惩罚是长久阴天。另一种说法,主上言行不恰当,那么下臣就会强盛,遮蔽了君主的圣明。《易》说:亢龙有悔,尊贵而失去爵位,高贵而失去人民,贤人在下位而失去辅佐。这样,那么君主贵为皇帝,却没有一个人帮助,所以到丁极点是弱小。盛阳运行迅疾。礼法,春天天子需祭祀而行射礼,用以顺应阳气。上微弱下就会惊动,因此有射妖。《易》说:厂云从龙。又说:龙蛇蛰伏,是为了保存自身。阴气动,所以有龙蛇的妖孽。在《易》中,《干》为君,为马。任用的人力强,君气受损,所以有马祸。另一种说法,马多死并成怪,也对。君主迷乱软弱,人们就背叛他,上天就不要他,如果没有圣明君主被诛杀,就有篡位杀身的祸患,因此有下攻上的弊病。凡是人君之道受损伤的,上天的气不正常。不说五行克天,而说日月乱行,星辰逆行的原因,是因为下不敢克天,就好像《春秋》上说周的军队对贸戎打了败仗,不说贸戎打败周,而用自己打败仗的写法,这是尊重高贵者的意思。刘歆《皇极传》说有下体生在上身的弊病。遣一说法认为下攻打上,上天的诛罚已成现实,不能再是祸害了。

  吴国孙亮太平三年,从八月开始阴沉而不下雨,共四十多天。当时,准备杀孙绋,计划泄露。九月戊午,孙绋带兵围攻皇宫,废黜孙亮为会稽王,这是长时间阴天的惩罚。

  吴孙皓宝鼎十二月,太史上奏说长时间阴天不下雨,将会有阴谋。孙皓又吃惊又害怕。当时堕凯等人谋划趁着逊壁谒拜宗庙的时候废黜他。到了孙皓出来的时候,留平领兵做前锋,陆凯事先舆陆凯说了,陆凯不同意,因此没有成功。孙皓暴虐,下臣们大多别有居。终于投降灭亡。

  蜀车骑将军垄芝征讨遣陆,看见一个黑猿爬山,张弓射中了它。猿拔出箭头,卷了一些树叶堵住伤。邓芝说:!我违背了万物的本性,将要死了!”一会儿就死了,逭就是射妖。另一种说法,母猿抱着小猿,邓芝射中了母猿,小猿为大猿拔出箭,取来树叶堵住伤口。邓芝叹息不已,把弓扔进水中,知道自己将要死去。

  恭帝为琅邪王时,喜欢做一些奇怪的游戏,曾经把一匹马阗在门内,让入射马,想看看要射多少箭才能射死。旁边的人规谏说:马是国姓。现在却射它,不吉祥。才停下,但是马已被射了十多箭。造就是射妖。不久,恭帝就禅位给宋。

  魏明帝青龙元年正月甲申,青龙出现在郏地摩陂的水井中。凡是祥瑞不在适当的时候出现,就成了妖孽,何况被困在水井中,不是吉祥之兆。狸因此改年号,做得不对。干实说:从旦嘘开始,直到墓世结束,青龙、黄龙出现的,都是其皇帝兴废的应验。魏是土运,青是木的颜色,但是不能胜金。是黄得位,青失位的象征。青龙多次出现,说明君德和国运互相克伐。因此直真塑公最终兵败。照塑咆的说法,龙是贵象却困在水井中,是诸侯将要被囚禁的征兆。魏世,龙都是出现在井中,这是处在上位的人被逼迫的应验。高贵乡公着《潜龙诗》,就有遣意思。

  高贵乡公正五元年十月戊戌,黄龙出现在邺的水井中。

  甘露元年正月辛丑,青龙出现在软县的水井中。六月乙丑,青龙出现在元城县境内的水井中。二年二月,青龙出现在温县的水井中。三年,黄龙、青龙都出现在顿丘、冠军、阳夏县境内的井中。四年正月,黄龙两次出现在宁陵县境内的井中。

  元帝景元元年十二月甲申,黄龙出现在华坠逊的水井中。三年二月,龙出现在软县的水井中。

  吴孙皓天玉册年间,龙在垦丝的百姓家中产子,吃了老百姓的小鶸。京房《易妖》说:龙在百姓家中生子,君王要成为庶人。后来孙皓投降了晋。

  武帝咸宁二年六月丙午,白龙在九原的水井中出现了两次。

  太康五年正月癸卯,两条龙在武库的水井中出现。皇帝看见后,喜形于色。百官正要祝贺,圣隧却上奏说:从前龙在夏庭中吐唾沫,祸患从旦室产生。龙在郑门出现,王仅不庆贺。皇帝回答说:朕德政还没有建立,没有用来应验吉兆的事。于是没有庆贺。孙楚说:龙是水物,和人有什么关系!子产说得对。但出现在不适当的地方,其实是妖灾。龙是在飞翔中显现才成为吉祥,现在却潜伏在幽深的地方,不是吉兆。汉惠帝二年,两条龙出现在兰陵的水井中,本志认为是后来趟王被囚禁而死的象征。武库是帝王藏统治国家的器械的地方,屋宇深邃严密,不适合龙停留。此后七年,藩王互相加害,二十八年,果然有两个胡人僭称帝号,遣两个逆贼的名字叫龙,逭裹记载的灾异,是有证据的了。

  愍帝建兴二年十一月,袍罕羌妓产下一条小龙,外形像华丽的花纹,常常到母亲那裹吃奶,远远就能看见神光,很少能走近看到。这也意味着皇帝没有建功立业,于是最终沦没。

  吕纂末年,龙出现在东厢的水井中,并到大殿前蟠卧,第二天早上消失。不久又有黑龙飞上宫门。吕纂认为都是吉兆。有人说:龙是阴类,出入有一定的时候,现在多次出现,一定有下臣谋算上面的人。后来吕纂果然被吕超杀掉。

  武帝咸宁年间,司徒府有两条大蛇,长十多丈,在大厅的屋椽上却没有人知道,但多年来奇怪府中常有小孩和猪狗之类失踪。后来有一条蛇晚上出来,被砍伤不能离去,才发觉,派人去打,过了些时候才死。司徒是五教之府;这是君主言行不恰当,所以蛇孽出现。漠灵帝时,蛇出现在御座上,杨赐说这是皇帝沉溺于女色的应验。魏宫人众多,晋又超过魏,沉湎于宴饮游玩,这就是这些事的应验。<诗》说:虺啊蛇啊,是女子的凶兆。

  惠帝元康五年三月癸巳,临淄有大蛇,长十多丈,背着两条小蛇进了城北门,直接从市场进入汉城阳景王祠中,不见了。天戒这样说,从前漠景王有安定国家的大功,但是不忠诚谨慎,以至于有丢失官职功劳被削夺的耻辱。现在齐王司马同不觉悟,虽有复兴国家的功勋,但是盛气凌人,招取祸患,造就是征兆。

  明帝太宁初年,武昌有大蛇,常常停留在旧神祠的空树中,经常伸出头接受人们的食物。京房《易妖》说:蛇在城邑中出现,不出三年发生大战争,国家有大祸。不久就有王敦之乱。

  武帝太熙元年,辽东有匹马长出角,在两耳的下面,长三寸。照刘向的说法,这是战争的象征。到了皇帝去世之后,王室被战祸所害,这就是应验。京房《易传》说:臣下轻视主上,国政不顺畅,它的妖孽就是马长角,这说的是贤人不足。又说:天子亲自出征,马生角。《吕氏春秋》说:帝王失道,马生角。到了惠帝登基,昏愚失道,又亲自征伐成都,这是应验。

  惠帝元康八年十二月,皇太子将要入学祭奠先圣先师,太傅赵王司马伦陪乘车,到了南城门,马停了下来,力士推都推不动。司马伦进了小车,马才前进。造就是马祸。天戒这样说,司马伦不懂得做人之道,终将叛逆作乱,不是辅导行礼的人。

  九年十一月戊寅,忽然有一匹公马受惊奔到廷尉的讯堂,悲伤地嘶鸣而死。天戒这样说,这是壁堕塞王冤死之象。出现在廷尉的讯堂,这是天意吧!

  怀帝永嘉六年二月,神马在南城门嘶鸣。

  愍帝建兴二年九月,蒲子县马生下人。京屋《易传》说:上面没有了天子,诸侯互相攻打,妖孽是马生人。当时,皇室衰微,不绝如缕,胡人狄人交相侵犯,战事每天逼迫,不久后皇帝也沦入敌手,因此妖孽出现。

  元帝太兴二年,丹阳郡吏濮阳演的马生小马驹,有两个头,从脖子前分开,生下来就死了。旦星彪的说法是:这是政令出自私门,两个头的象征。后来王敦欺犯皇帝。

  成帝咸康八年五月甲戌,有一匹马,颜色红得像血一样,从宣阳门一直跑进宫殿前,盘旋跑出,不久就不知道它在哪裹。己卯,皇帝身体不适。六月,去世。这是马祸,又是赤祥。逭一年,亟重萎在远丛,将要杀垩回相互谜,马厩裹的敷十匹马同时没有了尾巴。

  安帝隆安四年十月,梁州有匹马长角,刺史郭铨送给桓玄看。照刘向的说法,马不应当长角,好比桓玄不应当起兵打皇帝。桓玄不省悟,以致灭族。

  石季龙在邺,有一匹马尾巴像被烧过,进入中阳门,出颢阳门,束宫进不去,就跑向东北方向,一会儿就不见了。术士佛图澄感叹说:灾祸到了!”一年后石季龙死,其国家便灭亡。

  魏文帝黄初初年,清河宋士宗的母亲化为鳖,进入水中。

  明帝太和三年,曹休家兵丘奚农的女儿死后复生。另外,有人掘开周世的坟墓,得到殉葬的女子,过了数日,有了呼吸,过了数月后能说话,郭太后喜欢并收养她。还有,太原人挖开坟墓打开棺材,棺材中有一个活的女人,问她关于自己的事情,她不知道,看她坟上的树木,大约有三十年树龄了。京房《易传》说:至阴成阳,下人为上。是宣帝兴起的象征。汉朝平帝、献帝都有这样的怪事,占卜认为是王莽、曹操的征兆。

  孙休永安四年,安吴百姓陈焦死后七日复生,穿出坟墓出来。干实说:这和漠宣帝的事例相同,乌程侯孙皓继承废旧之业,是得到帝位的吉兆。

  孙皓宝鼎元年,丹杨人宣骞的母亲年纪八十岁,因为洗浴化为鼋,宣骞兄弟关起门保护。在堂上挖一个大坑,灌满水,鼋进入水坑中游戏,一两天经常伸长脖子往外看。见门稍稍打开,就转过身自己跳了出去,进入了远处的水潭,便不再回来。这与漠灵帝时黄氏母亲的事相同,是吴国灭亡的象征。

  魏元帝咸熙二年八月,襄武县传言有巨人出现,身高三丈多,脚印长三尺二寸,白头发,穿戴黄巾黄单衣,拄着拐杖呼喊王始说:现在就要太平了。晋朝很快取代了魏。

  武帝泰始五年,元城有人七十岁时头上长角。这是趟王司马伦篡位逆乱的征兆。

  咸宁二年十二月,琅邪人颜畿病死,入殓已久,家中人全都梦见颜畿对自己说:我将要复生,快快打开棺材。便将他移出棺材,渐渐能够饮食、伸展四肢、看得见东西,不能行动说话,过了两年又死去。京房《易传》说:至阴变成阳,下人变为上,它的妖孽是人死复生。后来刘元海、互勤逆乱称帝,灭亡了置室,这是下人变为上的应验。

  惠帝元康年间,安丰有个女子周世宁,年纪八岁,逐渐变为男性,到了十七八岁气质禀性都变成男人。京房《易传》说:女子化为男子,这叫做阴性盛,贱人要当国王。遣也是刘元海、石勒颠覆天下的妖孽。

  永宁初年,齐王司马闻首举义兵,清除逆乱,拨乱反正。忽然有个妇女到大司马门前请求寄宿产子,门人诘问她,妇女说:截断脐带我就离开。当时,齐王司马同匡复王室,天下归功于他,有识之士厌恶他,后来他果然被杀死。

  永宁元年十二月甲子,有个白头老翁走进齐王司马闻大司马府,大喊道:有大规模的军队兴起,不出一年。司马同杀了他。第二年十二月戊辰,司马间失败,即是一年。

  太安元年四月癸酉,有人从云龙门进入殿前,向北面拜了两拜说:我将要当中书监。当时就被抓起来杀了。干宝认为禁庭尊秘之处,现在下贱的人直接进来但门卫没有觉察,这是宫室将要空虚而下人凌上的妖孽。此后皇帝北迁到邺,又迁到长安,宫室于是空虚。

  元康年间,梁国有个女子许下婚约,已经接受了聘礼,不久她丈夫戍守长安,整年不回来,女家父母又把她嫁给别人。女子不喜欢去,她父母强逼她,不得已去了,不久就得病身亡。后来她的丈夫回家,问那个女子在哪襄,女方家裹把情况详细地说了。她丈夫直接到女子的坟墓前,非常悲哀,就挖开坟墓打开棺材,女子很快就复活,于是和她一起回家。那个后婿听说后,到官府申辩,要夺回女子,官府不能决断。秘书郎王导议论说:这是一件不寻常的事,不能用常理下决断,应该归还前夫。朝廷同意了逭个意见。

  惠帝时代,杜锡家葬死人,奴婢被误关到墓裹出不来,十年以后掘开坟墓进行合葬,奴婢还活着。开始时像昏睡,没多久渐渐醒过来,间她,她说是睡了两夜而已。当初,奴婢被埋时十五六岁,到了掘开坟墓苏醒过来后,还跟十五六岁一样,出嫁后生了儿子。

  光熙元年,会稽谢真生儿子,头大而且有头发,两个脚掌翻过来朝上,有男女两种生殖器,生下来声音就像成年男子一样,过了一天后死掉。这是皇帝行为不恰当,下人攻上的病弊,诸王有僭乱之象。

  惠帝的时候,京洛有人兼有男女两种生殖器,也都能正常使用,生性尤其淫荡,逭是乱气所生。自从咸宁、太康之后,男宠之风大盛,比喜欢女色还厉害,士大夫无不崇尚这种风气,天下人争相仿效,有的甚至夫妇不相往来,女无夫,男无妻的情形很多,因此男女之气淆乱而妖孽之形出现。

  怀帝永嘉元年,吴郡吴县万详的奴婢生儿子,鸟头,两脚像马蹄,仅有一只手,没有毛,尾巴黄色,像枕头那么大。逭也是人妖,战乱之象征。

  五年五月,袍罕令严根的女妓生下一条龙,一个女儿,一只鹅。京房《易传》说:人生下其他东西,不是人所遇到过的,都将发生战争。当时,皇帝继惠帝之后,四海动荡不安,不久后在平阳陷入敌手,被叛胡杀害,造就是征兆。

  愍帝建兴四年,新蔡县吏任侨的妻子生了两个女儿,逭两个婴儿腹部到心口之间相连,自胸部以上、肚脐以下分开,这是天下还没有统一的妖孽。当时内史吕会上书道:<瑞应图》,不同根却同体叫连理,不是一棵禾苗却谷穗相连叫作嘉禾。草木中的异常是吉兆,现在两个人的心连在了一起,《易》说“‘二人同心,其利断金,是四海同心同德的祥瑞。当时的人都讥笑他。不久后四海分崩离析,皇帝也沦入敌手。

  元帝太兴初年,有个女子,女阴在腹部,正在肚脐下,从中原来到江东,她生性淫荡但生不出子女。又有个女子女阴在头上,坐船到扬州,生性也淫荡。京房《易妖》说:人生下子女,如果生殖器在头上,将要天下大乱;在腹部,天下有变故;在背,天下没有后代。当时王敦占据高位,将要作乱,造就是征兆。

  三年十二月,尚书鞫谢平的妻子生女儿,一生下就发出濞濞的声音,一会儿就死了。婴儿的鼻子眼睛都长在头顶上,脸部就像是脖子,嘴裹有牙齿,全都连在一起,胸部像鳖,手指脚趾像是鸟爪,都往下勾。遣也是人生异物,不是人所遇到过的。二年之后,有石头之败。

  明帝太宁二年七月,丹阳江宁侯纪的妻子死,过了三天后复生。

  成帝咸康五年四月,下邳百姓王和侨居在暨阳,他的亲生女王巫二十岁,自己说从天上回来,得了征瑞印绶,将要作母亲的仪范。晋陵太守认为她是妖怪,抓起来关到监狱襄。到了十一月,有人手持柘木拐杖身穿红衣服到车门前停下,说是圣人派来的使者求见天子。守门官问姓名,说自己姓吕名赐,王和的女儿王可右脚掌下有七星,星都有毛,长七寸,上天现在任命王可为母亲的仪范。这些话上奏皇帝以后,吕赐就被处死,皇帝同时下令晋陵太守处死王可。

  康帝建元二年十月,卫将军营督过望所领兵速遗的女儿速台的脚上有字,叫作天下之母,灸灼它就更加明显。京都哗然,有关官吏把速台抓起来并上报。不久速台从建康县监狱逃跑。第二年,皇帝去世,献后临朝听政,这是它的征兆。

  孝武帝宁康初年南郡州陵女唐氏逐渐变为男子。

  安帝义熙七年,无锡人赵未年纪八岁,有一天突然长高八尺,胡须很浓密,三日后死。

  义熙年间,东阳人莫氏生下女儿不想养育,埋了敷天,婴儿在土中啼哭,于是抱回家养活了。  义熙末年,吴豫章有个人有两条阴茎,重叠着长。

  恭帝元熙元年,建安有个人阳道没有头,很平正,其下像是女性。

 

 

《志·第二十章》

 

  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于牺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则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也。效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扬威,高辛有触山之务。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兴仁,羽山咸服。而世属侥幸,事关攸蠹,政失礼微,狱成刑起,则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及周氏龚行,却收锋刃,祖述生成,宪章尧禹,政有膏露,威兼礼乐,或观辞以明其趣,或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恶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言成康,不由凝网,此所谓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者焉。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疒甫}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协,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逢交泰。而犴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倾宗致狱。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往而有焉。而将亡之国,典刑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其网,桓灵之季,不其然欤!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污宫掖,不为搢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纪大乱焉。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则《书》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然则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载,事既参倍。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四方,奸宄弘多,乱离斯永,则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自兹厥后,狙诈弥繁。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不可经国,乃命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云尔。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梁统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乱。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高帝受命,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可常施行。文帝宽惠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升平。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遁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统复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乎庶狱。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广至德也。帝纳宠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禁绝钻钅赞诸酷痛旧制,解祅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是后狱法和平。

  永元六年,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使百姓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宠子忠。忠后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虽时有蠲革,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议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左氏》云:虽有姬姜,不弃憔悴;虽有丝麻,不弃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德。惟因万机之余暇,游意省览。献帝善之,于是旧事存焉。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时有大女刘硃,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硃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不同。时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辨,《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则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欧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后正始之间,天下无事,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其文甚多,不载。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適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匹。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猲。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猲,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欧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欧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欧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