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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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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述

 

名家是(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学派之一),名家以辩论名实等思辨问题为中心,并且以善辩成名的一个学派,又称“辩者”、“刑(形)名家”。按:“名”就是指称事物的名称,用今话说,就是“概念”;“实”就是“名”所指称的事物。

名家之所以被称为“名家”,就是因为他们同样是在“思以其道易天下”的过程中,为了播其声,扬其道,释其理,最先围绕“刑名”问题,以研究刑法概念著称;以后逐渐从“刑名”研究,申延到“形名”研究、“名实”研究。围绕“名”和“实”的关系问题,展开论辩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但由于他们的研究方法奇特,按汉代司马谈所言,是“控名指实”,“参伍不失”,因此,虽然名家擅长论辩,但其论辩又流于“苛察缴绕”,疙疙瘩瘩,诡谲奇异,所以历史上一直名声不好。 名家的代表人物有公孙龙、惠施等。

 

一、公孙龙子

 

《公孙龙子》是中国先秦时期名家的主要代表公孙龙的重要著作。《汉书·艺文志》著录《公孙龙子》14 篇; 《隋书·经籍志》名家类中没有著录《公孙龙子》,但在道家中著录有《守白论》一卷。这个《守白论》就是《公孙龙子》,因为《公孙龙子》说过:公孙龙子“守白之论”(《迹府篇》)。该书是研究公孙龙哲学观点和逻辑思想的重要史料。

公孙龙(前320年-前250年),传说字子秉,战国时期赵国人,曾经做过平原君的门客,名家的代表人物,其主要著作为《公孙龙子》,西汉时共有14篇,唐代时分为三卷,北宋时遗失了8篇,至今只残留6篇,共一卷。其中最重要的两篇是《白马论》和《坚白论》,提出了“白马非马”和“离坚白”等论点,是“离坚白”学派的主要代表。与他齐名的是另一名家惠施。

《汉书·艺文志》中收录了十四篇,后来多数散失,《隋书。经籍志》只在“道家”下列《守白论》。《公孙龙子》原有14篇,但现在只保存下来了六篇。第一篇《迹府》也是后人搜集的有关他的事迹,其他五篇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公孙龙所作。作为名家的代表人物,他以“白马非马”论和“离坚白”而著名,他的这些思想分别见于《白马非马论》和《坚白论》中,这是公孙龙名辨思想的核心内容。在《公孙龙子》一书中,公孙龙主要研究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事物的共性和个性所具有的内在矛盾,他的特点就是夸大这种矛盾,并否认两者的统一,所以最后得出违背常理的结论。即白马不是普通所说的马,颜色中的白色和质地的坚硬他也人为地分裂开来论述。

另外,在《指物论》中他还着重论述了指与物的关系。“指”即事物的概念或名称,“物”是具体的事物,它们的关系也就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通变论》则论述了对运动变化的看法,《名实论》讨论名与实的关系。上述的五篇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学说体系。

《公孙龙子》的注释本,有宋朝人谢希深的注本,明朝人傅山的注本以及清朝陈澧的《公孙龙子注》,近代陈柱的《公孙龙子集解》,王启湘的《公孙龙子校诠》,谭戒甫的《公孙龙子形名发微》,庞朴的《公孙龙子研究》,伍非百的《中国古名家言》也可以参考。

 

二、历物十事

 

以主张世间万事万物皆是“合同异”的惠施曾说出以下十个命题,而天下辩者更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

1: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

2:无厚不可积也,其可千里。

3:天与地卑,山与泽平。

4: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5:大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

6:南方无穷而有穷。

7:今日适越而昔来。

8:连环可解也。

9: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

10:泛爱万物,天下一体也。

三、合同异

 

合同异之辩所谓“合同异”,即认为万物之“同”与“异”都是相对的,皆可“合”其“同”“异”而一体视之。该派以宋国人惠施为代表。惠施提出著名的“历物十事”,即“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等十个命题,也就是我们今同物不同号,同号不同物的主张 。

四、离坚白

 

所谓“离坚白”,即认为一块石头,用眼只能感觉其“白”而不觉其“坚”,用手只能感觉其“坚”而不觉其“白”。因此“坚”和“白”是分离的、彼此孤立的。该派以赵国人公孙龙为代表,“白马非马”“坚白石二”等命题由其提出。

五、白马非马

 

 “白马非马,可乎?”曰:“可。”

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

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曰:“未可。”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是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六、指物论

 

《指物论》乃公孙龙子的认识论,篇中讨论了认识的特点以及认识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其为文以同一词兼表不同概念,判断中常省略主词,推理中又常省略前提、隐藏结论;其结构则为提出论题、自我辩驳、自我答辩。由於其辞曲折,其论诡谲,致使全篇晦涩难懂,遂成千古之谜。

原文:“物莫非指,而指非指。”

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

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

天下无指者,生於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不为指而谓之指,是兼不为指。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

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於物而乃与为指?”

七、相关人物

 

邓析名家第一人是邓析(《汉书。艺文志》)。其生卒年月约公元前560年至前501年,是春秋末年郑国人。由于邓析从事的制作刑法活动是晋国法治文化的流韵所及,并且郑国在战国时代并入韩国版图,所以,邓析的思想与三晋文化思想具有深刻的渊源关系,学者多认为中国逻辑史的开创者是邓析而不是孔子。据《汉书,艺文志》记载,邓析著有《邓析子》两篇,但经考证系后人伪托。不过,我们认为《邓析子》还是保留了邓析思想的原意。

公孙龙(约前325年-前250年)是战国末年赵国人,是名家在战国末年的代表人物。作为一位善于论辩的游士、谋士,公孙龙常年活跃于政治舞台上,曾在赵国平原君家中当了几十年门客。在政治观点上,公孙龙同惠施一样,也是主张“偃兵”的和平主义者,他曾数次力劝诸侯国君停止相互之间无谓的战争

在学术思想上,公孙龙专注于对“名”的研究,是名家著名人物之一,“离坚白”派的领袖,“白马”、“坚白”之辩等,是他名垂史册的主要辩题。就连公孙龙也曾自诩:“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

尹文,(约公元前360—前280年),齐国人,战国时代著名的哲学家。「宋尹」学派始祖,生平不详,大致活动在齐宣王、愍王之际,与宋钘齐名,属稷下道家学派。他们的思想特征以道家为主,兼儒墨合于自身道法,广收并纳各派学说,这正是稷下黄老学风。对后期儒家思想有深刻影响。尹文于齐宣王时居住在稷下,为稷下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与宋钘、彭蒙、田骈同时,都是当时有名的学者,并且同学于公孙龙。公孙龙是当时有名的名家,能言善辩,“白马非马”为代表性的论点,以诡辩著称。尹文的学说,当时很受公孙龙的称赞。流传于世者唯《尹文子》一书,先秦论法术和形名的专著。

惠施(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7年)即惠子,战国中期宋国(今河南商丘)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辩客和哲学家,是名家思想中“合同异”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庄子·天下篇》中,惠施学派还提出了"鸡三足"、"火不热"、"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白狗黑"等二十一个命题。学者认为按照先秦名家的发展如果没有被打断,中国是可以发展出逻辑学的。惠施有些命题是和后期墨家争论的。后期墨家运用数学和物理学的常识,对物体的外表形式及其测算方式作了分析,下了定义。《墨子·经上》曾说:“厚,有所大。”认为有“厚”才能有体积,才能有物体的“大”。而惠施反驳说:“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认为物质粒子(“小一”)不累积成厚度,就没有体积;但是物质粒子所构成平面的面积,是可以无限大的。后期墨家曾经严格区分空间的“有穷”和“无穷”,《墨子·经说下》说:“或不容尺,有穷;莫不容尺,无穷也。”认为个别区域前不容一线之地,这是“有穷”;与此相反,空间无边无际,这是“无穷”。而惠施反驳说,“南方无穷而有穷”,就是说南方尽管是无穷的,但是最后还是有终极的地方。后期墨家认为“中”(中心点)到相对的两边的终点是“同长”的。《墨子·经上》说:“中,同长也。”而惠施反驳说:“我知天下之中央,燕(当时最北的诸侯国)之北,越(当时最南的诸侯国)之南是也。”因为空间无边无际,无限大,到处都可以成为中心。后期墨家认为同样高度叫做“平”,《墨子·经上》说:“平,同高也。”而惠施反驳说:“天与地卑(“卑”是接近的意思),山与泽平。”因为测量的人站的位置不同,所看到的高低就不一样。站在远处看,天和地几乎是接近的;站在山顶上的湖泊边沿看,山和泽是平的。

惠施把一切事物看作处于变动之中,例如说:“日方中方睨(“睨”是侧斜的意思),物方生方死。”太阳刚升到正中,同时就开始西斜了;一件东西刚生下来,同时又走向死亡了。这种看法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了事物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但是他无条件地承认“亦彼亦此”,只讲转化而不讲转化的条件,这样就否定了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不免陷入到相对主义的泥坑中去。

八、《汉书·艺文志》记载的名家文献

 

《邓析》二篇。郑人,与子产并时。

《尹文子》一篇。说齐宣王。先公孙龙。

《公孙龙子》十四篇。赵人。

《成公生》五篇。与黄公等同时。

《惠子》一篇。名施,与庄子并时。

《黄公》四篇。名疵,为秦博士,作歌诗,在秦时歌诗中。

《毛公》九篇。赵人,与公孙龙等并游平原君赵胜家。

右名七家,三十六篇。

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及譥者为之,则苟钩鈲鋠析乱而已。

名家流传下的代表著作《邓析子》,《尹文子》,《惠子》,《公孙龙子》等,今仅存《公孙龙子》、《邓析子》、《尹文子》。《庄子》一书曾有许多惠子和庄子的对话。历史地位名家之地位在秦朝以后退出政治舞台,名家的后世传人的影响均不及儒、墨、道、释、易、兵、法家等诸家影响面广,名家在不同程度的被融入到诸家文化的精髓中。名家在战国中期却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学派,标志着中国古代人思想学与逻辑学大融合也是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九、产生的渊源

 

名家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与上古礼官。成文法公布之后,社会上出现了类似律师一类人,他们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辩护,由于这些学者专门从事名词概念的探讨,因此称他们为“辩者”。汉代学者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则他们称为“名家”。春秋后期郑国的邓析,就是这类人物的代表。春秋末期以来的名辩思潮,发展到战国中期,由于激烈的社会变革,使旧有的概念不能反映新事物的内容,而新出现的概念还需要社会的公认。这种名实不符的现象,在当时的社会上十分普遍,急需解决。适应这种社会需要,在三晋便出现专门研究“名实”问题的学派--名家。他们的代表人物是惠施和公孙龙。惠施虽然是宋人,但其主要活动在魏国,任魏相十余年。公孙龙是赵人,主要活动在赵国,为平原君门客。三晋名家的产生,在政治上是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进行变法改革的成果,即为新的封建秩序正名。这从惠施与公孙龙的政治活动中都说明了这个问题。而公孙龙的思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了稷下名家倪说的影响,我们将在稷下学宫与百家争鸣的高潮部分还要论及。而战国末的后期墨家的名辩思想,则是总结了从老子、孔子、杨朱、墨子、邓析、史疾到惠施、公孙龙的名辩思想,成为先秦名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们着重于名词概念的辨析,对我国古代逻辑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同时,他们在自然科学上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问题,特别是惠施、杨朱学派和后期墨家。惠施和公孙龙代表了名家的“合同异”和“离坚白”两大派,而后期墨家则对这两大派进行了批判性的总结。

十、墨家争论

 

惠施有些命题是和后期墨家争论的。后期墨家运用数学和物理学的常识,对物体的外表形式及其测算方式作了分析,下了定义。《 墨子·经上》曾说:“厚,有所大。”认为有“厚”才能有体积,才能有物体的“大”。而惠施反驳说:“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认为物质粒子(“小一”)不累积成厚度,就没有体积;但是物质粒子所构成平面的面积,是可以无限大的。后期墨家曾经严格区分空间的“有穷”和“无穷”,《墨子·经说下》说:“或不容尺,有穷;莫不容尺,无穷也。”认为个别区域前不容一线之地,这是“有穷”;与此相反,空间无边无际,这是“无穷”。而惠施反驳说,“南方无穷而有穷”,就是说南方尽管是无穷的,但是最后还是有终极的地方。后期墨家认为“中”(中心点)到相对的两边的终点是“同长”的。《墨子·经上》说:“中,同长也。”而惠施反驳说:“我知天下之中央,燕(当时最北的诸侯国)之北,越(当时最南的诸侯国)之南是也。”因为空间无边无际,无限大,到处都可以成为中心。后期墨家认为同样高度叫做“平”,《墨子·经上》说:“平,同高也。”而惠施反驳说:“天与地卑(“卑”是接近的意思),山与泽平。”因为测量的人站的位置不同,所看到的高低就不一样。站在远处看,天和地几乎是接近的;站在山顶上的湖泊边沿看,山和泽是平的 。

惠施把一切事物看作处于变动之中,例如说:“日方中方睨(“睨”是侧斜的意思),物方生方死。”太阳刚升到正中,同时就开始西斜了;一件东西刚生下来,同时又走向死亡了。这种看法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了事物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但是他无条件地承认“亦彼亦此”,只讲转化而不讲转化的条件,这样就否定了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 不免陷入到相对主义的泥坑中去。

 

十一、《公孙龙子》原文及译文

 

《迹府第一》

 

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 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白马为非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 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夫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今合 以为物,非也。如求白马于厩中,无有,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 不可以应有白马,则所求之马亡矣;亡则白马竟非马。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 天下焉。

龙于孔穿会赵平原君家。穿曰:“素闻先生高谊,愿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 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此术,则穿请为弟子。”

龙曰:“先生之言悖。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今使龙去之,则无以教焉。且欲师之者,以智与学不如也。今使龙去之,此先教而后师也;先教 而后师之者,悖。

且白马非马,乃仲尼之所取。龙闻楚王张繁弱之弓,载亡归之矢,以射蛟口于云梦之圃,而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 何求乎?’仲尼闻之曰:‘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 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与所谓‘人’, 而非龙‘白马’于所谓‘马’,悖。”

 “先生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虽百龙,固不能当前矣。”孔穿无以应焉。

公孙龙,赵平原君之客也;孔穿,孔子之孙也。穿与龙会。穿谓龙曰:“臣居鲁,侧闻下风,高先生之智,说先生之行,愿受益之日久矣,乃今得见。然所 不取先生者,独不取先生之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白马非马之学,穿请为弟子。”

公孙龙曰:“先生之言悖。龙之学,以白马为非马者也。使龙去之,则龙无 以教;无以教而乃学于龙也者,悖。且夫欲学于龙者,以智与学焉为不逮也。今 教龙去白马非马,是先教而后师之也;先教而后师之,不可。”

 “先生之所以教龙者,似齐王之谓尹文也。齐王之谓尹文曰:‘寡人甚好士,以齐国无士,何也?’尹文曰:‘愿闻大王之所谓士者。’齐王无以应。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君则忠,事亲则孝,交友则信,处乡则顺,有此四行,可谓士 乎?’齐王曰:‘善!此真吾所谓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为臣乎?’ 王曰:‘所愿而不可得也。’”

 “是时齐王好勇。于是尹文曰:‘使此人广众大庭之中,见侵侮而终不敢斗, 王将以为臣乎?’王曰:‘钜士也?见侮而不斗,辱也!辱则寡人不以为臣矣。’尹文曰:‘唯见侮而不斗,未失其四行也。是人失其四行,其所以为士也然。而 王一以为臣,一不以为臣,则向之所谓士者,乃非士乎?’齐王无以应。”

尹文曰:‘今有人君,将理其国,人有非则非之,无非则亦非之;有功则 赏之,无功则亦赏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齐王曰:‘不可。’尹文曰:‘臣口观下吏之理齐,齐方若此矣。’王曰:‘寡人理国,信若先生之烟,人虽 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与?’

尹文曰:‘言之敢无说乎?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人有畏 王之令者,见侮而终不敢斗,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见侮而不斗者,辱也。 ’谓之辱,非之也。无非而王非之,故因除其籍,不以为臣也。不以为臣者,罚 之也。此无而王罚之也。且王辱不敢斗者,必荣敢斗者也;荣敢斗者,是而王是 之,必以为臣矣。必以为臣者,赏之也。彼无功而王赏之。王之所赏,吏之所诛 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非也。赏罚是非,相与四谬,虽十黄帝,不能理也。’齐王无以应。”

故龙以子之言有似齐王。子知难白马之非马,不知所以难之说,以此,犹 好士之名,而不知察士之类。”

 

  1. 译文

 

公孙龙是战国时期著名的逻辑学家。他痛恨当时事物的名称与实际相脱离的混乱现象,鉴于君主囿于成见“取士”而名不符实的“守白”之论,他主张根据才能有专长而取士,于是假借事物来作比喻说明,与“守白” 偏见抗辩,提出了“白马异于马”的命题。

所谓白马异于马的道理在于:称“白”是揭示事物的颜色,称“马”是 揭示事物的形体。事物的颜色不等于事物的形体,事物的形体也不等于事物的颜色。当规定物的颜色时则抽掉物的形体而与形体无关;当规定物的 形体时则抽象掉物的颜色便与颜色无关。现在,把规定颜色的白马与规定形体的马当作一回事,显然是不对的。再进一步说,譬如要在马棚里找白 马,恰巧没有,而只有黑色的马,这样,当然不可以答应说这里有白马,既然不能答应马棚里有白马,那么就是要找的对象没有了;既然要找的对 象没有了,所以白马毕竟异于马(因为马棚里显然有马,但却不能答应马棚里有白马;既然不能答应,也就是说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概念)。他想把 这一逻辑道理推广开来,并根据这一原理来端正名实关系,从而统一天下的逻辑规范。

公孙龙在赵国平原君家中会见孔穿。孔穿说:“我一向听说先生品学高 尚,早就想拜您为师,只是未敢苟同先生‘白马非马’的理论,敢请放弃这套理论,我便俯首甘拜为弟子。”

公孙龙说:先生的话未免荒唐了,我之所以能出名,靠的正是‘白马非 马’这套理论哩!现在要我放弃这套理论,岂不等于叫我放弃教学?而且要拜人为师的,总是因为智慧和学识不如人家吧!现在您叫我放弃自己的 学说主张,这是先以教师自居,然后才想拜人为师。这种要当人学生却先摆出教师爷的架势。未免太荒唐了罢!

何况‘白马非马’的论旨还是您先祖仲尼最先提出来的。我听说,当年楚王曾经拉着‘繁弱’强弓,搭上‘忘归’利箭,在云梦泽广野上射猎蛟龙犀牛等巨兽,但是不慎把弓弄丢了,随从们请求去把弓找回来,楚王 说:‘楚国的国王丢了弓,也是楚国的人拾到的,又何必多此一举呢?’仲尼听到这件事时便评论着说:‘楚王似乎讲仁义了,但却讲得不到家! 应该说:人丢了弓,人拾到就是了,又何必限定是楚国的人呢?’由此看来,您的先祖仲尼是把‘楚人’与‘人’区别开来的!既然肯定了仲尼把 ‘楚人’与‘人’区别开来的主张,却反而反对我把‘白马’与‘马’区别开来的主张,这是您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了。

您既然信奉的是宗师仲尼的儒家学说,反而诽议仲尼所采取的理论宗 旨;既又想跟我学习却又叫我放弃我的理论宗旨。这样,即使有比我贤能百倍的人,亦绝对没有办法能来当您的导师呵!”孔穿答不上话来。

公孙龙是赵国平原君的幕僚,孔穿是孔子的后裔。孔穿拜会公孙龙,便说:“鄙人住在鲁国,在下边久仰先生的声誉,羡慕先生的才智,钦佩先生的德行。老早想来受学承教,今天才有幸拜见。但是有点不敢苟同的是您那套白马异于马的学说而已,请您放弃的主张,我就甘拜为您的弟子。 ”

公孙龙说:“先生的话未免荒唐了,我的学问,就在于以白马异于马这个学术原则,要我放弃它,我便没有什么可教的了。让我没有什么可教,而却要跟我学习,这就荒唐了。况且想跟我学习,总是认为智慧与学识不如我把!现在却来叫训我必须放弃‘白马非马’的主张,这是先教训人,然后要拜人为师。这种先摆出教师爷的架势然后才要当人家的学生,太不 妥当了。

先生用来教训我的东西,有点象齐王对尹文所谈的那样:齐王曾经对尹文说:‘我很喜欢士人,可是齐国没有士人,这是什么缘故?’尹文说:‘想倾听大王所谓士的标准是什么?’齐王一时说不上来。尹文接着说 :‘现在有这样的人,效劳君主很忠诚,奉侍父母很孝敬,结交朋友很诚实,对待乡亲很和顺,有这四种德行的人,可称为士了吗?’齐王说:‘ 那太好了!这正是我所谓的士了。’尹文说:‘大王如果得到这样的人,愿意任用他为臣下吗?’齐王说:‘那是我求之而不得的呀!’当时齐王 提倡勇敢战斗,于是尹文便说:‘假使这样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中,受到欺负而始终不敢搏斗,大王还肯用他为臣吗?’齐王说:‘嘻!这还算什么 士人?遭受欺负而不敢争斗,多么耻辱!受人侮辱而不知羞耻的人,我是决不会用他为臣的。’尹文说‘虽然受到欺侮而不争斗,可是并没有失去 这四种德行呀!既然没有失去四种德行,那末人并没有失去作为士的资格!然而,大王一下自想用他为臣,一下自又不肯用他为臣。那末请问:您 刚才所说的“士”的标准,不算数了吗?’齐王哑口无言了。”

尹文接着说:‘现在有位君主,打算治理他的国家,人民有过错便处 罚他,没有过错也要处罚他;有功劳便奖赏他,没有功劳也要奖赏他。这样管理他的国家,却反而埋怨人民不好管理,对吗?’齐王说:‘这当然 不对罗!’尹文说:‘以我的浅见看来,下面官吏治理齐国的办法,就象这个样子!’齐王说:‘寡人治理国家,倘若象先生说的那样,人民即使 不服管理,我也不敢埋怨的。不过我想情况不至于那样吧!’尹文说:‘ 我那样说岂敢没有根据?大王的法令规定:“杀人的处死,伤人的判刑” 。人们有威慑于大王法令的,受到欺负侮辱而始终不敢起来争斗,这是维护与遵守大王的法令啊!然而大王却说::“受到欺负侮辱而不敢起来争 斗的,太耻辱了!”大王说这种行为是耻辱的,就是宣布它是错误的,本来并没有过错而大王却加以谴责,因而国家取消了他作官的资格,不用他 为臣了;不任用为臣就是一种惩罚,这是无罪而被大王惩罚了!既然大王鄙视不敢争斗的人,必然赞扬敢于争斗的人;赞扬敢于争斗,就是宣布他 是正确的,也就必然起用这种人为臣了。必然起用为臣,就是最大的奖赏。这种人毫无功劳而大王却大加奖赏。这样,大王所奖赏的,正是官吏所要诛罚的;君主所赞扬的,却是法律所禁止的。赏罚是非,四个方面互相矛盾。这种与治国之道背道而驰的情况,即使有十倍于黄帝本事的人,也不可能治理好国家。’齐王无话可答。如上所说,所以我认为您的话,是类似齐王的言论。您只知道驳斥‘白马非马’的命题,却不懂得逻辑‘反 驳’是怎么一回事?因此,您跟齐王一样,只知道喜好‘士’的名称,却不知道‘士’(一般)与一曲之士(个别)概念的类别。”

 

 

《白马论第二》

 

白马非马”,可乎?

曰:可。

曰:何哉?

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名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曰:有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是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 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如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 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天下无马可乎?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马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黑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业。

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

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曰:未可。

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与马也;异黄马与马,是以黄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 言辞也。

以“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耳。故其为有马也, 不可以谓“白马”也。

以“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1. 译文

 

问:可以说白马与马不同吗?

答:可以。

问:为什么?

答:“马”是对物“形”方面的规定,“白马”则是对马“色”发面的规定,对“色”方面的规定与对“形”方面的规定性,自然是不同的。「所以说,对不同的概念加以不同规定的结果」白马与马也是不同的。

问:有白马,不可以说是没有马。既然不可以说是没有马,那末白马不就是马了?既然有白马称为有马,那末为什么白色的马不就是马呢?

答:如果要求得到“马”,黄马、黑马都可以满足要求;如果要求得到“白马”,黄马、黑马就不能满足要求了。假使白马就是马,那末要求得到马与要求得到白马便完全一样了,如果所要求得到的是一样的话,那末 白马与马自然就没有区别,但是,如果所要求得到的是一样的话,那末白马与马自然就没有区别,但是,如果要求得到马与要求得到白马没有区别 ,那末,为什么黄马、黑马有时答应有马而不可以答应有白马呢、「既然可以答应有马而不可以答应有白马。」,这就明显地说明要求得到“马”与要求得到“白马”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同样一匹黄马或黑马可以答应有马,而不可以答应有八马。「这就是说明原来“白马乃马”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所以,“白马区别与马”,这是清楚不过的事理。

问:照您的意思看来,马有了颜色就不同于马了。可是世界上没有无颜色的马,那末,能说世界上有颜色的马都不算是马了吗?

答:马本来有颜色,所以有白马。假使马没有颜色,就只有“马”而已,怎能称它为白马?但是,规定马是白色的马就与“马”有区别了。所谓白马,是马限定于白色的,限定于白色的马自然与马是有区别的,所以说 白马非马。

马,是不受“白”限定的马;白,是不受“马”限定的白。把白与马两个概念结合起来而相与限定,变成一个新的概念来称呼受了限定的概念,这当然是不可以的。所以,认为白马是马,是不对的。

照您看来,有白马就是有马,但是,能够说“有白马就是有黄马”了吗 ?

答:当然不可以那样说。

答(答难者再说):既然承认了“有马区别于有黄马”,就是把黄马与马区别开来了,这就是说黄马非马了;既然把黄马与马区别开来,反而要把白马与马等同起来,这不就是叫飞鸟沉到水里飞翔而让棺与椁各在西东 那样好笑吗?这是十足的逻辑混乱。

答:认为有白马不能说是没有马,这是不去考虑“白马”而就马形来说的。但是,“白马”却是与马相结合「而不能分开」的概念,因此,作为白马的概念不能称为马。所以,称为“马”的,仅仅是以马形而称为马, 而不能以白马称为马。因此,称为马的概念,是不能作为任何一匹具体有色之马的概念的。

白色并不限定于哪一种事物的白,具体事物对“白”来说并不妨碍作为“白”的本质,因而可以忽略不计。白马,则是限定于白色的马。限定于具体事物的白(如白马)是与抽象的、一般的“白”有区别的。「同样的 理由」,“马”,是不限定于哪一种颜色的,所以,黄马、黑马都可以算数;白马,只限定于白色的马,黄马、黑马都因具有与“白马”不同的颜 色而不能算数。所以仅仅只有白马才能算数「换言之,只有白马才能答应 “白马”的概念,黄马、黑马都不能答应“白马”的概念」。不加限定的概念与加以限定的概念是有区别的。所以说白马与马是有区别的。

 

 

《指物论第三》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

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

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

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

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

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不为指而谓之指,是无部为指。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

以“指者天下之所无”。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

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

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

 

  1. 译文

 

物无一不是由物的属性来表现的,但是由物的属性所表现的物,并不等同于物本身。

如果世界上没有物的属性,物便无从表现起为物。物的属性之所以区别于物,是因为如果世界上没有物,哪还有什么物的属性呢?

物的属性并不是世界上独立存在的东西,而物却是世界上客观实在的东西。把不是独立存在的物的属性当作就是客观实在的物,是不对的。

世界上如果没有物的属性,那末,物便无从表现,而物无从表现,便不能被认识。既然没有物的属性而物就不能被认识,那末,物就无一不是由物的属性来表现而被认识的。

既然世界上没有物的属性,物便无从表现,那末世界上也就没有不被物的属性所表现的物,那末物就无一不由物的属性所表现的了。由此可见,物无一不是由物的属性来表现的物,并不等同于被表现的物本身。

世界上之所以没有独立存在的物的属性,是因为物有各自的名称,而物的名称并不反映物的具体属性。物的名称虽不反映物的个性,但却反映物的特定本质(共性)。物的共性并不等于物的个性,所以反映物之共性的 名称并不等于物的个性。「由于物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此,以只反映物的共性之“名”当作就是物本身是不对的。

指”是世界上各种事物兼而有之的共性。世界上虽然没有离开物而独立存在的共性,但物不能说没有共性。既然物不能说没有共性,也就是说没有无共性的物。既然没有无共性的物,那末,物就无一不具有共性。共 性不同于个性,而个性是共性在具体事物中的表现。

假使世界上没有个性,谁能说什么与共性不同的东西?假使世界上没有物,谁能说得上什么共性?如果世界上只有共性而没有个性,谁能说得上什么与共性不同的东西?又谁能说得上无伦何物都无不具有共性?

共性本来就不同于个性,「其所以称为共性」,就在于共性并不局限于个别事物,并不以个别事物是否具有该属性而转移。

 

 

《通辩论第四》

 

曰:二有一乎?

曰:二无一。

曰:二有右乎?

曰:二无右。

曰:二有左乎?

曰:二无左。

曰:右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与右可谓二乎?

曰:可。

曰:谓变非变,可乎?

曰:可。

曰:右有与,可谓变乎?

曰:可。

曰:变奚?

曰:右。

曰:右苟变,安可谓右?

曰:苟不变,安可谓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