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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1. 概述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竹简内容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

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1. 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2.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3.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代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4.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5.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二、各部介绍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1.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2.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3.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4.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5.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6.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7.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8.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9.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10.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11.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12.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13.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14. 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15. 行:公文传递的法律。

16. 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17.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

18.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19. 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厘米,宽0.6 厘米。标题写在第一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20.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21.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22. 封诊式: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桉例。

23. 编年纪:共53简,位于墓主头下,简长23.2厘米,宽 0.6厘米。简文分上、下两栏书写,逐年记载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灭六国之战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经历等。

24. 语书:共14简,位于墓主腹下部,简长27.8厘米,宽0.6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25. 为吏之道:共51简,位于墓主腹下,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内容主要是关于处世做官的规矩,供官吏学习。

26. 日书:甲种《日书》共166简,位于墓主头部的右侧,简长25厘米,宽0.5厘米,两面书字。乙种《日书》共257简,位于墓主的足部,简长23厘米,宽0.6厘米,最后一简简背有“日书”标题。甲种《日书》载有秦、楚纪月对照。

 

三、原文与译文

《秦律十八种》

 

《·田律》

 

雨為〈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相輸度,可(也)。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1. 译文

 

下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末耕种田地顷数。禾稼生长期下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牛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要打死。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每顷田地应缴的芻(喂牲畜的草——录者注)稾(谷类植物的茎杆——录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芻三石,稾二石,干叶和乱草够束以上均收,缴纳时,可以运来称量。

谷物、芻稾撤下来的木头的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用来垫盖粮草。

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发送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帐目的,按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廄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廄苑律。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1. 译文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借用铁制家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率领放牧官有的牛马,牛马有残废的应急向牛马死亡所在县呈报,由县加以检验后将已死牛马上缴。如因不及时而使死牛马腐败,则令按未腐败时的价格赔偿。如小隶臣病死,应告其……处理;如小隶臣不是因病而死亡,应将检验文书报告主管官府论处。如系大厩、中厩、宫厩的牛马,应以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由这个率领放牧的人送该官府。驾用官牛马而牛马死于某县,应由该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的价钱全部上缴,所卖钱如少于规定数目,令该驾用牛马的人补赔而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帐。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以上,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

《·仓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禾、芻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糯)()稻。別粲、(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食囚,日少半斗。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畜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1. 译文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设置仓门。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夫和乡主管稟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食,由他们独自封印,就可以出仓,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啬夫免职,对仓进行核验的人开仓,验视共同的封缄,不必称量,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谷物出仓,如果不是原入仓人员来出仓, 要令加称量,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即令出仓。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出仓者赔偿;如有剩余,则应上缴。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的,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赠积,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谷物,与题识符合,然后入仓。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职务、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已满万石的积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增积。在栎阳,以二万石为一积,在咸阳,以十万石为一积,其出仓、入仓和增积的手续,均同上述律文规定。长吏共同入仓和开仓,如发现有小虫到了粮堆上,应重加堆积,不要使谷物败坏。

谷物,芻稾入仓,就要记入仓的薄籍上报内史,芻稾都以万石一积。在咸阳以二万石一积。其出仓,入仓、增积和核验均同上条关于谷物的规定。

一积谷物,芻稾出尽和时候,应向县迁上报多余或不足之数。如未出尽而数额已足,应报告县廷,由县廷命长吏会同一起将仓封缄,并参预出仓,向县庭报告所出的数量,如余数较少可以整个称量。仓如在都邑,应由……参预共同出仓。

……不足数,令原任的吏和新任的吏一起将仓出尽。如原任的吏不同意,不要勉强。如没有原任的吏,则令有秩的吏,令史主管和……共同出仓,出尽后再处理不足数的问题。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如更换而出现不足数的情况,要责令令、丞同他们一起赔偿。

计量谷子,黍子……要以文书其产年,分别记数,以便发放给人。

算谷子的帐,要把黄、白、青三种区别开来,黏谷不要发放给人。

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

各县太仓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和其它费用,就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应在每年结帐时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

种子,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大豆每亩半斗,如果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也是可以的。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种。

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

谷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粝米一石,粝米一石舂成鑿米九斗,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有赏赐的米或向官府领取谷物,到九月底该人尚未领取,不再发给。

稻谷二十斗,舂成米十斗,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麦十斗出(此字为“左麦右商”,(注:《说文解字》云:“‘左麦右商’,麦核屑也。”——录者注)三斗。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为一石,领取毇、粺的,以十斗为一石。

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而来督送,令所到县垫发口粮,应即用文书通知原发这些人粮食的县,据以扣除他们的粮食。如在原发粮食的县已经领过了,应以文书通知所到的县责令赔偿。

到军中或属县办事的,应自带口粮,不得发符传向所到的县借取。

按月领取口粮的人员,粮食已经发给而因公出差,由沿途驿站供给饭食。以及休假到月底仍不归来的,应停发其口粮,直到回来的时候再行发给,有秩的吏则不停发。

每次驾用传马,喂饲二次粮食,回程再喂饲一次粮食,都要八匹马一起喂。如果连驾九次,不得超过每天饲粮一次。如驾车路远,马疲劳了,可再加喂一次。

未到役使年龄而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妾,如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叫妾到他那里取得衣服,此后官吏就不再役使。

隶臣妾为官府服役,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得发给。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小城旦、隶妾或舂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舂每月发一石半,隶臣、城旦身高不满六尺五寸,隶妾、舂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属于小。身高达到五尺二才,都要劳作

小隶臣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从十月起加发口粮。

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集合起来,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不急勿需集合。

城旦筑墙和作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作,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站岗和作其它事的,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有病的,酌情给予口粮,由吏主管。城旦、舂、舂司寇,白粲作土工,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不作土工,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

应按天发给城旦口粮,到月底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城旦作轻劳作而增加口粮,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舂、城旦服役不满月,其口粮应予扣除。

免隶臣,隶臣妾筑墙和作其他与筑墙相当劳作的,给予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

给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

要求以壮年二人赎一个隶臣,可以允许。要求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及妻子,可以允许。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就用赎的人作隶臣。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

养鸡应离开粮仓,用狗的所养的狗以够用为度。小猪、小鸡不需用的应卖掉,单独记帐。

《金布律》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有買(賣)及買(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以(假)之。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百姓(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四錢;其小者冬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1. 译文

 

官府收入银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缄。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令,丞验视,然后启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

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流通。

十一钱折合一布。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签 。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帐内,双方帐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帐。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机构的啬夫,每人分配做饭的一人,他们的佐、史、他们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数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各自与的官长共用做饭的和牛车。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 ,不满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啬夫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予赶车的牛车。牛产仔困难,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

欠官府债和被判处赀、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时间足够收回,而未加收回,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隶臣妾有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丢失数多,算起来隶臣妾整年衣食还不够全部赔偿,应令隶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县、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经判处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给其官长和 吏,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内(掖庭主管府藏的官——录者注)缴纳,少内凭券收取。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以便上缴。欠债不得超过当年,如超过当年仍不缴纳,以及不按法令规定缴纳的,均依法论处。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各县、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铜器和 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仍应使用 ;无用的,始得烧毁。

传车或大车的车输,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坏了可以互相修补。已经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处理。

发放衣服的,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为左“巾”右“冢”)布一条,用粗麻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

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属于小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春,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春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

《·关市律》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1. 译文

 

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此字为左“缶”右“后”,音“项”,为陶制容钱器——录者注)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

《·工律》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從興戍然。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其久。官輒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毋擅(假)公器,者(諸)擅(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

 

  1. 译文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录者注)责令赔偿。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均工》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1. 译文

 

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工师好好教导,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而上报内史。

隶臣有技艺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给人赶车、烹炊的劳役。

《工人程》

 

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1. 译文

 

隶臣、下吏、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产的,在冬季劳动时,得放宽其标准,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

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

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

《徭律》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徭)。卒歲而或()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