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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谷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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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子》曰:“夫已,多乎道。”邵曰:“已,止也。止曹伯使朝之命,则曹伯不陷非礼之愆,世子无苟从之咎,鲁无失正之讥。三者正,则合道多矣。”○愆,去虔反。

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桓无王,其曰王,何也?正终生之卒也。徐乾曰:“与夷见弑,恐正卒不明,故复明之。”○复,扶富反。

【疏】注“徐乾”至“明之”。○释曰:案范答薄氏之駮云,“曹伯亢诸侯之礼,使世子行朝,故於卒示讥,则传云正者,谓正治其罪”,则与徐解不同。而引其说者,以徐乾之说得通一家,故引之。范意仍与徐异。或以范意权答薄氏,故云讥曹伯,若正说仍与徐同。

夏,五月,葬曹桓公。

秋,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桃丘,卫地。桓弑逆之人,出则有危,故会皆月之。卫侯不来,无危,故时。弗遇者,志不相得也。弗,内辞也。倡会者卫,鲁至桃丘而卫不来,故书弗遇以杀耻。

【疏】“弗遇”至“辞也”。○释曰:遇者,志相得之名,故此弗遇,志不相得也。“弗,内辞也”者,其实鲁公弗被遇,托言卫侯不遇,故云:“弗,内辞也。”○注“倡会”至“杀耻”。○释曰:以经书“会”,故知倡会者卫。托言卫侯不遇,则若卫侯不蒙鲁公之接,故云“杀耻”也。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结日列陈则日。传例曰:“不日,疑战也。”○陈,直觐反。来战者,前定之战也。先已结期战。○先,苏荐反。内不言战,言战则败也。两敌故言战,《春秋》不以外敌内,书战则败。不言其人,以吾败也。不言及者,为内讳也。为,于伪反。

【疏】“来战”至“讳也”。○释曰:“内不言战”,又发传者,公败宋师,起例之始。此战没公,故重发例以明之也。“不言其人”者,谓不称公也。“不言及”者,谓不云及齐侯、卫侯、郑伯也。传与下十七年传文同,但观经立说,故二处有异耳。

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恶曹,地阙。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寤,吾故反。

秋,七月,葬郑庄公。庄公杀段,失德不葬,而书葬者,段不弟,於王法当讨,故不以杀亲亲贬之。○弟,下并音悌,又如字。

【疏】注“不以”至“贬之”。○释曰:此据晋侯杀世子申生不言葬而发。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氏。仲,名。执大夫有罪者例时,无罪者月,此月者,为下盟。○祭,侧界反。

【疏】注“祭氏”至“下盟”。○释曰:知仲名者,以仲立恶黜正,无善可褒,故知仲名也。云“有罪者例时”者,庄十七年“春,齐人执郑詹”,经不书月,传曰:“以人执,与之辞也。”是执有罪书时之文也。言“无罪者月”者,成十六年“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於苕丘”,彼虽为危,书月,亦是无罪之例也。今祭仲有罪,而经书月,故注解之,书月者,为下盟耳。案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诸侯之大夫盟於宋”,书日,下云“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不日者,柔是大夫之未命者也,不得同正大夫。又下贵於士,故虽得书名,仍从卑者之盟不日之例也。

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贬之也。恶其执人权臣,废嫡立庶。○恶,乌路反。嫡,丁历反。

突归于郑。突,郑厉公。昭公之弟,庄公之子。曰突,贱之也。曰归,易辞也。传例曰:“归为善,自某归次之。”此传曰:“归,易辞也。”然则归有二义,不皆善矣。突篡兄之位,制命权臣,则归无善。○易,以豉反,下文及注同。篡,初患反。

【疏】注“传例”至“无善”。○释曰: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传云:“归为善。”注云:“谓直言归而不言其国,即曹伯归自京师,不言于曹是。”“自来归次之”,注云:“若蔡季自陈归于蔡,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是。”据彼传文,则归为善。今传曰“归,易辞”,故解之。言归有二意,善者谓之归,易者亦谓之归也。是称归有二,突恶而称归,是恶辞,非善也。

祭仲易其事,权在祭仲也。死君难,臣道也。今立恶而黜正,恶祭仲也。易辞,言废立在己。○难,乃旦反。恶祭,乌路反。

郑忽出奔卫。忽,郑昭公。郑忽者,世子忽也。其名,失国也。其名,谓去世子而但称忽。○去,起吕反。

【疏】注“其名”至“称忽”。○释曰:郑忽先君巳葬而怪不称世子者,《穀梁》之意,先君虽葬,而嗣子未逾年,亦宜称子,即僖二十五年秋“葬卫”文公。冬,十有二月,癸亥,公会卫子、莒庆,盟于洮”是也。虽则逾年,先君未葬,亦不得成君,故下十二年“丙戌,卫侯晋卒”,十三年卫惠公称侯,而注云“卫宣未葬,而嗣子称侯以出,其失礼明矣”是也。计郑忽父虽葬讫,仍未逾年,於例宜合称子,但范以忽十五年归国,称世子复归,故於此决其去世子而但称忽也。称谓与常例违者,此年书名,表其失国,十五年称世子,明其反正,故与常例不同。

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蔡叔,蔡大夫名,未命,故不氏。折,某地。○折,之设反,又时设反。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疏】“柔者”至“者也”。○释曰:重发传者,隐不成为君,不爵大夫,故侠卒不氏。今桓成为君,而有不命大夫,嫌有罪则故明之。

公会宋公于夫钟。夫钟,郕地。○夫音扶,麋氏本钟作童,音钟。

冬,十有二月,公会宋公于阚。阚,鲁地。○阚,口暂反。

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会纪侯、莒子,盟于曲池。曲池,鲁地。

秋,七月,丁亥,公会宋公、燕人,盟于穀丘。穀丘,宋地。○燕音烟,国名。八月,壬辰,陈侯跃卒。陈厉公也。○跃,馀若反。

公会宋公于虚。虚,宋地。○虚如字,又去鱼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于龟。龟,宋地

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武父,郑地。○父音甫。

丙戌,卫侯晋卒。再称日,决日义也。明二事皆当日也。晋不正,非日卒者也。不正,前见矣,隐四年“卫人立晋”是也,与齐小白义同。○见,贤遍反。

【疏】“再称”至“义也”。○释曰:“决日”者,谓二事决宜书日,故经两举日文也。月则不然,纵有两事合月,但举一月以包之。其有蒙日明者,则亦不两举,故范答薄氏云:“玃且之卒,异於日食之下,可知日是也。”○注“明二”至“义同”。○释曰:纳入立皆篡。隐四年书“卫人立晋”,是不正前已见,故今书日。庄九年书“齐小白入於齐”,是其恶巳见,故僖十七年小白卒,书日,与此同也。

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非与所与伐战也。非,责。不言与郑战,耻不和也。於伐与战,败也。内讳败,举其可道者也。於伐宋而与郑战,内败也。战轻於败,战可道而败不可道。

【疏】“非与”至“者也”。○释曰:麋信云:“此传解经书下日之意也。非,责鲁,言责鲁又与其所与伐者战也。谓还与郑战。然则责其还与郑战,于理是也。言解经下日之意,则非也。何者?十三年公会纪侯郑伯已巳云云战,彼亦下日,岂又是责鲁乎?”麋信之说非也。盖责与人同伐,反与之交战,是危之道,故经举战伐以责之。既责鲁,不显言与郑战者,讳不和也。

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已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徐邈曰:“僖九年传曰:‘礼:柩在堂上,孤无外事。’今卫宣未葬,而嗣子称侯以出,其失礼明矣,宋、陈称子而卫称侯,随其所以自称者而书之,得失自见矣。”○柩,其救反。见,贤遍反。
  【疏】注“徐邈”至“见矣”。○释曰:宋称子在僖九年,陈称子在二十八年。“得失自见”者,彼二君称子是其得,今卫惠称侯是其失也。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传云:“晋人者,晋子也。”不正其释殡,故贬之。此卫侯亦释殡,所以不贬者,晋为大国,不劳自战,无故释殡自战,故贬称人。今卫侯初立,须求好诸侯,今从齐、宋之命,未是大过,故讥而不贬。讥者,据经称侯,即是足见其恶。

其言及者,由内及之也。其曰战者,由外言之也。内不言战,言战则败。今鲁与纪、郑同讨,以有纪、郑,故可得言战。

【疏】“其言”至“之也”。○释曰:言“由内及之也”者,以文承纪、郑之下,恐非独内及,故特言之。又且下云“其曰战者,由外言之也”。是战从外称,及是内辞。欲分别二事,故内外两举。

战称人,败称师,重众也。其不地,於纪也。《春秋》战无不地,即於纪战,无为不地也。郑君曰:“纪当为己,谓在鲁也,字之误耳。得在龙门,城下之战迫近,故不地。”传“其不地,於纪也”者,《春秋考异邮》云“时战在鲁之龙门”,故何休难云:“在纪无为不地。”郑玄云:“纪当为己,在龙门城下,故不地。”何休注《公羊》亦云“战鲁龙门,兵攻城池,耻之”,故不地。是皆以纪为己,非纪国也。

三月,葬卫宣公。

夏,大水。

秋,七月。

冬,十月。

十有四年,春,正月,公会郑伯于曹。

无冰。皆君不明去就,政治舒缓之所致。《五行传》曰:“视之不明,是谓不哲,厥咎舒,厥罚常燠。”○哲,陟列反,一本作晢,之列反。燠,於六反,暖也,下文同。

【疏】“无冰”。○释曰:旧解传云“无冰时,燠也”,谓无冰书时,燠,暖也。时字上读为句。因即解成元年正月公即位,二月葬宣公,三月作丘甲,“无冰”在其中,不是为无冰书月可知也。此“正月,公会郑伯於曹”,下云“无冰”,则“正月”者,直为公会郑伯,不为无冰。何者?无冰一时之事,固当不得以月书也。徐邈亦然。今以为成元年传云“加之寒之辞也”,则无冰亦当蒙月也。传云“无冰,时燠也”者,谓今所以无冰者,正由时燠也。於字下读,理亦足通。○注“皆君不明去就,政治纪缓之所致。五行”至“罚常燠”。○释曰:徐邈云:“无冰者,常阳之异,此夫人淫泆,阴为阳行之所致也。”何休注《公羊》亦然。今范云“皆君不明去就,政治舒缓之所”,致则非独为夫人也。盖为桓公闇於去就,不达是非,外不能结好邻国,内不能防制夫人,又成乱助篡,贪赂废祀,以火攻人,反与伐战。此等皆是不能去就,政教舒缓,故又引《洪范五行传》曰:“视之不明,是谓不哲。”言人君愚暗,察视不明,是谓不昭哲也。其咎过在於舒缓,其天降谓罚,常在时燠也。

无冰,时燠也。○夏,五,夏五,本或有月者非。郑伯使其弟御来盟。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其弟云者,以其来我,举其贵者也。来盟,前定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言信在前,非结於今。○御,鱼吕反,本亦作御,《左氏》作语。

【疏】“诸侯”至“不日”。○释曰:重发不以属通例者,前“弟年来聘”,今“御来盟”,嫌不同,故重发之。此云“前定之盟不日”,则成十一年“己丑,及郤犨盟”,是后定可知也。

孔子曰:“听远音者,闻其疾而不闻其舒。疾谓激扬之声,舒谓徐缓。望远者,察其貌而不察其形。”貌,姿体。形,容色。立乎定、哀,以指隐、桓,隐、桓之日远矣,夏五,传疑也。孔子在於定、哀之世,而录隐、桓之事,故承阙文之疑不书月,明皆实录。○传,直专反。

【疏】注“明皆实录”。○释曰:言孔子承阙文之疑,不止“夏,五”一事,故云“皆“也。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御廪,藏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内灾例日。○廪,力甚反。

【疏】注“御廪”至“例日”。○释曰:御廪者,藏公所亲耕之物,御用於宗庙,故谓之御廪。《祭义》云:“古者天子为藉千亩,冕而朱纮,躬秉耒,诸侯为藉百亩,冕而青纮,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是公所亲耕也。“内灾例日”者,成三年“甲子,新宫灾”,此云“壬申,御廪灾”是例日也。

乙亥,尝。御廪之灾不志。以其微。

【疏】注“以其微”。○释曰:旧解云:“灾是大事,尝亦不小,而云微者,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其六月之末,容得立秋之节祭,未足可书,比之灾则为微,当合举重,而今并书之者,是未易灾之馀可志,而已见其不敬,故兼志之。”如此解,则传云“御廪之灾不志”者,谓不当兼志之也。今以为微者,直谓御廪灾也,故徐邈云“不足志”是也。徐又云:“而尝可也,言可以尝。”“可”上属,与范注违,不得取之。

此其志,何也?以为唯未易灾之馀而尝可也,志不敬也。郑嗣曰:“唯以未易灾之馀而尝,然后可志也。用火焚之馀以祭宗庙,非人子所以尽其心力,不敬之大也。”○尽,注忍反。天子亲耕,以共粢盛。天子亲耕,其礼三推。黍稷曰粢,在器曰盛。○共音恭,一本作供。粢音咨。推,昌谁反,一音他回反。

【疏】注“天子”至“曰盛”。释曰:《月令》天子於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诸侯九推”,是其文也。

王后亲蚕,以共祭服。王后亲蚕,齐戒躬桑,夫人三缫,遂班三宫。朱绿玄黄,以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之。○齐戒,侧皆反,本亦作斋。缫,先刀反。黼音甫,亦作黼。黻音弗,俗作绂。

【疏】注“王后”至“祀之”。○释曰:王后亲蚕,齐戒躬桑,《月令》文。夫人三缫,遂班三宫云云,《祭义》文。故彼云:“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积,卜三宫之夫人世妇之吉者,使入蚕于蚕室,奉种浴于川,桑于公桑,风戾以食之。”郑玄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也。诸侯夫人三宫,半王后也。又云:“及良日,夫人缫,三盆手,遂布于三宫夫人世妇之吉者,使缫,遂朱绿之,玄黄之,以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郑玄云“三盆手者,三淹也。凡缫,每淹,大总而手振之,以出绪也”是也。

国非无良农工女也,以为人之所尽事其祖祢,不若以已所自亲者也。凯曰:“夫治人之道,莫急於礼。礼有《五经》,莫重於祭。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由中出者,身致其诚信,然后可以交於神明,祭之道也。”○祢,乃礼反。

【疏】注“礼有”至“道也”。○释曰《祭统》文。郑玄云:“《五经》者,吉、凶、宾、军、嘉也。莫重於祭,谓以吉礼为首也。《大宗伯职》曰,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祗。”

何用见其未易灾之馀而尝也?曰,甸粟而内之三宫,三宫米而藏之御廪。甸,甸师,掌田之官也。三宫,三夫人也。宗庙之礼,君亲割,夫人亲舂。○亲舂,伤容反。

【疏】注“甸甸”至“亲舂”。○释曰:传言“甸粟”,知是掌田之官也。礼:王后六宫,诸侯夫人三宫也。故知“三宫”是三夫人宫也。“宗庙之礼,君亲割,夫人亲舂”者,文十三年传文。未尝,必有兼甸之事焉。夫人亲舂,是兼甸之事。○兼甸如字,一本作旬,十日为旬,注亦然。

【疏】“兼甸之事焉”。○释曰:传“兼甸之事焉”者,纳粟者甸师,而夫人亲舂,是兼之也。

壬申,御禀灾,乙亥,尝,以为未易灾之馀而尝也。郑嗣曰:“壬申乙亥相去四日,言用日至少而功多,明未足及易而尝。”

冬,十有二月,丁巳,齐侯禄父卒。

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以者,不以者也。民者,君之本也。使人以其死,非正也。不以者,谓本非所得制,今得以之也。刺四国使宋专用其师,轻民命也。○刺,七赐反。

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古者诸侯时献于天子,以其国之所有,故有辞让,而无征求。求车,非礼也。求金,甚矣。文九年“毛伯来求金”。

【疏】“求车”至“甚矣”。○释曰:求赙、求金并发传者,以所求不同,故各发之。不云“求赙,甚”,而云“求金,甚”者,丧事有赙,但求之非礼,金非丧所供,故以为甚。

三月,乙未,天王崩。桓王。

夏,四月,己巳,葬齐僖公。

五月,郑伯突出奔蔡。讥夺正也。礼:诸侯不生名。今名突,以讥之。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反正也。

【疏】“反正也”。○释曰:传“反正也”者,释其称世子也。

许叔入于许。传例曰:“大夫出奔反,以好曰归,以恶曰入。”

【疏】注“传例”至“曰入”。○释曰:庄九年传文。

许叔,许之贵者也,莫宜乎许叔。其曰入,何也?其归之道,非所以归也。泰曰:“许国之贵,莫过许叔。叔之宜立,又无与二,而进无王命,退非父授,故不书曰归,同之恶入。”

公会齐侯于蒿。蒿,《左氏》作艾,公羊作鄗。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何休曰:“桓公行恶,而三人俱朝事之,三人为众,众足责,故夷狄之。”○行,下孟反,又如字。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栎,郑邑也。突不正,书入,明不当受。○栎,力狄反。

【疏】注“栎郑”至“当受”。○释曰:案“齐小白入于齐”,传曰:“以恶曰入。”“卫侯朔入卫”,传曰:“入者,内弗受也。”盖旧为国君而入者,则是内不受,若“卫侯朔入于卫”,“郑伯突入于栎”是也。公子不正取国者,则是以恶,故曰入,若“许叔入于许”,“齐小白入于齐”是也。观范之注,其事必然,但旧无此解,不敢辄定。或当以恶入者,即内不当受,传文互举之,其实不异,理亦通耳。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蔡侯、陈侯于,伐郑。,宋地。○,昌氏反。地而后伐,疑辞也,非其疑也。郑突欲篡国,伐而正之,义也。不应疑,故责之。

十有六年,春,正月,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蔡常在卫上,今序陈下,盖后至。

【疏】注“蔡常”至“后至”。○释曰: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此春“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是蔡常在卫上,今在下,故知后至。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桓无会,其致何也?危之也。桓公再助篡伐正,危殆之甚,喜得全归,故致之。

【疏】注“桓公”至“致之”释曰:公与诸侯此年为突伐郑,前年虽为忽讨突,疑而不用心,亦是其助,故云“再助”也。范答薄氏駮云:“明桓伐突非本心,故言再助是也。”范必知前年为忽伐郑,而此年为突伐郑者,以前年责其疑,若是伐嫡而疑,则不足可责,明是为忽讨突也。此年传云:“桓无会,其致何也?危之也。”若是助嫡,则不须云危,故知是助突讨忽也。

冬,城向。向,舒尚反。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朔,惠公名。朔之名,恶也,天子召而不往也。

【疏】“朔之”至“往也”。○释曰:不云失地,而言恶者,以朔不奉王命,重於失地,故直云恶也。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黄,齐地。

二月,丙午,公及邾仪父盟于趡。趡,鲁地。○趡,翠轨反。

夏,五月,丙午,及齐师战于郎。内讳败,举其可道者也。败耻大,战耻小。○战于郎,《左氏》作干奚。不言其人,以吾败也。言人则微者,败於微者,其耻又甚,故言师。不言及之者,为内讳也。及当有人,公亲帅之,耻大不可言。○为,于伪反。

【疏】注“公亲帅之”。○释曰:知非卿帅而言公者,《春秋》之义,唯为亲尊讳,不为卿讳。又传云“为内讳”,则是公可知。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蔡季,蔡之贵者也。自陈,陈有奉焉尔。陈以力助。

癸巳,葬蔡桓侯。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书葬皆以公配谥。此称侯,盖蔡臣子失礼,故即其所称以示过。”

【疏】葬蔡桓侯。○释曰:“何休云:“蔡季贤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预云:“疑谬误。”范以为臣子失礼称侯、既就其所称以示过。三传无文,各以意说。

及宋人、卫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既,尽也。尽朔一日,至明日乃食,是月二日食也。

【疏】注“既尽”至“食也”。○释曰:知二日者,以传云“食既朔”也。言食尽朔,是二日明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泺。此年书王,以王法终始治桓之事。○泺,力沃反,又音洛,旧音匹沃反。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公本与夫人俱行,至泺,公与齐侯行会礼,故先书会泺,既会而相随至齐,故曰遂。遂,继事之辞,他皆放此。泺之会,不言及夫人,何也?据夫人实在,当言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泺。

【疏】注“据夫”至“于泺”。○释曰:决僖公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穀”是也。《公羊》以为此不言及,夫人外公也。《左氏》无正文。或当以公男女无别,故不言及,并与《穀梁》异。

以夫人之伉,弗称数也。泺之会,夫人骄伉,不可言及,故舍而弗数。今书遂如齐,欲录其致变之由,故不可以不书。实骄伉而不制,故不言及。○伉,本又作亢,苦浪反。数,色尹反。舍音舍。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夫人与齐谋杀之,不书,讳也。鲁公薨正与不正皆日,所以别内外也。○别内外,彼列反。其地,於外也。薨称公,举上也。公,五等之上。

【疏】“其地”至“上也”。○释曰:据隐闵不地,故决之也。其外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内,故举五等之上也。

丁酉,公之丧至自齐。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已丑,葬我君桓公。葬我君,接上下也。言我君,举国上下之辞。

【疏】“葬我”至“下也”。○释曰:公者,臣子之称也。我君者,接及举国上下之辞。

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据隐公不书葬。不责逾国而讨于是也。礼: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而曰“不责逾国而讨于是”者,时齐强大,非已所讨,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疏】“不责”至“是也”。○释曰:不责其讨而讥其狩于郜者,齐鲁大小不敌,故恕而免之。公虽不能报,理当绝交,而与之同狩,故讥之也。

桓公葬而后举谥,谥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谥者行之迹,所以表德人之终卒,事毕於葬,故於葬定称号也。昔武王崩,周公制谥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劝善而惩恶。礼:天子崩,称天命以谥之。诸侯薨,天子谥之。卿大夫卒,受谥於其君。○行之,下孟反。下同。称,尸证反。

【疏】注“谥者”至“其君”。○释曰:以《左传》无骇卒,羽父请谥於隐公,是大夫谥诸侯赐之。诸侯既上有王者,故知天子赐之。《礼记》云:“天子称天以诔之。”又《公羊》说天子谥於南郊,在天子上者唯天耳,故知称天命以谥。

知者虑,义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备,然后可以会矣。桓无此三者而出会大国,所以见杀。○知音智,守如字,又音狩。

【疏】“知者”至“会矣”。○释曰:复发传者,隐公表会戎之危,此明桓公见杀之事,故重发之也。

 

 

《春秋谷梁传注疏》卷五

 

◎庄公起元年,尽十八年

【疏】《鲁世家》庄公名同,桓公之子,以庄王四年即位。《谥法》“胜敌克壮曰庄。”

元年,春,王正月。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继弑”至“正也”。○释曰:桓继弑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继弑君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据君不绝。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孙于齐。桓公夫人文姜也。哀姜有杀子之罪轻,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去“姜”以贬之。文姜有杀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贬之。此轻重之差。○孙音逊,本亦作逊。去,起吕反,下去姜同。孙之为言犹孙也,孙,孙遁而去。○遁,徒困反。讳奔也。接练时,录母之变,始人之也。夫人初与桓俱如齐,今又书者,於练时感夫人不与祭,故始以人道录之。○与祭音豫。

【疏】传“始人之也”。○释曰:既以人道录之,又不言氏姓贬之者,公以练祭,感母不与,故以人道录之,但以妻杀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贬,故又以人道绝之,所以进退见法也。计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练时,而云练祭感母不与者,至四月则当练,今方至练,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云:“月者,起练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为练也。不言氏姓,贬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臣子则受君父之命,妇受夫之命。不若于道者,天绝之也。若,顺。不若于言者,人绝之也。臣子大受命。言义得贬夫人。

【疏】传“人之”至“受命”。○释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谓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当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绝之也。”,谓文姜杀夫,是不顺於道,故天当绝之。“不若於言者,人绝之也”,谓臣子不顺君父之命,则君父当绝之。“臣子大受命”,谓君父既绝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贬也。其注云“臣子则受君父之命”者,解经中“以言受命”也。云“妇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说非也,但旧为此解,不得不述。或当“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谓顺天道以事夫也。“於人也,以言受命”,谓臣受君命也。不顺於道者天绝之,天道妻当事夫,今夫人反弑公,是不顺天也,故天绝之。不顺於言者,人绝之,谓妇当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顺人也,故人绝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谓群下,子谓庄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贬退夫人也。

夏,单伯逆王姬。单,姓也。伯,字。○单音善。单,姓;伯,字;《左氏》以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单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诸侯岁贡士于天子,天子亲命之,使还其国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国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注“诸侯”至“通也”。○释曰:知诸侯贡士于天子者,传称“国、高在”,又何休云“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是有贡士之法。今单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书名者,就国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据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言“如”。其义不可受於京师也。其义不可受於京师,何也?曰,躬君弑於齐,使之主婚姻,与齐为礼,其义固不可受也。礼:尊卑不敌,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之。鲁桓亲见杀于齐,若天子命使为主,则非礼大矣。《春秋》为尊者讳,故不可受之于京师。○弑又作杀。为尊,于伪反,下“为之筑”同。

【疏】注“礼尊”至“京师”。○释曰: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与诸侯尊卑不敌,若行君臣之礼,则废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则废君臣之礼,故使诸侯主之。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筑,礼也。于外,非礼也。外,城外也。

【疏】“于外,非礼也”。○释曰:《左氏》以为筑于外,礼也。此云“非礼”者,以主王姬者,必自公门出,今筑之于外,则是营卫不固,是轻王女,故云“非礼”。谓非正礼耳,於变礼则通也。

筑之为礼,何也?主王姬者,必自公门出。公门,朝之外门。主王姬者,当设几筵于宗庙以俟迎者,故在公门之内筑王姬之馆。○朝之,直遥反,下“於朝”同。迎,鱼敬反,下同。於庙则已尊,於寝则已卑,为之筑,节矣。筑之外,变之正也。筑之外,变之为正,何也?仇雠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亲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时有桓之丧。○衰,七回反。弁,皮彦反。

【疏】注“亲迎”至“之丧”。○释曰:礼:称冕而亲迎,是服祭服也。弁冕者,连言之。《周礼》“弁师掌王之五冕”,故传亦通言之。

其不言齐侯之来逆,何也?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也。

【疏】“不使”至“礼也”。○释曰: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传云:“亲迎,恒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亲迎於齐也。”然则不言齐侯之来逆,乃是常事不录,而云“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也”者,《春秋》之例,得常不书。庄公亲逆,是礼而书,故知非其逆於齐也。今王姬嫁於齐,而使鲁为主,齐侯如鲁亲逆,当合书经。但齐是鲁仇,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故不书之耳。旧解齐侯亲逆,不至京师,文王亲逆,不至于洽,则天子诸侯亲迎,皆不至妇家矣。今恐不然。何者?此时王姬鲁主婚,故不至京师。《诗》称“亲迎于渭”者,为“造舟为梁”张本,焉知文王不至大姒之家?举所疑,遗诸来哲。

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释曰:重发之者,此共“锡命”相连,恐日月之为“锡命”而录,故传明之。

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荣,氏;叔,字;天子之上大夫也。礼有九锡,一曰舆马,二曰衣服,三曰乐则,四曰朱户,五曰纳陛,六曰虎贲,七曰弓矢,八曰鈇钺,九曰秬鬯,皆所以褒德赏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轻重,故命有多少。何休曰,桓弑逆之人,王法所宜诛绝,而反锡命,悖乱天道,故不言天王也。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则曰“含者,臣子之职也,以至尊行卑事”,故不言天王也。三月,“王使毛伯来会葬”,又曰“剌比失礼”,故亦不言天王也。宁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不可最大矣。礼天子既有赗含之制,传但讥二事共一使耳,言“且”所以示讥,一事无再贬之道也。以天王之尊,会人妾祖母之葬,诚失礼矣。孰若使任叔之子来聘,使家父来求车之不可乎?此三者皆言天王,明非义之所存。旧史有详略,夫子因而弗革,故知曲说虽巧,致远则滞矣。○锡,星历反。贲音奔。鈇,方胡反。钺音越。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悖,补对反。含,胡暗反。赗,芳凤反。剌,七赐反。一使,所吏反。任音壬。滞,乃计反,一本作泥。

【疏】注“礼有”至“多少”。释曰:“九锡”者,出《礼纬》文也。此九锡与《周礼》九命异。何休注《公羊》,既引九锡之文,即云“百里不过九命,七十里不过七命,五十里不过五命”,其意以九锡即是九命也。今知何说非者,案《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其言与九锡不同,明知异也。今范引九锡之下,直云“皆所以褒德赏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轻重,故命有多少,则亦以九锡异也。但此九锡亦是赐命之类,故引之。或以范亦与何同,恐非也。《白虎通》云:“能安民者赐车马,能富民者赐衣服,能和民者赐乐则,民众多者赐朱户,能进善者赐纳陛,能退恶者赐虎贲,能诛有罪者赐鈇钺,能征不显者赐弓矢,孝道备者赐秬鬯。”亦是有功特赐,不关九命之事也。旧说解九锡之名,一曰舆马,大辂、戎辂各一,玄马二也。二曰衣服,谓玄衮也。三曰乐则,谓轩县之乐也。四曰朱户,谓所居之室朱其户也。五曰纳陛,谓从中阶而升也。六曰虎贲,谓三百人也。七曰弓矢,彤玈之弓矢也。八曰鈇钺,谓大柯斧,赐之专杀也。九曰秬鬯,谓赐秬鬯之酒,盛以圭瓒之中,以祭祀也。

礼有受命,无来锡命。锡命,非正也。赏人於朝,与士共之,当召而锡也。《周礼·大宗伯职》曰“王命诸侯则傧之”,是来受命。○朝直遥反。傧,必刃反。生服之,死行之,礼也。生不服,死追锡之,不正甚矣。

【疏】“不正甚矣”。○释曰:文公逾年而赐,成公八年乃赐,桓公死后追赐,三者异时,嫌不得相蒙,故并皆发传。此追命失礼最大,故以“甚”言之。

王姬归于齐。为之中者归之也。

【疏】“为之中者归之也”。○释曰:十一年“王姬归于齐”,传曰“过我也”,此云“为之中者归之”,发传不同者,此王姬由鲁而嫁,故曰“为之中者”,彼王姬非鲁主婚,故直云“过我也”。

齐师迁纪、郱鄑郚。纪,国也。郱鄑郚,国也。此国以三言为名。○郱,步丁反。鄑,子移反。郚音吾。或曰,迁纪于郱鄑郚。十年“宋人迁宿”,传曰:“迁,亡辞也。其不地,宿不复见矣。”齐师迁纪,四年复书“纪侯大去其国”者,纪侯贤,不与齐师之亡纪,故变文以见义。郱鄑郚之君,无纪侯之贤,故不复见,从常例也。若齐师迁纪于郱鄑郚,当言“于”以明之,又不应复书地,当如宋人迁宿,齐人迁阳。“或曰”之说,宁所未详。○复,扶又反。见,贤遍反。

【疏】注“不应复书地”。释曰:此范难“或曰”之说,言宿阳既亡不地,则此亦不应复书地,何书“於郱鄑郚”乎?

二年,春,王二月,葬陈庄公。

夏,公子庆父帅师伐於馀丘。庆父,名,字仲父。国而曰伐。於馀丘,邾之邑也。其曰伐,何也?公子贵矣,师重矣。而敌人之邑,公子病矣。病公子,所以讥乎公也。其一曰,君在而重之也。邾君在此邑,故不继于邾,使若国。

【疏】注“邾君”至“若国”。释曰:观传上文“其曰伐,何也?公子贵矣”云云,“所以讥乎公”也,则是解其称伐之意。而范注解“一曰”之义,则似解不继于邾者,一曰君在而重之也,亦是解其称伐之意。言邑而称伐者,为君在重之,使若国然,故邑亦称伐,是上下不相违也。

秋,七月,齐王姬卒。为之主者,卒之也。主其嫁则有兄弟之恩,死则服之。服之,故书卒。《礼记》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为之大功,于伪反。

【疏】“秋,七月”云云。○释曰:何休云,内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实轻於内女。案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书日,此不书日,是轻於内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禚,齐地。○禚,章略反。妇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妇人不言会,言会,非正也。飨,甚矣。飨在四年。○逾竟音境,后“逾竟”例皆同。

乙酉,宋公冯卒。冯,皮冰反。

【疏】“乙酉,宋公冯卒”。○释曰:案《世本》冯是宋庄公,穆公之长子,宋督既弑与夷,则冯是当正,故亦书日卒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会齐侯伐卫。徐邈曰:“传例曰:‘往月,危往也。’齐受天子罪人,为之兴师,而鲁与同,其理危也。”○溺,乃狄反。

【疏】注“传例”至“往也”。释曰:定八年传文。会例时,齐鲁党大是罪人,故书月以见危也。

溺者何也?公子溺也。其不称公子,何也?据二年“公子庆父帅师伐於馀丘”,称公子。恶其会仇雠而伐同姓,故贬而名之也。恶,乌路反。

夏,四月,葬宋庄公。月葬,故也。

五月,葬桓王。传曰,改葬也。若实改葬,当言改以明之。郊牛之口伤,改卜牛是也。传当以七年乃葬,故谓之改葬。

【疏】“传曰,改葬也”。○释曰:传云“改葬”,而范违之者,以经不言“改”,故知非改葬也。传言“改”者,以见丧逾七年,已行吉礼,今始反服丧服,故谓之“改葬”。又《感精符》云:“恒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而王不惧,使荣叔改葬桓王冢,奢丽大甚。”如谶之言,则改葬桓王在恒星不见之后,故范谓此时非改葬也。

改葬之礼,緦,举下,缅也。緦者五服最下,言举下缅上,从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记改葬之礼。不谓改葬,桓王当服緦也。犹“晦,震夷伯之庙”,因明天子诸侯之制,不谓夷伯非鲁之大夫也。宁之先君,与蔡司徒论之详矣。江熙曰:“葬称公,举五等之上,改葬礼緦,举五服之下,以丧缅藐远也。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唯轻。言缅,释所以緦也。”○緦,息词反。缅,亡善反,远也。

【疏】注“緦者”至“緦也”。释曰:五服者,案《丧服》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改葬之礼,各从本服,但緦服者是五服之下,故传云,改葬之礼,緦者举下以缅上也。不谓改葬,桓王之时,唯服緦耳。蔡司徒者,谓蔡谋也。江熙以为改葬之礼,其服唯轻,故云“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证唯緦耳。知“天子诸侯易服而葬”者,《檀弓》云:“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郑玄云:“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变服者,谓未葬以前服麻,葬则易之以葛也。

或曰,却尸以求诸侯。停尸七年,以求诸侯会葬,非人情也。○却尸,去略反,又去逆反,杜预云:“尸,未葬之通称。”天子志崩不志葬,必其时也。何必焉?举天下而葬一人,其义不疑也。志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曰,近不失崩,不志崩,失天下也。京师去鲁不远,赴告之命,可不逾旬而至。史不志崩,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