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学 院(官网)

www.qinghuaguoxueyuan.com

农学院

《齐民要术》26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後用,不●則苦澀。絲蓴、瑰蓴,悉長用不切。

魚、蓴等並冷水下。若無蓴者,春中可用蕪菁英「二四」,秋夏可畦種芮(十九)菘、蕪菁葉,冬用薺葉(二十)以芼之。蕪菁等宜待沸,接去上沫,然後下之「二五」。皆少著,不用多,多則失羹味。乾蕪菁無味,不中用。豉汁於別鐺中湯煮一沸,漉出滓,澄而用之。勿以杓抳「二六」,抳則羹濁——過「二七」不清。煮豉但作新琥珀色而已,勿令過黑,黑則●「二八」苦。唯蓴芼而不得著蔥、及米糝、菹、醋等。蓴尤不宜鹹。羹熟即下清冷水,大率羹一斗,用水一升,多則加之,益羹清俊甜美(二一)。下菜、豉、鹽,悉不得攪,攪則魚蓴碎,令羹濁而不能好。

《食經》曰:「蓴羹:魚長二寸,唯蓴不切。鱧魚,冷水入蓴;白魚「二九」,冷水入蓴,沸入魚。與鹹豉。」又云:「魚長三寸,廣二寸半。」又云:「蓴細擇,以湯沙「三0」之。中破(二二)鱧魚,邪截令薄,准「三一」廣二寸,橫盡也,魚半體(二三)。煮三沸,渾下「三二」蓴。與豉汁、漬鹽「三三」。」

醋菹鵝鴨羹(二四):方寸准,熬「三四」之。與豉汁、米汁。細切醋菹「三五」與之,下鹽。半奠「三六」。不醋「三七」,與菹汁。

菰菌「三八」魚羹:「魚,方寸准。菌,湯沙中出,擘(二五)。先煮菌令沸,下魚。」又云:「先下,與魚、菌(二六)、(二七)、糝、蔥、豉。」又云:「洗,不沙。肥肉亦可用。半奠之。」

筍思尹反(二八)●「三九」古可反魚羹:●,湯漬令釋,細擘。先煮●,令煮沸。下魚、鹽、豉。半奠之。

鱧魚臛:用極大者,一尺巳下不合用。湯鱗治,邪截,臛葉「四0」方寸半准。豉汁與魚,俱下水中。與研米汁「四一」。煮熟,與鹽、薑、橘皮、椒末、酒。鱧澀,故須米汁也。

鯉魚臛:用大者。鱗治,方寸,厚五分。煮,和,如鱧(二九)臛。與全米糝。奠時,去米粒,半奠。若過米奠,不合法也。

臉●「四二」:上,力減切;下,初減切。用豬腸。經湯出,三寸斷之,決破,細切,熬。與水,沸,下豉清、破(三十)米汁,蔥、薑、椒、胡芹「四三」、小蒜、芥——並細切鍛(三一)「四四」。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三二)——早與血則變。大可增米奠(三三)。

鱧魚湯:●「四五」,用大鱧,一尺已下(三四)不合用。淨(三五)鱗治,及霍葉(三六)斜截為方寸半,厚三寸(三七)。豉汁與魚,俱下水中(三八)。與白米糝。糝煮熟,與鹽、薑、椒、橘皮屑末(三九)。半奠時,勿令有糝。

「四六」臛:湯燖徐廉切,去腹中,淨洗,中解,五寸斷之,煮沸,令變色。出,方寸分(四十)准,熬之。與豉清、研汁(四一),煮令極熟。蔥、薑、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鍛與之。下鹽、醋。半奠。

槧七豔切淡「四七」:用肥鵝鴨肉,渾煮。研為候(四二),長二寸,廣一寸,厚四分許。去大骨。白湯別煮槧,經半日(四三)久,漉出,淅箕中杓迮去令盡(四四)。羊肉,下汁中煮,與鹽、豉。將熟,細切鍛胡芹、小蒜與之。生熟如爛(四五),不與醋。若無槧,用菰菌——用地菌,黑裏不中。槧,大者中破,小者渾用。槧者,樹根下生木耳,要復接地生,不黑者乃中用。米奠(四六)也。

損(四七)腎:用牛羊百葉,淨治令白,葉切「四八」,長四寸,下鹽、豉中(四八),不令大沸——大熟則肕,但令小卷止(四九)。與二寸蘇,薑末,和肉。漉取汁「四九」,盤滿奠。又用腎,切長二寸,廣寸,厚五分,作如上。奠,亦用八「五0」。薑、,別奠隨之也。

爛熟:爛熟肉,諧「五一」令勝刀,切長三寸,廣半寸,厚三寸半。將用,肉汁中蔥、薑、椒、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鍛,並鹽、醋與之,別作臛。臨用,寫臛中和奠。有沈「五二」,將用乃下,肉候汁中小久則變,大可增之。

治羹臛傷鹹法:取車轍中乾土末,綿(五十)篩,以兩重帛作袋子盛之,繩繫令堅堅「五三」,沈著鐺中。須臾則淡,便引出。

自本篇以下至卷九《餳餔》篇共十三篇(《醴酪》篇除外),引用大量《食經》文,《食次》文也不少,文字簡闕,句法迥異,名物、用語有突出的差異,尤其有一些特殊的「禮制」,都表現出它們的特徵。例如「琢」、「鍛」、「屈」、「准」、「沙」、「●」、「諧」、「熬」乃至「苦酒」、「女麴」等等,特別是「奠」的種種限制,都是《食經》、《食次》的特有用語和成規。此外「又云」、「一本」,在各篇中錯見雜出,其非《要術》本文,更為明顯。即以本篇論,只有篇中部的「食膾魚蓴羹」條是《要術》本文,篇末的「治羹臛傷鹹法」,可能也是,其餘都是《食經》文。該書等所有同字異寫的字和俗訛字等,均仍其舊。

(二)《太平御覽》卷八六一「臛」引《食經》:「有芋子酢臛法。」但只有名稱,沒有作法。

(三)「口調其味,生薑十兩」,調味後生薑後下,當然可以,但「十兩」,似太多,疑有誤。

(四)「得臛一斗」,本條所下材料很多,不可能只得一斗臛,應有誤字。又所下水液只有「豉汁五合」,而「八升酒」也不夠煮許多鴨,又沒有放鹽。下文「作羊蹄臛法」等條,有類似情況。這些都是《食經》文簡闕不明確或有錯漏的地方。

(五)「粳米半合」,「半合」只合到現在的1%升,即約十毫升,似太少,未知是否有誤。

(六)「斛」,院刻、明抄、湖湘本同,金抄作「解」,均不可解。這條也沒有提到用水量,舊法還用六斤飴糖,也許水包括在豉汁中。另據《太平御覽》卷八六一「羹」引《食經》有「豬蹄酸羹法」,無「一斛」二字,存疑。

(七)「酸」,各本同,但內容並沒有用酸料,卻用飴糖六斤,疑脫「苦酒」或酸菜之類的配料,或者「酸」字有誤。

院刻、金抄作「著」,明抄、湖湘本作「煮」。此處「著」上應重複「合」字,作「合著火上」,即將蔥頭與米一起合和在胡麻汁中,放在火上煮。下篇《蒸缹法》引《食經》「蒸肫法」有「合著甄中」,用例相同。

(九)「糝羹法」,據下文「臠亦如此」,是一種羹法的名稱,但《要術》中並無此法。據《太平御覽》卷八六一「羹」引《食經》有「豬蹄酸羹法、胡羹法、雞羹法、筍笴鴨羹法」,則不但說明本篇中和這些名稱相同的羹法是引自《食經》,同時也可能《食經》中另有「糝羹法」,《要術》未引。

(十)「熟」,明抄誤作「熱」,院刻、金抄、湖湘本不誤。

(十一)本條二「肺」字,院刻、明抄均作「胏」,俗訛字,金抄訛作「●」、「胏」,湖湘本均作「肺」,是正字。

(十二)「切」,金抄、明抄、湖湘本作「反」,院刻作「切」。下文「筍●」、「臉●」、「燖」、「槧」六字的音切,明抄、湖湘本均作「反」,院刻、金抄均作「切」。茲均從院刻。

(十三)「雌解」二字,暫從金抄,但也只有「解」字對;院刻、明抄作「雌斛」,湖湘本作「●斛」,二字都錯。按「雌」,乖謬已甚,「●」更不成字,此字應是「●」字之誤。「●」,音勘,同「●」。《說文》:「●,羊凝血也。」《釋名‧釋飲食》:「血●(按應是「●」字之誤,《太平御覽》卷八五九引《釋名》即作「●」),以血作之,增其酢、豉之味使苦,苦以消酒也。」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食目」:「廣之人食品中有……●。」崔龜圖注(原題崔龜圖注,但實際已和段公路自注有混淆。崔亦唐時人):「今廣人生以五味酢食之。按《證俗音》云:「南人謂凝牛羊鹿血為●,以虀噉之消酒也。」」本條以凝固羊血加豉、苦酒等的作法,正與《說文》、《釋名》、《北戶錄》所說相同。字的從血從●,也和這裏的以血為餡相合。《神農本草經》「藕實」陶弘景注:「宋帝時太官作血●。」正是南朝食品。至於「斛」,又是「解」字形近而訛,金抄作「解」,是。「解」是析解,古時對牲體有各種解法,這裏只是作一般的解割講。因此所謂「羊盤腸●解」,實際就是羊腸灌血並切成短段的一種食饌。

(十四)「胳肪」,「胳」是「腋下」,即肋骨兩側,但羊脂不在腋下,而在腰部。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三「肪●」引《通俗文》:「在腰曰肪,在胃曰●。」在腰部的,在豬就是「板油」,在羊也叫「腰油」。「●」即「●」字,卷九《炙法》篇賈氏本文「肝炙」條有「羊絡肚●脂」,即《通俗文》所謂「在胃曰●」,描狀正確,即指「花油」,也叫「網油」。這裏「胳肪」顯係「絡肪」之誤。但這是《食經》文,卷九《炙法》篇引《食經》(?)「啗炙」條還有所謂「羊豬胳肚●」,仍然以「胳」為「絡」。《食經》、《食次》這類書,頗有借用訛字的特色,這種地方恐未必是後人抄錯,故均仍其舊不改。

(十五)「生薑一斤」,本條所有配料均以升合計,同時似乎也多了些,未知是否「一升」之誤。

(十六)「」是小豬,本作「豚」,或作「●」,均同字異寫。在《要術》這三種寫法都有,但作「」極少。這裏院刻、湖湘本作「」,明抄作「●」,金抄誤作「●」。這是《食經》文,茲仍院刻之舊。

(十七)「魚蓴羹」這條是另一項目,敘述周詳,反復交代,和別處一樣,表現出賈氏本文的特色。《食經》中也有魚蓴羹的饌治法,所以引在這一條的後面。

(十八)「也」,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十九)「芮」,音銳,字書解釋為「小貌」,在這裏雖可解釋為菜秧或小菘菜(如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引《食次》「湯菹法」有「少菘」),但這個名稱很特別,可能仍是錯字。日譯本作「小菘」解釋。

(二十)院刻、金抄作「薺葉」,明抄、湖湘本作「薺菜」。陸游《食薺詩》:「挑根擇葉無虛日」,作「葉」自可,故從院刻。

(二一)「俊」,院刻、金抄作「」,俗字;明抄作「」,誤;湖湘本作「雋」,字同。本書統一作「俊」。「美」,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漸西本誤作「羹」,《津逮》本、《學津》本作「美」,茲改正。

(二二)明抄、湖湘本作「中破破」,多一「破」字,據院刻、金抄刪去。

(二三)「橫盡也」,指橫批魚片,但連著「魚半體」,不好解釋,疑「也」是衍文,或者應在句末作「橫盡魚半體也」,差可解釋。「半體」指中破後的半片魚身,「橫盡」就是就半片魚身橫批出頭。

(二四)自此以下至「爛熟」條,都是《食經》文。供奠上有一定的裝法,為《食經》、《食次》的特色。這些大概都是宴饗上的食饌,所謂「經」、「次」,應與此有關。

(二五)院刻、金抄、明抄作「劈」,湖湘本作「擘」,實際應是「擘」字,茲從湖湘本。

(二六)「先下,與魚、菌……」,「與魚」二字應倒錯。因為「先下」,承上文後下魚而言,這裏又法的不同,是先下魚,後下蕈等,應作「先下魚,與菌……」。

(二七)「」,院刻、金抄、明抄同,湖湘本作「菜」。按「」,同「莫」。《詩經。魏風‧汾沮洳》:「言采其莫。」據孔穎達疏引陸璣《疏》,「莫」是蓼科的酸模(參看卷十「藄〔九一〕」注釋「二」)。但在這個魚蕈羹中,忽然採用這種野菜作和頭,很覺突兀,仍疑是「米」字之訛。

(二八)「尹」,明抄、湖湘本誤作「丑」,據院刻、金抄改正。

(二九)「鱧」,明抄、湖湘本作「鯉」,誤,據院刻、金抄改正。

(三十)「破」,雖亦可通,仍應是「研」字之訛。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食目」稱:「南朝食品中,有……臉●(原誤作「臨臉」,陸心源據宋本校勘的《北戶錄》本,據《要術》改正)」。崔龜圖注:「臉●法:用豬腸,經沸湯出,三寸斷之,決破,細切,熬之。與水,沸,下豉汁、研米,蔥、薑、椒、胡芹、蒜。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早與血則變也。」崔注即根據《要術》,可據以參校《要術》文。「破」,正作「研」。

(三一)所有「鍛」字,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等均作「鍜」,誤。按「鍜」,只有「錏鍜」一個解釋,是指「頸鎧」,在這裏毫不相干。「鍛」是錘鍊,引申為細斫,茲一律改正(漸西本已改作「鍛」)。

(三二)「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血,將」,原倒作「將血」,無法解釋。按這裏是說血要在將盛供時才下鍋,下早了,會變老,所以說:「早與血則變」,必須是「血,將」,茲據《北戶錄》崔龜圖注改正(引文見校記(三十))。關於「下鹽、醋。蒜子細切血」,不讀成:「下鹽、醋、蒜子。細切血」,或讀成:「下鹽、醋、蒜子細切。血,……」,是因為上面已經用了小蒜,《食經》、《食次》文只有先下胡芹、小蒜,再下鹽、醋的例子,沒有重複下小蒜的,而且小蒜已經「並細切鍛」,不可能又來「細切」;如果「蒜子」指大蒜,則全書中全是用「小蒜」,沒有重複用大蒜。「蒜子細切血」,意即切血如蒜子大,猶下文「捐腎」條的「葉切長四寸」,或卷九《作●奧糟苞》篇引《食次》的「柳葉細切」。

(三三)「大可增米奠」,很難理解;《北戶錄》崔龜圖注「大」作「也」,屬上句(引文見校記(三一)),倒可以解釋。不過考慮到下文「爛熟」條還有「大可增之」,卷九《炙法》篇「餅炙」條又有「用則班,可增」,這些都是《食經》、《食次》文,應一併解決。劉壽曾懷疑「餅炙」條的「可增」是「可憎」之誤。這樣該條可以解釋,本條也可講得通,即應讀成:「早與血則變,大可憎」,下文「米奠」是「半奠」之誤。「爛熟」條改成「大可憎之」,仍無法解釋,則「之」應是衍文,或是「也」字之誤。這樣改了,雖可解釋,但也只是推測而已。總之,《食經》、《食次》文有很多是當時在祭饗上的無聊「禮制」,而且文字又極簡澀,還可能有錯脫,我們不去追究,姑仍其舊存疑。

(三四)「已下」,原作「巳上」,誤,據上文「鱧魚臛」條「一尺已下不合用」改正。

(三五)鱧魚有黏液,上文「鱧魚臛」是「湯鱗治」,下文「●臛」,也用「湯燖」。這裏「淨鱗治」當然可以解釋,但可能仍應作「湯鱗治」。現在群眾「褪」多黏液的魚類也常用熱湯。

(三六)「藿葉」,《食經》又寫作「霍葉」、「臛葉」,參看注釋「四0」。

(三七)「三寸」,疑係「半寸」之誤(「半」字爛了一直,就容易錯成「三」)。

(三八)「水中」下院刻、金抄、明抄又有一「水」字,據「鱧魚臛」條例及從湖湘本刪去。

(三九)「屑末」,原作「屑米」,與「白米糝」重複,「米」應是「末」字之誤,茲改正。

(四十)「分」,疑「半」之誤。日譯本改為「半」字。

(四一)「研汁」,應是「研米汁」,脫「米」字。

(四二)「研為候」,不可解,黃麓森以為是「斫為條」之誤,據下文「長二寸,廣一寸,厚四分許」,很合理。

(四三)「日」,金抄、湖湘本誤作「月」,院刻、明抄不誤。

(四四)「漉出,淅箕中,杓迮去令盡」,「箕」,原作「其」,誤。按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木耳菹」條,木耳經過煮五沸後,漉出再在冷水和酸漿水中洗過幾道纔用。這裏漉出後再加淘淅,應該就在淅箕中淘洗,並用杓底壓去腥水。卷九各篇引《食次》文「淅箕」屢見。「杓」指舀水的瓢杓。「淅箕」即淘米箕,俗亦稱「筲箕」。「其」應是「箕」字之誤,茲改正。「迮去」下應有「水」字,但這是《食經》文,它就是這樣含糊的。

(四五)「爛」,院刻、金抄訛作「●」,明抄、湖湘本不誤。「如」作如像、如同解釋。

(四六)「米奠」,疑「半奠」之誤。

(四七)「損」,其義未詳。日譯本據豬飼校記改為「胘」(音賢)字,則是牛百葉,雖可解釋,但未說明根據。

(四八)「豉中」,疑係「豉汁」之誤。

(四九)明抄、湖湘本作「止」;院刻、金抄作「上」,連下句讀。茲從明抄。

(五十)「綿」,疑應作「絹」。

」即「臛」字。王逸注《楚辭招魂》:「有菜曰羹,無菜曰臛。」大體上可以這樣說。孔安國注《尚書說命》的「若作和羹,爾惟鹽梅」說:「羹須鹽醋以和之。」以雜和為羹,與許、王二說相通,並且是帶酸味的。另一種解釋,《釋名‧釋飲食》:「羹(按原作「嘆」,此據《太平御覽》卷八六一引改),汪也,汁汪郎也。」「●(按同「臛」),蒿也,香氣蒿蒿也。」則羹是多湯的,臛是濃重少汁的。《廣雅‧釋器》:「●謂之●。」「●」即「羹」字。「●」即「湆」字,音泣,也寫作「湆」,從泣從肉,正是《釋名》所說的「汁汪郎」,現在浙東還叫多湯的肉羹為「湆」。綜上所說,羹是有菜的,多汁的,帶酸的;反之為臛。本篇所稱的羹臛,雖未必完全如此,大體上也還是羹是比較多菜的,多汁的;臛可以是帶汁帶酸的,也可以是乾炒的。《重修政和證類本草》卷十九「丹雄雞」引《食醫心鏡》:「雞腸一具,治如常,炒作臛。」本篇的臛,有煮的,炒的,酸的,甜的,塊肉的,細切或琢碎的,都以禽畜的肉為主要材料。Ë,肉羹也。」「Ë  「一」《說文》:「羹,五味盉羹也。」「盉」即「和」字。「

「二」「株」,《藝文類聚》卷九一「雞」引《莊子》逸篇:「羊溝之雞,三歲為株。」司馬彪注:「羊溝,鬥雞處。株,魁帥也。」是「株」有「魁」義,又直根為「株」,這裏當是指芋魁,即芋頭,恐未必是二十叢芋。

木蘭,木蘭科,落葉喬木,古時用其樹皮作香味料,如用桂皮。《名醫別錄》:「木蘭,……皮似桂而香。」陶弘景注:「零陵諸處皆有。狀如楠樹,皮甚薄而味香辛。今益州有皮厚狀如厚朴,而氣味為勝。今東人皆以山桂皮當之,亦相類。」

「四」「且」,姑且,暫且,意即暫且先作處理。「煮」,在這裏也只能是「●」一下,目的在去甲臟。

「五」「具」,就是「副」,大概以四蹄為一副。

卷三有《種胡荽》篇。胡荽的子實是辛香可作香味料的。這裏「胡荽一兩」,即用子實。

「七」「鹽蟻」,未詳,也許是一種細鹽。《今釋》疑「鹽豉」或「鹽●」之誤。日譯本逕改為「鹽豉」。

「八」「琢」和「切」不同,「切」是用手按著順次地切,「琢」是不拘怎樣亂刀地斬。斬得很碎,就是下文常見的「細琢」。字亦寫作「斮」。

「九」「」,讀如過音,《廣韻》上聲「三十三哿」:「筍●,出南中。」據下文洗淨鹽後還要經過煮洗手續,是相當鹹的筍乾。

「一0」「」,音損,《廣韻》上聲「二十一混」:「,切熟肉更煮也。」《釋名‧釋飲食》:「肺,饡也,以米糝之如膏饡也。」據本條所述,則是羊肺煮熟細切,下羊肉臛中加米糝再煮,兼有《釋名》、《廣韻》所說的二種作法。

「一一」就烹飪各篇仔細比對,所稱「細切」,一般是指切成細絲。

「一二」「去中脈麻跡」,未詳。《玉篇》「脈,……血理也。」也許是指去掉血液凝固後結在表層的血纖維。

「一三」「屈」是物件個數的名稱,猶言「一捲」、「一筒」。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記載有廣州的一種「規白可愛,薄而復明」的「米」說:「按梁劉孝威謝官賜交州米四百屈。詳其言屈,豈今之數乎。」所謂「四百屈」,其實就是「四百捲」。這裏「屈長五寸」,就是截成五寸長的一屈,也就是一筒。劉孝威和《食經》的「屈」,都是南方的方言,我們懷疑《食經》出於南人的手筆,這也是一個佐證。但上文的「屈申」,如字,指腸的一屈一申以灌餡子。「和」,指灌腸的「和頭」,即和合成的血餡子。

「一四」「●」,本作「膍」,反芻類的重瓣胃,即俗所謂「百葉」。

「一五」「一虎口」,拇指和食指間的一圍。

「一六」「向」是「趨向於」;「向熟」,即將熟,亦即上文的「半熟」。

「一七」「治羊,合皮如豬法」,指宰治羊隻,要連皮不剝,同燖豬法一樣。這一句是治羊法的總交代,不僅關於本條。

「一八」「純」,單純,整個。

「一九」「芼」,音帽,是雜在羹裡面的菜,因亦稱在羹裡面加菜為「芼」。南宋范成大《吳郡志》卷二九「菰葉羹」:「今人作鱸魚羹,乃芼以蓴,尤有風味。」

「二0」蓴在春夏間,其嫩莖、葉尚未開展時採摘者,品質最好,稱為「稚蓴」。其後葉稍舒長,品質次之,今亦名「絲蓴」。至秋季植株衰老,葉小而味苦,不堪蔬食,僅可作為飼料,則稱「豬蓴」。

「二一」「蝸蟲」,據下文當是寄生於蓴的一種小蟲。唐韓鄂《四時纂要‧七月》篇採《要術》則作「蠋蟲」。

「二二」卷六《養魚》篇「種蓴法」提到在陂湖中種蓴。

「二三」「●」,本作「煠」,也寫作「渫」、「●」,均與「●」同,是在湯中暫沸即出,去其苦澀,詳見《八和兗》篇注釋「四」。

「二四」「英」,指嫩葉。

「二五」「接去上沫,然後下之」,所指應是冷水先下魚,待水沸後撇去上層浮沫,然後下菜。

「二六」「抳」,音尼,《集韻》「六脂」:「研也。」

「二七」「過」,指過掉渣滓,也就是澄取清汁。因研攪過的豉汁,過滓不清,所以使羹渾濁。

「二八」「●」,音干,《玉篇》:「鹹也。」但《要術》是淡豆豉,而且特別用這個字,應與鹹有別,應是指苦澀味。

「二九」「白魚」,也叫●魚、鱎魚。《本草綱目》卷四四:「●,形窄,腹扁,鱗細,頭尾俱向上。」王念孫《廣雅疏證》:「今白魚生江湖中,鱗細而白,首尾俱昂,大者長六七尺。」

「三0」「沙」,下文屢見,是《食經》的特用詞,不一定是錯字。按「煠」、「●」等字,也有用「汋」字和借用「淖」、「焯」等字的,郭璞《詩義疏》等常用「汋」字,如卷六《養魚》篇「蓴」下引《詩義疏》:「又可汋,滑美」,即上文「凡絲蓴,……熱湯暫●之」的「●」字。這裏引《食經》對蓴的處理法相同,「沙」就是「煠」的借音字。《食經》兼有南北口味和南北方產物,而南方的味道特別濃重;上菜有嚴謹的「成規」;蒸全熊、全牲,派頭大;文字簡闕(不是簡潔),頗有「想當然」的地方,用詞不嚴謹,並多借用俗訛字等等,有很多特色。《食次》也和《食經》相像,而南方的味道更濃厚些。《北戶錄》卷二「食目」中,記載有許多「南朝食品」和「《經》云」的食品,有不少和《食經》、《食次》相同,而且也有「奠」法,都可以作為《食經》、《食次》是出於南人手筆的參證。

「三一」「准」,照字面解釋,即是「準」字,「准廣二寸」,意即「以廣二寸為準」,例如下面《●腤煎消法》篇引《食經》有「成治准此」。但細檢《食經》、《食次》用這字時,只表明了長和廣,沒有說厚度,和一般的「準」,似有不同。按「准」有平衡義,懷疑這和「屈」同樣是一種塊形上的特用名詞。「屈」是圓捲形的一筒,「准」是平而廣的片塊,大概和「軒」、「藿」略相當。

「三二」「渾」,全物的,整個的。《要術》中多用這字,如「渾下」、「渾用」、「渾奠」、「渾豉」等,都是全物不分割、不研碎的意思。

「三三」「漬鹽」,浸漬後澄去渣滓的濃鹽汁,避免攪拌使羹渾濁。

「三四」古時乾炒叫「熬」。下文「臉●」條:「熬,與水」,熬過以後才加水,也是炒。另外,油煎也叫「熬」,如下面《●腤煎消法》篇引《食經》「膏油熬之」。

「三五」「醋菹」,即酸泡菜。

「三六」「奠」的原義是「置著」的意思,《儀禮》、《禮記》中凡置著都叫「奠」。鄭玄注《禮記‧玉藻》「奠繭」:「奠,猶獻也。」孔穎達疏:「凡獻物必先奠於地,故云「奠,猶獻也」。」說明「奠」也是「置」。置就是放置,碗放在桌上是置,菜放進碗裏面也是置,現在浙東方言尚有稱裝盛為「置」,如盛飯、盛菜等,概稱「置飯」、「置菜」。這個還保存著古義的方言,在浙東用「奠」的本義字「置」,在《食經》、《食次》即用「奠」的本字。唐段公路《北戶錄》卷二「食目」:「又按南朝食品中有奧肉法,奧即褒類也。又有●腤煎消法,陷炙,糟肉,範炙,純蒸魚,白瀹肫法,……蜜純煎魚,臉●,下淡。奠有蟬臛,……。《經》云:跳丸炙,……。」列有多種羹、餚、餅、炙的「食目」,多與本卷和卷九各篇引《食經》、《食次》所稱相同。所謂「南朝食品」,所謂「《經》」,當出《食經》一類的書。可注意的,其下文並稱:「又果奠合子有寒具……。」卷三「紅梅」崔龜圖注:「按梁朝上饌糝奠合子內有枸櫞」。「饌」是菜餚,「糝」是蜜餞(這裏不是米糝,參看卷十「枸櫞〔三五〕」注釋「二」),「寒具」是油炸子,這些菜果都裝在「奠合子」內供上席,證明「奠」是裝盛食物的容器,因亦稱其裝盛法為「奠」。《多能鄙事》則逕稱為「供」,如卷二「入楪供」、「入芥末供之」等。「奠」字下文用得很多,有多種的奠法,無非是各種不同的盛供方法而已。《太平御覽》卷八五九及卷八五六引盧諶《祭法》有「四時祠,皆用肺●」,「春夏秋祠,皆用●血」,「秋祠有菹消」。「肺●」即「肺」,「●血」即「●血」,「菹消」即《菹綠》篇的「菹肖」。古時的宴饗和祭祀分不開,《食經》、《食次》的「奠」,原由祭奠上演變而來,從盧諶的記載,也可能這些食饌是先祭奠而後供膳。

「三七」「不醋」,不夠酸。

「三八」「菰菌」,指菇菌,就是蕈,不是茭白。《名醫別錄》草部下品有「菰根」,《圖經本草》:「即江南人呼為茭草者。……又謂之茭白。其歲久者,中心生白薹,如小兒臂,謂之「菰手」,今人作「菰首」,非是。《爾雅》所謂「蘧蔬」,注云:「似土菌,生菰草中」,正謂此也。故南方人至今謂「菌」為「菰」,亦緣此義也。」「菌」指蕈,由於蕈柄肥白,頗像茭白,故亦稱蕈為「菰」,即今「菇」字。《食經》是南方作品,其所謂「菰」,正是指蕈,所稱「菰菌」,即指「菇菌」,不是茭白。王禎《農書》卷八「菌子」項下有「赤菰」,也將「菇」字寫作「菰」。現在「香菇」、「蘑菇」,也可以寫作「香菰」、「蘑菰」。卷九《素食》篇「缹菌法」:「取即湯煠去腥氣,擘破」,和本條「菌,湯沙中出,擘」的處理法完全相同。可是茭白不需要煠,也不用手擘。又本條內容有「菌」無「菰」,都說明所指是蕈,不是茭白。又下文「槧淡」條有「用菰菌」重說就是「用地菌」,尤為明證。作茭白解釋是錯的。

「三九」「●」,《集韻》:「與●同」,則即謂「筍●」,即上文的「筍●」,不過在製法上有鹹淡程度的不同。

,皆有軒。」鄭玄注:「軒,讀為憲;憲謂藿葉切也。」又:「肉腥,細者為膾,大者為軒。」鄭注:「膾者必先軒之,所謂「聶而切之」也。」則所謂「軒」、「●」、「聶」,都和「藿菜切」相當,即切成闊大而較薄的片,以別於細切的膾。《食經》、《食次》的特用語「准」,大概也是和「軒」、「藿」同類相似的一種切法。¢  「四0」「臛葉」,鄭玄注《禮記》作「藿葉」,卷九《作●奧糟苞》篇引《食次》「苞●法」亦作「藿菜」。「臛」或「霍」,也是《食經》的借用字。《禮記‧內則》:「麋、鹿、田豕、

「四一」「研米汁」是經過粉碎的米的汁,當然沒有問題,但粉碎到什麼程度,無從確知。卷九《素食》篇引《食次》有「研米糝,粒大如粟米」,大概「研米汁」也可能粉碎到碎米的程度。

「四二」「臉●」,《玉篇》:「羹也。」二字分別解釋時,字書多解釋為臛。只有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五《僧祇經》「令臉」下解釋「臉」為「生血也」,和本條用血相合。大概這裏「臉」指紅色的血,「●」指纖長的腸,故二物並用,合名「臉●」。

「四三」「胡芹」,宋鄭樵《通志》卷七五「蔬類」:「馬芹,《爾雅》曰:「茭,牛蘄」,俗謂胡芹。其根葉不可食,惟子香美,可調飲食。」是「胡芹」即「馬芹」。根葉不可食的說法,與唐孟詵《食療本草》所說的「不堪食」相同。郭璞注《爾雅》及其他本草書多說葉可食,卷九《作菹藏生菜法》篇引《食次》「胡芹」與「胡芹子」並舉,則所稱「胡芹」似亦用葉。但《多能鄙事》醃鮓烹各條用馬芹講錢兩,則用子實不用葉。

「四四」「鍛」是錘鍛,由這一意義引申,當是指不斷地細斫,和「細琢」大略相當。這也是《食經》、《食次》特用語,《蒸缹法》篇引《食次》有「切鍛為屑」,可作說明。

「四五」「●」,音蔗,也是臠割的意思。

」,這裏稱「●」,也是《食經》的名物稱謂和《要術》不同的地方。–魚多黏液,用熱湯燖治,現在也還有這樣處理的。《要術》稱「–也。」–  「四六」「●」,據《玉篇》是「鮀」的異寫字。《說文》:「鮀,

「四七」「槧」,音漸,歷來的解釋都是「牘板」,但本條說明是木耳,也是《食經》的特用字。「淡」,無意義,《廣雅‧釋器》:「●,……肉也。」《玉篇》:「●,肴也。」「淡」應是「●」的同音借用字。

「四八」「葉切」,指將牛羊百葉切成薤葉那樣闊的細條,不是切薤葉。下文「薑、」,才真正用薤。

「四九」「漉取汁」,取出液汁叫「漉」,也是《食經》用詞的特色,致使涵義不明確:究竟是取去肉汁不要?還是挹取肉汁澆在肉裡面?

「五0」「八」,指八片腰子裝在一盤中。卷九《炙法》篇「炙蚶」條有大件用六,小件用八。「別奠隨之」,是另外裝一小碟的調味薑薤跟上去。

「五一」「諧」是諧合、恰好的意思,指爛到恰好受得起刀切。卷九《素食》篇引《食次》有「諧可走蝦」,也是恰好容得下蝦子在上面游走的意思。《食經》、《食次》用語往往相同,而與《要術》迥異。

「五二」「沈」,未詳。據《集韻》同「瀋」,可以解釋為酸漿汁。下文「大可增之」,改為「大可憎也」,差可解釋(參看校記(三三)),但仍和早下「瀋」要引起變化聯繫不上。存疑。

「五三」「堅堅」,猶言堅實。

蒸缹「一」方九切(一)法第七十七《食經》曰:「蒸熊法:取三升肉,熊一頭「二」,淨治,煮令不能半熟(二),以豉清漬之一宿。生秫米二升,勿近水,淨拭,以豉汁濃者二升漬米,令色黃赤,炊作飯。以蔥白長三寸一升,細切薑、橘皮各二升,鹽三合,合和之,著甑中蒸之,取熟。」

「蒸羊、肫(三)、鵝、鴨,悉如此。」

一本(四):「用豬膏三升,豉汁一升,合灑之「三」。用橘皮一升。」

蒸肫法(五):好肥肫一頭,淨洗垢,煮令半熟,以豉汁漬之。生秫米一升,勿令近水,濃豉汁漬米,令黃色,炊作饙,復以豉汁灑之「四」。細切薑、橘皮各一升,蔥白三寸四升,橘葉一升,合著甑中,密覆,蒸兩三炊久。復以豬膏三升,合豉汁一升灑,便熟也。

蒸熊、羊如肫法,鵝亦如此。

蒸雞法:肥雞一頭,淨治;豬肉一斤,香豉一升,鹽五合(六),蔥白半虎口,蘇葉一寸圍,豉汁三升,著鹽。安甑中,蒸令極熟。

缹豬肉法(七):淨燖豬訖,更以熱湯遍洗之,毛孔中即有垢出,以草痛揩,如此三遍,梳洗令淨。四破,於大釜煮之。以杓接取浮脂,別著瓮中;稍稍添水,數數接脂。脂盡,漉出,破為四方寸臠,「五」易水更煮。下酒二升,以殺腥臊——青、白「六」皆得。若無酒,以酢漿代之。添水接脂,一如上法。脂盡,無復腥氣,漉出,板切(八)「七」,於銅鐺中缹之。一行肉,一行擘蔥、渾豉、白鹽、薑、椒。如是次第布訖,下水缹之,肉作琥珀色乃止。恣意飽食,亦不●「八」烏縣切,乃勝燠「九」肉。欲得著冬瓜、甘瓠者,於銅器中布肉時下之。其盆(九)中脂,練白如珂雪,可以供餘用者焉。

缹豚法:肥豚一頭十五斤,水三斗,甘酒三升,合煮令熟。漉出,擘之。用稻米四升,炊一裝「一0」;薑一升,橘皮二葉,蔥白三升,豉汁涑「一一」饙,作糝,令用醬清調味。蒸之,炊一石米頃,下之也。

缹鵝法:肥鵝,治,解,臠切之,長二寸。率十五斤肉,秫米四升為糝(十)——先裝如缹豚(十一)法,訖,和以豉(十二)汁、橘皮、蔥白、醬清、生薑。蒸之,如炊一石米頃,下之。

胡炮「一二」普教切肉法:肥白羊肉——生始周年者,殺,則生縷切如細葉(十三),脂亦切。著渾豉、鹽、擘蔥白、薑、椒、蓽撥、胡椒「一三」,令調適。淨洗羊肚,之。以切肉脂內(十四)於肚中,以向滿為限,縫合。作浪中坑「一四」,火燒使赤,卻灰火。內肚著坑中,還以灰火覆之,於上更燃火,炊一石米頃,便熟。香美異常,非煮、炙之例。

蒸羊法:縷切羊肉一斤,豉汁和之,蔥白一升著上,合蒸。熟,出,可食之。

蒸豬頭法:取生豬頭,去其骨,煮一沸,刀細切,水中治之。以清酒、鹽、肉(十五),蒸,皆口調和。熟,以乾薑、椒著上食之。

作懸熟法(十六):豬肉十斤(十七),去皮,切臠。蔥白一升,生薑五合,橘皮二葉,秫米(十八)三升,豉汁五合,調味。若蒸(十九)七斗米頃下。

《食次》曰:「熊蒸:大,剝,大爛(二十)。小者去頭腳。開腹(二一),渾覆蒸。熟,擘之,片大如手。——又云:方二寸許。——豉汁煮秫米;白寸斷,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鹽,和糝。更蒸:肉一重,間米(二二),盡令爛熟。方六寸,厚一寸。奠,合糝。」

又云:「秫米、鹽、豉、蔥、、薑,切鍛為屑,內熊腹中,蒸。熟,擘奠,糝在下,肉在上。」

又云:「四破,蒸令小熟。糝用饙,蔥、鹽、豉和之。宜肉下,「一五」更蒸。蒸熟,擘(二三),糝在下;乾薑、椒、橘皮、糝,在上「一六」。」

「豚蒸,如蒸熊。」

「鵝蒸,去頭,如豚。」

「裹蒸生魚:方七寸准。——又云:五寸准。——豉汁煮秫米如蒸熊(二四)。生薑、橘皮、胡芹、小蒜、鹽,細切,熬糝。膏油塗箬,十字裹之(二五),糝在上,復以糝屈牖篸祖咸反之(二六)。——又云:鹽和糝,上下與。細切生薑、橘皮、蔥白、胡芹、小蒜置上。篸箬蒸之。——既奠,開箬,●「一七」邊奠上。」

「毛「一八」蒸魚菜:白魚、●音賓魚「一九」最上。淨治,不去鱗。一尺已還,渾。鹽、豉、胡芹、小蒜,細切,著魚中,與菜,並蒸。」

又:「魚方寸准——亦云「五六寸」——下鹽、豉汁中。即出,菜上蒸之。奠,亦菜上。」又云:「竹籃盛魚,菜上,蒸(二七)。」又云:「竹蒸(二八)並奠。」

「蒸藕法:水和稻穰、糠(二九),揩令淨,斫去節,與蜜灌孔裏(三十),使滿,溲蘇「二0」麵,封下頭,蒸。熟,除麵,寫去蜜,削去皮,以刀截,奠之。」又云:「夏生冬熟。雙奠亦得。」

明抄作「反」,從院刻、金抄作「切」。

(二)「半熟」,明抄誤作「羊熟」,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不能半熟」,猶言不到半熟。湖湘本「不」下空一格,「能」作「熊」。

(三)「肫」,這裏實際是「豚」字,即仔豬。按「豚」,也寫作「」、「●」,但「肫」是鳥胃,即雞肫字,不能用作「豚」字。但這是《食經》文,原多俗訛借用字,故仍其舊。

(四)「一本」是《食經》的不同本子,說明當時以《食經》為名的書不止一種,或者同一書經過後人的傳抄損益已有差異。此種情況,別處還有。

(五)「蒸肫法」及下條「蒸雞法」,仍是《食經》文。「豚」仍作「肫」,均仍其舊。

(六)「鹽五合」,太多,而且和下文「著鹽」重複,也許應作「米五合」。

本條是缹法,係《要術》本文,從用語和敘述法上,一看即明。

(八)「切」,明抄、湖湘本誤作「初」,據院刻、金抄改正。

上文作「瓮」,此處作「盆」,當有一誤。

(十)「糝」,明抄誤作「穇」,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一)院刻、金抄作「」,明抄、湖湘本訛作「肫」。上條標目作「豚」,茲改使一致。

(十二)「豉」,明抄誤作「治」,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三)「葉」,明抄、湖湘本訛作「菜」,據院刻、金抄改正。

(十四)「內」,明抄誤作「肉」,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五)「鹽、肉」,各本同,應是「鹽、豉」之誤。

(十六)《北堂書鈔》卷一四五引《食經》有「作懸肉」說:「以豬肉和米三升,豉五升,調味而蒸之。七升米下之。」末句有脫誤。其名稱和作法與本條有不同。

(十七)「十斤」,明抄誤作「十片」,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八)「米」,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十九)「若蒸」,從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倒作「蒸若」,均通。

(二十)「爛」,疑應作「爓」。

(二一)「腹」,明抄誤作「復」,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二二)「米」,原作「未」,應是「米」字之誤,茲改正。

(二三)「擘」,指擘奠,應脫「奠」字。

(二四)「熊」,院刻、金抄脫,明抄、湖湘本不脫。

(二五)「裹之」,指裹魚,明抄、湖湘本誤作「裏之」,據院刻、金抄改正。

(二六)「復以糝屈牖篸之」,「牖」,明抄、湖湘本誤作「」,金抄不清楚,據院刻改,但這句仍不好講。按「篸」,《集韻》同「簪」、「鍼」,《篇海》:「以針篸物也。」這裏是指一種細竹籤,用以串連竹箬,則「糝」應是「篸」字之誤。下一「篸」字是動詞,作串連講。「牖」,指竹箬空隙,用竹籤來別牢。

(二七)「竹籃盛魚,菜上,蒸」,意謂竹籃放在甑裏面蒸,菜在魚上面。「蒸」,原在上文「奠,亦菜上」的下面作「奠,亦菜上蒸」,不可解,故為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