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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民要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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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是《要術》約舉其他資料所見的柰的不同名目。「素柰」,有左思《蜀都賦》:「朱櫻春就,素柰夏成」(見《文選》卷四)等記載。「朱柰」,《初學記》卷二八引孫楚《井賦》有:「沉黃李,浮朱柰。」《藝文類聚》卷八六引梁劉孝儀《謝始興王賜柰啟》據孫《賦》引稱:「孫《井》浮朱。」

(九)《藝文類聚》卷八七引《廣志》作:「《廣志》曰:「林檎似赤柰子,亦名黑檎。」又曰:「一名來禽,言味甘熟則來禽也。」」「黑擒」是「里檎」之誤。

(十)「里琴似赤柰」,僅金抄如文(但「琴」下有衍文,後加校改,看不清);黃校、張校誤作「里琴以赤柰」,明抄、湖湘本、津逮本等再誤作「理琴以赤柰」,但明抄的「理」原作「里」,王旁是後人依據明代刻本硬添上去的。由於「理」、「以」之誤,同時又漏校金抄,這句可以變成用赤柰來理琴瑟,實被錯本所誤,而出在《廣志》文中,尤為不經。《要術》引文,自有層次,先引柰,後引林檎;先後之序,各篇都作如此安排。此處自亦不例外,故引《廣志》文先後二見,毫不足異。「里琴」、「來禽」都是「林檎」的異名,「以」,必須是「似」,金抄同《藝文類聚》、《太平御覽》所引,是唯一正確的字。

(十一)「薉」,通「穢」,原指雜草;這裏「浮薉」指接近地面的根係所生的根櫱。用它繁殖時是栽,用不到時礙同雜草,就得除去,所以也稱為「薉」。黃校、明抄誤作「藏」,湖湘本、《津逮》本此注全脫,茲據金抄改正。

(十二)「又法」及下文「作柰法」、「作林檎法」、「作柰脯法」四條,除標題作大字外,原均作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為大字。

(十三)「尺」,明抄誤作「亦」。

(十四)金抄作「翻」,即翻轉,亦即《種棗》篇的「反斧」,除《學津》本從《輯要》引作「反」外,其餘各本作「」,通「翻」。此即《種棗》篇的「嫁棗」法,亦用於林檎。

(十五)「駮」即「駁」字,《津逮》本訛作「●」,明抄、湖湘本訛作「●」,據金抄改正(《學津》本、漸西本從《輯要》引同)。(十六)「痛抨」,黃校、明抄、湖湘本等誤作「病秤」,漸西本誤作「痛拌」,僅金抄作「痛抨」(按金抄的「」旁概寫作「才」,實際是「抨」字,不是「枰」字),下文「抨」字二見,故從金抄。「痛」是盡量地,「抨」是搗攪,參看卷五《種紅藍花梔子》篇「作米粉法」及卷六《養羊》篇「抨酥法」。

(十七)「皮」,明抄、湖湘本誤作「受」,吾點及景校改作「皮」(當係據王禎《農書》),金抄同,茲改正。

(十八)「嗅看無臭氣」黃校陸錄作「臭看無臭氣」,黃校劉錄、張校、明抄作「臭看無氣」,湖湘本、《津逮》本等作「看無臭氣」;金抄則作「嗅○看無氣」,「○」號在金抄是表示脫文,但無從知悉所脫何字。茲參照金抄及黃校陸錄作如上文,意義也很明暸。

(十九)「刀●」,「●」是割劃,金抄誤作「刀酈」,明抄誤作「力●」,湖湘本等誤作「刀剔」,王禎《農書》引作「刀●」,漸西本同,茲改正。

(二十)「水」,僅金抄有,他本脫,必須有,茲據補。

(二一)「則」,黃校、張校、明抄誤作「得」,他本不誤。

(二二)「米」,各本均作「米麵」,「米麵」不能生吃,誤,據《種棗》篇「酸棗」及《種梅杏》篇「杏李」改正。

(二三)「曝」,明抄誤作「爆」,他本不誤。

「一」「柰」,吳其濬《植物名實圖考》以為就是蘋果。「林檎」,即沙果,亦名花紅。

「二」「」,音廉,同「奩」;「一」猶言一盒。

「三」「壓桑法」,指壓條繁殖法,見卷五《種桑柘》篇。

「四」「洩」,露出,根頭露於坑中。我國原產的梨,一般容易發生根櫱。這個採用使根部受傷來刺激根櫱發生的方法,現在於棗樹的根櫱繁殖,頗多採用。

「五」「凡樹栽者,皆然矣」,同樣的方法,《要術》亦用於楸和白桐,見卷五《種槐柳楸梓梧柞》篇。

「六」「飲」,指吸去水分。

「七」「如作米粉法」,見卷五《種紅藍花梔子》篇,是在水研米粉澄清後放上吸濕物質使吸乾水分的方法。

「八」「梳掌」,指劃成像梳把的片子。

種柿第四十《說文》曰(一):「柿,赤實果「一」也。」

《廣志》曰(二):「小者如小杏。」又曰(三):「●棗「二」,味如柿。晉陽「三」●,肌(四)細而厚,以供御。」

王逸曰(五):「苑中牛柿。」

李尤曰(六):「鴻柿若(七)瓜。」

張衡曰(八):「山柿。」

左思曰(九):「胡畔之柿。」

潘岳曰(十):「梁侯烏椑「四」之柿。」

柿,有小者,栽之;無者,取枝於●棗「二」根上插之,如插梨法。

柿有樹乾者,亦有火焙令乾「五」者(十一)。(十二)

《食經》藏柿法(十三):「柿熟時取之,以灰汁澡(十四)再三度,乾令汁絕「六」,著器中,經十日可食。」

(一)《說文》:「●,赤實果,從木●聲。」現在寫作「柿」。但現在的這個「柿」字,原音肺,原是俗稱鉋花為「木柿」的「柿」字,後來代替了「●」字,即今柿字。

(二)《太平御覽》卷九七一「柿」引《廣志》作:「柿有小者如杏。」

(三)《太平御覽》卷九七三「●棗」引《廣志》「晉陽●」作「晉陽楛●」,餘同。

(四)「肌」,金抄誤作「」,明抄、湖湘本等作「肥」,亦非。吾點校改作「肌」,漸西本從之,《太平御覽》引《廣志》亦作「肌」,茲改正。

(五)《太平御覽》卷九七一引作王逸《荔枝賦》,是:「宛中朱柿。」「宛」是地名,即今河南省南陽縣。「宛」、「苑」古通,《淮南子‧俶真訓》:「形苑而神壯。」高誘注:「苑,讀南陽苑。」則《要術》寫作「苑」,仍指南陽,沒有問題。宋寇宗奭《本草衍義》:「華州有一等朱柿,比諸品中最小,深紅色。」又稱:「牛心柿,如牛之心。」但《要術》「牛柿」,不等於「牛心柿」,疑仍應是「朱柿」之訛。

(六)《太平御覽》卷九七一引作李尤《七》,文同。按《隋書‧經籍志》載:「梁有樂安相李尤集五卷,亡。」《後漢書‧李尤傳》稱其著有「七歎」等,「七」不成篇名,應是「七歎」之訛。

(七)「若」,各本均作「苦」,誤,據《太平御覽》引李尤《七》(?)改。「鴻」是大,是說這種柿有瓜那麼大。

(八)「山柿」,出張衡《南都賦》,《文選》卷四載該賦:「乃有櫻、梅、山柿,侯桃、梨、栗,……」據李善注,「侯桃」即山桃。

文選卷六左思《魏都賦》有「真定之梨,故安之栗,……淇、洹之筍,信都之棗,雍丘之粱,清流之稻。」這裏「胡畔之柿」,也像賦文,但未詳所出。

見潘岳《閑居賦》,參看《種棗》篇校記(十四)。

(十一)「亦有火焙令乾者」,僅金抄如文,他本均有脫誤,甚或全脫此條,黃校、明抄作:「亦□東□冷乾者」,張校作:「亦□□冷乾者」,茲據金抄補正。

(十二)此條原作雙行小注列在「如插梨法」下面,但和正文不相幹,故為改列,並改為大字。

(十三)此條除標題「《食經》藏柿法」作大字外,餘原作雙行小字,茲改為大字。

(十四)「澡」,猶言「泡」、「浸」,明抄、湖湘本等作「燥」,誤,據金抄改正(王禎《農書》引同)。

「一」「赤實果」,段玉裁注:「言果又言實者,實,謂其中也;赤中,與外同色,惟●。」

「二」「●棗」,即君遷子,見《種棗》篇注釋。君遷子是我國北方柿的主要砧木,本篇即用以嫁接柿。

晉陽,即今太原。

「四」「椑」,音卑,也叫「椑柿」。宋蘇頌《圖經本草》:「出宣、歙、荊、襄、閩、廣諸州,但可生噉,不堪乾。」《重修政和證類本草》卷二三:「生江淮南,似柿而青黑。」故稱「烏椑」。《本草綱目》卷三十:「椑乃柿之小而卑者,故謂之椑。他柿至熟則黃赤,惟此雖熟亦青黑色。搗碎浸汁,謂之柿漆,可以染罾扇諸物,故有「漆柿」之名。」即今柿樹科的油柿,也可以作為柿的砧木,其果實圓形或卵圓形。

「五」「乾」是「老熟」,指脫澀,不是乾製柿餅。揚雄《方言》卷十:「乾,……老也。」說明古時方言有以「老」為「乾」。澀柿未經脫澀不能吃,古人因認為至可吃時即至脫澀後始為「老熟」是很自然的。

柿有甜柿、澀柿二大類。甜柿在樹上自然脫澀,成熟時摘下來就可以吃,這就是《要術》所說的「柿有樹乾(老)者」的一類。澀柿必須經過人工脫澀才能吃,這就是《要術》所說的「亦有火焙令乾(老)者」的一類。《要術》首先揭明「柿有」、「亦有」,正是說明柿有自然脫澀和人工脫澀的二大類,是合理的。

《要術》寫作體例,先寫自己的東西,後引他書對自己寫的這一點作附說;繼續寫另一點時,繼續先寫自己的,後引別人的。這個原則,在全書中幾無例外。這裏在寫過柿的栽培以後,接著轉入脫澀,而後面引到《食經》文,正是關於脫澀的。從這個體例上,也反證「樹乾」、「焙乾」是指的脫澀。

「六」「乾令汁絕」,到灰汁全乾時。《食經》文原是這樣形式的。將柿果浸入灰汁中,目的在破壞果皮的細胞組織,使不能行正常呼吸作用,迫使進行「分子間呼吸」。經過這樣處理後,再拿出來,等灰汁全乾了,再放入盛器中,經過十日,使果肉完成由可溶性單寧物質轉化為不可溶性的過程,就達到脫澀的目的,可以吃了。

安石榴「一」第四十一陸機曰(一):「張騫為漢使外國十八年,得塗林。塗林,安石榴也。」

《廣志》曰(二):「安石榴有甜、酸二種(三)。」

《鄴中記》云(四):「石虎苑中有安石榴,子「二」大如盂,其味不酸。」

《抱朴子》曰(五):「積石山有苦榴(六)。」

周景式《廬山記》曰(七):「香爐峰頭有大磐石,可坐數百人,垂生山石榴「三」。三月(八)中作花,色如石榴而小淡,紅敷「四」紫萼,燁燁「五」可愛。」

《京口記》曰(九):「龍剛縣有石榴。」

《西京雜記》曰(十):「有甘石榴」也。

栽石榴法:三月初,取枝大如手大指者,斬令長一尺半,八九枝共為一窠,燒下頭二寸。不燒則漏汁矣「六」。掘圓坑深一尺七寸,口徑尺。豎枝於坑畔,環圓布枝(十一),令勻調也。置枯骨、礓石「七」於枝間,骨、石,此是樹性所宜。下土築之。一重土,一重骨、石,平坎止。其土令沒枝頭一寸許也。水澆常令潤澤。既生,又以骨、石布其根下,則科圓滋茂可愛。若孤根獨立者,雖生亦不佳焉。

十月中,以蒲裹而纏之。不裹則凍死也。二月初乃解放。

若不能得多枝者,取一長條,燒頭,圓屈如牛拘「八」而橫埋之亦得。然不及上法根強早成。其拘中亦安骨、石。

其斸根栽「九」者,亦圓布之,安骨、石於其中也。

(一)《藝文類聚》卷八六、《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及《圖經本草》均引作「陸機《與雲弟書》」,文同,惟「塗林」不重文,作「……使外國十八年,得塗林安石榴也」(《類聚》「石」作「熟」)。「塗林」重文,則「塗林」是安石榴的異名。但《類聚》同卷引梁元帝《賦得詠石榴》詩有「塗林未應發,春暮轉相催」句,《本草綱目》卷三十引《博物志》:「漢張騫使西域得塗林安石榴國榴種以歸,故名安石榴。」則「塗林」是地名。他書所引,「塗林」也不重文,未知《要術》是否衍誤。關於張騫引進安石榴,《文選》潘岳《閑居賦》李善注引《博物志》亦有此說。

(二)《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引《廣志》同《要術》。

(三)「二種」,從金抄及《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引,他本作「二等」。

(四)《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均引到此條,「盂」作「盞」,《鄴中記》則作「盞」,餘並同《要術》。

此條不見今傳《抱朴子》。

(六)「苦榴」,各本同。《本草綱目》卷三十「安石榴」:「實有甜、酸、苦三種。《抱朴子》言苦者出積石山,或云即山石榴也。」按今本抱朴子不載此條,李時珍當亦根據《要術》。惟石榴亦名「若榴」,「若」、「苦」二字相差極微,《要術》中每有彼此互誤,「苦」字是否「若」字之誤,已無可查證。

(七)《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均引到此條,「燁燁」《初學記》作「煒曄」,《御覽》作「輝華」。

(八)「三月」,各本作「二月」,僅金抄作「三月」,《初學記》及《太平御覽》引同。茲從金抄。

(九)「京口」即江蘇省鎮江市。據史書記載,龍剛縣始置於晉,屬於桂林郡(見《晉書‧地理志下》),和京口不相幹,此條似有問題。《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引有:「《襄國記》曰:「龍崗縣有好石榴。」」極可注意。襄國即今河北省邢台縣,為後趙石勒所都,石虎遷都於鄴(今河北省臨漳縣),改為襄國郡,後魏復為縣,隋改龍岡縣。《襄國記》是《鄴中記》一類的書。據《晉書‧地理志》反映,當時入侵中原各國所建郡縣名稱,「並不可知」,可能後趙時曾在襄國地區建立過龍崗(或剛)縣,故《御覽》所引《襄國記》,有如上說。龍剛既與京口大不相侔,而「襄國」二字殘爛之後,很容易錯成「京口」,因此我們懷疑這裏《京口記》可能是《襄國記》之誤。

(十)《西京雜記》只有「安石榴」三字。

(十一)「環圓布枝」,金抄、黃校、張校、漸西本如文,意謂環坑周豎布石榴插條,明抄「環」字空白,「枝」誤作「枚」,湖湘本「圓」誤作「口」。

「一」「安石榴」即石榴。《圖經本草》:「有甘酢二種,甘者可食,酢者入藥。」《要術》中在加工製造方面多有用到,如卷七《笨麴並酒》篇引《博物志》用安石榴汁浸胡椒酒,卷八《羹臛法》篇引《食經》用以作「胡羹」,卷五《種紅藍花梔子》篇用醋石榴汁作臙脂等。

「二」「子」,指石榴果實,不是籽粒。

「三」《圖經本草》:「又一種山石榴,形頗相類而絕小,不作房。生青齊間甚多。不入藥,但蜜漬以當果,或寄京下,甚美。」

「四」「敷」是「柎」的假借字,指萼的底部,即所謂「鄂足」。《詩經‧小雅‧常棣》:「鄂、不韡韡」。鄭玄箋:「承華者曰鄂。不,當作柎;柎,鄂足也。」「鄂」是「萼」的假借字。

「五」「燁」,音業,「燁燁」,紅艷奪目,光耀可愛。

「六」《要術》對插條或接穗採用燒下頭二三寸的方法有不少處,如上面插梨篇的對遠道攜梨穗,本篇此處和下文的「燒頭」,以及卷五《種槐柳楸梓梧柞》篇的燒柳條等。這裏注明燒的作用在防「漏汁」。插條中貯藏營養物質的多少和動態,對插條的再生作用有密切關係,但燒下頭能否達到防止養分的走失,不無可疑。

「七」「礓石」,《玉篇》:「礓,礫石也。」

「八」「牛拘」,即「牛鼻環」,指將插條圓曲如牛鼻環的形狀。《說文》:「●,牛鼻中環也。」字省作「●」,音卷。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一二《別譯阿含經》引《埤蒼》:「●,牛拘也。」又卷四《大灌頂經》:「今江南以北皆呼牛拘。」《要術》這樣的繁殖方法,現在叫做「盤狀扦插」,西北等地在繁殖石榴時偶有採用。

「九」「斸根栽」,掘根剪成短條,進行扦插,即今「根插法」。

種(一)木瓜第四十二《爾雅》曰(二):「楙,木瓜。」郭璞注曰:「實如小瓜,酢可食。」

《廣志》曰(三):「木瓜子可藏「一」。枝可為數號,一尺百二十節「二」。」

《衛詩》曰(四):「投我以木瓜。」毛公曰:「楙也。」《詩義疏》曰(五):「楙,葉似柰葉,實如小●瓜(六),上黃,似著粉,香。欲啖者,截著熱灰中,令萎蔫「三」,淨洗,以苦酒、豉汁、蜜度「四」之,可案酒食。蜜封藏百日,乃食之,甚益人。」

木瓜,種子及栽皆得,壓枝亦生。栽種與桃(七)李同。

《食經》藏木瓜法(八):「先切去皮,煮令熟,著水中,車輪切「五」,百瓜用三升鹽,蜜一斗(九)漬之。晝(十)曝,夜內汁中。取令乾,以餘汁密藏(十一)之。亦用濃杬「六」汁也。」

金抄、明抄無「種」字,但卷首總目有,他本則篇題及總目均有,茲據加。

見《爾雅‧釋木》,正文及郭注並同《要術》。

(三)《藝文類聚》卷八七引廣志作:「木瓜子可藏,枝為杖號,一尺百二十節。」《太平御覽》卷九七三引同《類聚》,惟「號」訛作「長」。

(四)《詩經‧衛風‧木瓜》句。毛《傳》作:「木瓜,楙木也。」

(五)《詩義疏》,金抄作「詩疏義」,明抄、湖湘本、《津逮》本作「詩議疏」,黃校、《學津》本、漸西本如文,與他處同。

《詩經‧衛風‧木瓜》孔穎達疏常引陸璣《疏》云云,但此條無引,說明《詩義疏》非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太平御覽》卷九七三引《詩義疏》作:「楙,葉似榛,實如小瓜,上黃者中令蚡香。欲噉者,蜜封藏百日食之也。」較簡而多誤。

金抄作「小●瓜」(《太平御覽》卷九七三引作「小瓜」),他本作「小瓜」。

(七)「桃」,金抄、湖湘本有,《輯要》引亦有,他本脫。

自「先切去皮」以下原作雙行小字,茲改為大字。

各本作「一斗」,金抄作「一升」,應以作「一斗」為是。

(十)「晝」,明抄誤作「畫」,他本不誤。

(十一)「密藏」,各本作「蜜藏」,誤;金抄原亦作「蜜」,後校改作「密」,茲據改。

「一」「子」指果實,如上篇引《鄴中記》稱石榴果實為「子」。「藏」指諸種漬藏法或乾藏。

「二」「節」,借作「策」字,即小木片,「百二十節」,猶言「百二十根」。《淮南子‧主術訓》:「執節於掌握之間。」高誘注:「節,策也。」上文「數號」指算籌子,一根籌子為一策,段玉裁注《說文》「策」字:「曰筭,曰籌,曰策,一也。」《廣志》「一尺」指一百二十籌疊起來的高度,說明其片薄積小堅實耐用的情況。《藝文類聚》卷八七引《廣志》作「杖號」,「杖」也是「策」。《太平御覽》卷九七三引作「杖,長」,以「杖」為拐杖,以「節」為枝節,殊誤。宋本《御覽》「杖長」空白,比較老實。

「三」「蔫」,音焉,《廣韻》:「物不鮮也。」現在群眾還稱花萎謝和食物變味為「蔫」。這裏指萎縮。

「四」「度」,通「渡」,就是在醋(「苦酒」)、蜜等調和的液汁中作短時間的浸漬。

「五」「車輪切」,橫切成圓片。「著水中」,應在切片之後,《食經》文往往這樣顛三倒四,晦澀不明。

「六」「杬」,音元,不能確定是何種植物,參看卷六《養鵝鴨》篇注釋「一0」。

種椒「一」第四十三《爾雅》曰(一):「檓,大椒。」

《廣志》曰(二):「胡椒出西域。」

《范子計然》曰(三):「蜀椒出武都「二」,秦椒出天水。」

按今青州有蜀椒種,本商人居「三」椒為業,見椒中黑實,乃遂生意種之。凡(四)種數千枚,止有一根生。數歲之後,便(五)結子,實芬芳,香、形、色與蜀椒不殊,氣勢微弱耳。遂分布栽移,略遍(六)州境也。

熟時收取黑子。俗名「椒目」。不用人手數近捉之,則不生也。四月初,畦種之。治畦下水,如種葵法。方三寸一子,篩土覆之,令厚寸許;復篩熟糞,以蓋土上。旱輒澆之,常令潤澤。

生高數寸,夏連雨時,可移之。移法:先作小坑,圓深三寸;以刀子圓●椒栽,合土移之於坑中,萬不失一。若拔而移者,率多死。

若移大栽者,二月、三月中移之。先作熟蘘泥「四」,掘出即封根合泥埋之。行百餘里,猶得生之。

此物性不耐寒,陽中之樹,冬須草裹。不裹即死。其生小陰中者,少稟寒氣,則不用裹「五」。所謂「習以性成」。一木之性,寒暑異容;若朱、藍之染,能不易質?故觀鄰識士,見友知人也。

候實口開,便速收之,天晴時摘下,薄布「六」曝之,令一日即乾,色赤椒好。若陰時收者,色黑失味。

其葉及「七」青摘取,可以為菹;乾而末之,亦足充事。

《養生要論》(七)曰:「臘夜令持椒臥房床旁,無與人言,內井中,除溫病(八)。」

見《爾雅‧釋木》。「檓」音毀。

(二)《廣志》此條《藝文類聚》、《太平御覽》等未引。

(三)《藝文類聚》卷八九「椒」引《范子計然》作:「蜀椒出武都,赤色者善;秦椒出天水、隴西,細者善。」《太平御覽》卷九五八引同《類聚》。

(四)「凡」,黃校、張校、明抄誤作「此」,據金抄、湖湘本改正。

(五)「便」,各本作「更」,據金抄改正。

(六)「遍」,各本誤作「通」,據金抄改正。

(七)「《養生要論》」是書名,明抄割裂「養生」、「要論」為二處,即「養生」接寫在上文「充事」下面,連成「亦足充事養生」為句,而將「要論」另行提行,單列為書名,誤。金抄「養生要論」提行,但上文「充事」剛剛滿行,沒有空格。湖湘本、《津逮》本逕接上文連寫,易致混淆。最清楚合理的是黃校、張校、漸西本,另行提行,明確表明「《養生要論》」是書名。《藝文類聚》卷五、唐韓鄂《四時纂要》「十二月」篇、《太平御覽》卷三三「臘」均引到此條,《類聚》引作「《養生要》」,《四時纂要》引作「《養生術》」,《御覽》引作「《養生要術》」,雖書名不同,均足說明「養生」不能割裂。今本有割裂者,實被明抄所誤。《要術》「臥房床旁」,《類聚》各書所引均作「臥井旁」,《要術》有誤。

金抄、明抄作「溫病」,他本作「瘟病」,當然,這是迷信的厭勝說法。

「一」「椒」,指芸香科的花椒。

武都,山名,在今四川省綿竹縣。

「三」「居」,居積販賣。

「四」《要術》中「穰」字,概指黍穰,其泛稱稿稈,則借用「蘘」字,如卷一收種篇「還以所治蘘草蔽窖」。這裏「熟蘘泥」,即指用稿稈之類和熟的泥。

從小長在較陰寒地方的椒樹,得到鍛煉,增強了抗寒力,冬天就不必用草裹護。同一種植物,由於外界環境的變化,和與外界鬥爭方式的變化,形態習性會變得同原來的完全不同,即所謂「習以性成」。這與「獲得性遺傳」的思想很相似。

「六」「薄布」,薄薄地攤開。

「七」「及」,趁、趕上的意思。

種茱萸第四十四食茱萸也,山茱萸「一」則不任食。

二月、三月栽之。宜故城、隄、高燥之處。凡於城上種蒔者,先宜隨長短掘「二」,停之經年,然後於中種蒔,保澤沃壤,與平地無差。不爾者,土堅澤流,長物至遲,歷年倍多,樹木尚小(一)。

候實開,便收之,掛著屋裏壁上,令廕乾,勿使煙熏。煙熏則苦而不香也。

用時,去中黑子。肉醬、魚鮓,偏(二)宜所用。

《術》曰:「井上宜種茱萸,茱萸葉落井中,飲此水者,無溫病。」

《雜五行書》曰:「舍東種白楊、茱萸三根,增年益壽,除患害也。」

又《術》曰:「懸茱萸子於屋內,鬼畏不入也。」

各本作「小」,明抄作「少」,二字雖通用,明抄應是誤字。

(二)「偏」,各本同,無作「遍」者,《輯要》引亦作「偏」,並非錯字。按卷八有《作魚鮓》篇,全用茱萸,《脯臘》篇則用椒,烹飪各篇也用椒,說明茱萸對於魚鮓、肉醬在當時的調味習慣上有所「偏宜」。又卷九《素食》篇「缹瓜瓠法」有「偏宜豬肉」,也證明此處「偏宜」不誤。「偏宜」猶言特宜。

食茱萸,芸香科,果實為裂果,味辛香,供食用。又名「欓子」。山茱萸,山茱萸科,果實甘酸,供藥用。又有吳茱萸,芸香科,果實亦供藥用。

「二」「」同「塹」,《說文》:「阬也。」卷五《種榆白楊》篇有「坑」,意即坑溝。

 

《卷五》

 

種桑、柘第四十五養蠶附種榆、白楊第四十六種棠第四十七種穀楮第四十八種(一)漆第四十九種槐、柳、楸、梓、梧、柞第五十種竹第五十一種紅藍花及(二)梔子第五十二燕支、香澤、面脂、手藥、紫粉、白粉附種藍第五十三種紫草第五十四伐木第五十五種地黃法附出(三)

卷內篇題無此「種」字,篇中也沒有提到種漆,「種」字不應有,但《要術》既專記栽培各法,應有種漆法。這是一個矛盾,茲姑仍其舊。

卷內篇題無「及」字,內容也沒有提到「梔子」,這也是一個矛盾,姑仍其舊。

(三)「出」,原無,卷內篇題有,據補。

種桑、柘「一」第四十五養蠶附(一)

《爾雅》曰(二):「桑,辨有葚「二」,梔。」注云:「辨,半也。」「女桑,桋桑。」注曰:「今俗呼桑樹小而條長者為女桑樹也。」「(三)桑,山桑。」注云:「似桑,材中為弓及車轅。」

《搜神記》曰(四):「太古時,有人遠征。家有一女,並馬一匹。女思父,乃戲馬云:「能為我迎父,吾將嫁於汝。」馬絕韁而去,至父所。父疑家中有故,乘之而還。馬後見女,輒怒而奮擊。父怪之,密問女。女具以告父。父射馬,殺,曬皮於庭。女至皮所,以足蹙之曰:「爾馬,而欲人為婦,自取屠剝,如何?」言未竟,皮蹶然起,卷女而行。後於大樹枝間,得女及皮,盡化為蠶,續於樹上。世謂蠶為「女兒」,古之遺言也。因名其樹為桑,桑言喪也。」

今世有荊桑、地桑(五)之名。

桑椹熟時,收黑魯椹「三」,黃魯桑,不耐久。諺曰:「魯桑百,豐綿(六)帛。」言其桑好,功省用多。即日以水淘取子,曬燥,仍畦種。治畦下水,一如葵法。常薅令淨。

明年正月,移而栽之。仲春、季春亦得。率五尺一根。未用耕故。凡栽桑不得者,無他故,正為犁撥耳。是以須穊,不用稀;稀通耕犁者,必難慎,率多死矣;且穊則長疾。大都種椹,長遲,不如壓枝之速(七)。無栽者,乃種椹也。其下常斸掘種菉豆、小豆。二豆良美,潤澤益桑。栽後二年,慎勿採、沐「四」。小採者,長倍遲。大如臂許,正月中移之,亦不須髡。率十步一樹,陰相接者,則妨禾豆「五」。行欲小掎角「六」,不用正相當。相當者則妨犁。

須取栽者,正月二月中,以鉤弋「七」壓下枝,令著地,條葉生高數寸,仍以燥土壅之。土濕則爛。明年正月中,截取而種之。住宅上及園畔者,固宜即定「八」;其田中種者,亦如種椹法,先穊種二三年,然後更移之。

凡耕桑田,不用近樹。傷桑、破犁,所謂兩失。其犁不著處,斸地(八)令起,斫去浮根,以蠶矢糞之。去浮根,不妨耬犁,令樹肥茂也(九)。又法(十):歲常(十一)繞樹一步散蕪菁子,收穫之後,放豬啖之「九」,其地柔軟,有勝耕者。種禾豆,欲得逼樹。不失地利,田又調熟。繞樹散蕪菁者,不勞逼也。

桑,十二月為上時,正月次之,二月為下。白汁出則損葉。大率桑多者宜苦斫「一0」,桑少者宜省●。秋斫欲苦,而避日中;觸熱樹焦(十二)枯,苦斫(十三)春條茂。冬春省●,竟日得作。

春採者,必須長梯(十四)高机,數人一樹,還條復枝,務令淨盡;要欲旦、暮,而避熱時。梯不長,高枝折;人不多,上下勞;條不還,枝仍曲;採不淨,鳩腳多;旦暮採,令潤澤;不避熱,條葉乾。秋採欲省,裁(十五)去妨者。秋多採則損條。

椹熟時,多收,曝乾之,凶年粟少,可以當食。《魏略》曰(十六):「楊沛為新鄭長。興平「一一」末(十七),人多飢窮,沛課民益畜乾椹(十八)「一二」,收豆,閱「一三」其有餘,以補不足,積聚(十九)得千餘斛。會太祖西迎(二十)天子,所將千人,皆無糧。沛謁見,乃進乾椹。太祖甚喜(二一)。及太祖輔政,超為鄴令,賜其生口「一四」十人,絹百匹,既欲厲之,且以報乾椹也。」今自河以北,大家收百石,少者尚數十斛。故杜葛「一五」亂後,飢饉荐臻,唯仰以全軀命,數州之內,民死而生者,乾椹之力也。

種柘法:耕地令熟,耬耩作壟。柘子熟時,多收,以水淘汰令淨,曝乾。散訖,勞之。草生拔卻,勿令荒沒。

三年,間「一六」斸去,堪為渾心「一七」扶老杖(二二)。一根三文。十年,中四破為杖,一根直二十文。任為馬鞭、胡床「一八」。馬鞭一枚直十文,胡床一具直百文。十五年,任為弓材,一張三百。亦堪作履。一兩「一九」六十。裁截碎木,中作錐、刀靶「二0」。音霸。一箇直三文。二十年,好作犢車材。一乘直萬錢。

欲作鞍橋「二一」者,生枝長三尺許,以繩繫旁枝,木橛釘著地中,令曲如橋。十年之後,便是渾成柘橋。一具直絹一匹。

欲作快弓材者,宜於山石之間北陰中種之。

其高原山田,土厚水深之處,多掘深坑,於坑中種桑柘者,隨坑深淺,或一丈、丈五,直上出坑,乃扶疏四散。此樹條直,異於常材。十年之後,無所不任。一樹直絹十匹。

柘葉飼蠶,絲好。作琴瑟等絃,清鳴響徹,勝於凡絲遠矣。

《禮記‧月令》曰(二三):「季春……無伐桑柘。鄭玄注曰:「愛養蠶食也。」……具曲、植、筥、筐。注曰:「皆(二四)養蠶之器。曲,箔也。植,槌也。」后妃齋戒,親帥(二五)躬桑,……以勸蠶事,……無為散惰(二六)。」

《周禮》曰(二七):「馬質,……禁原蠶者。」注曰:「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價直者。」「原,再也。天文,辰為馬;蠶書,蠶為龍精,月直「大火」則浴其蠶種:是蠶與馬同氣「二二」。物莫能兩大,故禁再蠶者,為傷馬與?」

《孟子》曰(二八):「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尚書大傳》曰(二九):「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就川而為之。大昕之朝「二三」,夫人浴種于川。」

《春秋考異郵》曰:「蠶,陽物,大惡水,故蠶食而不飲。陽立於三春,故蠶三變而後消;死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十一日而繭。」

《淮南子》曰(三十):「原蠶一歲再登,非不利也,然王者法禁之,為其殘桑也。」

《氾勝之書》曰:「種桑法:五月取椹著水中,即以手潰之,以水灌洗,取子陰乾。治肥田十畝,荒田久不耕者尤善,好耕治之。每畝以黍、椹子各三升合種之。黍、桑當俱生,鋤之,桑令稀疏調適。黍熟,穫之。桑生正與黍高平,因以利鎌摩地刈之,曝令燥;後有風調,放火燒之,常逆風起火。桑至春生。一畝食三箔蠶。」

俞益期《牋》曰(三一):「日南蠶八熟,繭軟而薄。椹採少多。」

《永嘉記》曰:(三二):「永嘉有八輩蠶:蚖珍蠶、「三月績。」柘蠶、「四月初績。」蚖蠶、「四月初績(三三)。」愛珍、「五月績。」愛蠶、「六月末績。」寒珍、「七月末績。」四出蠶、「九月初績。」寒蠶。「十月績。」凡蠶再熟者,前輩皆謂之「珍」。養珍者,少養之。

「愛蠶者,故蚖蠶(三四)種也。蚖珍三月既績,出蛾取卵,七八日便剖卵蠶生,多養之,是為蚖蠶。欲作「愛」者,取蚖珍之卵,藏內甖中,隨器大小,亦可十紙(三五),蓋覆器口,安硎苦耕反泉「二四」、冷水中,使冷氣折其出勢。得三七日,然後剖生,養之,謂為「愛珍」,亦呼「愛子」。績成繭,出蛾生卵,卵七日,又剖成蠶,多養之,此則「愛蠶」也。

「藏卵時,勿令見人。應用二七赤豆,安器底,「二五」月桑柴二七枚,以麻(三六)卵紙,當令水高下,與重卵相齊「二六」。若外水高,則卵死不復出;若外水下,卵則冷氣少,不能折其出勢。不能折其出勢,則不得三七日;不得三七日,雖出不成「二七」也。不成者,謂徒績成繭、出蛾、生卵,七日不復剖生,至明年方生耳。欲得蔭(三七)樹下。亦有泥器口,三七日亦有成者「二八」。」

《雜五行書》曰:「二月上壬,取土泥屋四角,宜蠶,吉。」

按(三八)今世有三臥一生蠶,四臥再生蠶「二九」。白頭蠶,頡石蠶,楚蠶,黑蠶,兒蠶,有一生、再生之異,灰兒蠶,秋母蠶,秋中蠶,老秋兒蠶,秋末老,獬兒蠶,綿(三九)兒蠶,同功蠶(四十),或二蠶三蠶,共為一繭。凡三臥、四臥,皆有絲、綿之別。

凡蠶從小與魯桑者,乃至大入簇,得飼荊、魯二桑「三0」;若小食荊桑(四一),中與魯桑,則有裂腹之患也。

楊泉《物理論》曰:「使人主之養民,如蠶母之養蠶,其用豈徒絲繭而已哉?」

《五行書》曰:「欲知蠶善惡,常以三月三日,天陰如無日,不見雨,蠶大善。」

「又法(四二):埋馬牙齒於槌下,令宜蠶。」

《龍魚河圖》曰:「埋蠶沙於宅亥地,大富,得蠶絲,吉利。以一斛二斗甲子日鎮宅,大吉,致財千萬。」

養蠶法:收取種繭,必取居簇中者。近上則絲薄,近地(四三)則子不生也。泥屋用「福德利」上土。屋欲四面開窗(四四),紙糊,厚為籬「三一」。屋內四角著火。火若在一處,則冷熱不均。初生以毛掃。用荻掃則傷蠶。調火令冷熱得所。熱則焦燥,冷則長遲。比至再眠,常須三箔:中箔上安蠶,上下空置。下箔障土氣,上箔防塵埃。小時採「福德」上桑,著懷中令暖,然後切之。蠶小,不用見露氣;得人體,則眾惡除。每飼蠶,卷窗幃,飼訖還下。蠶見明則食,食多則生長。老時值雨者,則壞繭,宜於屋裏簇之:薄布薪「三二」於箔上,散蠶訖,又薄以薪覆之。一槌得安十箔「三三」。

又法:以大科蓬蒿「三四」為薪,散蠶令遍,懸之於棟梁、椽柱,或垂繩鉤弋、鶚爪(四五)、龍牙「三五」,上下數重,所在皆得。懸訖,薪下微生炭以暖之。得暖則作速,傷寒則作遲。數入候看,熱則去火。蓬蒿疏涼,無鬱浥之憂;死蠶旋墜,無污繭之患;沙、葉不作(四六),無瘢痕之疵。鬱浥則難繰,繭污則絲散,瘢痕則緒斷。設令(四七)無雨,蓬蒿簇亦良。其在外簇者,脫「三六」遇天寒,則全不作繭。

用鹽殺繭(四八),易繰(四九)而絲肕(五十)。日曝死者,雖白而薄(五一)脆,縑練(五二)衣著,幾將倍矣,甚者,虛失歲功:堅、脆懸絕,資生要理,安可不知之哉?

崔寔曰:「三月,清明節,令蠶妾治蠶室,塗隙穴,具槌、●(五三)、箔、籠。」

《龍魚河圖》曰:「冬以臘月鼠斷尾。正月旦,日未出時,家長斬鼠,著屋中。祝云:「付敕屋吏,制斷鼠蟲;三時言功,鼠不敢行。」」

《雜五行書》曰:「取亭部「三七」地中土塗灶,水、火、盜賊不經;塗屋四角,鼠不食蠶;塗倉、簞,鼠不食稻;以塞坎,百日鼠種絕。」

《淮南萬畢術》曰:「狐目狸臘,鼠去其穴。」注曰:「取

狐兩目,狸腦大如狐目三枚,擣之三千杵,塗鼠穴,則鼠去矣。」

原無「養蠶附」的附注,據卷首總目補(《津逮》本等已補)。

見《爾雅‧釋木》,文同。所稱「注云」,均係郭璞注文。

(三)「」,音掩,黃校、明抄誤作「」;院刻、金抄、湖湘本同《爾雅》原文,不誤;漸西本不從湖湘本而改從黃校,殊非。

干寶《搜神記》,各叢書中多有收錄,但均係輯集成書,頗見揉雜。《叢書集成》本《搜神記》,二十卷,據《秘冊彙函》本排印,此條在卷十四,詞句頗多增飾。《太平御覽》卷八二五「蠶」引《搜神記》此條,文句與《要術》所引基本相同。又引文中各本多有誤字,如「有人」、「絕」、「枝」等,均據院刻、金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