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学 院(官网)

www.qinghuaguoxueyuan.com

哲学院

《潜夫论》11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九、孝明皇帝尝问:“今旦何得无上书者?”左右对曰:“反支故。〔一〕”帝曰:“民既废农远来诣阙,而复使避反支,是则又夺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车受章,无避反支〔二〕。上明圣主〔三〕为民爱日如此,而有司轻夺民时如彼〔四〕,盖所谓有君无臣〔五〕,有主无佐〔六〕,元首聪明,股肱怠惰者也〔七〕。诗曰〔八〕:“国既卒斩,何用不监〔九〕!”伤三公居人尊位,食人重禄,而曾不肯察民之尽瘁也〔一0〕。

〔一〕本传注云:“凡反支日,用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巳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也。”

〔二〕续汉书百官志:“公车司马令属卫尉,掌吏民上章。”

〔三〕当作“上圣明主”。

〔四〕孟子云:“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汉旧仪云:‘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计室掾史一人大音者读敕毕,遣。敕曰:“诏书数下,禁吏无苛暴。丞史归告二千石,顺民所疾苦,急去残贼,审择良吏,无任苛刻,治狱决讼,务得其中。明诏忧百姓困于衣食,二千石帅劝农桑,思称厚恩,有以赈赡之,无烦扰,夺民时。”’

〔五〕“有君无臣”,僖二年公羊传文。

〔六〕按汉书晁错传错对策云:“臣闻五帝其臣莫能及,则自亲之。三王臣主俱贤,则共忧之。五伯不及其臣,则任使之。今执事之臣,莫能望陛下清光,譬之犹五帝之佐也。”“有主无佐”盖即本于彼。

〔七〕书皋陶谟。

〔八〕“曰”何本作“云”。

〔九〕节南山。

〔一0〕○铎按:小雅节南山之诗,本书引者凡四:此篇及贤难篇“国既卒斩”二语一也;志氏姓篇“尹氏大师”二语二也;叙录“卒劳百姓”三也;三式篇“四牡项领”二语四也。其用“项领”之义本鲁诗,则此亦鲁诗说也。又“尽瘁”即“憔悴”。诗小雅北山:“或尽瘁事国”,昭七年左传作“憔悴”。周礼小司寇:“议勤之辟”,郑注:“谓憔悴以事国。”贾疏引诗同。经义述闻卷六王引之云:‘盖毛诗之“尽悴”,三家诗有作“憔悴”者,故郑、贾皆用之为说。“憔悴”二字平列,“尽瘁”二字亦平列,非谓尽其瘁也。尽瘁,双声也;憔悴,亦双声也。’此文“尽瘁”二字或后人据毛诗改之。

 

十、孔子病夫“未之得也,患不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者〔一〕。今公卿始起州郡而致宰相〔二〕,此其聪明智虑〔三〕,未必闇也,患其苟先私计而后公义尔〔四〕。诗云:“莫肯念乱,谁无父母〔五〕!”今民力不暇,谷何以生?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六〕?嗟哉,可无思乎!

〔一〕论语。“患不得之”今作“患得之”。按荀子子道篇:‘孔子曰:“小人者,其未得也,则忧不得;既已得之,又恐失之。”’说苑杂言篇同,论语古本亦当有“不”字。汉书朱云传云:‘今朝廷大臣,上不能匡主,下亡以益民,皆尸位素餐,孔子所谓“鄙夫不可与事君”,“苟患失之,亡所不至”者也。’○铎按:“患得之”,宋沈作寓简亦谓当作“患不得之”。虽所据者不过韩愈王承福传,然亦足证唐人所见论语有如此作者。焦循、刘宝楠二家并申何晏“患得之,患不能得之”之注,谓古人语急,“得”犹“不得”。说殆不然。

〔二〕汉书朱博传云:“汉家至德溥大,宇内万里,立置郡县,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故事,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者,辄登擢。”又云:“故事,选郡国守相高第为中二千石,选中二千石为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

〔三〕韩非子难三云:“恃尽聪明劳智虑。”

〔四〕汉书鲍宣传云:“群臣幸得居尊官,食重禄,岂有肯加恻隐于细民,助陛下流教化者耶?志但在营私家,称宾客,为奸利而已。”说苑臣术篇云:“安官贪禄,营于私家,不务公事,怀其智,藏其能,容容乎与世沈浮上下,左右观望。如此者,具臣也。”

〔五〕沔水。○铎按:释难篇亦引,说详彼。

〔六〕论语。○铎按:此论语颜渊篇有若答鲁哀公语,与说苑政理篇载孔子语“未见子富而父母贫”意同。

《断讼〔一〕第十九》

 

一、五代不同礼,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盖世推移而俗化异也〔二〕。俗化异则乱原殊,故三家符世〔三〕,皆革定法〔四〕。高祖制三章之约〔五〕,孝文除克肤之刑〔六〕,是故自非杀伤盗臧,〔七〕文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八〕。

〔一〕○铎按:东汉狱讼繁兴,其流有二:一则王侯骄淫负债,残掠官民;一则奸徒迫嫁妇人,利其聘币。祸根所在,绐欺而已。故节信议重罚塞原而着之篇。

〔二〕史记秦始皇纪:‘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汉书武帝纪元朔六年诏曰:“朕闻五帝不相复礼,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韩安国传:‘王恢曰:“臣闻五帝不相袭礼,三王不相复乐,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匡衡传:‘衡上疏曰:“臣闻五帝不同礼,三王各异教,民俗殊务,所遇之时异也。”’数家语意相袭,而文或少异。淮南子齐俗训云:“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修务训高诱注:‘“推移”犹“转易”也。’

〔三〕“符”当作“御”,御、符字形相近。或当为“抚”,声之误也。“御世”见叙录,“抚世”见忠贵、三式、德化篇。○铎按:御、符字形绝远,无缘致误。或说是已,而未得其字。今按“符”当作“拊”。拊、抚古通用,故“拊掌”或作“抚掌”,“抚循”或作“拊循”,诗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后汉书梁竦传引“拊”作“抚”也。“抚世”字古书常见,故他篇皆作“抚”。此“拊”字若不误为“符”,则后人亦必改为“抚”矣。凡因讹误而转足考见元本之旧者,多类此。

〔四〕管子正世篇云:“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商子更法篇云:“伏牺、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壹言篇云:“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

〔五〕汉书高帝纪:‘元年,召诸县豪杰曰:“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服虔曰:“随轻重制法也。”

〔六〕汉书文帝纪:“十三年,除肉刑法。”刑法志载诏云:“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与“刻”通,说文云:“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七〕“臧”程本作“贼”,误。汉书高帝纪李奇注云:“伤人有曲直,盗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

〔八〕汉书刑法志云:‘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
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循吏黄霸传:‘张敞云:“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即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

 

二、夫制法之意,若为藩篱沟堑以有防矣〔一〕,择禽兽之尤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虽众,然其原少;君事虽繁,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见其守约政易持〔二〕。塞其原则奸宄绝〔三〕,施其术则远近治。

〔一〕楚语云:“为之关钥蕃篱而远备闭之。”“堑”当作“堑”。说文云:“堑,坑也。”周礼雍氏:“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郑注:“阱,穿地为堑,所以御禽兽。”

〔二〕旧作“治”,据下文改。

〔三〕盐铁论申韩篇云:“塞乱原而天下治。”大戴礼盛德篇云:“刑罚之所从生有源,不务塞其源而务刑杀之,是为民设陷以贼之也。”

 

三、今一岁断狱,虽以万计〔一〕,然辞讼之辩〔二〕,斗贼之发,乡部之治,狱官之治者〔三〕,其状一也。本皆起民不诚信,而数相欺绐也〔四〕。舜敕龙以谗说殄行,震惊朕师〔五〕,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喉舌〔六〕,以元示民〔七〕。孔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八〕。”“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九〕。”脉脉规规〔一0〕,常怀奸唯〔一一〕,昧冒前利,不顾廉耻〔一二〕,苟且中〔一三〕,后则榆解奴抵〔一四〕,以致祸变者,比屋是也。

〔一〕汉书董仲舒传云:“一岁之狱,以万千数。”盐铁论申韩篇云:“今断狱岁以万计。”

〔二〕说文云:“,罪人相与讼也。辩,治也。从言在之间。”

〔三〕汉书晁错传云:“狱官主断。”○铎按:“狱官之治”,“治”字复上文,疑当作“决”。淮南子时则训:“审决狱”,高注:“决,断也。”是其义。

〔四〕汉书韩延寿传云:“吏民不忍欺绐”,“绐”与“诒”同。

〔五〕书尧典。

〔六〕“喉”旧作“唯”。诗烝民云:“王之喉舌。”○铎按:凡从“侯”从“隹”之字,隶书往往讹溷。淮南子兵略训:“疾如鍭矢”,今本“鍭”作“锥”;方言:“鸡雏,齐、鲁之间谓之●子”,今本作“秋侯子”;墨子非命下篇:“非将勤劳其喉舌”,今本作“惟舌”,皆以字形相似而误。说见读书杂志卷九。

〔七〕“元”当为“玄德”之“玄”。荀子正论篇云:“上周密则下疑玄矣。”○俞樾云:‘读“元”为“玄”非是。汪又引荀子“上周密则下疑玄矣”,如此又读“玄”为“眩”,与前说歧异,而义益不通矣。汪所据者元刻本,而汉魏丛书本作“以示小民”,今鄂局本从之,文义明白,不必徇元本之讹,曲为之说。’○铎按:王氏读书杂志九墨子三引作“以示下民”,虽不知所据何本,然知其亦不以作“以元示民”者为是。又荀子正论篇“疑玄”,解蔽篇作“疑元”,并即“疑眩”,是汪说义涉两歧。

〔八〕易系辞上传。

〔九〕系辞下传。

〔一0〕玉篇云:“眽眽,奸人视也。”亦作“”汉书东方朔传云:“跂跂脉脉善缘壁”,颜师古注:“脉脉,视貌。”庄子秋水篇云:“规规然自失”,释文云:“规规,惊视自失貌。”荀子非十二子篇:“莫莫然,瞡瞡然”,杨倞注:‘“瞡”与“规”同。规规,见小之貌。’按“莫莫”与“脉脉”声亦相近。  

〔一一〕“唯”当为“诈”。礼记经解云:“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王侍郎云:‘“唯”疑“睢”,“奸睢”犹“恣睢”。’○铎按:作“诈”是。

〔一二〕襄廿六年左传云:“楚王是故昧于一来”,杜注:‘“昧”犹“贪冒”。’周语云:“戎、狄冒没轻儳,贪而不让。”“昧冒”犹“冒没”也。汉书匈奴传云:“单于咸弃其爱子,昧利不顾。”说苑正谏篇云:“‘吴王欲伐荆,舍人少孺子曰:“园中有树,其上有蝉。蝉高居悲鸣饮露,不知螳螂在其后也。螳螂委身曲附欲取蝉,而不知黄雀在其傍也。黄雀延颈欲啄螳螂,而不知弹丸在其下也。此三者,皆欲得其前利,而不顾其后之有患也。”’盐铁论结和篇云:“登得前利,不念后咎。”

〔一三〕“中”下脱一字。

〔一四〕“榆”盖“偷”之误。解,读为“懈”。“奴抵”字未详。

 

四、非唯细民为然,自封君〔一〕王侯贵戚豪富,尤多有之。假举骄奢,以作淫侈,高负千万,不肯偿责。小民守门号哭啼呼,曾无怵惕惭怍哀矜之意〔二〕。苟崇聚酒徒无行之人〔三〕,传空引满〔四〕,啁啾骂詈〔五〕,昼夜鄂鄂,慢游是好〔六〕。或殴击责主,入〔七〕于死亡,群盗攻剽,劫人无异〔八〕。虽会赦赎,不当复得在选辟之科,而州司公府反争取之。且观诸敢妄骄奢而作大责者,必非救饥寒而解困急,振贫穷而行礼义者也,咸以崇骄奢而奉淫湎尔〔九〕。

〔一〕“君”字旧脱。

〔二〕崔实政论云:“今官之接民,甚多违理,作使百工,及从民市,辄设计加以诱来之,器成之后,更不与直。老弱冻饿,痛号道路,守阙告哀,终不见省。”孟子云:“皆有怵惕恻隐之心。”书吕刑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

〔三〕史记郦生传云:“吾高阳酒徒也。”淮阴侯传云:“始为布衣时,贫无行。”汉书五行志:‘谷永云:“崇聚票轻无谊之人,以为私客。’○铎按:郦生“高阳酒徒”之语,在朱建传内。崇、丛古字通。说文:“丛,聚也。”书酒诰:“矧曰其敢崇饮”,传:“崇,聚也。”忠贵篇:“崇聚群小”,并二字平列。  

〔四〕汉书叙传云:“赵、李诸侍中,皆引满举白。”孟康曰:“举白,见验饮酒尽不也。”“传空”犹“举白”也。○铎按:“传空”犹“举白”,想当然耳。

〔五〕礼记三年问云:“犹有啁
之顷焉”,释文:“啁,声。”“啁啾”与“啁”同。文选长笛赋李善注引苍颉篇:“啾,众声也。”史记魏豹传云:“汉王慢而侮人,骂詈诸侯群臣,如骂奴耳。”

〔六〕书皋陶谟云:“惟慢游是好。”又云:“罔昼夜。”按、鄂声相近。幽州人谓“”为“鄂”,见释名释形体。○铎按:洪亮吉云:‘潜夫论云:“昼夜鄂鄂”,则今文“”又作“鄂”也。’

〔七〕“入”旧作“人”。

〔八〕史记酷吏传云:“义纵少年时,尝与张次公俱,攻剽为群盗。”货殖传云:“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晋书刑法志陈群新律序云:“旧律,盗律有劫略。”

〔九〕成二年左传云:“淫湎毁常。”诗荡云:“天不湎尔以酒”,释文引韩诗云:“饮酒闭门不出客,曰湎。”

 

五、春秋之义,责知诛率〔一〕。孝文皇帝至寡动,欲任德〔二〕,然河阳侯陈信坐负六月免国〔三〕。孝武仁明,周阳侯田彭祖坐当轵侯宅而不与免国〔四〕,黎阳侯邵延坐不出持马,身斩国除〔五〕。二帝岂乐以钱财之故〔六〕而伤大臣哉?乃欲绝诈欺之端〔七〕,必国家之〔八〕法,防祸乱之原〔九〕,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者,圣主行之不疑。永平时〔一0〕,诸侯负责,辄有削绌之罚。此其后皆不敢负民,而世自节俭,辞讼自消矣〔一一〕。

〔一〕王侍郎云:‘公羊桓五年:“葬陈桓公”,何休注云:“不月者,责臣子也。知君父有疾,当营卫,不谨而失之也。”襄二十五年:“吴子谒伐楚,门于巢,卒。”何休注云:“君子不怨所不知,故与巢得杀之。”是责知也。昭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何休注云:“立王子朝,独举尹氏,出奔幷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是诛率也。’继培按:后汉书孔融传云:“汉律,与罪人交关三日以上,皆应知情。”即“责知”之意。盐铁论疾贪篇云;“春秋刺讥,不及庶人,责其率也。”汉书孙宝传云:“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皆用公羊谊。○铎按;王绍兰又补公羊一条,见序(载附录)。

〔二〕○铎按:邵本“动欲”二字互易,似可从。汉书景帝纪元年诏曰:“孝文皇帝减耆欲”,即此所谓“至寡欲”也。又赞云:“专务以德化民”,即此所谓“动任德”也。

〔三〕“月”旧作“日”。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铎按:“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孝文三年,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免。”

〔四〕汉书外戚恩泽侯表作“田祖坐当归轵侯宅,不与,免”,此脱“归”字。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亦作彭祖。轵侯作章侯,误。表无“章侯”。轵者,薄昭所封国也。○铎按:汉表脱“彭”字。

〔五〕“除”旧空,据程本。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作犁侯,汉书功臣表作黎侯,并无“阳字”,此盖与“周阳”相涉而误。“邵”,史、汉并作“召”。汉书颜师古注云:“时发马给军,匿而不出也。”按武帝纪:“元狩五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食货志云:“车骑马乏,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乃着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牡马。”“持马”盖“特马”之误,“特马”即“牡马”。周礼校人:“凡马,特居四之一。”郑司农云:“四之一者,三牝一牡。”○铎按:“持马”两表并误。

〔六〕庄子徐
鬼篇云:“钱财不积,则贪者忧。”

〔七〕汉书王尊传云:“绝诈欺之路。”

〔八〕“之”字旧脱。

〔九〕汉书金日磾传云:“乱国大纲,开祸乱原。”春秋繁露度制篇云:“凡百乱之源,皆出嫌疑纤微,以渐寖稍长至于大。圣人章其疑者,别其微者,绝其纤者,不得嫌,以蚤防之。圣人之道众,堤防之类也。”

〔一0〕永平,后汉明帝纪元。

〔一一〕史记平津侯传后载王元后诏云:“俭化俗民,则尊卑之序得,而骨肉之恩亲,争讼之原息。”汉书楚元王传刘向封事云:“崇推让之风,以销分争之讼。”“消”与“销”同。

 

六、今诸侯贵戚,或曰〔一〕敕民〔二〕慎行,德义无违,制节谨度〔三〕,未尝负责,身絜规避〔四〕,志厉青云〔五〕。或既欺负百姓,上书封租,愿且偿责〔六〕,此乃残掠官民〔七〕,而还依县官也〔八〕,其诬罔慢易〔九〕,罪莫大焉〔一0〕。

〔一〕“曰”字误。○铎按:“曰”盖“有”之误。或、有古同声,故连用。

〔二〕王先生云:‘“民”疑“己”之误。’○铎按:疑当作“敕身”。

〔三〕孝经。

〔四〕王先生云:‘“规避”当作“圭璧”。’继培按:后汉书冯衍传衍说鲍永云:“圭璧其行。”

〔五〕淮南子泛论训文。

〔六〕后汉书孝明八王传云:“梁节王畅少骄贵,颇不尊法度。梁相举奏畅不道。畅惭惧,上疏辞谢,不敢复有所横费,租入有余,乞裁食睢阳、谷孰、虞、蒙、宁陵五县。”此类是也。

〔七〕“掠”与“略”同,注见下。

〔八〕“依”读为“薆”,蔽也。史记绛侯世家索隐云:“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家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官也。”○铎按:说文:“依,倚也。”广雅释诂三:“依,恃也。”“还依县官”者,言反倚恃天子之宠以自保。后汉书孝明八王传梁节王畅传云:‘畅上疏辞谢,乞裁食五县(全文见上注引)。诏报曰:“朕惟王至亲之属,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纷纷有言。今王深思悔过,朕恻然伤之。王其强食自爱!”畅固让,章数上,卒不许。’盖天子不许封租,则官民为之杜口,而王侯之负债自若也。故曰“其诬罔慢易,罪莫大焉”。汪读“依”为“薆”,未得其恉。

〔九〕“罔”程本作“国”,误。“诬罔”亦汉时律令文,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乐通侯栾大坐诬罔”是也。说文云:“嫚,侮易也。”经典通作“慢”,大戴礼子张问入官篇云:“慢易者,礼之所以失也。”○铎按:说文:“●,轻也。”苍颉篇:“●,慢也。”书传通以“易”为之。诬罔、慢易并二字平列。

〔一0〕昭五年左传:‘昭子曰:“竖牛祸叔孙氏,使乱大从,罪莫大焉。”’

 

七、孝经曰:“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今欲变巧伪以崇美化,息辞讼以闲官事者,莫若表显有行〔一〕,痛诛无状〔二〕,导文、武之法,明诡诈之信〔三〕。

〔一〕白虎通辟雍篇云:“显有能,褒有行。”

〔二〕晏子春秋谏下云:“痛诛其罪。”

〔三〕“信”疑“罚”。

 

八、今侯王贵戚不得浸广〔一〕,奸宄遂多。岂谓每有争斗辞讼,妇女必致此乎?亦以传见。凡诸祸根不早断绝〔二〕,则或转而滋蔓,〔三〕人〔四〕若斯邪〔五〕。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务念〔六〕,臣主之所以忧劳者〔七〕,其本皆乡亭之所治者,大半诈欺之所生也〔八〕。故曰:知其原少则奸易塞也,见其守约则政易持也〔九〕。

〔一〕下有脱文。○铎按:“得”读为“德”。“浸广”与“遂多”对,即有脱文,亦当在“浸广”上。

〔二〕韩非子初见秦篇云:“削迹无遗根,无与祸邻,祸乃不存。”汉书匈奴传:‘陈饶曰:“椎破故印,以绝祸根。”’

〔三〕隐元年左传云:“无使滋蔓。”

〔四〕疑“必”。○铎按:疑“令”。

〔五〕疑“也”。○铎按:“邪”犹“耳”。

〔六〕昭六年左传云:“明察之官。”○铎按:“念”当作“急”。“急”本作“●”,故讹。

〔七〕越语:‘范蠡曰:“为人臣者,君忧臣劳。”’

〔八〕汉书刑法志云:“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

〔九〕“奸宄遂多”至此,当在篇末,盖总结一篇之意。○铎按:“奸宄遂多”,下接“或妇人之行”,文义自顺。错简乃自“岂谓”至“易持也”一段。

 

九、或妇人之行,贵令鲜絜〔一〕,今以〔二〕适矣,无颜复入甲门〔三〕,县官原之〔四〕,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乱之本原〔五〕,不惟贞絜所生者之言也〔六〕。贞女不二心以数变〔七〕,故有匪石之诗〔八〕;不枉行以遗忧〔九〕,故美归宁之志〔一0〕。一许不改,盖所以长贞絜而宁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一一〕,此本无廉耻之家,不贞专之所也〔一二〕。若然之人,又何丑?〔一三〕轻薄父兄,淫僻妇女〔一四〕,不惟义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一五〕,逃亡抵中〔一六〕,乎〔一七〕以致于刳腹芟颈灭宗之祸者〔一八〕,何所无之?

〔一〕诗采苹郑笺云:“妇人之行,尚柔顺,自洁清。”“鲜絜”犹言“洁清”。荀子宥坐篇:‘“孔子曰:“夫水,以出以入,以就鲜絜。”’

〔二〕“以”、“已”同。

〔三〕“适”下当有“乙”字。古人称人以甲乙。韩非子用人篇云:“罪生甲,祸归乙。”此其例也。周礼司剌疏云:“甲乙者,兴喻之义。”○铎按:日知录二十三有“假名甲乙”条,说颇备。

〔四〕周礼司厉疏云:“汉时名官为县官,非谓州县也。”

〔五〕“乱”上当有“治”字,说见述赦篇。○铎按:“必”当依述赦篇作“此”。

〔六〕诗南有乔木郑笺云:“贤女虽出游流水之上,人无欲求犯礼者,亦由贞絜使之然。”蝃蝀笺云:“淫奔之女,大无贞絜之信。”

〔七〕史记田单传论:‘王蠋曰:“贞女不更二夫。”’成三年左传云:“无有二心。”

〔八〕柏舟。○铎按:邶风柏舟。

〔九〕诗斯干云:“无父母诒罹”,毛传:“罹,忧也。”郑笺云:“无遗父母之忧。”史记韩安国传:‘帝谢太后曰:“兄弟不能相教,乃为太后遗忧。”’

〔一0〕诗葛覃云:“归宁父母”,毛传:“宁,安也。父母在,则有时归宁。”草虫笺云:“君子待己以礼,庶自此可以宁父母。”

〔一一〕诗氓。

〔一二〕诗关雎:“窈窕淑女”,毛传:“幽闲贞专之善女。”文选颜延年秋胡诗李善注引薛君韩诗章句曰:“窈窕,贞专貌。”列女传宋鲍女宗云:“妇人以专一为贞。”梁寡高行传颂云:“贞专精纯。”史记秦始皇纪会稽刻石云:“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一三〕方言云:“●,恨也。”“”与“●”同。

〔一四〕礼记经解云:“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列女传周主忠妾传颂云:“主妻淫僻。”  

〔一五〕史记货殖传云:“善治生者,能择人而任时。”

〔一六〕史记孟尝君传:‘冯驩云:“不足者虽守而责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终无以偿。上则为君好利,不爱士民;下则有离上抵负之名。”’周礼朝士:“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注:“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义与“抵负”、“抵冒”同。  

〔一七〕“乎”当作“卒”,属下读。乎、卒字形相近,仪礼士冠礼:“啐醴”,郑注:‘“啐”古文为“呼”。’此其比也。

〔一八〕吕氏春秋顺说篇云:“刈人之颈,刳人之腹”。“芟”当作“艾”,“艾”与“刈”通。○铎按:“芟”当作“殳”。释名:“殳,殊也。”昭廿三年左传释文引说文:“殊,一曰:断也。”“殳颈”犹“断颈”耳。

 

十、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一〕;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二〕。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三〕。初虽惭
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四〕。小惩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济顽凶也〔六〕。

〔一〕旧脱“不”字。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祭饮食,声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圣人为之制度以防之。”礼记坊记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二〕韩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三〕书吕刑云:“遏绝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周语云:“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韩非子难一:‘文公曰:“雍季言,万世之利也。”’

〔五〕易系辞下传。“戒”王本作“诫”。

〔六〕“小”下当脱“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十一、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二〕。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绝其后〔六〕,奸乱绝则太平兴矣〔七〕。

〔一〕汉书陈万年传颜师古注:“大要,大归也。”

〔二〕昭卅一年左传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

〔三〕○铎按:汉书朱博传:“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师古注:“又经三赦也。”更、经一声之转。

〔四〕汉时有剧县、平县之目,见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

〔五〕“其”旧作“者”,据何本改。

〔六〕说苑政理篇云:“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

〔七〕史记秦始皇纪云:“欲以兴太平。”汉书路温舒传云:“太平之风,可兴于世。”

 

十二、又贞絜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一〕,欲守一醮之礼〔二〕,成同穴之义〔三〕,执节坚固〔四〕,齐怀必死〔五〕,终无更许之虑〔六〕。遭值不仁世叔〔七〕,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八〕,或贪其财贿〔九〕,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一0〕,处〔一一〕迫胁遣送,人〔一二〕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一三〕,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自杀也〔一四〕。

〔一〕汉书地理志云:“民以富饶。”

〔二〕礼记郊特牲云:“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郑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齐”或为“醮”。’列女传蔡人之妻曰:“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宋鲍女宗云:“妇人一醮不改。”陈寡孝妇传颂同。

〔三〕诗大车云:“死则同穴。”

〔四〕列女传齐孝孟姬颂云:“孟姬好礼,执节甚公。”汉书贾捐之传云:“守道坚固,执义不回。”

〔五〕列女传节义传序云:“惟若节义,必死无二。”召南申女传云:“守节持义,必死不往。”

〔六〕列女传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终不以身更贰醮。”

〔七〕尔雅释亲云:“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

〔八〕汉书陈平传云:“平贫,乃假贷币以聘。”“聘”与“娉”同。

〔九〕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云:“齐之寡妇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妇益不肯。”正此类也。诗氓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毛传:“贿,财;迁,徙也。”郑笺:“径以女车来迎我,我以所有财迁徙就女也。”贪其财贿,夺之使不得迁矣。

〔一0〕桓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谷梁传云:“为之中者归之也。”范宁注:“中,谓关与婚事。”

〔一一〕○铎按:“处”疑当作“遽”。

〔一二〕○铎按:“人”即“妇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妇人”。

〔一三〕庄卅二年公羊传云:“季子和药而饮之。”

〔一四〕“命”当为“令”。汉书景十三王传云:“河间王元迫胁凡七人,令自杀。”又云:“赵王元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

 

十三、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执〔一〕,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二〕。妇人软弱〔三〕,猥为众强所扶与执迫〔四〕,幽阨连日,后虽欲复修本志,婴绢〔五〕吞药〔六〕。

〔一〕说文云:“●,扶也。”“将”即“●”字。汉书外戚传孝景王皇后传云:“女逃匿,扶将出拜。”后汉书列女阴瑜妻传云:“扶抱载之。”

〔二〕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略人妻。”“掠”与“略”同。方言云:“略,强取也。”

〔三〕广韵云:‘Q,柔也。“软”俗。’史记货殖传云:“妻子软弱。”按Q、软盖“●”之别体。说文云:“●,弱也。”汉书王尊传又作“耎弱”。

〔四〕○铎按:“与”疑“舁”,说文:“舁,共举也。”

〔五〕汉书司马迁传云:“婴金铁受辱”,颜师古注:“婴,绕也。”史记秦始皇纪后班固论云:“素车婴组。”“婴绢”犹“婴组”,即上云“自缢”也。

〔六〕下有脱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误。

《衰制〔一〕第二十》

 

一、无慢制而成天下者〔二〕,三皇也;画则象而化四表者,五帝也;明法禁而和海内者,三王也〔三〕。行赏罚而齐万民者,治国也;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乱国也;臣作政而君不制者,亡国也〔四〕。

〔一〕○铎按:衰制,谓衰世之制。上古任德,中古用刑,其所以如此者,世衰则不可纯任德教也。俗儒不知通变,故节信辞而辟之。

〔二〕王先生云:‘“慢”疑“宪”,形近之误”。’

〔三〕白虎通五刑篇云:‘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传曰:“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明刑。”’襄廿九年公羊传何休注引孔子曰:“三皇设言民不违,五帝画象世顺机,三王肉刑揆渐加,应世黠巧奸伪多。”疏云:“孝经说文。”○铎按:此说本孝经钩命决,引见周礼保氏疏。

〔四〕管子明法篇云:“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二、是故民之所以不乱者,上有吏〔一〕;吏之所以无奸者,官有法〔二〕;法之所以顺行者,国有君也;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三〕义者君之政也,法者君之命也〔四〕。人君思正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得违也,则君位于上,而民氓治于下矣〔五〕。人君出令而贵臣骄吏弗顺也,则君几于弒,而民几于乱矣〔六〕。

〔一〕○铎按:管子明法篇云:“奉主法,治境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驩,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贾子大政下篇云:“王者有易政而无易国,有易吏而无易民。故民之治乱在于吏,国之安危在于政。”

〔二〕商子靳令篇云:“法平则吏无奸。”

〔三〕“义”下旧衍“身有”二字,无“也”字。商子君臣篇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

〔四〕按下文云:“法也者,先王之政也;令也者,己之命也。”此有脱误。

〔五〕管子法法篇云:“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任法篇云:“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六〕商子君臣篇云:“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五官分而无常则乱,法制设而私善行则民不畏刑。君尊则令行,官修则有常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智,不能以治。”

 

三、夫法令者,君之所以用其国也。君出令而不从,是与无君等〔一〕。主令不从则臣令行,国危矣〔二〕。

〔一〕艺文类聚五十四引申子云:“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之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二〕尹文子大道篇云:“公法废,私政行,乱国也。”御览六百卅八引崔实政论云:“君以审令为明,臣以奉令为忠。故背制而行赏,谓之作福;背令而行罚,谓之作威。作威则人畏之,作福则人归之。夫威福,人主之神器也。譬之操莫邪,执其柄,则人莫敢抗;失其柄,则还见害也。”

 

四、夫法令者,人君之衔辔棰策也〔一〕,而民者,君之舆马也。若使人臣废君法禁而施己政令,则是夺君之辔策,而己独御之也。愚君闇主〔二〕托坐于左,而奸臣逆道〔三〕执辔于右,此齐驺马繻所以沈胡公于具水〔四〕,宋羊叔牂所以弊华元于郑师〔五〕,而莫之能御也〔六〕。是故陈恒执简公于徐州〔七〕,李兑害主父于沙丘〔八〕,皆以其毒素夺君之辔策也〔九〕。文言故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也,其所由来者渐矣,由变之不蚤变也〔一0〕。”是故妄违法之吏,妄造令之臣,不可不诛也。

〔一〕淮南子主术训云:“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执下,释之而不用,是犹无辔衔而驰也。”

〔二〕荀子臣道篇云:“闇主惑君。”

〔三〕史记李斯传云:“兼行田常、子罕之逆道。”

〔四〕“繻”旧作“传”。楚语云:“昔齐驺马繻以胡公入于贝水。”古书“需”字多作“●”,与“专”相似。“贝水”水经注巨洋水篇引国语作“具水”,云:“袁宏谓之巨昧,王韶之以为巨蔑,亦或曰朐瀰,皆一水也,而广其目焉。”元和夏孝廉文焘云:“具、巨、朐声相近。”则作“具”是也。○铎按:具、貝形近多相亂,“具水”之訛為“貝水”,猶集韻“蜀人謂平川為”,今俗作“埧”是也。

〔五〕宣二年左传。按僖十年传:“敝于韩”,杜注:“敝,败也。”“弊”与“敝”同。○铎按:此以叔牂为羊斟字,与杜注合。

〔六〕楚语云:“遭世之乱,而莫之能御也。”韦昭注:“御,止。”“御”与“御”同。○铎按:“抵御”字正当作“御”。

〔七〕哀十四年左传作“舒州”。○铎按:徐、舒古同声而通用。陈恒即田常,注见明闇篇。

〔八〕楚策:‘孙子曰:“李兑用赵,饿主父于沙丘。”’事详史记赵世家。

〔九〕“毒”字衍,即“素”之驳文。○铎按:毒、蓄古音同部,例得借用,老子:“亭之毒之”,以“毒”为“蓄”,即其证。“毒”字义自可通,盖非衍。

〔一0〕王易“故”下无“也”字,“蚤变”作“早辨”,古字并通用。“由变”之“变”旧作“辩”,盖后人以王本改之。○铎按:荀本亦作“由变”,宋翔凤周易考异云:‘作“变”者,乃荀氏读正之字,故不与诸家古文同。’李富孙易经异文释亦谓“辩、变义通,荀随义异字。”

 

五、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一〕。此非变通者之论也,非叔世者之言也〔二〕。夫上圣不过尧、舜,而放四子〔三〕,盛德不过文、武,而赫斯怒〔四〕。诗云:“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君子如祉,乱庶遄已〔五〕。”是故君子之有喜怒也,盖〔六〕以止乱也〔七〕。故有以诛止杀,以刑御残〔八〕。

〔一〕汉书董仲舒传云:“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

〔二〕“变通”注见述赦篇。王先生云:‘“叔”当作“救”,昭六年左传子产曰:“吾以救世也。”’继培按:汉书元帝纪云:‘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此文意与彼同。

〔三〕书尧典。

〔四〕诗皇矣。○铎按:大雅皇矣“王赫斯怒”,“王”指文王。此言文、武,兼用孟子文义,梁惠王下篇:“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是也。

〔五〕巧言。

〔六〕“盖”旧作“善”。

〔七〕○铎按:宣十七年左传范武子召文子曰:‘吾闻之,喜怒以类者鲜,易者实多。诗曰:“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君子之喜怒,以已乱也。’此文本之。

〔八〕商子画策篇云:“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六、且夫治世者若登丘矣,必先蹑其卑者,然后乃得履其高〔一〕。是故先致治国,然后三王之政乃可施也;道齐三王,然后五帝之化乃可行也;道齐五帝,然后三皇之道乃可从也。

〔一〕礼记中庸云:“譬如登高必自卑。”

 

七、且夫法也者,先王之政也;令也者,己之命也〔一〕。先王之政所以与〔二〕众共也,己之命所以独制人也〔三〕,君诚能授法而时贷之,布令而必行之,则群臣百吏莫敢不悉心从己令矣〔四〕。己令无违,则法禁必行矣。故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此一弛一张,以今行古,以轻重尊卑之术也〔五〕。

〔一〕吕氏春秋圜道篇云:“令者,人主之所以为命也。”

〔二〕“与”字旧脱。

〔三〕吕氏春秋处方篇云:“法也者,众之所同也。”商子修权篇云:“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四〕汉书成帝纪建始四年诏曰:“公卿大夫,其勉悉心。”颜师古注:“悉,尽也。”

〔五〕管子重令篇云:“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