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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1. 概述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一、商会与协会的区别

 

    首先确定的是商会与协会是完全不同的二个属性。

    虽然都是为会员谋福利,但它们组织单位不同、职责不同,为会员谋利的方式也不同。

    只有知道了商会和协会的职责,组织单位的工作者才能更好的为会员们提供服务,同时才能更好的发展。

    古语“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商会与协会各取其道,方能并肩而行,共同发展。

1、组织方式不同

    中国的商会基本都是以地域为组织单位,如:温州商会、浙江商会、山西商会、河北商会等。

    中国的协会基本都是以行业为组织单位,如:食品协会、汽车协会、工业协会、人资协会等。

    所以没有听说过什么“山西协会”或“汽车商会”。

2、职责不同

    商会的主要职责是以寻找投资盈利项目,组织会员集体共同集体投资,争取利益最大化,使会员们共同参与,共同获利也共同承担风险等。同时代表项目组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得到当地政府支持,保证会员们的利益最大化。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以指导行业规范,制定行业标准,提供行业信息咨询、为培训行业人才,为行业提供法律援助等。同时代表会员与本行业的上游沟通,争取采用集中进货的方式,保证会员们的利益最大化。

 

二、历史沿革

(一)历史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商会萌芽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商人行会,即商人基尔特。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会的国家,是近代商会的发源地。

解放前,中国商会的前身是各地的老乡会或乡帮,如湖南帮、潮州帮。是在外地求生计的人们,为了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上不受当地人的欺负,自发而组织的社会团体。

解放后,政府解除各个帮会和社团,在政府的指导下,老乡会、帮派等组织转变为商会。

 

(二)性质

商会是指有独立的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或由自由商人、企业职员等自愿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三)组织

组织发起人基本是由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另一种商会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区企业公司、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热心公益的公民所自愿组成的组织。

三、辞海释义

 

资本社会中商业资本家为维护其营业利益组织的社会团体。旨在收集国内外市场情报,调整工商业内部纠纷,介绍进出口对外贸易并代表商人利益向政府陈述意见,旧中国商会创始于清末,陆续设于全国各县、市及较大乡镇,并有全省和全国的组织。一般由同业公会会员或是商号会员组成,常为大资本家及地方绅士操纵。有的还有反动武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商会解散,另组织工商业联合会。

四、中国商会

(一)建立意义

高旭晨指出,商会是中国近代最早建立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社团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中国商会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近代意义上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与当时西方的民间商会相比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这种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显著,它相当迅速地改造 、吸纳了各种形式的传统商人组织,成为具有主体性的利益集团。中国 早期的商人组织的结构 、形式与功能都比较单一,几为纯商人间的封闭型组织。

(二)创立过程

晚清以来,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 和 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 ;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 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

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 了《察定商会简明章程 》 、《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 法律依据。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

到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

1915年,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 12月予以公布。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

1929年,工商部拟定《商会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布施行。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

(三)商会范例

义乌地处浙江中部,东阳江过义乌经兰溪入钱塘江,早有航船直达杭州,其后又有浙赣铁路横贯义乌而过,交通更方便,地理环境更优越。于是安徽、福建、绍兴等外地客商纷纷迁来义乌定居经商。19世纪90年代,沪、杭等地首先出现了代表商界利益的商会,义乌商会也应运而生。其初称商会分会,属雏形筹备阶段。于1916年成为正式商会,名曰"义乌县商会"。会址设在县前街台门傅祠内(今市政府第一招待所地段),中堂上书"励精图治"四字。嗣因会务扩大,集资在大安寺塔旁,原大安寺地址,兴建楼屋9间,有会议大厅和办公室等设置(文革期间被拆建为文化馆)。

1916年义乌县商会成立,首任会长楼虎臣(名炳文)。楼连选连任计12年。

1928年知名人士陈榥之子陈乃薰接任。陈在任6年。

1934年由胡纯道(性甫)接任,胡开设胡义扬酱园店,任期5年,任内筹资建设商会新址等公益事业。

1939年秋由童子联(名必辉)接任。

抗战胜利后,县府指令恢复商会,令龚琛、季敬铭、胡纯道、王惠荣、梅永武、方炳荣、杨河清等7人为商会整理员。

1945年11月30日召开整理员第五次会议,决议在同月21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届时出席代表46人,公推季敬铭、胡纯道等9人为理事,赵一安等3人为监事。23日召开理、监事会议,产生常务理事5人,以季敬铭为理事长(即会长)。

1946年3月1日龚琛接任理事长。

 

五、商会的意义和作用

 

商会成就商人,商会是商人自愿自发组织成立的民间社团。在国外,凡华商聚集的地方,都有商会。随着市场经济越发展、越成熟,商人们越会意识到成立商会的必要性,但遗憾的是,许多商人并不清楚商会的性质和作用,也不明白参加商会对自己的发展会有什么作用。成立商会、发展商会会员时,往往会遇到商人发问“参加商会对我有什么好处?”商会之于商人,至少有着如下好处:

  一是家的归属感。商会是企业家寻求归属感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大家能在同一屋檐下,相互取暖,相互鼓励。商会是“商人的会”。会员入会最大的心愿是希望通过商会这个平台更好地叙乡情、话发展、谋合作,也希望通过商会这个组织更好地奉献社会,承担责任。

  二是人脉网络。做生意,首先得有人脉,得有关系,人脉就是最大的财富。加入商会,会有更多的社交活动,结识更多的人,并且能从结识的人中选定少数人进行长时间的交往交流,最终成为好朋友,朋友就是资源。有一项研究证明,你只要有6个朋友,你就有办法同世界取得联系。朋友的朋友,就是你的朋友,参加商会等于为你打开一扇门,让你走向广阔的社会,融入集体的行列。这就是组建人脉网络的一大捷径。

  三是信息渠道。当今是信息社会。做生意需要及时掌握政策信息、投资信息、项目信息等,商会就是一个沟通渠道和信息的汇聚地,其信息量远比个别商家多得多。参加商会不仅可以从商会本身获得商业信息,还可以从政府部门、企业家和乡亲间获取有用的信息,这对自身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四是抱团合作。独木不成林,单打独斗难力拨千钧,惟有抱团才能形成合力。通过商会牵头,强强联手,资源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

  商会是聚合人气的地方,只有形成“互利互惠,互帮互助”的共识,把商会的发展和自身企业紧密地联系一起,把商会“一切为会员”和会员“我为商会做什么”的态度充分体现出来,才能达到群策群力、共同发展的目的。在商言商,会员加入商会的期盼就是如何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让企业得到商机,更好地发展。商会便是一个最好的平台,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真正让会员看到实效,体会到实惠的帮助。让会员时刻感到组织的力量,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

  五是政企沟通。通过商会来维权,企业家、创业人士话语的分量,与个人奔走呼吁绝对大不一样。一个人不管多么成功,也都会有求人的时刻;一个企业不管运营多么顺当,也会遇到突发事件或靠自身力量无法排解的难题;在创业或生意拓展的初期阶段,势必要不时求助他人。加入商会,可以借助商会业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渠道和商会内其他企业界人士拥有的公共资源关系,帮助协调、解决在经商过程中遇到的寻求土地、项目、资金、产品销路、乃至种种维权事项。

  六是资源共享。这个“资源”,包括政府资源、人脉资源、信息资源、项目资源等等。商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具有整合和凝聚这些资源的能力和职能。信息难得,商机易逝,或许有用的商业信息、偶遇的商机,却恰恰产生于众人不经意的交谈之中,若能敏锐觉察,并提前行动,才有可能赚到大钱。

  七是品牌推广。加入商会的企业家可利用商会会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平台、节庆聚会、产品展销等宣传平台,展示企业创新品牌,塑造企业诚信形象。

  八是宣传窗口。一个人在社会上必须有声誉,一个企业在社会上必须有信誉。而这声誉和信誉的获得,除依靠个人日积月累的为人行事,靠企业自身的宣传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赢取外,可通过加入商会,依托商会的网站、刊物和会议、活动场合的宣传,取得“花钱少、收效大”的宣传效果。

  九是公益互助。商会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带动会员企业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慈善事业上出资出力,奉献爱心,实现自身社会价值。

 

六、商会的五大作用

 

首先,商会成就商人。商会是企业家寻求归属感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大家能在同一屋檐下,相互取暖,相互鼓励。商会是“商人的会”。会员入会最大的心愿是希望通过商会这个平台更好地叙乡情、话发展,谋合作,也希望通过商会这个组织更好地奉献社会,承担责任。

其次,商会是“会商的会”。商会是聚合人气的地方,只有形成“互利互惠,互帮互助”的共识,把商会的发展和自身企业紧密地联系一起,把商会“一切为会员”和会员“我为商会做什么”的态度充分体现出来,才能说是会商的会。

再有,商会是“言商的会”。在商言商。会员加入商会的期盼就是如何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让企业得到商机,更好地发展。商会就应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真正让会员看到实效,体会到实惠的帮助。让会员时刻感到组织的力量,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

另外,商会之于商人,至少有着五大优势:

一是抱团合作。独木不成林,单打独斗难力拨千钧,惟有抱团才能形成合力。通过商会牵头,强强联手,资源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

二是政企沟通。通过商会来维权,企业家、创业人士话语的分量,与个人奔走呼吁绝对大不一样。

三是资源共享。这个“资源”,包括政府资源、人脉资源、信息资源、项目资源等等。商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具有整合和凝聚这些资源的能力和职能。信息难得,商机易逝,或许有用的商业信息、偶遇的商机,却恰恰产生于众人不经意的交谈之中,若能敏锐觉察,并提前行动,才有可能赚到大钱。

四是品牌推广。加入商会的企业家可利用商会会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平台、节庆聚会、产品展销等宣传平台,展示企业创新品牌,塑造企业诚信形象。

五是公益互助。商会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带动会员企业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慈善事业上出资出力,奉献爱心,实现自身社会价值。

 

七、商会对于企业有什么作用?

 

政府目前正在与市场主体之间构架一张新型的管理服务网络,而商会体系正是这一网络的核心所在。但中国商会体系在构建信息网络、协调会员利益、促进行业自律、开拓海外市场以及职业培训、技术咨询、进出口文件资料提供等方面仍显得力不从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作为社会、经济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商会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一个的必要组织设置。商会以获得普遍公认的制度性程序和方法,调节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支撑市场经济运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监督、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服务于经济主体和公共生活秩序,更多地体现在寻求安全保障和信息共享,同时向社会共同承担一份诺言和责任。

千亿资金正流向什么股? 每日最新资金热点揭秘! 今日出现的超级大买单! 下一个热点板块会是谁?   就我国整体经济形势而言,商会所具有的经济、社会职能目前正由一个网络状的经济体系来承担,该体系由四大部分构成:以工商行政为主要代表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工商联为代表的狭义商会、行业自律性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其统称为广义商会。

  我国商会组织始创于1903年,中日甲午海战后,帝国主义的侵略与日俱增,五口通商后,清政府认识到,纵观东西各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胜商会者,所以保商情,通商利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光绪东华录》)为适应环境,维新变法,开展对外商务,清政府成立了商部,同年,商部奏请在各省及重要商埠设立商会。在此背景下,全国各省的商务总会陆续成立。

  当时商会的头面人物,都需要有职官名称或科举头衔才有资格入选。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商会亦如此,凡商会对外联系工作,有职位、有官衔的,方可平起平坐,受到礼待。如是商民百姓,则须跪拜禀呈。可见当时商会的官僚气息之浓。

  更新观念,打破二元管理现状

  尽管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实施了相当大程度的商会化改革,但现有商会体系的组织、管理仍然照搬了很多原来的政府模式,商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其领导人更是多数由原来的单位领导兼任。

  这种现状必然造成对工商企业的二元管理格局:一方面,商会体系中的市场力量必然要求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独立的组织,自主制定章程和选举领导,并民主地监督商会公正地服务于会员;另一方面,商会体系中的行政力量必然在一定政府授权的基础上树立组织权威,强制管理市场主体,更多地服务于市场利益而非组织利益。在这种二元管理体制下,市场力量与行政力量无秩序的消长竞争,必然造成商会体系内部激励、相容机制的混乱,最终导致管理效率和会员利益的损失。

  我国工商企业二元管理体制突出地表现为工商局和商会的并存。值得注意的是,二者形式上的并存并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真正造成工商管理效率低下的是二者在市场监管职能上的重叠。商会组织虽然具有专业而高效的市场信息网络,也能通过外部激励有效降低内部性交易成本,但真正具有市场一线管理权和管制权威性的却是工商局,管理职能的重叠和管理能力与权限的分散在此产生了深刻的矛盾。以温州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末,温州地区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各地厂商和消费者对温州商品避犹不及。对此,温州工商局几经努力,却收效甚微,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温州先后成立了一百五十余家民间商会或同业公会,自发担当起质量立市、品牌兴业的重任,温州产品至此才开始逐步成为放心产品的代名词,温州民营经济也以此为契机发生了质的提升。

  可以说,商会的形成、发展和职能拓展,在温台经济模式形成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见,我国要发展商会体系,完善商会的市场监管和服务网络,必须突破市场管理行政化的传统观念,打破工商企业二元管理的现有格局。只有这样,商会体系才不会蜕变成二政府,其激励相容机制才能发挥效能,及时、准确地分析市场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服务行动。

  突出体系,强化自主管理格局

  理论上讲,不同的组织定位与不同的组织职能相对应。商会对上有辅助政府决策的义务,对下有监管工商企业的职责,如此大跨度的职能安排决定了商会必须由组织定位不同又相互关联的一系列分支机构构成,并自成体系。

  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商会也鲜有以独立组织形式存在的先例。中国商会体系虽然名义上以工商联这一综合性组织为主角,领导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成为体系,但由于二元管理格局的存在,现实中倒是工商局和由原来的各行业行政主管局演变而来的行业协会常常喧宾夺主,商会体系二政府色彩浓厚。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中国商会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体系设置和职能发挥,比如工商联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一系列高质量提案,为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发挥了突出作用;又如曾经由工商联主办的世界华商大会取得圆满成功,有力促进了中国企业与海外华人企业的交流联系。但总的来说,中国商会体系在构建信息网络、协调会员利益、促进行业自律、开拓海外市场以及职业培训、技术咨询、进出口文件资料提供等方面仍显得力不从心。

  如此现状固然同商会体系的层次设计以及激励、相容机制的运转效率有关,但其根源还在于我国商会体系缺乏独立、有序的管理权限。诸如维护行业自律所需要的管理企业的权力、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伪劣假冒的权力、协调会员间利益冲突的权力、与政府或者其他行政组织谈判以维护会员利益的权力等在商会体系内外处于高度分散又相互冲突的状态。商会体系对市场的管理不得不依附于政府的行政力量;商会的市场信息也不及隶属于政府的信息中心全面和权威,这样的商会,即便同政府相比也毫无竞争力可言,工商企业成为商会会员的积极性必然遭受严重挫伤,进而商会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也将捉襟见肘,商会自我积累,持续改进的机制由此失效,长此以往,商会体系必然陷于困境。

  我国商会体系的建设和改革必须从政府对商会的适度授权起步,突出商会体系在市场监管和企业服务方面的独立职能,扩大商会体系对市场和企业自主管理的范围,并逐步强化其管理和服务的权威性。只有这样,商会体系的市场化管理与政府的行政性管理才能实现有序分工、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优化定位,构筑分层管理体系

  据此分析,我们知道,商会体系内的分工协调和层次设计对体系整体激励,相容机制的运转效率具有深刻影响,所以在明确商会体系在市场和经济服务网络中的地位,实现政府向商会体系授予市场和企业监管权力的基础上,还须对商会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作出准确的性质定位和职能安排,以构筑真正意义上的分层管理体系,促进商会体系内部的有序分工与和谐互动。

  从我国市场发育状况、市场管理传统和政府经济管理理念出发,在现阶段,我国商会体系至少应保留四大性质定位存在明显差异的组成部分:狭义商会(特指工商联)、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指工商局)

  当然,商会体系各组成部分性质定位的差异是与商会体系内部就服务对象、运作目标和职能安排等方面设置的分工协作关系相对应的,而商会体系内部的分工安排则是完成相应的管理权限授予以及权力再监督机制构建的基础。

 

八、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河南省湖北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填写入会登记表;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年度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5——8万元

  4、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年度缴纳会费 1

  6、理事年度交纳会费 2000

  7、会员年度交纳会费 500

  ()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