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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民要术》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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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竹蒸」,應是「竹籃」之誤。

(二九)「糠」,明抄、湖湘本誤作「糟」,據院刻、金抄改正。

(三十)「裏」,金抄、明抄誤作「裹」,據院刻、湖湘本改正。

「一」「缹」音缶,《通俗文》:「燥煮曰缹。」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七《出曜論》「缹煮」下解釋:「字書:少汁煮曰缹。」由這一意義引申,蒸、●、腤也得叫「缹」。又《集韻》解釋同「炰」,則是炮炙,本篇有「胡炮肉法」。

「二」「熊一頭」,未詳。這裏用量都很少,當然不是一大熊,下文引《食次》的「熊蒸」,才是蒸大熊,和這裏有明顯的不同。日譯本讀為「取三升肉熊一頭」,意即三升肉的仔熊一頭,合到今量,同剛生下的豬苗差不多,恐有可能。茲存疑。

「三」「合灑之」,在汽蒸的過程中灑在熊肉中。

「四」「復以豉汁灑之」,「饙」是一蒸飯,尚未熟透,再灑豉汁,除調味外,同於加水復蒸。

「五」「四方寸臠」,四寸見方的臠。

「六」「青、白」,指酒。「白」,如白醪酒之類;「青」,指清酒。

「七」「板切」,指切成片。

「八」「●」,《玉篇》:「厭也。」

「九」「燠肉」,即「奧肉」(見卷九《作●奧糟苞》篇),一種油煮油漬極油膩的肉。

「一0」《作醬等法》篇:「氣餾半日許,復貯出更裝之」,是第二次再蒸。蒸物要裝在甑中,因亦稱一蒸為「一裝」。字亦寫作「●」,《玉篇》:「米入甑也。」後來纔寫作「焋」,集韻:「實米於甑也。」

「一一」「涑」,同「漱」,這裏引申為加液汁溲和,即將薑、橘等雜和在饙飯中,再加豉汁一起溲和,然後又和入醬清汁調味。

「一二」「炮」,同「炰」,是裹著燒炙。《脯腊》篇的鱧魚脯是「草裹泥封,煻灰中爊之」,是最早的一種炮法。這裏裹在羊肚中燒烤,也是一種「裹燒」。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食目」有「褒牛頭」說:「南人取嫩牛頭,火上燂過,復以湯去毛根,再三洗了。加酒、豉、蔥、薑煮之。候熟,切如手掌片大,調以蘇膏、椒、橘之類,都內於瓶甕中,以泥泥過。煻火重燒。其名曰「褒」。」其炮法亦同類相似。

「一三」蓽撥、胡椒,見卷七《笨麴並酒》篇注釋「五二」「六六」。

「一四」「浪中坑」,見本卷《作醬等法》篇注釋「二一」。

「一五」「宜肉下」,肉在下,糝在上。

「一六」「……糝,在上」,在下面已經用糝的熊肉上面,再加乾薑、糝等盛供上席。

「一七」「●」,《字彙補》:「音貯,裝衣也。」實際就是「褚」字,《玉篇》:「裝衣也。」指在衣裏面翻裝綿絮。這裏也就是裝進、褶進的意思,指將打開後的箬葉褶疊進去,不要擋在外面。

「一八」「毛」,指「不去鱗」,恐未必是「芼」字之誤(日譯本從豬飼校改作「芼」字)。

魚。˜,或作●」,即˜  「一九」「●」,音邊,《集韻》:「

「二0」「蘇」,可能指用蘇油溲麵。

、腤、煎、消「一」法第七十八●魚鮓法:先下水、鹽、渾豉、擘蔥,次下豬、羊、牛三種肉,腤兩沸,下鮓。打破雞子四枚,瀉中,如瀹雞子法「二」。雞子浮,便熟,食之。

《食經》●鮓法:「破生雞子,豉汁,鮓,俱煮沸,即奠。」又云:「渾用豉。奠訖,以雞子、豉怗。」又云(一):「鮓沸,湯中與豉汁、渾蔥白,破雞子寫中。奠二升。用雞子,眾物是停「三」也。」

五侯●「四」法:用食板零●(二),雜鮓、肉,合水煮,如作羹法。

純●魚法:「一名缹魚。用●魚。治腹裏(三),去腮不去鱗。以鹹豉、蔥(四)、薑、橘皮、酢,細切(五),合煮。沸,乃渾下魚。蔥白渾用。——又云:下魚中煮。沸,與豉汁、渾蔥白。將熟,下酢。又云:切生薑令長。——奠時,蔥在上。大,奠一;小,奠二(六)。若大魚,成治准此「五」。」

腤雞:「一名「缹雞」,一名「雞●」。以渾。鹽,豉,蔥白中截,乾蘇微火炙——生蘇不炙——與成治渾雞,俱下水中,熟煮。出雞及蔥,漉出汁中蘇、豉,澄令清。擘肉,廣寸餘,奠之,以暖汁沃之。肉若冷,將奠,蒸令暖。滿奠。」又云:「蔥、蘇、鹽、豉汁,與雞俱煮。既熟,擘奠,與汁,蔥、蘇在上,莫安(七)下。可增蔥白,擘(八)令細也。」

腤(九)白肉:「一名「白缹(十)肉」。鹽、豉煮,令向熟,薄切:長二寸半,廣一寸准,甚薄。下新水中「六」,與渾蔥白、小蒜、鹽、豉清。」又:「葉切「七」,長三寸(十一)。與蔥、薑,不與小蒜,(十二)亦可。」

腤豬法:一名「缹(十)豬肉」,一名「豬肉鹽豉」。一如缹白肉之法。

腤魚法:用鯽魚,渾用。軟體魚不用。鱗治。刀細切蔥,與豉、蔥俱下,蔥長四寸。將熟,細切薑、胡芹、小蒜與之。汁色欲黑。無酢者,不用椒。若大魚,方寸准得用。軟體之魚,大魚不好也。

蜜純煎魚法:用鯽魚,治復中,不鱗。苦酒、蜜中半,和鹽漬魚,一炊久,漉出。膏油熬之,令赤。渾奠焉。

勒鴨「八」消:細研熬如餅臛「九」,熬之令小熟。薑、橘、椒、胡芹、小蒜,並細切,熬黍米糝「一0」。鹽、豉汁下肉中復熬,令似熟(十三),色黑。平滿奠。兔、雉肉,次好。凡肉,赤理(十四)皆可用。勒鴨之小者,大如鳩、鴿,色白也。

鴨煎法:用新成子鴨極肥者,其大如雉。去頭,爓(十五)治,卻腥翠「一一」、五藏,又淨洗,細剉如籠肉「一二」。細切蔥白,下鹽、豉汁,炒令極熟。下椒、薑末食之。

怗又云,院刻、金抄、明抄作「怗云」,明清刻本作「帖去」,均脫「又」字,而「去」應是「云」字之誤。按「怗」,通「帖」、「貼」,義同《作魚鮓》篇《要術》本文的「以竹篛交橫帖上」的「帖」,意即將鍋中的蛋和豉粒鋪在鮓的上面。「云」是又一種作法,應作「又云」,故補「又」字。

(二)「●」,院刻、湖湘本如文;金抄作「●」,明抄作「●」,均訛。按「●」即「揲」字,音薛(又音牒,音葉),《說文》:「閱持也。」這裏作檢選解釋,所謂「零●」,意即「零擇」、「零●」,指零擇雜件作成「雜燴」式的食饌,《津逮》本、漸西本因逕改為「●」字。

(三)「裏」,明抄誤作「裹」(湖湘本殘剩半個,誤作「●」),據院刻、金抄改正。

院刻、金抄作「蔥」,明抄、湖湘本作「蔥白」。

(五)「……酢,細切」,和上篇引《食次》「裹蒸生魚」的「……鹽,細切」一樣,細切竟包括了醋、鹽。《食經》、《食次》文往往這樣特別,未知是為了敘述時連貫而下的貪圖方便,還是賈氏所見原本已多錯亂。但賈氏本文,沒有這種語病。

(六)「二」,明抄、湖湘本脫,必須有,據院刻、金抄補。

(七)「安」,明抄、湖湘本訛作「按」,據院刻、金抄改正。

(八)「擘」,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九)「腤」,明抄誤作「腊」,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缹」,湖湘本誤作「焦」,院刻、金抄、明抄不誤。「白缹」,據下文應倒作「缹白」。

(十一)院刻、金抄作「三寸」,明抄、湖湘本作「二寸」。

(十二)「亦可」,解釋為不用小蒜時可用薤代替,當然可以,但仍疑「」字是襲上文「葉」而誤衍。

(十三)「似熟」,丁國鈞校記:「上言「小熟」,此當作「極熟」。」

(十四)「理」,指肌理,明抄、湖湘本作「鯉」,誤,據院刻、金抄改正。

(十五)「爓」,明抄、湖湘本誤作「爛」,據院刻、金抄改正。

本篇四個烹飪上的名稱,「●腤」同類,都是用水液燴煮;「煎消」同類,是用油煎炒。

「●」,音征,《集韻》:「煮魚煎肉曰●。」就是雜和魚、肉一起燴煮,頗像「雜燴」,如本篇引《食經》的「五侯●法」。又據《集韻》,字亦作「●」,《玉篇》釋為「醋煮魚」。本篇引《食經》的「純●魚法」,即係一種「醋煮魚」。

「腤」,音暗,《玉篇》:「煮魚肉。」《集韻》:「烹也。」據本篇所記,和「●」不同的是單純用一種肉來燴煮。又從「●魚鮓法」中稱「腤兩沸」,「腤雞」也叫「缹雞」等看來,「●」、「腤」、「缹」實際相似,有時並且相同。

「煎」是油炸或炒。「消」是細斫的肉加油炒。

「二」「瀹雞子法」,見卷六《養雞》篇。

「三」「眾物是停」,可能是指單用鮓,不和入別的肉類,也可能是指最後一道菜。

「四」「●」,同「鯖」,《西京雜記》卷二:「五侯(按指漢成帝時王氏五侯)不相能,賓客不得來往。婁護豐辯,傳食五侯間,各得其懽心,競致奇膳。護乃合以為鯖,世稱「五侯鯖」,以為奇味焉。」是說雜合五家的餚饌一起來回煮,故名「五侯鯖」。這裏將魚肉零件等雜和著一起來燒煮,其實只是雜燴而已,可是還遺留著這個名稱。

「五」「成治准此」,指更大的魚在成治時,要按著「大奠一,小奠二」的大小來臠割。

「六」「下新水中」,省去「煮」、「腤」一類字,《食經》文往往如此。

「七」「又」,是《食經》的又一法。這裏「葉切」,應仍如《羹臛法》篇「損腎」條的「葉切,長四寸」和下篇「菹肖」條的「葉細切」一樣,理解為切成薤葉那樣寬的肉片。

「八」「勒鴨」是一種水禽。《蜀本草》注:「野鴨與家鴨有相似者,有全別者;甚小小者,名刀鴨,味最重,食之補虛。」這裏說勒鴨有斑鳩、鴿子那麼大,和「甚小小者」符合,疑「刀鴨」是「力鴨」之誤,則「勒鴨」可能就是「力鴨」。此鴨僅見於《蜀本草》,應是南方的水禽,《食經》的內容,往往和南方暗合。

《嘉祐本草》有「鸂●」,說是:「五色,尾有毛如船柂,小於鴨。《臨海異物志》曰:「……水鳥,食短狐(按應作「短弧」,指「射工」)。」」此鳥大於鴛鴦而色多紫,《本草綱目》有「紫鴛鴦」的異名,雖「●」和「勒」音近形似,但不是《食經》所指的「勒鴨」。

「九」「細研熬」,按「研」,《說文》:「也」,「」即今「磨」字,是「研」有細碎義;「細研」猶言「細琢」、「細斫」。「熬」,這裏是「研」的同義詞,即不斷地琢鍛,使成碎末。我們最初懷疑「研」是「斫」字之誤,但據卷九《炙法》篇引《食經》(應是《食次》之誤)「●炙」、「擣炙」、「餅炙」三條接連有三處「細研熬」,則顯非誤字。從該三條得到啟示,「研熬」不但是細琢,而且還包括搗舂。因此,這裏的「熬」,決不是煎、炒(下文的「熬之」等,才是炒)。因為「●炙」條是在「細研熬」後即團成肉丸,如果將肉餡子炒熟,就團不起來了;「擣炙」條惟恐「細研熬」後不相黏,還加調麵粉使相黏著,然後烤炙,炙到「欲熟」時,再塗上蛋白,幫助黏固,既是炙後纔「欲熟」,明非預先炒熟;「餅炙」條並且指在臼中舂碎為「細研熬」,其為碎末,更為明顯。餛飩、包子,古時都叫「餅」,所謂「細研熬如餅臛」,意即細琢成如做「餅炙」或做餃子那樣的肉餡子。《重修政和證類本草》卷十九「丹雄雞」引《食醫心鏡》說:「肥雌雞一隻,治如常法,細研為臛,作麵餛飩,空心食之。」又卷十八「豚卵」引《食醫心鏡》說:「豬腎一對,研,著胡椒、橘皮、鹽、醬、椒末等;溲麵,似常法,作餛飩。」這是麵皮包雞肉或腰子的水餃。(《北戶錄》卷二崔龜圖注引顏之推說:「今之餛飩,形如偃月,天下通食也。」正是水餃。)據此,不但細琢也叫「細研」,而且肉餡子也正叫「臛」,說明「細研熬如餅臛」,就是細琢成像包餃子的肉臛(即肉餡)。

「一0」「熬黍米糝」,將薑、椒等炒進黍米作的糝裏。

「一一」「腥翠」,見《脯腊》篇注釋「一四」。

「一二」「籠肉」,餡子肉。古稱饅頭、包子為「籠餅」。卷九《炙法》篇《要術》本文「灌腸法」條稱:「細剉羊肉,令如籠肉。」

菹綠「一」第七十九《食經》曰:「白菹:鵝、鴨、雞白煮者,鹿(一)骨,斫為准:長三寸,廣一寸。下杯「二」中,以成清紫菜「三」三四片加上,鹽、醋和肉汁沃之。」又云:「亦細切,蘇(二)加上。」又云:「准訖,肉汁中更煮,亦啖。少與米糝。凡不醋,不紫菜。滿奠焉。」

菹肖(三)法:用豬肉、羊、鹿肥者,葉細切,熬之,與鹽、豉汁。細切菜菹葉(四),細如小蟲絲,長至五寸,下肉裏(五)。多與菹汁令酢。

蟬脯「四」菹法:「搥之,火炙令熟。細擘,下酢。」又云:「蒸之。細切香菜「五」置上。」又云:「下沸湯中,即出,擘,如上香菜蓼法(六)。」

綠肉法:用豬、雞、鴨肉,方寸准,熬之。與鹽、豉汁煮之。蔥、薑、橘、胡芹、小蒜,細切與之,下醋。切肉名曰「綠肉」,豬、雞、名曰「酸(七)」。

白瀹「六」瀹,煮也,音藥。豚法(八):用乳下肥豚。作魚眼湯,下冷水和之,●「七」豚令淨,罷。若有麤毛,鑷子拔卻,柔毛則剔之。茅蒿葉揩洗,刀刮削令極淨。淨揩釜,勿令渝,釜渝則豚黑。絹袋盛豚,酢漿水煮之。繫小石,勿使浮出「八」。上有浮沫,數接去。兩沸,急出之,及熱以冷水沃豚。又以茅蒿(九)葉揩令極白淨。以少許麵,和水為麵漿;復絹袋盛豚,繫石,於麵漿中煮之。接去浮沫,一如上法。好熟,出,著盆中,以冷水和煮豚麵漿使暖暖,於盆中浸之。然後擘食。皮如玉色,滑而且美。

酸豚法:用乳下豚。燖治訖,並骨斬臠之,令片(十)別帶皮。細切蔥白,豉汁炒之,香,微下水,爛煮為佳。下粳米為糝。細擘蔥白,並豉汁下之。熟,下椒、醋,大美。

(一)「鹿」,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同,無法解釋,應是誤字。按此處是指去骨,卷九《炙法》篇引《食經》「去骨」屢見,疑應作「去」。又《爾雅‧釋器》:「肉曰脫之。」邢昺疏引李巡:「肉去其骨曰脫。」或應作「脫」。金抄作「庶」,實際是「鹿」的不同寫法,不是「庶」字。日譯本當作「庶」字,並據《周禮‧秋官》「庶氏掌除毒蠱」解釋為「驅除」,不免穿鑿。

(二)「蘇」,明抄、湖湘本誤作「須」,據院刻、金抄改正。荏和紫蘇,古時都作香味料用。單稱「蘇」時,一般指紫蘇。

(三)「菹肖」,即「菹消」,合消法和肉菹而成。消法上篇有「勒鴨消」。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有「作菹消法」,作法和本條相似。又《太平御覽》卷八五六「菹」項引盧諶《祭法》:「秋祠有菹消。」原注:「《食經》有此法也。」說明此條引《食經》文正作「菹消」。又本條下面二條亦仍係《食經》文。

(四)「葉」,明抄、湖湘本誤作「菜」,據院刻、金抄改正。

(五)「裏」,明抄誤作「裹」,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卷九《飧飯》篇引《食經》「胡飯法」:「別奠「飄兗」隨之。細切胡芹、蓼下酢中為「飄兗」。」這裏「如上香菜蓼法」,如果不是文字有錯誤,應是《食經》中另有「香菜蓼法」,《要術》未引。

(七)「切肉名曰「綠肉」,豬、雞名曰「酸」,」在一條的末了補說某種名物,《食經》文往往這樣,例如「槧淡」條補說「槧」是木耳(《羹臛法》篇),「勒鴨消」條補說「勒鴨」的形色(上篇),「胡飯法」條補說什麼叫做「飄兗」(卷九《飧飯》篇)等。

自此以下二條是《要術》本文。文中「豚」字原作「肫」,俗訛字,但「絹袋盛豚,酢漿水煮之」的「豚」,仍作「」(「」與「●」、「豚」通,但不通「肫」),本書統一作「豚」。

」。但上文「茅蒿葉揩洗」,院刻、金抄亦作「蒿」,故從明抄使一致。古人有以青蒿等為食物及用具的習慣,參看卷十「蒿〔五四〕」注釋「三」。  (九)明抄、湖湘本作「蒿」,院刻、金抄作「

至「片」字止,院刻剛剛滿葉,下文繫後半葉,但後半葉是缺葉,因此「別」字以下,院刻完全脫去。

「一」「菹」有二義,即菜菹和肉菹。菜菹即醃泡菜,肉菹是加酸味的餚饌。《周禮‧天官》「醢人」項下「七菹」鄭玄注:「凡醯、醬所和,細切為兗,全物若●為菹。《少儀》曰:「糜、鹿為菹,……」則兗、菹之稱,菜、肉通。」本篇的「菹」,就是這種切成片或條和以酸菜或醋的肉菹。

為「辟雞」,野豕為「軒」,兔為「宛脾」,切蔥及薤,實諸醯以柔之。」《鄭玄》注:「此軒、辟雞、宛脾,皆菹類也,釀菜而柔之,以醯殺腥肉及其氣。近益州有「鹿●」者,近由此為之矣。菹、軒,聶而不切;辟雞、宛脾,聶而切之。軒,或為胖。」由於所用肉類的不同,肉菹有各種不同的名稱,但都是肉菹。切法原是成片的,但也可以是「聶而切之」的細條。烹調法是雜以蔥薤的香料,再加上醋(即「醯」)。所有這些,都和本篇的菹法完全符合,也和菹類的「綠肉」符合。則所謂「綠肉」,也不過是這類菹的一個特別名稱。「軒」是切成片,而「膚」、「軒」都是「或為胖」,說明膚切法就是軒切法。《食經》說明「方寸准」,我們認為准法是切成片,也正與膚、軒相合。則所謂「切肉名曰綠肉」,實際就是一種切成片的肉菹,配上「豬、雞名曰「酸」」的作料,以成其為酸菹,再加上醋,就成這個特別名目的「綠肉」了。¢  「綠」,唯一的解釋是《食經》本文的說明:「切肉名曰「綠肉」」。《禮記‧內則》有「麋膚」,鄭玄注:「膚,切肉也。膚,或為胖。」又:「麋、鹿、魚為「菹」,

古所謂「杯」,不僅指杯子。《大戴禮記‧曾子事父母》篇北周盧辯注:「杯,盤、盎、盆、盞之總名。」是古時對於杯、盤、羹器,乃至盥洗的器皿,通稱為「杯」。《史記‧項羽本紀》:「幸分我一杯羹」,即指盛羹器。

紫菜,紅藻植物,生淺海岩石上,紅紫、綠紫或黑紫色。採乾以供食用。「成清」,指漬清的紫菜。

「四」《禮記‧內則》的菜餚中有「蜩、范」,鄭玄注:「蜩,蟬也;范,蜂也。」《神農本草經》「蚱蟬」陶弘景注:「此昔人噉之。」《北戶錄》卷又稱:「南朝食品中,……奠有蟬臛。」崔龜圖注:「乃古人「爵、鷃、蜩、范」之類也。」說明古人食蟬。《名醫別錄》:「五月採,蒸,乾之。」這裏「蟬脯」,似應是蟬乾。

羅勒(即卷三作專篇記述的蘭香)、胡荽(卷三也有專篇)、香薷等古時都有「香菜」的名稱。現在一般指胡荽。

「六」「瀹」的本義是「浸漬」。由此義引申為肉在湯中暫煮即出,即《說文》所稱:「內肉及菜湯中,薄出之。」相當於「●」、「煠」。卷六《養雞》篇「瀹雞子法」的「打破,瀉沸湯中,浮出即掠取」,瀹正指煠。本條的「兩沸急出之」,實際也還是煠,並且還帶有「湯燖」的意味(「燖」、「爓」一類字原和「瀹」、「煠」一類字相通,見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九「燂」注)。後來再下鍋,「於麵漿中煮之」,纔是真正的煮。這裏注作「煮也」,對「瀹」的解釋並不完全。這字在「瀹雞子法」也有音注,但和這裏不同,說明這些都是後人加添的注。

「七」「●」,本作「燅」,和「●」、「爓」、「燖」等是同一字,指褪去毛臟。

「八」「繫小石,勿使浮出」,沈括《夢溪補筆談》:「古鼎中有三足皆空,中可容物者,所謂鬲也。煎和之法,常欲湆(按同「湇」,即湯汁)在下(指在三足中),體(指牲體,即肉臠或整件的大胾)在上,則易熟而不偏爛。及升鼎(意即「升俎」,即從鬲中盛出來),則濁滓皆歸足中。……今京師大屠善熟彘者,鉤懸而煮,不使著釜底,亦古人遺意也。」「鉤懸而煮」和沉石而煮,形式不同,實際作用相同,都在使整件的牲肉懸浮於沸湯中,不使著底,也不使上浮。

 

《卷九》

 

炙法第八十作(一)●、奧、糟、苞第八十一餅法第八十二●法(二)第八十三煮●第八十四醴酪第八十五飧(三)飯第八十六素食第八十七作菹、藏生菜法(四)第八十八餳餔第八十九煮膠第九十筆墨第九十一

原無「作」字,據卷內篇題加。

原無「法」字,據卷內篇題加。又「●」,原作「饐」,食物變壞叫「饐」,誤,據卷內篇題改正。

(三)「飧」,明抄、湖湘本等均作「」,俗字,金抄作「飧」。

(四)「作菹藏生菜法」,原作「作菹并藏生菜」,據卷內篇題改使一致。

炙「一」法第八十炙豚法(一):用乳下豚極肥者,豶、牸「二」俱得。●(二)治一如煮法「三」,揩(三)洗、刮削,令極淨。小開腹,去五藏,又淨洗。以茅茹「四」腹令滿,柞木「五」穿,緩火遙炙,急轉勿住。轉常使周匝(四),不匝則偏焦也(五)。清酒數塗以發色。色足便止。取新豬膏極白淨者,塗拭勿住。若(六)無新豬膏,淨麻油亦得。色同琥珀,又類真金。入口則消,狀若凌雪(七),含漿膏潤,特異凡常也。

捧或作棒(八)炙:大牛用膂「六」,小犢用腳肉亦得。逼火偏炙一面,色白便割;割遍(九)又炙一面。含漿滑美。若四面俱熟然後割,則澀惡不中食也。

、鹿肉皆得。方寸臠切。蔥白研令碎,和鹽、豉汁,僅令相淹。少時便炙,若汁多久漬,則肕。撥火開,痛逼火,迴轉急炙。色白熱食,含漿滑美。若舉而復下,下而復上,膏盡肉乾,不復中食。£  腩「七」奴感切炙:羊、牛、

肝炙:牛、羊、豬肝皆得。臠長寸半,廣五分,亦以蔥、鹽、豉汁腩之。以羊絡肚●素干反(十)脂裹,橫穿炙之。

牛胘「八」炙:老牛胘,厚而脆。穿「九」,痛蹙「一0」令聚,逼火急炙,令上劈裂,然後割之,則脆而甚美。若挽令舒申,微火遙炙,則薄而且肕。

灌腸(十一)法:取羊盤腸,淨洗治。細剉羊肉,令如籠肉「一一」,細切蔥白,鹽、豉汁、薑、椒末調和,令鹹淡適口,以灌腸。兩條夾而炙之。割食甚香美。

《食經》曰:「作跳丸(十二)炙法:羊肉十斤,豬肉十斤,縷切之,生薑三升,橘皮五葉,藏瓜「一二」二升,蔥白五升,合擣,令如彈丸。別以五斤羊肉作臛,乃下丸炙煮之,作丸也(十三)。」

「一三」炙●法(十四):小形●一頭,●開,去骨,去厚處,安就薄處,令調。取肥●肉三斤,肥鴨二斤,合細琢。魚醬(十五)汁三合,琢蔥白二升,薑一合,橘皮半合,和二種肉,著●上,令調平。以竹丳「一四」丳之,相去二寸下丳。以竹箬著上,以板覆上,重物迮「一五」之。得一宿。明旦,微火炙。以蜜一升合和(十六),時時刷之。黃赤色便熟。先以雞子黃塗之,今世不復用也。

炙「一六」法:取肥子鵝肉二斤,剉之,不須細剉。好醋三合,瓜菹一合,蔥白一合,薑、橘皮各半合,椒二十枚作屑,合和之,更剉令調。裹(十七)著充竹丳上。破雞子十枚,別取白,先摩之令調「一七」,復以雞子黃塗之。唯急火急炙之,使焦,汁出便熟。作一挺「一八」,用物如上;若多作,倍之。若無鵝,用肥●亦得也。

銜炙「一九」法:取極肥子鵝一頭(十八),淨治,煮令半熟,去骨,剉之。和大豆酢「二0」五合,瓜菹三合,薑、橘皮各半合,切小蒜一合,魚醬汁二合,椒數十粒作屑。合和,更剉令調。取好白魚「二一」肉細琢,裹(十九)作丳,炙之。

作餅炙法:取好白魚,淨治,除骨取肉,琢得三升。熟豬肉肥者一升,細琢。酢五合,蔥、瓜菹各二合,薑、橘皮各半合,魚醬汁三合,看鹹淡、多少,鹽之適口。取足(二十)作餅,如升盞大,厚五分。熟油微火煎之,色赤便熟,可食。一本:「用椒十枚,作屑和之。」

釀「二二」炙白魚法:白魚長二尺,淨治,勿破腹。洗之竟,破背,以鹽之(二一)。取肥子鴨一頭,洗治,去骨,細剉;酢一升,瓜菹五合,魚醬汁三合,薑、橘各一合,蔥二合,豉汁一合,和,炙之令熟。合取從(二二)背、入著腹中,丳之如常炙魚法,微火炙半熟,復以少苦酒雜魚醬、豉汁,更刷魚上,便成。

腩炙法:肥鴨,淨治洗,去骨,作臠。酒五合,魚醬汁五合,薑、蔥、橘皮半合,豉汁五合,合和,漬一炊久,便中炙。子鵝作亦然。

豬肉鮓法(二三):好肥豬肉作臠,鹽令鹹淡適口。以飯作糝,如作鮓法。看有酸氣,便可食。

、鹿、豬肉肥者,赤白半,細研熬「二三」之。以酸瓜菹、筍菹、薑、椒、橘皮、蔥、胡芹(二六)細切、鹽、豉汁,合和肉,丸之。手搦汝角切為寸半方,以羊、豬胳(二七)肚●裹之。兩歧簇「二四」兩條簇炙之——簇兩臠——令極熟。奠,四臠。牛、雞肉不中用。」£  《食次》(二四)曰:「●(二五)炙:用鵝、鴨、羊、犢、

「二七」中,以雞鴨子(二八)白手灌之「二八」。若不均,可再上白。猶不平者,刀削之。更炙,白燥,與鴨子黃;若無,用雞子黃,加少朱,助赤色。上黃用雞鴨翅毛刷之。急手數轉,緩則壞。既熟,渾脫,去兩頭,六寸斷之。促奠二「二九」。若不即用,以蘆荻苞之,束兩頭——布蘆間(二九)可五分(三十)——可經三五日,不爾則壞。與麵則味少「三0」,酢(三一)多則難著矣。Ç、鹿、豬、羊肉。細研熬和調如「●炙」。若解離不成,與少麵。竹筒六寸圍,長三尺,削去青皮,節悉淨去。以肉薄「二六」之,空下頭,令手捉,炙之。欲熟,——小乾,不著手——豎£  擣炙:一名「筒炙」,一名「黃炙」「二五」。用鵝、鴨、

、鱧(三二)不中用。下魚片:離脊肋(三三)「三一」,仰●几(三四)上,手按大頭,以鈍刀向尾割取肉,至皮即止。淨洗,臼中熟舂之,勿令蒜氣。與薑、椒、橘皮、鹽、豉和。以竹木(三五)作圓範,格四寸面「三二」,油塗絹藉之。絹(三六)從格上下以裝之,按令均平,手捉絹,倒餅膏油中煎之。出鐺,及熱置柈(三七)上,子底按之令拗。將奠,翻仰之「三三」。若子奠,仰與子相應。」又云:「用白肉、生魚等分,細研熬和如上「三四」,手團作餅,膏油煎,如作雞子餅「三五」。十字解奠之,還令相就如全奠。小者二寸半,奠二。蔥、胡芹(三八)生物不得用,用則斑(三九),可增(四十)。眾物若是(四一),先停此;若無,亦可用此物助諸物。」–  餅炙:「用生魚,白魚最好,

範炙(四二):用鵝、鴨臆肉「三六」。如渾,椎令骨碎。與薑、椒、橘皮、蔥、胡芹、小蒜、鹽、豉,切,和,塗肉,渾(四三)炙之。斫取臆肉,去骨,奠如白煮之者。

炙蚶「三七」:鐵●「三八」上炙之。汁出,去半殼,以小銅柈奠之。大,奠六;小,奠八。仰奠。別奠酢隨之。

炙蠣「三九」:似炙蚶。汁出,去半殼,三肉共奠。如蚶,別奠(四四)酢隨之。

炙車熬(四五):炙如蠣。汁出,去半殼,去屎,三肉一殼。與薑、橘屑,重炙令暖。仰奠四,酢隨之。勿太熟——則肕。

炙魚:用小●「四0」、白魚最勝。渾用。鱗治,刀細謹(四六)。無小用大,為方寸准,不謹。薑、橘、椒、蔥、胡芹、小蒜、蘇、欓「四一」,細切鍛,鹽、豉、酢和,以漬魚。可經宿。炙時以雜香菜汁灌之。燥復與之,熟而止。色赤則好。雙奠,不惟用一。

本卷內十二篇中所有像「炙豚法」、「捧炙」這一類的小標目,除《學津》本外,各本均單獨一行,低三格(或二格)排列,和前面各卷不一樣,本書一律改如此式,使前後一致。

(二)「●」,指淨去毛臟,俗稱「燙豬」或「褪豬」,金抄作「●」,俗訛字,茲從卷八《菹綠》篇「白瀹豚法」作「●」。明抄作「擊」,湖湘本、《津逮》本等作「繫」,均誤。

(三)「揩」,明抄誤作「楷」,他本不誤。

(四)「周匝」,明抄誤作「用」,他本誤作「周而」,據金抄改正(金抄「匝」原作「」,本書統一作「匝」)。

(五)「不匝則偏焦也」,金抄「焦」誤作「集」,湖湘本「偏」誤作「遍」,他本脫誤更甚,惟明抄如文不誤(「匝」亦作「」,「焦」作「燋」,本書統一作「匝」、「焦」)。

(六)「若」,明抄、湖湘本、《津逮》本誤作「著」;金抄作「苦」,顯係「若」字之誤;《學津》本、漸西本作「若」,茲改正。

(七)「凌」是冰,「凌雪」,明抄誤作「凌雷」,他本不誤。

金抄像「棒」,他本作「俸」。金抄從木從手不清楚,但不從人,茲姑作「棒」。

(九)「遍」,作「盡」解釋,不是周遍,各本脫,據金抄補。

(十)「●脂」,指「花油」,又叫「網油」,和如板狀成片的「板油」相對。《要術》的音注,原作「素千反」,吾點校記:「●,《玉篇》作●,先安切;《廣韻》,蘇干切。此注「千」字,乃「干」之訛。」漸西本即據以改為「干」字。《集韻》亦作「相干切」。茲改正。

(十一)本條三「腸」字,金抄、湖湘本、《津逮》本均作「」,俗字,明抄、漸西本均作「腸」。本書統一作「腸」。

(十二)「跳丸」,僅明抄如文;金抄作「脆丸」,明清刻本作「豉丸」,均訛。《文選》張衡《西京賦》:「跳丸、劍之揮霍。」薛綜注:「揮霍,謂丸、劍之形也。」是說如毬之丸上下跳落。本條的肉丸,圓如「彈丸」,形像戲具的「跳丸」,因有此名,故從明抄。又《北堂書鈔》卷一四五「丸炙」引《食經》有「交趾丸炙法」,作法是:「丸如彈丸,作臛,乃下丸炙煮之。」

(十三)「乃下丸炙煮之,作丸也。」本條至此沒有提到炙丸,疑「炙煮」二字有倒錯,應作:「乃下丸炙之,作煮丸也。」即先炙肉丸,然後下在羊肉臛中煮。否則「作丸也」,已經是肉丸,再說「作丸」為費詞,而且本篇的「炙」,都是火烤或油煎,僅此條以煮為炙,似亦有未協。

(十四)自此條以下至「腩炙法」條,均《食經》文,不但名物不同,敘述晦澀,而「一本」云云(「作餅炙法」),「腩炙」重出,「今世」(「●炙●法」)怎樣等等,也很明顯。

(十五)「魚醬」,明抄、湖湘本等作「魚漿」。按卷八《作醬等法》篇有作「魚醬法」,「魚醬汁」即指魚醬的醬汁,字應作「醬」,據金抄、漸西本改正。

(十六)「合和」,如果指蜜本身調和均勻,有些勉強;否則,沒有交代合和什麼東西,當有脫文,或者竟是衍文。

(十七)「裹」,金抄作「裏」,他本作「聚」。下文引《食次》的「擣炙」,是裹在不到一寸半直徑(「六寸圍」)的竹筒外面,「裏」應是「裹」字之誤,茲參照金抄改作「裹」。

(十八)金抄作「頭」,他本作「隻」。《要術》他處多稱「頭」(如卷八《羹臛法》等篇),下文「釀炙白魚法」亦稱「肥子鴨一頭」,故從金抄。

(十九)明抄、漸西本作「裹」,金抄、湖湘本等作「裏」。按「銜炙」以外用魚肉銜裹得名,字必須是「裹」,金抄等誤。上文「細琢」二字,金抄是一格空白(日譯本說「琢」下空白一格,並因此將這個空白補上「以」字,作「細琢以裹」,但我們所用金抄並無「細琢」二字,而是一格空白。),他本都有。

(二十)「取足」,如果連上句讀,已經鹹淡「適口」,再「取足」足夠的鹽,重複牽強;如果連下句讀,同樣費解。懷疑「足」字是「之」字之誤。又,下條有「合取從背入著腹中」,「取足」也可能是「合取」之誤。「取之」或「合取」,均指和成的魚肉作料。

(二一)「以鹽之」,意思是說加些鹽進去,「之」疑應作「入」,或作「入之」。

(二二)金抄作「從」;他本作「後」,誤。

(二三)「豬肉鮓法」這條和「炙法」毫不相干,應該放在卷八《作魚鮓》篇,該篇末了賈氏本文正有「作豬肉鮓法」。這二條豬肉鮓的作法,同類相似,但並不完全相同,大概因為這個緣故,所以也把《食經》中的這條收錄進來,可是卷八已經完卷,不便插補,因此就放在這裏吧?否則,當出後人附益。

(二四)《食次》原作「《食經》」,實是「《食次》」之誤。其證有四:一、上面剛引過《食經》,這裏不應重出;引過《食經》,接引《食次》,全書中都這樣。二、下文「擣炙」、「餅炙」二條,《食經》中已見,引一書不應這樣重沓錯出,可是這正說明其來源不同。三、「●炙」即「銜炙」,一書中不應同物異列。四、「餅炙」條提到「膏油煎,如作雞子餅」,《要術》中僅《餅法》篇有一條「雞鴨子餅」法,所稱「如作雞子餅」,即指如該條的作法,而該條正出《食次》。茲改正。

(二五)「●」,金抄作「啗」,他本作「啖」,均誤。「啗」音淡,同「啖」、「噉」,在這裏講不通。「●」音陷,《釋名‧釋飲食》:「●,銜也,……」,其作法和本條完全相符(參看注釋「一九」)。本條以花油裹肉餡,實際就是《食經》的「銜炙」,字應作「●」。《北戶錄》卷二記載的「《南朝》食品」中作「陷炙」,也正是「●」字之誤。茲予改正。下條「擣炙」內「●炙」,金抄、明抄等均訛作「啗炙」,一併改正。

(二六)「胡芹」,各本同;明抄作「葫芹」,「餅炙」條同,但「範炙」以下仍作「胡芹」。茲一律作「胡芹」。

(二七)「胳」,各本同,正字應作「絡」。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三《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八「肪●」引《通俗文》:「在腰曰肪,在胃曰●」。「●」即「●」字。前面《要術》本文「肝炙」條有「絡肚●」,正是絡在胃上的「●」(即花油)。《要術》作「絡」纔是正確的。不過《食經》、《食次》文有借用俗訛字的特點,故存其舊。

(二八)「子」,原脫,據下文「鴨子黃」、「雞子黃」,這裏很明顯是指「雞鴨子白」,「子」字必須有,故補正。

(二九)「間」,明抄誤作「問」,他本不誤。

(三十)「可五分」,不大好解釋,也許「分」作「份」字講,指五份束成一包(「苞」即古「包」字),也可能有脫誤。

(三一)「酢」,金抄、明抄同,他本作「酸」。按本條作法說「和調如●炙」,可是「●炙」條並沒有用「酢」,只提到用「酸瓜菹」等,這字有問題。也許因為「酢」字沒有根據,元、明時有某一個本子先據「酸瓜菹」改為「酸」字,明清以後各本也就跟著錯作「酸」字。懷疑這字應是和「酢」字音近的「菹」字寫錯,酸瓜菹、筍菹都是滑硬的東西,多了不相黏是很自然的。

」都是有黏液的;他本作「鯉」,誤。–  (三二)金抄、明抄作「鱧」,和「

(三三)「脊肋」,金抄作「春助」,明抄作「脊助」,均誤,據明清刻本改正。

(三四)「●几」,金抄、湖湘本、《津逮》本作「●凡」(金抄從「」字概寫作「才」,這字仍是從手的「●」,不是從木的「●」),明抄作「●几」,均誤。按字書無「●」字,《篇海》:「●,音馨,機也。」吾點校記:「●几,蓋椹屬」,是。這裏即作椹案、椹板講。漸西本即據吾校改為「●几」,《學津》本亦已改正。茲改正。

(三五)「木」,明抄誤作「本」,他本不誤。下文「圓」,明抄、《津逮》本如字,金抄、湖湘本作「員」,字同。茲從明抄作今寫。

(三六)據下文「裝之,按令均平」,實際是指肉餡,則此處「絹」字懷疑應在「從」字下面,指肉餡「從絹格上下以裝之」。

(三七)「柈」,同「槃」,即「盤」字。明抄、湖湘本、《津逮》本作「拌」,金抄左旁仍寫作「才」,也是從手,均誤;吾點校改作「柈」,漸西本從之。按「炙蚶」條有「銅柈」(這個字金抄從木,極明晰)。字應從木,茲改正。

(三八)金抄作「蔥、芹」,無「胡」字;明抄作「蔥、葫芹」;他本作「蔥葫二斤」,「二斤」顯係「芹」字拆開錯成。茲暫從明抄改作「蔥、胡芹」。

(三九)「斑」,明抄、湖湘本、《津逮》本作「班」;劉壽曾校記:「班,似斑」,漸西本即據以改為「斑」字。其實斑雜字,古常寫作「班」。這字金抄作「●」,就卷四《種棗》及《柰林檎》篇二處「斑駮」金抄均寫作「●」來比對,這字正是「斑」字寫漏或殘缺了一點,故從今寫作「斑」。

(四十)「可增」,各本同。劉壽曾校記:「增,似憎」是說斑雜可憎,漸西本即據以改為「憎」字。這樣差可解釋,但恐未必正確,故仍其舊存疑。

(四一)「是」,黃麓森校記疑「足」之誤,可能對。則這整句可以解釋為如果其他菜餚充足的,可以上其他菜餚,把這個停止不用;如果其他菜餚不足時,也可以將這個煎餅幫助其他菜餚的不足。

(四二)「範炙」,找不出和「範」的絲毫關係,倒是上條有「以竹木作圓範」,懷疑這個小標目是由上條「餅炙」下原有一個「一名範炙」的小注而竄誤入此,而本條的原標目卻被奪去。

(四三)「渾」,僅金抄如字,他本均誤作「塗」。

(四四)「奠」,明抄誤作「莫」,他本不誤。

(四五)「熬」,金抄、明抄、湖湘本、漸西本同,《津逮》本作「●」,《學津》本作「螯」。按「車螯」,蛤屬,《本草綱目》卷四六「車螯」:「其殼色紫,璀璨如玉,斑點如花。海人以火炙之,則殼開,取肉食之。」字應作「螯」。這裏作「熬」,大概也是《食經》、《食次》的習俗借音字。懷疑這些書出自南朝或更早一些的庖官手筆。

(四六)「謹」與下文「不謹」,無法依本字解釋。細尋其義,應是指在渾用的魚上細劃成若干條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