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学 院(官网)

www.qinghuaguoxueyuan.com

管理学院

《出纳》2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十九、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的分类及开户条件简介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 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 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照规定是每一存 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

1、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单位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6)外国驻华机构;

(7)社会团体;

(8)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9)外地常设机构;

(10)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 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5)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 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 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 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 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 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 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 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

 

(四)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并需要专门管 理的资金。

(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等证明文件。

二十、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注意事项

 

出纳员必须由具有财会专门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担任,只有这样,他才会清醒认识到会计核算所涉及的数据与数据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勾稽关系,这种勾稽关系是会计核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明白了这一点的出纳员会自主地将行为约束在业务规范范围之内,不敢存有贪婪之心在。目前很多中小企业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出纳工作,这实际上不仅是对企业不负责,而且也是对被任用的财务会计人员不负责任。

企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相容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约束。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债权务账户的登记是两个不相容的岗位,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以便建立起内部的监督控制制度。对此,中国各种法规和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A.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B. 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C.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有关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对出纳员的岗位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就是为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制度,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存款账户和债权债务账户经常要发生钱款的相互划账。出纳员既存款的收支,又管理债权债务的往来登记,造成钱款收支和债权债务账户之间失去了制约,出纳员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利营私舞弊。

企业片面强调减少凭证流转环节而将不相容的银行存款登记和债权债务的登记交给出纳员一人担任,这在事实上使得不同岗之间、不同的经济业务环节之间失去了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为出纳员的贪污公款创造了条件。如果企业将银行存款的登记和债权债务的登记分别设置成两个岗位,任何一笔款项的收入和款项的支付都必须经过两个人之手,在这两个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相互制约的机制,出纳员就不可能肆无忌惮地进行贪污了。多一层监督,少一分舞弊的可能,每个企业都应当重视这个道理。

目前在不少中小企业中,不仅出纳和债权债务的岗位不分,会计和出纳就是由一个人担任,出纳兼会计或者会计兼出纳,这样虽然节省了人员开支,但是对企业财产安全的威胁更大。