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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院

《睡虎地秦墓竹简》5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爰书:某里士伍乙报告说,“昨晚乙将本人的绵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关好门,乙自己和妻丙夜间睡在正房,今早起来关门取衣,有人已在侧房挖洞直通房中,裾衣丢失,不知挖洞盗窍的是谁,有几个人,没有丢失其他东西,前来报告。”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搜捕窃犯。令史爰书:本人和乡某,牢隶臣随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侧房,侧房在其正房东南,与正房相连,朝南有门,房后有小堂,墙的中央有新挖的洞,洞通房中。洞下面与小堂地面齐,上高二尺三寸,下宽二五尺五寸,上面像猪洞形状,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二(?)又三分之二寸。挖下的土在小堂上,散布的土都对看洞,是由这里钻进房中的,房中和洞里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处,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处,长二尺二寸。履印前部花纹密,长四寸,中部花纹稀,长五寸,跟部花纹密,长三寸。履印像是旧履。房的北面有墙,墙高七尺,墙的北面就是街巷,北墙距小堂的北部边缘一丈,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墙上有不大的新缺口,缺口顺着内外的方向,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都不能量定长宽,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的遗迹。不知道窃犯人数和到什么地方去了。房中有竹床,床在房的东北部,床东面、北面各距墙四尺,床高一尺,乙说:把裙衣放在床中心了,讯问乙、丙,都声称乙在本年二月做的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做里,装了绵絮五斤,用缪缯五尺做镶边,不知道窍犯是谁和盗窃的时间,没有怀疑的对象,讯问丁和乙的邻居士伍某说:“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衣,用缪缯镶边,不知道衣里是什么做的,也不知道丢失的情形。”据此估计衣服的价值。

爱书:某里士伍之妻甲控告说:“甲已怀孕六个月,昨日白昼和同里的大女子丙斗殴,甲和丙互相揪住头发,丙把甲摔倒。同里的公士丁来救,把丙、甲分开。甲到家就患腹痛,昨夜胎儿流产。现甲将胎儿包起,拿来自诉,并控告丙。”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随即检验婴儿性别、头发的生长和胎衣的情况。又命曾经多次生育的隶妾检验甲阴部的血和创伤情况。再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流产的情况。丞乙爰书:命令史某、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已先用布巾包裹,形如凝血,有从指到肘节长短,不能辨出是胎儿。当即放在一水盆里摇荡,凝血确系胎儿。胎儿的头、身、臂、手指、大腿以下到脚、脚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和性别。从水中取出,又成为凝血的形状。另一程式是:命曾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某检验甲,都说甲阴部旁边有干血,现仍少量出血,并非月经。某人曾怀孕流产,其阴部及出血情况与甲相同。

爰书: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士伍丙,共同报告说:“丙口舌有毒,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食,前来报告。”当即将甲等的姓名、身份、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审问丙,供称本人的外祖母里人丁曾因口舌有毒论罪,在三十多岁时被流放。丙家如有祭祀,邀请甲等,甲等不肯来,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里中如有祭祀,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食,他们都不肯与丙共用饮食器具。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都不愿和丙一起饮食。丙并没有毒,没有其他过犯。“

爰书:某里士伍甲送来男子乙、女子丙,报告说:“乙、丙通奸 ,昨日昼在某处被发现,将两个捕获并加木械,送到。”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行投到,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于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没有其他过犯,现来自首。”经讯问,其姓名、身份确实,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三月份逃避修筑宫室劳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共五个月零十天,没有其他过犯,无须再行查问。将甲送交里典乙验视,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谨告。

 

 

《編年紀》

 

昭王元年

二年,攻皮氏。

三年

四年,攻封陵。

五年,歸蒲反

六年,攻新城

七年,新城陷。

八年,新城歸。

九年,攻析。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攻伊闕。

十四年,伊闕。

十五年,攻魏。

十六年,攻宛。

十七年,攻垣、枳。

十八年,攻蒲反。

十九年

廿年,攻安邑。

廿一年,攻夏山。

廿二年

廿三年

廿四年,攻林。

廿五年,攻茲氏。

廿六年,攻離石。

廿七年,攻鄧。

廿八年,攻

廿九年,攻安陸。

卅年,攻山。

卅一年,

卅二年,攻啟封。

卅三年,攻蔡、中陽。

卅四年,攻華陽。

卅五年

卅六年

卅七年,寇剛。

卅八年,閼輿。

卅九年,攻懷。

四十年

四十一年,攻邢丘。

四十二年,攻少曲。

〔四十三年〕

四十四年,攻太行,.攻。

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

四十六年,攻亭。

四十七年,攻長平。十一月,敢產。

四十八年,攻武安。

〔四十九年〕,□□□

〔五十年〕,攻邯鄲。

五十一年,攻陽城。

〔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

〔五十〕三年,吏誰從軍。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

五十六年,後九月,昭死。正月,速產。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莊王元年

莊王二年

莊王三年,莊王死。

今元年,喜傅。

二年

三年,卷軍。八月,喜揄吏。

〔四年〕,軍。十一月,喜安陸史。

五年

六年,四月,為安陸令史。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十一月,獲產。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鄢。

十三年,從軍。

十四年

十五年,從平陽軍。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終。自占年。

十七年,攻韓。

十八年,攻趙。正月,恢生。

十九年,□□□□南郡備警。

廿年,七月甲寅,嫗終。韓王居山。

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死屬。

廿二年,攻魏梁。

廿三年,興,攻荊,□□守陽死。四月,昌文君死。

〔廿四年〕,□□□□□

廿五年

廿六年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時,產穿耳。

〔廿八〕年,今過安陸。

廿九年

卅年

 

 

《语书》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有(又)廉絜(潔)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強肮(伉)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也)。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1. 译文

 

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道负责官吏:过去,百姓各有不同的习俗,他们所爱好和厌恶的都不一样,有的不利于百姓,有害于国家。因此圣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纠正百姓的思想,去掉邪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所有法律令、都是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现在法令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很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从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恶的人。这样,作为人臣就是不忠。如果不知道,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就是不正直。这些都是大罪,而县令、丞还不清楚了解,是很不应该的。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检举是不服从法令的人,依法论处,对令、丞也要处分。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派送。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廉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够纠正自己,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因此不会在办事中争竞。恶吏则不懂法律令,不通习事务,不廉洁,不能为君上效力,苟且懒惰,遇事推脱,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没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的行为,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时争竞。争竞的时候,就假装瞪起眼睛、握住手腕,显示自己勇敢;说种种假话,抬高语音,显示自己善于治理;说违背事理的话,装作愧悔和无知,显示能约束自己;自高自大,蛮横倔强,显示自己强干,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这种人不能不予以惩罚。各县、道收到本文书,应发文书到所属各曹,属曹如不受命,县、道要向郡报告,由郡官命郡的属曹进行责处。过失最多的吏,所在的曹向令、丞申报,令、丞认为该吏不公正,由郡官记录在薄藉上向全郡通报,作为恶吏。

 

 

《为吏之道》

 

凡為吏之道,必精絜(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無)私,微密韱(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復期勝,毋以忿怒夬()。寬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審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勞以(率)之,正以橋(矯)之。反赦其身,止欲去(願)。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員(圓)。尊賢養孽,原(野)如廷。斷割不刖。怒能喜,樂能哀,智能愚,壯能衰,恿(勇)能屈,剛能柔,仁能忍,強良不得。審耳目口,十耳當一目。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以忠為榦,慎前慮後。君子不病(也),以其病病(也)。同能而異。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臨材(財)見利,不取句(苟)富;?臨難見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貧不可得;欲貴大(太)甚,賤不可得。毋喜富,毋惡貧,正行脩身,過(禍)去福存。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

吏有五失:一曰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一曰見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則民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謹之謹之,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賞(償)。術(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長。以此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能審行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為人上則明,為人下則聖。君鬼臣忠,父茲(慈)子孝,政之本(也);志徹官治,上明下聖,治之紀(也)。

除害興利,茲(慈)愛萬姓。毋罪毋(無)罪,毋(無)罪可赦。孤寡窮困,老弱獨傳,均(徭)賞罰,(傲)悍暴,根(墾)田人(仞)邑,賦斂毋(無)度,城郭官府,門戶關龠(鑰),除陛甬道,命書時會,事不且須,貰責(債)在外,千(阡)佰(陌)津橋,囷屋蘠(墻)垣,溝渠水道,犀角象齒,皮革橐(蠹)突,久刻職(識)物,倉庫禾粟,兵甲工用,樓椑矢閱,槍閵(藺)環殳,比(庇)臧(藏)封印,水火賊,金錢羽旄,息子多少,徒隸攻丈,作務員程,老弱(癃)病,衣食饑寒,(瀆),(漏)屋塗(塈),苑囿園池,畜產肥(胔),朱珠丹青。臨事不敬,倨驕毋(無)人,苛難留民,變民習浴(俗),須身旞(遂)過,興事不時,緩令急徵,夬()獄不正,不精於材(財),法(廢)置以私。

處如資(齋),言如盟,出則敬,毋施當,昭如有光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寬以治之,有嚴不治。與民有期,安騶而步,毋使民懼。疾而毋諰,簡而毋鄙。當務而治,不有可。勞有成既,事有幾時。治則敬自賴之,施而息之。而牧之;聽其有矢,從而賊(則)之;因而徵之,將而興之,雖有高山,鼓而乘之。民之既教,上亦毋驕,孰道毋治,發正亂昭。安而行之,使民望之。道(易)車利,精而勿致,興之必疾,夜以椄(接)日。觀民之詐,罔服必固。地脩城固,民心乃寧。百事既成,民心既寧,既毋後憂,從政之經。不時怒,民將姚去。

長不行,死毋(無)名;富不施,貧毋(無)告也。貴不敬,失之毋,君子敬如始。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某(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貨不可歸。

凡治事,敢為固,謁私圖,畫局陳以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語恐見惡。凡戾人,表以身,民將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將移乃難親。

操邦柄,慎度量,來者有稽莫敢忘。賢鄙溉,祿立(位)有續孰暋上?

邦之急,在(體)級,掇民之欲政乃立。上毋間阹,下雖善欲獨可(何)急?

審民能,以賃(任)吏,非以官祿夬助治。不賃(任)其人,及官之暋豈可悔。

申之義,以畸,欲令之具下勿議。彼邦之(傾),下恒行巧而威故移。

將發令,索其政,毋發可異史(使)煩請。令數環,百姓榣(搖)貳乃難請。聽有方,辯短長,囷造之士久不陽。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假)門逆(旅),贅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