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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民要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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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欲栽(八)。李性堅,實晚,五歲始子,是以藉栽。栽者三歲便結子也。

李性耐久,樹得三十年;老雖枝枯,子亦不細。

嫁李法:正月一日,或十五日,以塼石著李樹歧中,令實繁。

又法(九):臘月中,以杖微打歧間,正月晦日復打之,亦足子也。

又法:以煮寒食醴酪「三」火●「四」著樹枝間,亦良。樹多者,故多束枝,以取火焉。

李樹桃樹下,並欲鋤去草穢,而不用耕墾。耕則肥而無實。樹下犁撥亦死之。

桃、李,大率方兩步一根。大穊連陰,則子細而味亦不佳。

《管子》曰(十):「五沃(十一)之土,其木宜梅李。」

《韓詩外傳》云(十二):「簡王曰:「春樹桃李,夏得陰其下,秋得食其實。春種蒺藜,夏不得採其實,秋得刺焉。」」

《家(十三)政法》曰:「二月徙(十四)梅李也。」

作白「五」李法(十五):用夏李。色黃便摘取,於鹽中挼「六」之。鹽入汁出,然後合鹽曬令萎,手捻之令褊「七」。復曬,更捻,極褊乃止。曝使乾。飲酒時,以湯洗之,漉著蜜中,可下酒矣。

這是《爾雅‧釋木》關於李部分的全文,「接」作「椄」。按「椄」,《說文》:「續木也」,即今嫁接之「接」。郭璞注「無實李」是:「一名趙李。」注「椄慮李」是:「今之麥李。」

(二)《藝文類聚》卷八六、《初學記》卷二八引到《廣志》的一部分,《太平御覽》卷九六八引《廣志》較詳。《御覽》所引分三段:「鼠李,朱李,可以染。」又:「車下李,車上李。(原注:「亦春熟可染也。」)」又:「麥李,細小有溝道。李有黃建李,青皮李,馬肝李,赤李,房林李。有●(原注:「余石切」)李,飢黏,茹似●。有李,離核李,李似。有壁(按應是「劈」)李,熟必先劈裂。有經李,一名老李,其樹數年則枯。有杏李,味小酢,似杏。有黃扁李;有夏李;有冬李,十一月熟:此三李種鄴園。有春李,冬華春熟。」《御覽》「房林李」,《類聚》引作「房陵李」,《要術》「赤陵李」應是「房陵李」之誤。《御覽》「飢黏」,《要術》「肥黏」,均應是「肌黏」之誤。「肌」指果肉。「●」,《集韻》解釋為「飯壞」,則與《要術》作「」不同。「李,離核李,李似」,重文的二「李」字及《要術》「李似柰」的「李」字,疑均係衍文。「鄴園」該是指石虎都鄴時所建的園苑,如《御覽》所引無誤,則《廣志》作者郭義恭應是在石虎稍後的人。

各本作「酸」,金抄作「醋」,《太平御覽》卷九六八引《廣志》作「酢」,同「醋」,故從金抄。

(四)《藝文類聚》卷八六引作《荊州記》,是:「房陵有好李。」《初學記》卷二八引《荊州記》同《要術》,但「南郡」作「南居」,「居」是「郡」的殘文錯成。

(五)《藝文類聚》卷八六引《風土記》作:「南郡有細李,有青皮李。」《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六八引周處《風土記》同《要術》,但「南郡」均訛作「南居」。

據《初學記》卷二八及《太平御覽》卷九六八所引,所謂「傅玄《賦》」是傅玄《李賦》。引文同。

此條與《種棗》、《種桃柰》篇所引《西京雜記》在同一段,作:「……李十五:紫李,綠李,朱李,黃李,青綺李,青房李,同心李,車下李,含枝李,金枝李,顏淵李(原注:「出魯」),羌李,燕李,蠻李,侯李。」較《要術》所引多三種,名稱也有不同。各種類書所引,亦有互異。

(八)「李欲栽」是本篇正文的開始,與各篇均從或種或栽的記述開始一致,但原作雙行小字,與上文「麥後穀前而熟者」相連,因此混入篇首的解題,是傳抄中誤寫的。茲改為大字。

本條及下條除「又法」二字外,原均作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為大字。

見《管子‧地員》篇,原文作:「五沃之土,……宜彼群木,……其梅其杏,其桃其李。」《要術》是掇引其意,不是原文。

《管子》此條與下文引《韓詩外傳‧家政法》二條,原均係雙行小字,順次接寫在上面注文「大穊……味亦不佳」下面,變成了「桃李大率方兩步一根」的注文,是傳抄中搞亂了的。茲一律改為大字提行。

(十一)「五沃」,除金抄外,他本均誤作「三沃」。

(十二)見《韓詩外傳》卷七,「簡王」作「簡主」。《要術》是節引。

(十三)「家」,明抄、湖湘本誤作「寡」,據金抄、黃校改正。

(十四)金抄作「徙」,指移植,他本均誤作「從」。清代各種校勘本,僅張步瀛校本改作「徙」。

(十五)本條除「作白李法」標題外,餘均作雙行小字,茲改為大字。

房陵,今湖北省房縣。南郡,郡名,約有今湖北省東部及南部地區。

沂,指沂水,即今山東省沂河。

「三」「寒食醴酪」,寒食節吃的飴糖杏仁粥,見卷九《醴酪》篇。

「四」「●」,同「栝」,音忝,即進火杖,撥火棒,現在有些地方還保存著「火●」的名稱。《說文》:「栝,炊灶木。」段玉裁注:「今俗云「灶●」是也。」

「五」「白」,單純地就原果實晒乾,不加熏製,也不加雜料附增色澤。

「六」「挼」,揉搓,目的在搓傷李皮,使鹽分容易滲入。現在閩北地區晒乾李,每百斤果實加鹽十二至十五斤,其搓皮程序是將果實放在筐內,加入細沙不斷搖盪。

「七」「褊」是狹隘,這裏借作「扁」字用。

種梅杏第三十六杏李附出(一)

《爾雅》曰(二):「梅,柟也。」「時,英梅也。」郭璞注曰:「梅,似杏,實醋。」「英梅,未聞。」

《廣志》曰(三):「蜀名梅為「」,大如鴈子。梅杏皆可以為油、脯「一」。黃梅「二」以熟作之。」

《詩義疏》云(四):「梅,杏類也;樹及葉皆如杏而黑耳。實赤於杏而醋,亦可生噉也。煮而曝乾為●(五),置羹臛、兗中。又可含以香口。亦蜜藏而食。」

《西京雜記》曰(六):「侯梅,朱梅,同心梅,紫蔕梅,燕脂梅,麗枝梅。」

按梅花早而白,杏花晚而紅;梅實小而酸,核有細文,杏實大而甜,核無文采。白梅任調食及兗(七),杏則不任此用。世人或不能辨,言梅、杏為一物,失之遠矣。

《廣志》曰(八):「榮陽有白杏,鄴中有赤杏,有黃杏,有柰杏。」

《西京雜記》曰:「文杏,材有文彩。蓬萊杏,東海都尉「三」于台(九)獻,一株花雜五色,云是仙人所食杏也。」

栽種與桃李同。

作白梅法(十):梅子酸、核初成時摘取,夜以鹽汁漬之,晝則日曝。凡作十宿、十浸、十曝,便成矣(十一)。調鼎和兗「四」,所在多入也。

作烏梅法:亦以梅子核初成時摘取,籠盛,於突「五」上熏之,令乾,即成矣。烏梅入藥「六」,不任調食也。

《食經》曰:「蜀中藏梅法:取梅極大者,剝皮陰乾,勿令得風。經二宿,去鹽汁「七」,內蜜中。月許更易蜜。經年如新也。」

作杏李法:杏李熟時,多收爛者,盆中研之,生布絞取濃汁,塗盤中,日曝乾,以手摩(十二)刮取之。可和水為(十三)漿,及和米(十四),所在入意也。

作烏梅欲令不蠹法:濃燒穰(十五),以湯沃之,取汁,以梅投中(十六),使澤。乃出蒸之。

《釋名》曰(十七):「杏可為油。」

《神仙傳》曰:「董奉居廬山(十八),不交人。為人治病,不取錢。重病得愈者,使種杏五株;輕病愈(十九),為栽一株。數年之中,杏有十數萬株,鬱鬱然成林。其杏子熟,於林中所在作倉。宣語買杏者:「不須來報,但自取之,具一器穀,便得一器杏。」有人少穀往,而取杏多,即有五虎逐之。此人怖遽(二十),檐傾覆,所餘在器中,如向所持穀多少。虎乃還去。自是以後,買杏者皆於林中自平量,恐有多出。奉悉以前所得穀,賑救貧乏。」

《尋陽記》曰:「杏在北嶺上,數百株,今猶稱董先生杏。」

《嵩高山記》曰:「東北有牛山,其山多杏。至五月,爛然黃茂。自中國喪亂,百姓飢餓,皆資此為命,人人充飽。」

史游《急就篇》曰(二一):「園菜果蓏助米糧。」

按杏一種,尚可賑貧窮,救飢饉,而況五果、蓏、菜之饒,豈直助糧而已矣?諺曰(二二):「木奴千,無凶年。」蓋言果實可以市易五穀也。

杏子人,可以為粥「八」。多收賣者,可以供紙墨之直也。

原無此附注,據卷首總目加。

見《爾雅‧釋木》,均無「也」字。郭璞注「英梅」是「雀梅」,和《要術》引作「未聞」不同,可注意。

(三)《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七十「梅」引《廣志》「梅杏」作「梅」,餘同(《初學記》脫「脯」字)。

(四)《初學記》卷二八及《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引《詩義疏》無「實赤於杏而醋,亦可生噉也」及「亦蜜藏而食」句。《初學記》卷二六「羹」引陸璣《毛詩草木疏》則是:「梅,杏類也。其子赤而酢,不可生噉;煮而曝乾為蘇,可著羹臛中。」「蘇」當係「」字之誤。

金抄、明抄作「●」,湖湘本等作「●」,均無此字,誤。《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引《詩義疏》及《初學記》卷二六引陸璣《毛詩草木疏》均作「蘇」,亦非。吾點校記懷疑是「」字之誤,左邊的「木」和右邊的「」抄倒了,又錯成「蘇」。按「」,音老,《說文》:「乾梅之屬。」《周禮天官》「籩人」有「乾」。這裏正是指乾梅,應是「」字搞錯。《初學記》卷二八引《詩義疏》則作「臘」,可以作乾果脯講,亦通。

與《種棗》篇等所引《西京雜記》仍在同一段內,文作:「……梅七:朱梅,紫葉梅,紫華梅,同心梅,麗枝梅,燕梅,猴梅。」《要術》所引僅六種,名稱亦頗有不同。

金抄等作「兗」,明抄等作「齏」,字同;湖湘本作「齎」,誤。此字在他處各本多有異寫或訛寫,本書統一作「兗」。

(八)《太平御覽》卷九六八「杏」引《廣志》無「黃杏」,餘同。「榮陽」疑「滎陽」之誤。《廣志》,明抄誤作「廣忠」,他本不誤。

(九)「東海都尉於臺」,《西京雜記》作「東郭都尉干吉」,則東郭干吉是人名,與《要術》所引不同。

自「作白梅法」以下至「作烏梅欲令不蠹法」五條,原除標題作大字外,餘均作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為大字。

(十一)金抄有「矣」字,《輯要》引亦有,漸西本從《輯要》加,他本無。

(十二)金抄、黃校、張校、明抄作「磨」,湖湘本、《津逮》本作「摩」。「磨」古通「摩」,茲從湖湘本作今寫。

(十三)金抄有「為」字,應有,《輯要》引亦有,《學津》本、《漸西》本從《輯要》加,他本無。

(十四)「米」,黃校、張校、明抄作「禾」,誤,據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五)「濃燒穰」,不好講,「濃」字疑應在「取」字上面或下面,作「濃取汁」或「取濃汁」,傳抄中有竄誤。

(十六)金抄作「中」,他本作「之」,「中」字更好,茲從金抄。

(十七)《釋名‧釋飲食》無此句,但有如下的記載:「柰油,搗柰實,和以塗繒上,燥而發之,形似油也。柰油亦如之。」「柰油」的作法,和《種棗》篇引鄭玄的「棗油法」,除多「發之」二字外,完全相同。而「柰油亦如之」,與開頭的「柰油」重複,據《要術》所引,證明應是「杏油」之誤,《要術》引作「杏可為油」,即係根據「杏油亦如之」引述的。因此,懷疑《種棗》篇的鄭玄是釋名之誤,而為《食經》所誤記。「棗」字殘爛后容易錯成「柰」字,今本《釋名》又誤「棗油」為「柰油」。

(十八)自「董奉居廬山」起直至按語「可以市易五穀也」,原均作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為大字。

(十九)金抄、明抄有「愈」字,他本脫。

(二十)金抄作「遽」,他本作「虎」。

(二一)見《急就篇》卷二,文同。

(二二)「諺曰」,各本均作「注曰」,惟張校作「諺曰」。「注」應是「諺」字之誤,唐韓鄂《四時纂要》「五月」篇正作「俗曰」,茲改正。

「一」「油」,指所謂「杏油」,參看《種棗》篇「棗油法」及本篇校記(十七)。「脯」指果脯。

唐段公路《北戶錄》「紅梅」:「嶺南之梅,小於江左。居人採之,雜以豆蔻花、……枸櫞子、朱槿之類,和鹽曝之。梅為槿花所染,其色可愛,今嶺北呼為紅梅是也。」《廣志》的「黃梅」,大概和「紅梅」同類相似,也是經過加工調製的。

「三」「都尉」,郡的高級武官。東海,指漢時東海郡。

「四」「鼎」,古時烹飪器,這裏泛指魚肉餚饌。卷八有《八和兗》篇,白梅是八項作料之一。

「五」「突」,煙突,煙囪。

烏梅除入藥外,亦用作媒染劑。《杭州府志》錄《乾隆志》引舊志:「富陽善製烏梅,頗入藥。」「按烏梅為富陽專產,遠市西北,云療馬疾。其就近貨售者,染肆之用最鉅,至以入藥,蓋甚微也。」

「七」「去鹽汁」,應有先經鹽漬的過程,通常「經二宿」上應有「鹽漬」二字,但《食經》文常是這樣。

果仁的「仁」,古作「人」。卷九《醴酪》篇有「杏酪粥」。

插(一)梨第三十七《廣志》曰(二):「洛陽北邙「一」張公夏梨,海內唯有一樹。常山真定「二」,山陽鉅野「三」,梁國睢陽「四」,齊國臨菑,「五」鉅鹿「六」,並出梨。上黨「七」楟(三)梨,小而加甘。廣都「八」梨——又云鉅鹿豪梨——重六斤「九」,數人分食之。新豐「一0」箭谷梨。弘農、京兆、右(四)扶風「一一」郡界諸谷中梨,多供御。陽城「一二」秋梨、夏梨。」

《三秦記》曰(五):「漢武果園,一名「御宿」,有大梨如五升(六),落地即破。取者以布囊盛之,名曰「含消梨」。」

《荊州土地記》曰:「江陵有名梨。」

《永嘉記》曰(七):「青田「一三」村民家有一梨樹,名曰「官梨」,子大一圍五寸「一四」,常以供獻,名曰「御梨」。梨(八)實落地即融釋。」

《西京雜記》曰(九):「紫梨;芳梨,實小;青梨,實大;大谷(十)梨;細葉梨;紫條梨;瀚海梨,出瀚海地,耐寒不枯;東王梨,出海中。」

別有朐山「一五」梨,張公大谷梨「一六」,或作「糜雀(十一)梨」也。(十二)

種者,梨熟時,全埋之。經年,至春地釋,分栽之,多著熟糞及水。至冬葉落,附地刈殺之,以炭火燒頭。二年即結子。若穭(十三)生及種而不栽者,則著子遲。每梨(十四)有十許子,唯二子生梨,餘皆生杜「一七」。

插「一八」者彌疾。插法:用棠、杜「一九」。棠,梨大而細理「二0」;杜次之;桑梨大惡;棗、石榴上插得者,為上梨,雖治十,收得一二也「二一」。杜如臂以上,皆任插。當先種杜,經年後插之。主客(十五)俱下亦得;然俱下者,杜死則不生也。杜樹大者,插五枝;小者,或三或二。

梨葉微動為上時,將欲開莩「二二」為下時。

先作麻紉「二三」汝珍反(十六),纏十許匝;以鋸截杜,令去地五六寸。不纏,恐插時皮披「二四」。留杜高者,梨枝繁(十七)茂,遇大風則披。其高留杜者,梨樹早成,然宜高(十八)作蒿簞「二五」盛杜,以土築之令沒,風時,以籠盛梨,則免披耳。斜攕「二六」竹為籤,刺皮木之際「二七」,令深一寸許。折取其美梨枝陽中者,陰中枝則實少。長五六寸,亦斜攕之,令過心,大小長短與籤等;以刀微●「二八」梨枝斜攕之際,剝去黑皮。勿令傷青皮,青皮傷即死。拔去竹籤,即插梨,令至●處,木邊向木,皮還近皮。插訖,以綿幕(十九)杜頭,封熟泥於上,以土培覆,令(二十)梨枝僅得出頭,以土壅四畔。當梨上沃水,水盡以土覆之,勿令堅涸。百不失一。梨枝甚脆,培土時宜慎之,勿使掌「二九」撥,掌撥則折。

其十字破杜「三0」者,十不收一。所以然者,木裂皮開,虛燥故也。

梨既生,杜旁有葉出,輒去之。不去勢分,梨長必遲。

凡插梨,園中者,用旁枝;庭前者,中心。旁枝(二一),樹下易收;中心,上聳不妨。用根蔕小枝「三一」,樹形可「三二」,五年方結子;鳩腳老枝「三三」,三年即結子,而樹醜。

《吳氏本草》曰(二二):「金創「三四」,乳婦,不可食梨。梨多食則損人,非補益之物。產婦蓐中,及疾病未愈,食梨多者,無不致病。欬逆氣上者,尤宜慎之。」

凡遠道取梨枝者,下根「三五」即燒三四寸,亦可行數百里猶生。

藏梨法:初霜後即收。霜多即不得經夏也。於屋下掘作深廕坑,底無令潤濕。收梨置中,不須覆蓋,便得經夏。摘(二三)時必令好接,勿令損傷。

凡醋梨,易水熟煮,則甜美而不損人也。

金抄、明抄原作「插」,明以後刻本改作「種」,非。

(二)《文選》卷十六潘岳《閑居賦》李善注引《廣志》「北邙」作「北芒山」,「張公夏梨」下有「甚甘」二字。《太平御覽》卷九六九「梨」引《廣志》「……唯有一樹」以下作:「常山真定梨,山陽鉅野梨,梁國睢陽梨,齊郡臨淄梨,鉅野膏梨,上黨楟梨,小而甘,新豐箭谷梨,關以西宏農、京兆、右扶風界谷中梨,多供御,廣都梨,重六斤,可數人分食之。」《初學記》卷二八引與《御覽》略同,「鉅野膏梨」,《初學記》作「鉅鹿槁梨」,而《要術》作「鉅鹿豪梨」,據「重六斤」云云,「豪」有「大」義,似應以《要術》所引為正。

(三)「楟」,音亭,金抄作「●」,無此字,誤。

(四)「右」,金抄作「左」,他本作「又」,均誤。《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正作「右」,漢只有右扶風、左馮翊,茲改正。

(五)《藝文類聚》卷八六「梨」引《三秦記》作:「漢武帝園,一名樊川,一名御宿,有大梨,如五升瓶,落地即破。其主取者,以布囊盛之,名「含消梨」。」《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作「辛氏《三秦記》」。

(六)「五升」,張校、明抄等作「五斗」,誤,據金抄及《藝文類聚》、《初學記》、《御覽》引改正。

各本無「曰」字,據張校加(湖湘本等並脫「記」字)。《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永嘉記「一圍五寸」以下作:「樹老今不復作子。此中梨子佳,甘美少比。實大出一圍,恒以供獻,名為御梨。吏司守視,土人有未知味者。梨實落至地,即融釋。」《藝文類聚》卷八六、《初學記》卷二八也有引到,但較簡略。

(八)「梨實」,各本均無「梨」字,金抄原亦無,後補入,《御覽》引亦有,茲據補。

(九)《西京雜記》文作:「……梨十:紫梨,青梨(原注:「實大」),芳梨(原注:「實小」),大谷梨,細葉梨,縹葉梨,金葉梨(原注:「出琅琊王野家,太守王唐所獻。」),瀚海梨(原注:「出瀚海北,耐寒不枯。」),東王梨(原注:「出海中」),紫條梨。」《要術》所引少「縹葉梨,金葉梨」二種,次序亦異,而「瀚海地」,應是「瀚海北」之誤。

(十)「谷」,明抄、湖湘本等作「容」,誤,據金抄、漸西本及《西京雜記》改正。

(十一)「雀」,明抄誤作「崔」,據金抄等改正。

則朐山之梨」。「張公大谷梨」,潘岳閑居賦有「張公大谷之梨」。  (十二)這一條是《要術》掇引他書所載的梨名而不再煩引書名。「朐山梨」,《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左思《齊都賦》有「

(十三)「穭」,各本均作「櫓」,誤,吾點最早校改作「穭」,卷三《種胡荽》篇有「穭生」,即野生,茲改正。

(十四)「梨」,明抄誤作「犁」,他本不誤。

(十五)「主客」,「主」指砧木,「客」指接穗。「俱下」,指另用杜梨移栽,在移栽時就嫁接。明抄作「至客」,誤;湖湘本等及《輯要》引作「至冬」,更誤。茲據金抄改正(漸西本已據王禎《農書》改作「主客」)。

(十六)「汝珍反」,金抄、明抄、《津逮》本作「支珍反」,誤;《廣韻》作「女鄰切」,《學津》本、漸西本從《輯要》引作「汝珍反」,茲從之。

(十七)金抄作「繁」,《輯要》引同,黃校、明抄作「葉」。湖湘本、《津逮》本此段注文全脫。

(十八)黃校、張校、明抄有「高」字,金抄及《輯要》引無。

(十九)湖湘本等作「幕」,作封裹解釋,金抄、明抄作「莫」,通「幕」。卷八《作酢法》篇多有「綿幕瓮口」,本書統一作「幕」。

(二十)「令」,明抄誤作「今」,據金抄、黃校改正。

(二一)「旁枝」,明抄誤作「勞枝」,湖湘本等又誤作「勞拔」,據金抄、黃校改正(《學津》本、漸西本已從《輯要》引改正)。

(二二)《吳氏本草》此條不見類書及本草書引錄。《名醫別錄》作:「金瘡、乳婦,尤不可食。」又此條原接在「而樹醜」下面,作雙行小注,但與正文無關,故為改列,並改作大字。

(二三)「摘」,黃校、張校、明抄誤作「接」,據金抄、湖湘本改正。

北邙,山名,也寫作「北芒」,又名芒山、北山,在洛陽縣北。

常山,郡名,漢置,晉因之,治真定縣,故城在今河北省正定縣南。

山陽,郡名,漢置,晉分置高平國,屬縣有鉅野,故城在今山東省巨野縣南。

「四」《晉書‧地理志》有梁國,屬縣有睢陽,故城在今河南省商丘縣南。

「五」「菑」、「淄」古通。《文選》卷六左思《魏都賦》:「臨菑牢落」。李善注引《漢書》:「齊郡有臨菑縣」,《後漢書》(《百衲》本)《郡國志四》「齊國」下有「臨菑」縣,均作「菑」。《晉書‧地理志》有齊國,屬縣有臨淄,即山東省原臨淄縣,今屬益都縣。

鉅鹿,秦漢有鉅鹿郡,治鉅鹿縣,即今河北省平鄉縣。《晉書‧地理志》有鉅鹿國,轄鉅鹿縣。

上黨,郡名,有今山西省東南角地區。

廣都,縣名,漢置,晉因之,屬於蜀郡,故城在四川省原華陽縣今中心鎮東南。

「九」「重六斤」,合到現在的斤不到三斤。現在四川蒼溪的蒼溪梨,平均果重二斤,大的達三斤,山西萬榮的金梨還要大,大的可達四斤。

「一0」新豐,縣名,故城在今陝西省臨潼縣東。

「一一」弘農,郡名,治弘農縣,在今河南省靈寶縣南。京兆,郡名,三國魏置,故治在今陝西省長安縣西北。漢右扶風地,三國魏改扶風郡,晉因之,故治在今陝西省涇陽縣西北。

「一二」陽城,同名的地名頗多,這裏可能指古陽城縣,在今河南省登封縣。

「一三」青田,山名,在今浙江省青田縣西北。青田縣始置於唐。

「一四」「子大一圍五寸」,由於果實大,所以記載下來。「一圍」猶言「一尺」。如果在「子大」作逗,則「一圍」作為果實的周圍講,一個梨的周圍纔三寸五六分(漢一尺合今七寸弱,魏晉一尺合今七寸餘),那是很小的梨。元黃公紹《古今韻會》以「五寸」為一圍,亦非此所指。宋王得臣《麈史》卷中「辨誤」:「凡言木之巨細者,始曰拱把,大曰圍,引而增之曰合抱。蓋拱把之間,纔數寸耳;圍則尺也;合抱則五尺也。《莊子》曰:「……挈之百圍」,疏云:「以繩束之,圍麤百尺」是也。今人以兩手指合而環之,適周一尺。」則以一尺當一圍,是兩手拇指、食指所圍合的約數。這裏「一圍五寸」,當從此說,是說其大周圍一尺又五寸。一尺五寸約合今一尺多點,這樣大的梨算是大梨,但也並不稀奇,浙東的「散花梨」,這樣大的不少,而青田正屬浙東。《要術》本篇引錄的各種梨品種,多屬北方白梨系統,這個青田梨卻是南方沙梨系統的品種。

「一五」朐山,山名,有二:一在山東省臨朐縣東南,一在江蘇省東海縣南。據左思「朐山之梨」寫入《齊都賦》,應是指山東朐山。

「一六」《文選》潘岳《閑居賦》:「張公大谷之梨。」劉良注:「洛陽有張公,居大谷,有夏梨,海內唯此一樹。」但《太平御覽》卷九六九引王廙《洛陽賦》則稱:「梨則大谷冬紫,張公秋黃。」

「一七」「唯二子生梨,餘皆生杜」,多數栽培果樹的種子變異性大,而栽培梨的種子不易保純,一千四百年前的勞動人民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已觀察到栽培梨的種子只有20%長成梨,其餘仍然變成杜梨,所以多採用嫁接繁殖法。本篇重在嫁接繁殖,故標篇名為「插梨」,與他篇異。

「一八」「插」,這裏指嫁接。本卷《園籬》篇和卷五《種槐柳楸梓梧柞》篇則指扦插。

「一九」「棠、杜」,古人多以為棠就是杜,《要術》指出二者不同,並見卷五《種棠》篇。梨屬的杜梨和豆梨,都有棠梨的異名,而褐梨又別名棠杜梨,因此現在植物學分類上二者定名尚未統一。

「二0」「理」是「肌理」,指果肉組織,「細理」就是果肉細密,脆嫩多汁,而石細胞少。

「二一」用棗和石榴嫁接梨樹,親緣很遠,但仍有百分之十到二十的成活率,而且品質很好,說明我國古代勞動人民嫁接技術之高。

「二二」「莩」,指葉芽或花芽外被覆的鱗片;「開莩」,葉芽舒展開來。

「二三」「麻紉」,麻縷,麻繩。

「二四」「披」,開裂。下文「遇大風則披」,指砧穗接合處被折裂。《史記‧范睢列傳》:「木實繁者披其枝」,則指主側枝的基部皮層接合處被折裂,易發生於枝叉角度較小接合處成為「死皮層」的情況下。

「二五」「簞」,原是一種容器,這裏是指作成圓筩狀,圍在杜梨砧木的外圍,圍內用土填滿築實,好像用簞「盛」著的樣子。下文「以籠盛梨」,「梨」指接穗,用籠圍裹接穗,以避免被風搖撼披裂。這是對嫁接苗的管理,在這時非常重要。

「二六」「攕」,音纖,指用利刀斜削。

「二七」「皮木之際」,皮層和木質部之間。下文「木邊向木,皮還近皮」,是使木質部對準木質部,韌皮部對準韌皮部,使形成層密接,纔能成活。

「二八」環切一圈叫做「●」,見卷一《耕田》篇注釋「五」。這裏是指在梨枝開始斜削的那個地位上(「斜攕之際」),環繞著梨枝輕輕地刻切一圈,不要傷及綠色的皮層,然後將圈以下的表層黑皮剔去。

「二九」「掌」是「」字的別體,亦即「牚」字,也寫作「」、「撐」乃至「棖」、「樘」、「●」……各形。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五《僧祇經》卷三五「●觸」:「又作敞、棖、樘、橙四形,同。丈(按原誤作「文」,據卷十七《出曜論》「敞治」作「丈諍反」改正)衡反。敞(按應作「●」)亦觸也。」《周禮‧考工記》「弓人」:「維角之。」孫詒讓《周禮正義》:「段玉裁云:「,古本音堂,其字變牚、變樘、變。」……以角距之,以輔其力也。」是「」即支,引申為踫動、抵觸。這裏「掌」即作踫動講,不是指「手掌」。卷五《種榆白楊》篇院刻、金抄作「棠」,也是「」的別體,並非錯字,而湖湘本作「長」,則是「棖」字脫「木」旁。

「三0」「十字破杜」,將砧木劈成十字形來接,即現在所稱的割接。

「三一」「根蔕小枝」,主幹基部長出的小枝條。採此作接穗,生長較速而結果較遲。

「三二」「」,古文「喜」字。

「三三」「鳩腳」,結果枝分叉像鳩腳形,實際指結果枝群。「老枝」,由於是結果枝的二年生枝,所以結果早,可以提早二年。但結果枝長一回一個疙,又短,所以樹形醜。

「三四」「金創」,指刀箭所傷的「瘡」。

「三五」「下根」,指剪下梨枝的下端,即剪口一端。燒過可以防止傷口腐變。

種栗第三十八《廣志》曰(一):「栗,關中大栗,如雞子大。」

蔡伯喈曰(二):「有胡栗。」

《魏志》云(三):「有東夷韓國出(四)大栗,狀如梨。」

《三秦記》曰(五):「漢武帝果園(六)有大栗,十五顆一升。」

王逸曰(七):「朔濱「一」之栗。」

《西京雜記》曰(八):「榛栗,瑰栗,嶧陽栗,嶧陽都尉(九)曹龍所獻,其大如拳。」

栗,種而不栽。栽者雖生,尋死矣。

栗初熟出殼「二」,即於屋裏埋著濕土中。埋必須深,勿令凍徹(十)。若路遠者,以韋囊盛之。停二日以上,及見風日者,則不復生矣。至春二月,悉芽生,出而種之。

既生,數年不用掌近「三」。凡新栽之樹,皆不用掌近,栗性尤甚也。三年內,每到十月,常須草裹,至二月乃解。不裹則凍(十一)死。

《大戴禮‧夏小正》曰(十二):「八月,栗零而後取之,故不言剝「四」之。」

《食經》藏乾栗法(十三):「取穰灰,淋取汁漬栗。出「五」,日中曬,令栗肉焦燥,可不畏蟲,得至後年春夏。」

藏生栗法「六」:著器中;曬細沙可燥(十四),以盆覆之。至後年二月(十五),皆生芽而不蟲者也。

榛「七」:

《周官》注曰(十六):「榛,似栗而小。」

《說文》曰(十七):「榛,似梓,實如小栗。」

《衛詩》曰(十八):「山有蓁。」《詩義疏》云(十九):「蓁,栗屬。或從木。有兩種:其一種,大小枝葉皆如栗,其子形似杼子「八」,味亦如栗,所謂「樹之榛栗(二十)」者。其一種,枝莖如木蓼,葉如牛李色,生高丈餘;其核中悉如李,生作胡桃味,膏燭「九」又美,亦可食噉。漁陽、遼、代「一0」、上黨皆饒。其枝莖生樵,爇燭「一一」,明而無煙。」

栽種與栗同。

(一)《藝文類聚》卷八七引《廣志》作:「栗有關中侯栗,大如雞子。」《太平御覽》卷九六四引則作:「栗有侯栗,關中大栗,大如雞子。」與《要術》所引互異。《要術》第一「栗」字下,疑有脫文。

蔡伯喈,名邕。此條不見今傳十卷本《蔡邕集》中。《藝文類聚》卷八七引有「後漢蔡邕《傷故栗賦》」,為有栗樹被人傷折而作,《太平御覽》卷九六四引亦作《傷故栗賦》,但《初學記》卷二八引則作「傷胡栗賦」,「胡」疑「故」字之誤。至於《要術》所引,當別有所本,非出《傷故栗賦》。

(三)《三國志‧魏志》卷三十記載馬韓「出大栗,大如梨」。《後漢書》亦載「馬韓……出大栗如梨。」

(四)「出」,金抄作「生」,他本作「山」,均誤。《魏志‧後漢書》原文及《藝文類聚》卷八七、《太平御覽》卷九六四引魏志均作「出」,茲改正。

(五)《藝文類聚》卷八七、《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六四均引到《三秦記》此條,文字基本相同,惟「一升」類聚作「一斗」,《初學記》凡二引亦作「一斗」,《御覽》同《要術》作「一升」。按漢一升約合今二合,只有二百毫升,十五顆栗只裝滿二百毫升,這栗是小栗,而《廣志》等所載有如雞蛋或如梨、如拳的大栗,此既云「大」,似應作「一斗」。

園」),字應作「果」,茲從金抄。  (六)「果園」,各本均作「栗園」,僅金抄作「果園」,《初學記》、《太平御覽》引《三秦記》亦作「果園」(《藝文類聚》引作「

(七)《藝文類聚》卷八七、《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六四均引到此條,出自「王逸《荔枝賦》」,文作:「北燕薦朔濱之巨栗。」(《初學記》「栗」誤作「果」)。

(八)《西京雜記》文作:「……栗四:侯栗,榛栗,瑰栗,嶧陽栗(原注:「嶧陽都尉曹龍所獻,大如拳。」)。」較《要術》所引多「侯栗」一種。

(九)「嶧陽都尉」,《太平御覽》卷九六四引作「嶧陽太守」。按嶧陽,山名,又名葛嶧山(見《漢書‧地理志》「東海郡下邳縣」),在今江蘇省邳縣。史載並無嶧陽郡,此作「嶧陽都尉」或「太守」,當有誤。

(十)「徹」,黃校、張校、明抄誤作「撤」,據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一)金抄及《輯要》引作「凍」,湖湘本作「還」。奇怪的是明抄訛作「遝」,而湖湘本改作「還」,可以反映湖湘本的承傳系統。

(十二)《大戴禮記‧夏小正》篇「八月」:「「栗零」。零也者,降也;零而後取之,故不言剝也。」「栗零」是《夏小正》原文;「零也者」以下是戴德的解釋,即所謂《大戴傳》。「零」指栗老熟後自總苞脫落,由於《夏小正》的上一條是「剝棗」(即擊棗),所以這裏說「不言剝」。《要術》是以意掇引。又此條原作雙行小注接寫在「不裹則凍死」的下面,但與正文無關,故為列出,並改為大字正文。

(十三)此條與下條「藏生栗法」,除標題作大字外,原均作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為大字。

(十四)「曬細沙可燥」,僅金抄如文;黃校、張校、明抄、漸西本作「曠細沙可爆」,首末二字顯係因形近而訛;湖湘本、《津逮》本作「細沙可煨」,脫訛更甚。按「可」有「好」、「合適」的意思,「可人」、「可口」……,習用甚多,這裏「可燥」,猶言「好燥」,意即燥到合適的程度。注意這條仍是《食經》文,韓鄂《四時纂要》「九月」篇引《食經》正有沙藏栗法。《食經》文有不少它自己的習用語,卷七《笨麴並酒》篇「作酒法」條「日中可燥」再見,用法正同。賈思勰則常用「好」字,如「好溜」、「好熟」、「好淨」等等。從用語習慣,可以作為辨別是《要術》本文還是引文的參證之一。「可」,應存其舊。王禎《農書》改作「令」,以意率改,不足為據。又細沙晒燥後,和入藏栗的容器中,省掉「和之」一類字,也是《食經》文的特色。

(十五)明抄等作「二月」,金抄、黃校作「五月」。

(十六)「《周官》注曰」,原無「注」字。按此為鄭玄注《周禮》文,非《周禮》本文,《輯要》引有「注」字,必須有,茲據加。《周禮‧天官》「籩人」:「饋食之籩,其實棗、(古「栗」字)、桃、乾(即乾梅)、榛實。」鄭玄注:「榛,似栗而小。」

(十七)「榛」,古亦作「●」,《說文》:「●,果實,如小栗。從木辛聲。」又:「榛,木也。從木秦聲。一曰菆也。」沒有「似梓」的說法。但「●」字橫寫就變成了「梓」,「從木辛」也可以訛合為「似梓」。

(十八)見《詩經‧邶風‧簡兮》,「蓁」作「榛」。邶、鄘、衛皆殷近畿地,邶風、鄘風得泛稱為「衛詩」。

(十九)《詩經‧簡兮》「山有榛」孔穎達疏引陸璣疏:「栗屬,其子小,似橡子,表皮黑,味如栗是也。榛字或作蓁,蓋一木也。」《太平御覽》卷九七三「榛」引陸璣《毛詩疏義》則作:「枝葉似栗樹,子似橡子,味似栗。枝莖可以為燭。」又另引《詩義疏》和《要術》所引相似而較簡:「榛,栗屬,有兩種:其一種,大小皮葉皆如栗,其子小,形似杼子,味亦如栗,所謂「樹之榛栗」者也。其一種,枝莖如木蓼,生高丈餘,作胡桃味。遼、代、上黨皆饒。」據此,《要術》所稱的《詩義疏》,並非陸璣的《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

(二十)「樹之榛栗」,《詩經‧鄘風‧定之方中》句。

古稱北方為「朔」,也稱「朔方」;「朔濱」,濱臨北邊之地。

「二」「殼」,指包在栗果外面的由總苞發育而成的殼斗,古稱「毬」,亦稱「房彙」,俗稱「蒲」。《本草綱目》卷二九「栗」引《事類合璧》:「其苞自裂而子墜者,乃可久藏;苞未裂者,易腐也。」這裏「出殼」,應理解為由總苞開裂散出,不是剝去栗殼。

「三」「掌近」,和上篇的「掌撥」同樣,都作「碰動」講。「掌」即「牚」字,唐韓鄂《四時纂要》「九月」篇採《要術》訛作「穿」,反映是「牚」字的殘形。

「四」「剝」,擊落。由「剝棗」而來,參看校記(十二)。

「五」「出」,漉出,撈出。這是《食經》文的特色。

「六」《食經》上條是藏乾栗,是食用的;本條是藏生栗,是藏栗種的。板栗的種子,最宜沙藏。宋寇宗奭《本草衍義》:「栗欲乾,莫如曝;欲生收,莫如潤沙中藏,至春末夏初,尚如初收摘。」量多時分層儲藏,就是現在的「層積處理」。

「七」「榛」,樺木科的榛。果實為堅果,像橡子,可食用,亦可榨油。

「八」「杼」,即卷五《種槐柳楸梓梧柞》篇引《爾雅》的「栩,杼」,亦即郭璞所注的「柞樹」,正字應作「柔」,音墅,即殼斗科的櫟。《爾雅》邢昺疏引陸璣疏:「今柞櫟也。徐州人謂櫟為杼,或謂之為栩。其子為皁,或言皁斗,其殼為汁,可以染皁,今京洛及河內言杼斗。謂櫟為杼,五方通語也。」據此,杼、栩、柞、櫟,四名同為一木。《古今注》:「杼實曰橡。」這裏「杼子」即橡子。

「九」「膏」,作動詞用,指「膏」製成燭。將葦、麻莖、松木片之類纏紮成束,灌以植物或動物性油脂,或攙以植物種子(如耳子、瓠瓣之類)等含油脂的耐燃物質,作成火炬式的「燭」,古稱「膏燭」,也叫「庭燎」。卷三《雜說》篇的「假蠟燭」,比這個作法進步,但基本上還沒有脫離這一類「膏燭」的形製。上文「核」,古亦指殼為「核」。「悉如李」,疑應作「悉如栗」,承上文「牛李」而訛。

「一0」漁陽,郡名,治漁陽縣,故城在今北京市密雲縣。遼,指遼河地區。代,郡名,漢治桑乾縣,晉治代縣,均在今河北省蔚縣境。上黨,見上篇注釋「七」。

「一一」「樵」,這裹作柴薪講,「生樵」猶言燒火。「爇」是點火,「爇燭」即點著當燭,作照明用。

柰、林檎「一」第三十九《廣雅》曰(一):「橏、●、蓲,柰也。」

《廣志》曰(二):「柰有白、青、赤三種。張掖有白柰,酒泉有赤柰。西方例多柰,家以為脯,數十百斛以為蓄積,如收藏棗栗。」

魏明帝時,諸王朝,夜賜冬成柰(三)一「二」。陳思王《謝》曰(四):「柰以夏熟,今則冬生;物以非時為珍,恩以絕口為厚。」詔曰(五):「此柰從涼州來。」

《晉宮閣簿》曰(六):「秋有白柰。」

《西京雜記》曰(七):「紫柰,綠柰。」

別有素柰,朱柰。(八)

《廣志》曰(九):「里琴,似赤柰。(十)」

柰、林檎不種,但栽之。種之雖生,而味不佳。

取栽如壓桑法「三」。此果根不浮薉(十一),栽故難求,是以須壓也。

又法(十二):於樹旁數尺(十三)許掘坑,洩「四」其根頭,則生栽矣。凡樹栽者,皆然矣「五」。

栽如桃李法。

林檎樹以正月、二月中,翻(十四)斧斑駮(十五)椎之,則饒子。

作柰法:拾爛柰,內瓮中,盆合口,勿令蠅入。六七日許,當大爛,以酒淹,痛抨(十六)之,令如粥狀。下水,更抨,以羅漉去皮(十七)子。良久,清澄,瀉去汁,更下水,復抨如初,嗅看無臭氣(十八)乃止。瀉去汁,置布於上,以灰飲「六」汁,如作米粉法「七」。汁盡,刀●(十九),大如梳掌「八」,於日中曝乾,研作末,便成。甜酸得所,芳香非常也。

作林檎法:林檎赤熟時,擘破,去子、心、蔕,日曬令乾。或磨或擣,下細絹篩;麤者更磨擣,以細盡為限。以方寸匕投於水(二十)中,即成美漿。不去蔕則大苦,合子則(二一)不度夏,留心則大酸。若乾噉者,以林檎一升,和米(二二)二升,味正調適。

作柰脯法:柰熟時,中破,曝(二三)乾,即成矣。

(一)《廣雅》,原作《廣志》,誤。按《廣雅》是訓詁書,《廣志》是方物志。這條羅列著不同的若干字歸結到同一事物的解釋,正是《廣雅》的體裁。事實上也正見於《廣雅‧釋木》,文作:「●、●、櫙,也」,故為改正。「橏」,音占;「●」,音掩;「蓲」,音歐。據王念孫《廣雅疏證》,這條和柰無關,由於「柰」字俗亦寫作「」,故誤認「也」為果樹的「柰」。王氏說,「」是「死木」;「●」與「橏」同,也是「死木」;「●之言奄也,……奄然亡也」;「櫙之言邱也,……皆死之義也。」總之,都是解釋「死木」。按《玉篇》有「●,柰也」的解釋,如果《玉篇》作者顧野王是採自《廣雅》,則《廣雅》原作「柰也」,因此將此條當作蘋果的「柰」解釋,在南北朝時已不止《要術》。

(二)「《廣志》曰」,原作「又曰」,由於上一條已誤《廣雅》為《廣志》,因此此條題作「又曰」,其實此條纔是《廣志》文,茲為改正。

《藝文類聚》卷八六引《廣志》止於「酒泉有赤柰」。《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引同《要術》,但《初學記》有脫文,《御覽》則有增益。

僅金抄作「冬成柰」,他本均作「東城柰」。據下文「冬生」及曹植稱「冬柰」,字應作「冬成」。又《藝文類聚》卷八六引梁劉孝儀《謝始興王賜柰啟》稱:「子建暢其寒熟。」「寒熟」亦「冬成」意。

(四)《曹子建集》(《四部叢刊》本)卷八載有《謝賜柰表》,是:「即夕殿中虎賁宣詔,賜臣等冬柰一奩。柰以夏熟,今則冬生,物以非時為珍,恩以絕(原倒作「絕以」)口為厚,非臣等所宜荷之。」《藝文類聚》卷八六、《初學記》卷二八、《太平御覽》卷九七十亦有引到,互有異文。

(五)「詔曰」云云,《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初學記》卷二八引作:「此乃從梁州(《初學記》作「京州」,均「涼州」之誤)來,道里既遠,來轉暖,故變色(《初學記》作「故柰中變色不佳耳」)。《藝文類聚》未引。

(六)《太平御覽》卷九七十引有《晉宮闕名》一條,是:「華林園有白四百株。」華林園在洛陽。楊衒之《洛陽伽藍記》卷一「景林寺」條記載華林園有「柰林」。

(七)《西京雜記》文作:「……柰三:白柰,紫柰(原注:「花紫色」),綠柰(原注:「花綠色」)。」《要術》少「白柰」一種,或因他項資料已有引到而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