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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院

《名家》2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曰: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

曰: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

曰:何哉?

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 。是不俱有而或类焉。

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 ,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

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

牛羊有毛,鸡有羽。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牛羊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鸡也。

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乱名,是谓狂举。

曰:他辩。

曰: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

曰:何哉?

曰:青白不相与而相与,反对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若左右不骊。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有黄矣哉?黄其正矣,是正举也。其有君臣之于国焉, 故强寿矣!

而且青骊乎白而白不胜也。白足之胜矣而不胜,是木贼金也。木贼金者碧,碧则非正举矣。青白不相与而相与,不相胜则两明也。争而明,其色碧也。

与其碧宁黄。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与暴乎!

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非正举者,名实无当,骊色章焉,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正焉。

 

  1. 译文

 

限定的概念还能说是未相与限定时的某一个概念吗?

限定的概念已经不能再说是未相与限定时原来的某一个概念了。

概括的类概念能说是原来被概括的一个种概念吗?

概括的类概念已经不能再说是原来被概括的一个种概念了。

概括的类概念能说是原来被概括的另一个种概念吗?

概括的类概念也不能再说是原来被概括的另一个种概念了。

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能说是概括的类概念吗?

不能。

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能说是概括的类概念吗?

也不行。

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与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可以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 吗?

可以。

能够说概念的限定或概括而引起的概念类属变化时,是概念的外延有变化而概念的内涵没有根本的变化吗?

可以这么说。

当一个种概念与另一个种概念有了本质联系而被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时,可以说概念变化了吗?

可以。

变成什么呢?

种概念变成类概念。

种概念既然变成类概念,怎么还保留有种概念的内涵呢?

种概念的内涵如果没有变化,怎能说种概念有变化呢?「须知,种概念变成类概念时内涵只是减少了部分的内涵,但仍保留它作为类本质的内涵」。

概括的类概念既不能说是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又不能说是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而是包括着两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这说的是什么意思?

「把种概念概括为类概念是为了满足分类的需要」,如把羊与牛概括为偶蹄家畜来与奇蹄家畜的马来分类,或牛与羊概括为偶蹄家畜来与家禽的鸡来分类。

那末如何进行分类呢?

羊与牛有区别,羊有门牙上齿,牛无门牙上齿,因而便说牛与羊毫无共同之处,羊与牛亦毫无共同之处,这是不对的。它们虽有“种差”的区别,但却是同类的家畜。

羊有角,牛亦有角,因而便说牛就是羊,羊就是羊,这也是不对的,它们虽有共同的本质,属性却是不同的种。偶蹄家畜有角,奇蹄家畜(马)无角;奇蹄家畜(马)有鬃毛长尾,偶蹄家畜无鬃毛长尾,以此作为分类 的根据,把家畜分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不是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自然不包括着奇蹄家畜。偶蹄家畜所以不包括着奇蹄家 畜(马),因为羊是种概念,牛是种概念,而偶蹄家畜却是类概念,因此如果把羊与牛概括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划分开来,这是对的。这 样的逻辑分类,由于它们类的不同,如同把一物分为左右两半那样的明显而正确。

偶蹄家畜有毛,家禽(鸡)有羽。鸡足的本质称为“一”,鸡足的现象称为“二”,把鸡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三”(即在认识鸡的特性时必须通过其现象进而究其本质);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称为“一”, 偶蹄家畜之足从现象称为“四”,把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五”。如果以禽与兽的分类根据(“四足而毛”,“二足而羽”) 把动物分为偶蹄家畜与家禽(鸡),这一分类的根据是错误的,与越类而分「,因而是错误的分类。

与其以鸡代替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毋宁以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由于牛羊都是于类相近又可供祭祀的材料,而鸡与牛羊于类相去太远又不是供祭祀的材料,牛羊与鸡之间谈不上分类的问题,这是很清楚的。这样的逻辑 分类是越类而分、概念混乱,是错误的逻辑分类。

从别的事例来讨论分类的规则罢。

以青为底色再涂上白色来与黄色分别,以白为底色再涂上青色来与碧色分别。

这是什么意思?

先从“青以白非黄”的例子来说,青、白本来是不相容的两种颜色,现在虽然在青色上面涂上白色,结果已然上青下白而两色并立。青、白本来是方位悬隔的两种颜色,现在虽然两色相配而使之相近,但仍然两色并立 ,界限分明,互不羼杂。青白两色互相并立而保持原色,好象左右并排而相向对立那样。所以,这一配色的结果,既不能归并于青色,也不能归并 于白色,哪里会有黄色混在其中呢?黄色中正独立而不与青、白两色混淆。这是正确怎地分类。「如果分类依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便能使 分类正确」,这如同一国之中,「君主明正,号令统一,君臣职守分明」,国家便能强盛长存那样。

青附着于白色并且染污了白色,白本来足以胜青却反而被青染污而不胜了。这是木(青)逆胜金(白),青逆胜白变成近碧之色,以近碧之色来与碧色分辨,就无法分清了,所以“白以青非碧”是错误的分类。青与白 不相容而又使之相配,两色不绝对相胜而必相争胜以各显其色,争胜的结果呈青而微白,其色近碧。

与其以“白以青非碧”的分类,毋宁以“青以白非黄”的分类,“青以 白非黄”如同“羊合牛非马”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以类相从,「遵守了分类规则」。“白以青非碧”如同“牛合羊非鸡”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 逻辑混乱。

名实混乱则君臣交争而号令不一,号令不一则是非不明,是非不明则政治昏暗。这是违反“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便会「名实不相应,明不符实,实不应名,」邪恶充斥而是非淆乱。违反“ 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必将治道沦丧,这就没有办法来端正名实以便统一天下了。

 

 

《坚白论第五》

 

 

『坚白石三』可乎?

曰:不可。

曰:二可乎?

曰:可。

曰:何哉?

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

曰:得其所白,不可谓无白;得其所坚,不可谓无坚。而之石也,之于然也,非三也?

曰: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所〕坚〔者〕,无白也。

曰:天下无白,不可以视石;天下无坚,不可以谓石。坚、白不相外,藏三,可乎?

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

曰:其白也,其坚也,而石必得以相盈,其自藏奈何?

曰: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谓之离;不见离,一二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

曰:石之白,石之坚,见与不见,二与三,若广修而相盈也。其非举乎?

曰: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

曰:循石,非彼无石,非石无所取坚白。〔坚白石〕不相离也,固乎然,其无已!

曰: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于石。故有知焉,有不知焉;有见焉,〔有不见焉〕。故知与不知相与离,见与不见相与藏。藏故,孰谓之不离?

曰:目不能坚,手不能白,不可谓无坚,不可谓无白。其异任也,其无以代也。坚白域与石,恶乎离?

曰:坚未与石为坚,而物兼,未与〔物〕为坚而坚必坚。其不坚石物而坚,天下未有若坚而坚藏。

白固不能自白,恶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则不白物而白焉。黄、黑与之然。

石其无有。恶取坚白石乎?故离也。离也者,因是。

力与知果,不若,因是。

且犹白以目〔见〕,〔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

坚以手〔知〕,而手以捶〔知〕,是捶与手知而不知,而神与不知。

神乎!是之谓离焉。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

 

  1. 译文

 

坚白石”称为“三”行吗?

不行!

那么称为“二”,行吗?

行。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见不到“坚”而见到“白”时,见到的是白石,而白石是白(指)与石(物)结合在一起的物指,白石是具体的事物,称为“二”;摸不到 “白”而摸到“坚”时,所知道的是坚石,坚石同样是具体的事物,也称 为“二”。

既然见到了“白”,便不能说没有白;既然摸到了“坚”,便不能说没有坚。既然有白又有坚,而这块石,之所以称为坚白石,不正是有了石与坚与白三个东西吗?

不能这么说,既然视觉看不到石的坚而只看到石的白,而看到石的白,也就看不到石的坚;既然触觉不能摸到石的白而只摸到石的坚,而摸到石的坚,也就摸不到石的白。〔所以,坚、白、石并不是同时并列而独立存在的〕。

世界上没有白色,当然谈不上有什么白色的东西而被称为石头;世界上没有坚性,也当然谈不上有什么坚的东西而被称为石头。坚性、白色、石质不能相脱离,可以说这是藏着“三”样东西吗?

所谓藏是见与不见自然互相转移而掩蔽不见,不是离开感觉对象而别有他物隐藏着它。

见到白色、摸到坚性都是与石联系在一起的,石头与白色及坚性渗透融合成一体,坚白石不是藏着坚、白、石这三样东西吗?所谓“自藏”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见到白色的石头,或摸到坚性的石头,都是一个见得到而另一个见不到,过一个摸得着,便另一个摸不着,这就是叫做“离”。不能见到的坚就离开了见到的白石,这也就是“一”(坚)不相盈于“二”(白石),因 而“坚”便“离”了。所谓“离”,就是“藏”(即所离的坚又“藏”于白石之中)。

见到的白是石的白,触知的坚是石的坚。见到的(如白石)与见不到的(如坚)相结合,就是二加一而成为三,坚白石(三)如同物体的长度与宽度相结合在一起而不可分离那样,难道这样说是逻辑错误吗?

说物的白色,并不限定是哪一物(如石)的白色,说物的坚性,并不限定是哪一物(如石)的坚性,所谓并不限定,是说它兼通于众多事物,而事物的共性怎能说只限定于石头所仅有呢?

就拿石头的情况来说吧,虽然没有坚白就无石可言,但是没有石也就谈不上有坚白了。坚白石不相离,本来就是这样,也永远是这样。

石,是一;而在石中的坚(坚石)、白(白石)却是“二”(即不能说坚白石是“三”)。这样,便有摸得着的,有摸不着的;有看得见的,有看不见的。因而,摸得着的(如坚石)便与摸不着的(如白)互相隐藏着 。既然有互相隐藏,怎能说它们互相不可分离呢?因为“藏”就是不见,不见的当然与可见的有区别而可被分析了。

眼睛不能看见坚,手指不能触知白,不可以说没有坚,也不可以说没有白。这是由于不同的感觉器官有不同的感觉职能,恶气它们又不能互相代替,坚与白互相渗透而融合于石中,怎能互相分离呢?

坚不但在坚石中存在着,恶气在一切具有坚性的事物中存在着,虽然不知石物之坚,但并不因此而妨碍坚性的普遍存在。共性之坚并不依是否感知个别一物(如石)之坚而转移,因为世界上除了某物(如石)之坚外, 坚尚隐藏在其他具有坚性的事物中。

共性的“白”本来就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物质实体,它怎能使石或其他事物发“白”呢?如果“白”是独立存在而自“白”的实体,那末它就不必通过各种具体白色的事物而显示其“白”了。黄、黑也是一样。如果连 具体的石头也没有,哪里还会有“坚白石”呢?由于共性与个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性寓于个性、事物与其属性本来是相盈为一体的,因而才有 抽象思维之“离”,才有共性与个性的区别。

感觉与思维相比较,总是不及思维来得深刻而全面,之所以如此,正是 由于思维才能认识共性,而感觉却只能认识共性而认识不到共性。

举例来说,白色以眼睛才能看见,但眼睛还必须有光线才能看见,而光线只是视觉的条件,视觉条件并不等于视觉。所以,只是眼睛与光线本身也还不能产生视觉,而且视觉还必须与思维器官发生联系才能产生知觉, 如果视觉离开了思维,便不能有知觉。

坚性必须通过手的触觉而知,而手指还不须叩击物体才能产生触觉,如果不通过知坚的手与手指的叩击动作,那末,即使运用思维活动也不能知坚,因为思维必须在感觉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思维不以感觉为基础,将称 为无源之水。

思维哟!从感觉到概念的产生而对事物的各种属性的分辨以及对不同事物的分辨,都依赖思维的作用!由于有从感觉到思维的分析作用,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才能分辨清楚,人们才有正确的认识。

 

 

《名实论第六》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 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

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

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

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

 

  1. 译文

 

世界及其所产生的一切现象,都是来源于物质。

以概念来称谓事物而不超过事物的实际范围,只是概念的外延。以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规定概念所表示的事物,使该事物充足具备而不欠缺其本质属性,这时概念的内涵。概念的内涵不充足就是错误的概念;概念具备充 足的内涵就是正确的概念。

以正确的概念来校正不正确的概念,又以不正确的概念的失误之处,反过来探究正确的概念之所以正确的所在。要使概念正确,就必须正确反映事物的本质;而要正确反映事物的本质,就必须依靠正确的概念。

正确的概念必须是彼或此的概念相应于彼或此的事物。以彼名称呼彼物而无彼物与之相应,则彼名不适用于彼物;以此名称呼此物而无此物以之相应,则此名不适用于此物。这是阴维充当事物的概念不正确,以不正确 的概念来称呼事物,会引起逻辑混乱。

所以,彼名称呼彼物并且符合于彼物,就是于彼物相应,则称为适用于彼物的概念;以此名称呼此物并且符合于此物,就是与此物相应,则称为适用于此物的概念。这时因为充当事物的概念符合于事物,以与事物相符 合的概念来称呼事物,便称为正确的概念。

所以,以彼名称呼彼物并且仅当称呼彼物,以此名称呼此物并且仅当称呼此物,这时正确的,即遵守了同一律。彼此不同的事物只能名称其彼此而不可称彼亦且是此;此彼不同的事物只能各称其此彼而不可称此亦卿是 彼,这时违反排中律的。

概念是事物的称号。知道此物而非此物,知道此物已经变化而不是此物了,就是不可以此名来称呼此物;知道彼物而非彼物,知道彼物已经变化而不是彼物了,就不可以彼名来称呼必物。这就是要遵守不矛盾率。

古代英明的帝王无不关切名实治国的头等大事!必须详尽考察名实关系,慎重而准确地给事物命名。古代英明的帝王无不关切名实治国的头等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